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权与福利劳动合同与就业申请
Section § 432.2
这项法律明确规定,加州的雇主不能要求求职者或雇员进行测谎仪或谎言探测器测试,作为获得或保留工作的一部分。联邦和州政府及其机构或分支机构(如市县)除外。此外,如果雇主确实要求某人进行此类测试,他们必须首先书面告知该人根据本法律享有的权利。
Section § 432.3
这项法律禁止雇主在提供工作或确定薪资时询问或使用求职者过去的薪资信息。雇主必须向提出要求的求职者提供薪资范围(称为“薪资范围”),如果雇主拥有15名或以上员工,则必须在招聘广告中包含薪资范围。雇主还必须为在职和离职员工保存详细的职位名称和薪资记录。不遵守这些规定可能会导致罚款。如果求职者认为雇主违反了这些规定,可以提出投诉或提起诉讼。该法律仍然允许求职者自愿分享其薪资历史,雇主也可以询问薪资期望。这些规定适用于所有雇主,包括政府机构。罚款所得资金将用于支持劳工法律的执行。
Section § 432.5
本法律规定,雇主及其代表不得要求雇员或求职者签署任何包含他们明知为非法条款或条件的协议。
Section § 432.6
这项法律规定,雇主不得以雇佣为条件,要求求职者或雇员放弃就违反《加州公平就业和住房法》或就业法律的行为提起诉讼或投诉的权利,这是非法的。
雇主不得因雇员或求职者不同意放弃这些权利而对其进行报复,并且要求雇员选择退出放弃权利的协议也被视为雇佣条件。
如果有人根据这项法律在法庭上成功维护了自己的权利,除了其他补救措施外,他们还可以获得律师费。
然而,这项法律不适用于证券行业的自律组织,也不会使根据《联邦仲裁法》可强制执行的协议失效。它也不适用于争议后的和解协议或协商的遣散协议。
这项法律适用于2020年1月1日之后签订或修改的雇佣合同,如果其中任何部分被法院认定无效,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Section § 432.7
这项法律条款限制雇主在招聘决策中询问或使用某些犯罪记录,特别是那些未导致定罪的逮捕记录。他们也不能询问少年法庭的相关事宜。对于公共安全职位以及法律要求进行背景调查的某些其他职位,则有例外规定。医疗机构的雇主仍有有限的权限询问特定类型的过往逮捕记录。违反这些规定可能导致罚款和法律诉讼。此外,治安官等特定职位可获得豁免,并且对于公共机构在某些情况下如何使用犯罪历史记录也有指导方针。
Section § 432.8
这项法律规定,限制雇主可以询问的内容以及他们可能面临的处罚(在另一条款中规定),也适用于某些与大麻相关的旧罪行。具体而言,它涵盖了1976年1月1日之前《健康与安全法典》中若干条款下与大麻相关的定罪。这些对雇主的限制在定罪发生两年后才变得相关。
Section § 435
这项法律规定,除非法院允许,雇主不得在洗手间、更衣室或换衣间等私人区域对员工进行音频或视频录制。
如果雇主在这些区域非法录制,他们不得将这些录音用于任何目的。
这项规定适用于加州所有雇主,联邦政府除外,违反此规定将被视为一项轻微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