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劳动法 Code § 273(a) 就本条而言,适用以下定义:
(1)CA 劳动法 Code § 273(a)(1) “与不利的执照或注册行动相关的所有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因未能遵守本条而发生的所有以下情况:
(A)CA 劳动法 Code § 273(a)(1)(A) 拒绝新的执照或注册申请或续期申请。
(B)CA 劳动法 Code § 273(a)(1)(B) 拒绝恢复执照或注册。
(C)CA 劳动法 Code § 273(a)(1)(C) 暂停执照或注册。
(D)CA 劳动法 Code § 273(a)(1)(D) 对明知故犯地在(b)款第(1)项所要求的声明中提供虚假信息而评估和追缴民事罚款。
(2)CA 劳动法 Code § 273(a)(2) “农场劳务承包商”具有第1682条中规定的相同含义。
(3)CA 劳动法 Code § 273(a)(3) “法院作出的最终判决”指已穷尽所有直接攻击可能性的判决,包括通过上诉、新审动议或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663条提出的撤销判决动议;也包括任何最终仲裁裁决,其中提交重审申请或撤销或更正仲裁裁决申请的时限已届满,且无任何申请待决。
(4)CA 劳动法 Code § 273(a)(4) “服装制造商”指从事第2671条所述服装制造的人。
(5)CA 劳动法 Code § 273(a)(5) “涉及未付工资”指根据最终判决、命令或协议,因持照人或注册人未能支付规定工资而需要支付的所有款项。
(6)CA 劳动法 Code § 273(a)(6) “持照人”具有第1682条中规定的相同含义。
(7)CA 劳动法 Code § 273(a)(7) “注册人”指持有有效且未被撤销的服装制造商注册的人。
(b)Copy CA 劳动法 Code § 273(b)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273(b)(1) 劳工专员应要求以下任何申请人提交一份声明,说明申请人是否已满足法院作出的最终判决、劳工专员作出的最终命令或涉及未付工资的协议所施加的所有要求:
(A)CA 劳动法 Code § 273(b)(1)(A) 作为农场劳务承包商的执照。
(B)CA 劳动法 Code § 273(b)(1)(B) 作为服装制造商的注册。
(C)CA 劳动法 Code § 273(b)(1)(C) 农场劳务承包商执照或服装制造商注册的续期或恢复。
(D)CA 劳动法 Code § 273(b)(1)(D) 根据第1689条或第2675条(a)款第(1)项(B)分项所确定的人员的变更。
(2)CA 劳动法 Code § 273(b)(2) 任何明知故犯地在本款提交的声明中提供虚假信息的人,除劳工专员可获得的任何民事救济外,应处以不少于一千美元($1,000)且不超过两万五千美元($25,000)的民事罚款。该罚款应由劳工专员作为以下听证会的一部分予以追缴:与拒绝执照或注册申请相关的听证会、与拒绝执照或注册续期或恢复相关的听证会、对劳工专员根据本条评估的民事罚款提出异议的听证会,或在独立的民事诉讼中追缴。该诉讼应以加利福尼亚州人民的名义提起,劳工专员及其律师可以代表人民提起这些诉讼。
(c)CA 劳动法 Code § 273(c)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如果随附的声明显示申请人未能满足法院作出的最终判决、劳工专员作出的最终命令或涉及未付工资的协议(如(b)款所述)所施加的所有要求,劳工专员不得批准(b)款所述的申请,除非申请人向劳工专员提交以下任一文件:
(1)CA 劳动法 Code § 273(c)(1) 除第240、1684、1688、2675或2679条所要求的任何保证金外,额外提交一笔保证金或现金存款,其金额足以保证支付根据法院作出的最终判决或劳工专员作出的涉及未付工资的最终命令所应支付的所有款项。
(2)CA 劳动法 Code § 273(c)(2) 申请人与判决、命令或协议的其他当事方之间经公证的协议,证明申请人已满足判决、命令或协议所施加的涉及未付工资的所有要求。
(d)CA 劳动法 Code § 273(d)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如果劳工专员在批准了(b)款所述的申请后,认定申请人在其提交的声明中作出了虚假陈述,劳工专员应暂停该农场劳务承包商执照或服装制造商注册,自其签发、续期或恢复之日起生效。该执照或注册应保持暂停状态,直至申请人满足以下任一要求:
