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70

Explanation
如果你经营的是采矿等开采或精炼除石油以外矿物的业务,你需要在每个发薪期开始前,备有足够的现金或易于出售的资产来支付工人的工资。如果你完全拥有该财产,或者你是采矿合伙企业的一员,则此规定不适用。违反此要求将被视为轻罪。

Section § 270.5

Explanation

如果您从事伐木或锯木厂业务,在开始工作之前,您需要准备足够的现金、易于出售的投资或一份担保金,以支付每个工资支付周期(或至少四周,以较长者为准)的员工工资。如果您拥有足够的财产来担保工资支付,则可以豁免此要求。这些资金或证券必须独立存放,且仅用于支付工资。违反此规定属于轻罪。

(a)CA 劳动法 Code § 270.5(a) 任何从事伐木或经营锯木厂将原木加工成木材的个人、其代理人或高级职员,或伐木承包商,或锯木厂运营承包商,但以下情况除外:在本州拥有房地产的无抵押产权,且该房地产的市场价值足以支付在任何单一工资支付周期内与此类业务相关的所有雇员的工资的个人所进行的伐木或锯木厂运营,不得在任何单一工资支付周期或四个日历周(以较长者为准)开始工作之前,未能或疏忽执行以下任一事项:
(1)CA 劳动法 Code § 270.5(a)(1) 在业务所在县的银行或信托公司,或如果该县没有银行或信托公司,则在离该业务最近的银行或信托公司,持有或存入现金或易于出售的有价证券,其市场价值足以支付该期间内与此类业务相关的所有雇员的工资。
(2)CA 劳动法 Code § 270.5(a)(2) 向劳工专员提交经授权在本州经营且劳工专员认可的担保公司的担保金,该担保金以支付劳工专员认定与此类业务相关的所有到期未付工资为条件。
(b)Copy CA 劳动法 Code § 270.5(b)
(a)Copy CA 劳动法 Code § 270.5(b)(a)款所述的存款现金和证券不得与雇主的任何其他存款、证券或财产混同,应作为信托持有,且不得用于支付雇员应得工资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如此信托持有的款项不受雇主任何其他债权人金钱判决的强制执行。
(c)CA 劳动法 Code § 270.5(c) 任何违反本条规定的个人、其代理人或高级职员,或伐木承包商,或锯木厂运营承包商,均犯有轻罪。

Section § 270.6

Explanation

本法律适用于在加利福尼亚州没有永久经营地点,从事上门推销或类似活动的任何人。它要求这些人在开始特定时期工作之前,必须确保有资金按时支付员工工资。他们可以通过在银行存入现金或有价证券、向劳工委员会存入担保金,或在银行办理定期存款来做到这一点。这些资金必须专门用于支付员工工资,不得与其他资产混淆,也不能被其他债权人追索。违反这些规定将被视为轻罪。

(a)CA 劳动法 Code § 270.6(a) 任何在本州没有永久固定营业地点或住所,且使用或雇用任何人员从事上门推销商品、任何类似流动性活动或任何电话招揽的人员,或其代理人或高级职员,在开始工作之前,对于任何单次支付工资的期间或四个日历周(以较长者为准),不得未能或疏忽执行以下任何一项:
(1)CA 劳动法 Code § 270.6(a)(1) 在业务所在县的银行或信托公司,或如果该县没有银行或信托公司,则在离这些业务最近的银行或信托公司,持有或存入现金或易于出售的有价证券,其市值足以支付本小节所述期间内与这些业务相关的所有受雇人员的工资。
(2)CA 劳动法 Code § 270.6(a)(2) 向劳工委员会存入经授权在本州经营业务的担保公司的担保金,该担保金须经劳工委员会接受,并以支付根据本法典任何规定与这些业务相关的所有已确定到期未付工资为条件。
(3)CA 劳动法 Code § 270.6(a)(3) 向劳工委员会存入定期存款证明,表明受本条约束的人员、代理人或高级职员已在银行或信托公司存入现金,该现金可按劳工委员会的指令支付,且足以支付本小节所述期间内与这些业务相关的所有受雇人员的工资。
(b)Copy CA 劳动法 Code § 270.6(b)
(a)Copy CA 劳动法 Code § 270.6(b)(a) 小节中提及的现金和有价证券存款不得与雇主的其他存款、有价证券或财产混同,应作为信托持有,且不得用于支付员工应得工资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如此信托持有的款项不受雇主任何其他债权人金钱判决的强制执行。
(c)CA 劳动法 Code § 270.6(c) 任何违反本条规定的人员,或其代理人或高级职员,均犯有轻罪。

