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失业保险 Code § 2675(a) 个人若故意为获取本部分规定的福利而作出虚假陈述或声明,且明知其虚假性,或隐瞒重要事实以获取本部分规定的任何福利,则应取消其领取福利的资格。
(b)CA 失业保险 Code § 2675(b) 个人根据部门向其发出的决定,依据 (a) 款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决定发出之日起,以及在其根据本部分规定原本有资格领取福利的不少于七天但不超过三十五天的后续期间内,均无资格领取福利。当根据 (a) 款连续发生取消资格的情形时,主管可将无资格领取福利的期限延长,但不得超过额外五十六天。
(c)CA 失业保险 Code § 2675(c) 如果因个人不再根据本部分规定有资格领取福利而无法执行全部或部分已评估的无资格领取福利天数,则这些已评估的无资格领取福利天数应适用于其原本有资格领取福利的任何后续残疾福利期。但是,本款规定的任何取消资格不得适用于在部门邮寄或送达决定之日后的三年期限之外的任何有资格领取福利之日。
(d)CA 失业保险 Code § 2675(d) 通过增加本款的法案对本节所作的修订,应适用于1992年1月1日或之后发出的取消资格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