殡葬和墓地法殡葬机构和承办人
Section § 7615
这项法律解释了什么是殡葬承办人。殡葬承办人是帮助准备和管理遗体运输、安葬或处置的人。他们也可能经营准备或照护遗体的业务。此外,任何使用“殡葬承办人”、“殡仪员”或“入殓师”等称谓的人,也被视为殡葬承办人。
Section § 7616
本法律规定了加州持牌殡仪馆必须包含哪些设施以及如何运营。殡仪馆需要有特定的地点,并且专门从事与葬礼相关的活动。它应该有一个用于存放遗体的房间,或者一个用于防腐和卫生处理的准备室。如果两家或更多机构在同一所有权下且地理位置邻近,则只需其中一家满足此要求。除了某些教育项目外,殡仪总监需要持牌才能运营这些设施。法律还明确,殡仪业务不必在同一地点进行所有活动,并且在同一地点设有救护车服务并非违法。
Section § 7616.2
这项法律规定,每家殡仪馆都必须有一名持牌殡葬承办人负责。但是,如果有多家殡仪馆地理位置相近,它们可以申请许可,由同一名持牌主管管理所有这些机构。
Section § 7617
Section § 7617.1
Section § 7618
Section § 7619
Section § 7622
Section § 7622.2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经营殡仪总监业务的人都必须持有执照。未经适当许可,您不能开设、经营或宣传自己是殡仪总监。
Section § 7625
本节规定,当有人申请开设殡仪馆的执照时,负责的管理局将进行调查,以确保建筑计划符合特定标准,并且申请人符合所有必要的资格。他们可以要求人们宣誓作证,以确定一切是否妥当。如果一切符合要求,他们将颁发执照。
Section § 7627
如果您正在申请殡葬承办人执照,州政府必须在您提交申请后的90天内,或者在任何相关听证会结束后的30天内,告知您您的申请是否获得批准或被拒绝。
Section § 7628
如果您想更改您在加州的殡葬业务地点,您需要填写一份特定表格并支付费用。只有在检查员检查新地点并确认其符合法律标准后,此次搬迁才会获得批准。
Section § 7629
Section § 7630
如果殡仪馆想把执照转让给别人,他们需要支付费用,填写申请,并提交一份显示信托基金余额准确的财务审计报告。如果因为法律或遗产问题无法进行审计,申请人可以要求使用担保来代替。这份担保将确保所有信托基金的短缺都得到弥补。担保金额必须比信托基金高出50%,如果次年未提交审计报告,则必须续保。提供虚假信息可能会受到处罚,包括最高5,000美元的罚款。任何新业主都必须遵守原业主的义务,包括维持担保。
Section § 7631
如果一名持证殡葬承办人去世,且其殡葬业务是其遗产的一部分,可以向处理遗产的人颁发临时执照,只要他们没有做任何会使他们失去执照资格的事情。这个临时执照有效期为六个月,但如果需要处理遗产,可以延长。
Section § 7632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在殡仪馆或其指示下进行防腐处理的人类遗体,必须由持证防腐师、在持证防腐师监督下的学徒,或在经批准的教育项目中且同样由持证防腐师监督的学生来处理。
Section § 7634
Section § 7635
如果你在殡仪馆工作,并帮助家属安排葬礼事宜,你必须每三年接受一次关于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殡仪总监如何处理生命统计数据和人体器官捐赠等事项。你的培训详情需要记录在案,并随时可供检查。但是,如果你已经通过了殡仪总监考试,这项培训要求就不适用于你。
Section § 7636
如果您在过去10年内曾有殡葬服务执照被撤销、暂停或处于缓刑期,并且正在寻求在殡仪馆工作,您需要将此情况告知殡仪总监。您需要在申请工作时填写一份由管理局提供的表格来完成此告知。殡仪总监随后需要在30天内将此表格发送给管理局。如果总监未能这样做,他们可能会收到警告,除非是有人向他们撒谎。如果您不告知总监或在表格上撒谎,您可能会面临纪律处分,或者将来更难获得执照。这项规定也适用于在某个持牌实体失去执照时,曾是该实体所有者或高级职员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