Section § 271

Explanation

如果你正在举办有真人表演的现场戏剧活动,你需要预留足够的钱来支付所有表演者的工资。这项规定适用于所有情况,除非你拥有该场地无抵押的所有权。这笔钱应该存放在活动举办地附近的银行。这项要求不适用于广播或电视广播公司,只要他们在州内银行预留了足够的钱。违反此规定属于轻罪。

任何从事推广以真人参与或受雇演出的戏剧事业的个人、其代理人或高级职员,但拥有制作该戏剧事业的财产的无抵押所有权的人除外,不得在任何一次性支付工资的演出期间制作该事业之前,未能或疏忽在银行或信托公司持有或存入现金或易于出售的有价证券,其市值足以支付在该期间内用于或受雇于该事业制作或与之相关的所有个人的工资。该银行或信托公司应位于该事业将要制作的县内,或者如果该县没有银行或信托公司,则应位于离该事业制作地点最近的银行或信托公司。本节规定不适用于广播或电视广播事业对个人的使用或雇用;但前提是,在该州的一家银行或信托公司持有或存入现金或易于出售的有价证券,其市值足以支付在该事业中或与之相关的所有个人的工资。
本节所称“戏剧事业”系指制作任何马戏团、杂耍、嘉年华、歌舞表演、综艺节目、音乐剧、轻歌剧、歌剧、戏剧、舞台剧、耐力赛、徒步马拉松、马拉松、德比或其他娱乐、展览或表演。
任何违反本节规定的个人、其代理人或高级职员均犯有轻罪。

Section § 272

Explanation

如果你从事某些特定业务,你必须在工作场所张贴一份清晰的通知,说明你存放所需现金或证券的银行或信托公司信息。或者,通知应显示所存放保证金的担保人详情。未能这样做,将自动表明你违反了某些相关法律。

凡从事第270、270.5、270.6或271条所规定业务的任何人、代理人或其高级职员,均应在其雇佣人员的场所显著张贴一份通知,注明存放所需现金或易变现证券的银行或信托公司的名称和地址,或根据第270.5或270.6条存放的保证金的担保人(或多个担保人)的名称。未能显著张贴该通知,是违反第270、270.5、270.6或271条的初步证据。

Section § 27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农场劳务承包商和服装制造商在处理未结工资判决方面的要求和处罚。如果这些行业的执照或注册申请人有法院判决或劳工专员命令产生的未付工资义务,他们必须结清这些债务,或提供保证金或现金存款等财务担保。

提供关于已履行这些义务的虚假信息可能导致民事罚款,并可能暂停执照或注册。如果执照或注册被暂停,除非申请人完全遵守未付工资要求,否则不会恢复。

此外,持照人和注册人必须维持任何要求的保证金,并且不得在特定职位上雇用有未履行工资判决的个人。如果这些条件未满足,劳工专员可以暂停注册。如果未付工资在破产中被免除,则这些要求不适用。