(1)CA 劳动法 Code § 273(d)(1) 向劳工专员提供令其满意的文件,证明其已满足法院作出的终局判决、劳工专员作出的终局命令或涉及未付工资的和解协议所规定的所有要求。
(2)CA 劳动法 Code § 273(d)(2) 向劳工专员提交(c)款(2)项所述的经公证的和解协议。
(e)Copy CA 劳动法 Code § 273(e)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273(e)(1) 被许可人或注册人应在法院作出的终局判决、劳工专员作出的终局命令或对被许可人或注册人施加涉及未付工资要求的和解协议之日起90天内,书面通知劳工专员。如果被许可人或注册人未能遵守此通知要求,劳工专员应在该劳工专员获知或知悉该判决、命令或和解协议之日暂停其执照或注册。该暂停应保持有效,直至被许可人或注册人满足(d)款所述的任一要求。
(2)CA 劳动法 Code § 273(e)(2) 根据(1)项通知劳工专员有关判决、命令或和解协议的被许可人或注册人,应在通知中附上符合(c)款(1)项标准的保证金或现金存款。
(f)Copy CA 劳动法 Code § 273(f)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273(f)(1) 劳工专员可根据令其满意的证据,证明已部分满足法院作出的终局判决、劳工专员作出的终局命令或涉及未付工资的和解协议所规定的要求,从而减少本节要求的保证金或现金存款金额。劳工专员不得将保证金或现金存款金额减少至低于涉及未付工资的总余额。在完全满足涉及未付工资的要求后,劳工专员可终止保证金或现金存款要求。
(2)CA 劳动法 Code § 273(f)(2) 尽管有(1)项规定,自根据(c)款(1)项或(e)款(2)项提交保证金或现金存款之日起一年内,被许可人或注册人应提交一份经公证的、由被许可人或注册人与判决、命令或和解协议的其他当事方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以证明已满足判决、命令或和解协议所规定的所有涉及未付工资的要求。劳工专员应暂停未在该期限内提交经公证的和解协议的人的执照或注册。尽管有(c)款(1)项规定,未在本项要求的时间内提交经公证的和解协议的人,其执照或注册只有在证明其已满足法院作出的终局判决、命令或涉及未付工资的和解协议所规定的所有要求后方可恢复。作为全额支付所有涉及未付工资债务的替代方案,个人可以提交一份经公证的、由被许可人或注册人与和解协议其他当事方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副本。
(g)CA 劳动法 Code § 273(g) 被许可人或注册人未能维持本节要求的保证金,或未能遵守由被许可人或注册人与和解协议其他当事方之间达成的涉及未付工资的和解协议对被许可人或注册人施加的所有要求,将导致其执照或注册自动暂停。
(h)Copy CA 劳动法 Code § 273(h)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273(h)(1) 被许可人或注册人不得允许在法院作出的终局判决或劳工专员作出的终局命令中涉及未付工资且其所施加的要求尚未完全满足的判决债务人,担任第1689节或第2675节(a)款(1)项(B)分项所述的职务。
(2)CA 劳动法 Code § 273(h)(2) 劳工专员应暂停违反(1)项规定的农场劳务承包商的执照或服装制造商的注册。劳工专员应在被指定为判决债务人的人辞职或完全满足未付工资要求后,恢复其执照或注册。
(i)CA 劳动法 Code § 273(i) 任何根据本条被暂停执照或注册、被拒绝颁发或恢复执照或注册,或因明知故犯地在(b)款第(1)项所要求的声明中提供虚假信息而被处以民事罚款的人,应向劳工专员支付劳工专员在所有与不利执照或注册行动相关的活动中产生的所有合理费用,自劳工专员发出其已根据本条对执照或注册采取任何不利行动的第一份通知之日起计算。劳工专员不得恢复执照或注册,除非该人已支付劳工专员评估的所有费用,或已与劳工专员达成确立付款计划的协议。
(j)CA 劳动法 Code § 273(j) 本条不适用于农场劳务承包商执照申请人或服装制造商注册申请人,也不适用于当本条所述的未支付工资已在破产程序中被免除时的持照人或注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