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675

Explanation

如果你为了获得福利而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你将被取消领取福利的资格。这种资格取消从决定之日开始,并持续7到35天,这些天数是你原本有资格领取福利的。如果你多次这样做,禁领期可能会额外延长最多56天。

如果在此期间你失去了领取福利的资格,任何剩余的禁领天数将适用于未来三年内你重新符合资格的时期。这些规则的修改适用于1992年1月1日或之后做出的决定。

(a)CA 失业保险 Code § 2675(a) 个人若故意为获取本部分规定的福利而作出虚假陈述或声明,且明知其虚假性,或隐瞒重要事实以获取本部分规定的任何福利,则应取消其领取福利的资格。
(b)CA 失业保险 Code § 2675(b) 个人根据部门向其发出的决定,依据 (a) 款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决定发出之日起,以及在其根据本部分规定原本有资格领取福利的不少于七天但不超过三十五天的后续期间内,均无资格领取福利。当根据 (a) 款连续发生取消资格的情形时,主管可将无资格领取福利的期限延长,但不得超过额外五十六天。
(c)CA 失业保险 Code § 2675(c) 如果因个人不再根据本部分规定有资格领取福利而无法执行全部或部分已评估的无资格领取福利天数,则这些已评估的无资格领取福利天数应适用于其原本有资格领取福利的任何后续残疾福利期。但是,本款规定的任何取消资格不得适用于在部门邮寄或送达决定之日后的三年期限之外的任何有资格领取福利之日。
(d)CA 失业保险 Code § 2675(d) 通过增加本款的法案对本节所作的修订,应适用于1992年1月1日或之后发出的取消资格决定。

Section § 2676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人因某些原因被拒绝领取失业福利金,那么在同一时期,他们通常也无资格领取残疾福利金。但是,如果他们向当局证明他们确实生病或受伤,或正在休家庭护理假,并且有充分的理由批准这些福利金,他们仍然可以领取残疾福利金。

根据第 (1256)、(1257)、(1260)、(1261) 和 (1263) 条被取消领取失业补偿金资格的个人,应被推定为在相同的一个或多个期间内无资格根据本部分领取残疾福利金,除非他或她向主管证明,并令其满意,他或她正在遭受真实的疾病或伤害,或正在申请一段家庭护理假,且主管认定有充分理由支付残疾福利金。

Section § 2677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根据本部分规定符合领取福利的条件,他们不会仅仅因为根据另一个特定条款(第1262条)被取消了领取失业福利的资格,就被禁止领取这些福利。

Section § 2678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人因为被认定有酗酒、吸毒或性心理问题而被关在机构里,那么在他们被关押期间,就不能领取某些福利。

个人在根据收容令、法院命令或证明,作为酒瘾者、吸毒者或性精神病患者被监禁于机构或其他场所期间,将丧失领取本部分项下福利的资格。

Section § 267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人有资格领取福利,那么在他们本人或他们正在照护的家庭成员去世的那一天,他们不会因此失去这些福利。

Section § 2680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人因刑事犯罪被关押在监狱或其他场所,他们在此期间不能领取福利。这项法律适用于1994年1月1日之后开始的案件。

Section § 2681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因重罪被定罪,并且因与该罪行相关的任何原因而致残,他们将无法获得某些福利。即使他们选择不抗辩或认罪,这仍被视为重罪定罪。这项规定适用于1994年1月1日及之后的所有定罪,无论残疾或福利何时开始。

(a)CA 失业保险 Code § 2681(a) 任何犯罪的个人,如果因导致重罪定罪的犯罪行为的实施、逮捕、调查或起诉所引起或产生的疾病或伤害而致残,则不符合本部分规定的福利资格。
(b)CA 失业保险 Code § 2681(b) 就本条而言,认罪答辩或有罪判决,或在不抗辩答辩(nolo contendere)或无争议答辩(no contest)后的重罪定罪,均应被视为本部分规定的重罪定罪,无论是否发布了准予缓刑或暂停判决执行的命令。
(c)CA 失业保险 Code § 2681(c) 本条仅适用于1994年1月1日或之后作出的定罪,无论残疾开始日期或福利支付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