(a)CA 劳动法 Code § 273(a) 就本条而言,适用以下定义:
(1)CA 劳动法 Code § 273(a)(1) “与不利的执照或注册行动相关的所有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因未能遵守本条而发生的所有以下情况:
(A)CA 劳动法 Code § 273(a)(1)(A) 拒绝新的执照或注册申请或续期申请。
(B)CA 劳动法 Code § 273(a)(1)(B) 拒绝恢复执照或注册。
(C)CA 劳动法 Code § 273(a)(1)(C) 暂停执照或注册。
(D)CA 劳动法 Code § 273(a)(1)(D) 对明知故犯地在(b)款第(1)项所要求的声明中提供虚假信息而评估和追缴民事罚款。
(2)CA 劳动法 Code § 273(a)(2) “农场劳务承包商”具有第1682条中规定的相同含义。
(3)CA 劳动法 Code § 273(a)(3) “法院作出的最终判决”指已穷尽所有直接攻击可能性的判决,包括通过上诉、新审动议或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663条提出的撤销判决动议;也包括任何最终仲裁裁决,其中提交重审申请或撤销或更正仲裁裁决申请的时限已届满,且无任何申请待决。
(4)CA 劳动法 Code § 273(a)(4) “服装制造商”指从事第2671条所述服装制造的人。
(5)CA 劳动法 Code § 273(a)(5) “涉及未付工资”指根据最终判决、命令或协议,因持照人或注册人未能支付规定工资而需要支付的所有款项。
(6)CA 劳动法 Code § 273(a)(6) “持照人”具有第1682条中规定的相同含义。
(7)CA 劳动法 Code § 273(a)(7) “注册人”指持有有效且未被撤销的服装制造商注册的人。
(b)Copy CA 劳动法 Code § 273(b)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273(b)(1) 劳工专员应要求以下任何申请人提交一份声明,说明申请人是否已满足法院作出的最终判决、劳工专员作出的最终命令或涉及未付工资的协议所施加的所有要求:
(A)CA 劳动法 Code § 273(b)(1)(A) 作为农场劳务承包商的执照。
(B)CA 劳动法 Code § 273(b)(1)(B) 作为服装制造商的注册。
(C)CA 劳动法 Code § 273(b)(1)(C) 农场劳务承包商执照或服装制造商注册的续期或恢复。
(D)CA 劳动法 Code § 273(b)(1)(D) 根据第1689条或第2675条(a)款第(1)项(B)分项所确定的人员的变更。
(2)CA 劳动法 Code § 273(b)(2) 任何明知故犯地在本款提交的声明中提供虚假信息的人,除劳工专员可获得的任何民事救济外,应处以不少于一千美元($1,000)且不超过两万五千美元($25,000)的民事罚款。该罚款应由劳工专员作为以下听证会的一部分予以追缴:与拒绝执照或注册申请相关的听证会、与拒绝执照或注册续期或恢复相关的听证会、对劳工专员根据本条评估的民事罚款提出异议的听证会,或在独立的民事诉讼中追缴。该诉讼应以加利福尼亚州人民的名义提起,劳工专员及其律师可以代表人民提起这些诉讼。
(c)CA 劳动法 Code § 273(c)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如果随附的声明显示申请人未能满足法院作出的最终判决、劳工专员作出的最终命令或涉及未付工资的协议(如(b)款所述)所施加的所有要求,劳工专员不得批准(b)款所述的申请,除非申请人向劳工专员提交以下任一文件:
(1)CA 劳动法 Code § 273(c)(1) 除第240、1684、1688、2675或2679条所要求的任何保证金外,额外提交一笔保证金或现金存款,其金额足以保证支付根据法院作出的最终判决或劳工专员作出的涉及未付工资的最终命令所应支付的所有款项。
(2)CA 劳动法 Code § 273(c)(2) 申请人与判决、命令或协议的其他当事方之间经公证的协议,证明申请人已满足判决、命令或协议所施加的涉及未付工资的所有要求。
(d)CA 劳动法 Code § 273(d)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如果劳工专员在批准了(b)款所述的申请后,认定申请人在其提交的声明中作出了虚假陈述,劳工专员应暂停该农场劳务承包商执照或服装制造商注册,自其签发、续期或恢复之日起生效。该执照或注册应保持暂停状态,直至申请人满足以下任一要求:
