财务规定残疾基金
Section § 3001
本节解释了伤残失业补偿基金是一项由州司库管理的特别基金,与其他州基金分开。它专门用于与失业补偿和伤残相关的目的。
审计长有权将该基金的资金用于向普通基金贷款,但必须支付这些贷款的利息。利息根据集合资金投资委员会确定的当前利率计算。然而,此类贷款不能干扰基金支持失业补偿和伤残福利的主要目的。
Section § 3002
Section § 3003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加州伤残基金中的盈余资金如何进行投资。这笔钱只能投资于本条款中详细列出的特定类型的安全投资。这些投资包括与美国政府、本州、地方政府以及某些联邦机构相关的债券和其他债务。但是,如果根据其他法典条款选择以不同方式投资这笔资金,则存在例外情况。
Section § 3004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伤残基金的构成。该基金包括个人根据其工资缴纳的供款、来自美国政府或其他来源的伤残福利资金,以及从基金资金或投资中获得的任何财产或收益。
Section § 3005
本法律规定,从联邦政府收到的用于残疾福利或其管理的所有款项,必须按照联邦拨款的规定存入残疾基金。此外,根据《社会保障法》第三章提供给本州的资金,除非联邦政府批准,否则不得用于残疾福利或相关管理。
Section § 3009
Section § 3010
如果残疾基金中为雇主或工人退款而预留的资金在三年后仍无人认领,这些钱将永久留在基金中。在此之后,个人或企业将不能再要求退还这笔钱,也不能通过法律途径追讨。
Section § 3012
本节概述了加州伤残基金的资金使用方式。基金持续拨款,用于支付伤残福利、处理退款或抵免、支付行政管理费用,并支持那些符合本计划资格但未被其他计划覆盖的个人。
符合资格的人员包括在伤残开始时已终止就业或处于非覆盖就业状态的个人。一个名为“失业伤残账户”的专门账户,用于记录向这些个人支付的福利,其资金来源于根据应税工资计算的工人缴费的一部分。
Section § 3013
本条规定,财政总监可以决定从残疾基金中拨出多少钱,用于与《失业保险法典》的某些部分以及《税收和税务法典》的特定条款相关的行政管理费用。这笔钱只能在联邦政府或其机构没有提供可用资金的情况下,由相关部门和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用于这些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