(1)CA 劳动法 Code § 273(d)(1) 向劳工专员提供令其满意的文件,证明其已满足法院作出的终局判决、劳工专员作出的终局命令或涉及未付工资的和解协议所规定的所有要求。
(2)CA 劳动法 Code § 273(d)(2) 向劳工专员提交(c)款(2)项所述的经公证的和解协议。
(e)Copy CA 劳动法 Code § 273(e)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273(e)(1) 被许可人或注册人应在法院作出的终局判决、劳工专员作出的终局命令或对被许可人或注册人施加涉及未付工资要求的和解协议之日起90天内,书面通知劳工专员。如果被许可人或注册人未能遵守此通知要求,劳工专员应在该劳工专员获知或知悉该判决、命令或和解协议之日暂停其执照或注册。该暂停应保持有效,直至被许可人或注册人满足(d)款所述的任一要求。
(2)CA 劳动法 Code § 273(e)(2) 根据(1)项通知劳工专员有关判决、命令或和解协议的被许可人或注册人,应在通知中附上符合(c)款(1)项标准的保证金或现金存款。
(f)Copy CA 劳动法 Code § 273(f)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273(f)(1) 劳工专员可根据令其满意的证据,证明已部分满足法院作出的终局判决、劳工专员作出的终局命令或涉及未付工资的和解协议所规定的要求,从而减少本节要求的保证金或现金存款金额。劳工专员不得将保证金或现金存款金额减少至低于涉及未付工资的总余额。在完全满足涉及未付工资的要求后,劳工专员可终止保证金或现金存款要求。
(2)CA 劳动法 Code § 273(f)(2) 尽管有(1)项规定,自根据(c)款(1)项或(e)款(2)项提交保证金或现金存款之日起一年内,被许可人或注册人应提交一份经公证的、由被许可人或注册人与判决、命令或和解协议的其他当事方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以证明已满足判决、命令或和解协议所规定的所有涉及未付工资的要求。劳工专员应暂停未在该期限内提交经公证的和解协议的人的执照或注册。尽管有(c)款(1)项规定,未在本项要求的时间内提交经公证的和解协议的人,其执照或注册只有在证明其已满足法院作出的终局判决、命令或涉及未付工资的和解协议所规定的所有要求后方可恢复。作为全额支付所有涉及未付工资债务的替代方案,个人可以提交一份经公证的、由被许可人或注册人与和解协议其他当事方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副本。
(g)CA 劳动法 Code § 273(g) 被许可人或注册人未能维持本节要求的保证金,或未能遵守由被许可人或注册人与和解协议其他当事方之间达成的涉及未付工资的和解协议对被许可人或注册人施加的所有要求,将导致其执照或注册自动暂停。
(h)Copy CA 劳动法 Code § 273(h)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273(h)(1) 被许可人或注册人不得允许在法院作出的终局判决或劳工专员作出的终局命令中涉及未付工资且其所施加的要求尚未完全满足的判决债务人,担任第1689节或第2675节(a)款(1)项(B)分项所述的职务。
(2)CA 劳动法 Code § 273(h)(2) 劳工专员应暂停违反(1)项规定的农场劳务承包商的执照或服装制造商的注册。劳工专员应在被指定为判决债务人的人辞职或完全满足未付工资要求后,恢复其执照或注册。
(i)CA 劳动法 Code § 273(i) 任何根据本条被暂停执照或注册、被拒绝颁发或恢复执照或注册,或因明知故犯地在(b)款第(1)项所要求的声明中提供虚假信息而被处以民事罚款的人,应向劳工专员支付劳工专员在所有与不利执照或注册行动相关的活动中产生的所有合理费用,自劳工专员发出其已根据本条对执照或注册采取任何不利行动的第一份通知之日起计算。劳工专员不得恢复执照或注册,除非该人已支付劳工专员评估的所有费用,或已与劳工专员达成确立付款计划的协议。
(j)CA 劳动法 Code § 273(j) 本条不适用于农场劳务承包商执照申请人或服装制造商注册申请人,也不适用于当本条所述的未支付工资已在破产程序中被免除时的持照人或注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