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9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符合公共利益时,加州的高等法院必须要求组建大陪审团。法院必须明确大陪审团的人数。在人口超过400万的大县,大陪审团必须有29到40名成员。在较小的县,则应有25到30名成员。

每一个高等法院,只要其认为公共利益有此要求时,应当向陪审团专员发出并提交一份命令,指示抽取大陪审团。该命令应指定抽取的大陪审员人数,在人口超过四百万的县,该人数不得少于29人,亦不得多于40人;在其他县,则不得少于25人,亦不得多于30人。

Section § 904.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加州人口在37万至40万之间的县可以组建额外大陪审团的条件。如果地方检察官提出请求,首席法官可以下令组建额外大陪审团。人员将从现有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挑选,并评估他们是否具备担任大陪审员的资格。

一旦组建,这个额外的大陪审团可以服务长达一年,并可以处理调查和提出起诉,但常规大陪审团已经在调查的案件除外。根据本法或任何其他法律,该县不能同时组建一个以上的额外大陪审团。

(a)CA 刑法 Code § 904.4(a) 任何根据《政府法典》第28020条规定,人口超过37万但少于40万的县,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经地方检察官申请,可随时命令并指导抽选和组建一个额外大陪审团。
(b)CA 刑法 Code § 904.4(b) 首席法官可从民事和刑事案件的审判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挑选人员,并应审查他们,以确定他们是否有资格担任大陪审员。当选出足够数量的合格人员后,他们即构成该额外大陪审团。
(c)CA 刑法 Code § 904.4(c) 根据本条组建的任何额外大陪审团可自组建之日起服务一年,但可在一年期内随时由首席法官命令解散。在任何情况下,不得根据本条同时组建一个以上的额外大陪审团。
(d)CA 刑法 Code § 904.4(d) 凡根据本条组建额外大陪审团,其可调查任何属于大陪审团调查范围的事项,并应拥有提出起诉书的唯一和专属管辖权,但常规大陪审团在其组建时正在调查的事项除外。
(e)CA 刑法 Code § 904.4(e) 如果其他条款也授权组建额外大陪审团,该县可组建本条或该其他条款授权的额外大陪审团,但不能同时组建两者。

Section § 904.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任何县的首席法官或指定法官,在总检察长、地方检察官请求或自行决定时,设立一个额外的大陪审团。此过程包括从民事和刑事案件的审判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挑选潜在的大陪审员,并评估他们的资格。

额外的大陪审团最多可服务一年,但如果需要,可以提前解散。每次只能有一个额外的大陪审团在运作,它有权调查常规大陪审团目前未处理的事项。本法律强调符合资格的居民有平等机会担任大陪审员,并规定从具有代表性的人口横截面中随机挑选。

(a)CA 刑法 Code § 904.6(a) 在任何县或市县,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或由首席法官指定监督大陪审团的法官,可应总检察长或地方检察官的请求,或自行决定,根据本节规定,命令并指示组建一个额外的大陪审团。
(b)CA 刑法 Code § 904.6(b) 首席法官或由首席法官指定监督大陪审团的法官应从民事和刑事案件的审判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挑选人员,并审查他们以确定他们是否有资格担任大陪审员。当选出足够数量的合格人员后,他们应组成额外的大陪审团。
(c)CA 刑法 Code § 904.6(c) 根据本节规定组建的任何额外大陪审团可自组建之日起服务一年,但可在一年内随时由首席法官或由首席法官指定监督大陪审团的法官下令解散。在任何情况下,根据本节规定,不得同时组建一个以上的额外大陪审团。
(d)CA 刑法 Code § 904.6(d) 根据本节规定组建额外大陪审团时,它可调查任何属于大陪审团调查范围的事项,并应拥有提出起诉书的唯一和专属管辖权,但常规大陪审团在其组建时正在调查的事项除外。
(e)CA 刑法 Code § 904.6(e)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所有符合陪审团服务资格的人员应有平等机会被考虑担任其居住县的刑事大陪审员,并且在为此目的被传唤时有义务服务。所有被选入额外刑事大陪审团的人员应从合理代表该县符合陪审团服务资格人口横截面的一个或多个来源中随机挑选。

Section § 904.7

Explanation

在圣贝纳迪诺县,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或由其特别指定的法官,可以应总检察长、地方检察官的请求,或自行决定,命令组建一个额外的民事大陪审团。这个陪审团会从符合资格的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挑选,并确认其是否适合任职。

这个额外的民事大陪审团的任期由法官设定,但可以提前解散。一次只能组建一个额外的大陪审团,并且它无权发布起诉书。然而,它可以调查、报告并提出建议,但不能涉及常规大陪审团正在调查的事项。

该法律旨在鼓励圣贝纳迪诺县所有符合资格的公民有公平、平等的机会担任大陪审员,并强调从代表不同人群的来源中随机挑选。

(a)CA 刑法 Code § 904.7(a) 尽管有第904.6条(a)款或任何其他规定,在圣贝纳迪诺县,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或由首席法官指定监督大陪审团的法官,可应总检察长或地方检察官的请求,或自行决定,根据本条规定,命令并指示组建一个额外的民事大陪审团。
(b)CA 刑法 Code § 904.7(b) 首席法官或由首席法官指定监督大陪审团的法官,应从民事和刑事案件的审判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挑选人员,并对其进行审查,以确定他们是否有资格担任大陪审员。当选出足够数量的合格人员后,他们应组成一个额外的大陪审团。
(c)CA 刑法 Code § 904.7(c) 根据本条组建的任何额外民事大陪审团,可在由首席法官或由首席法官指定监督民事大陪审团的法官确定的任期内任职,但可在规定任期内的任何时间,由首席法官或由首席法官指定监督民事大陪审团的法官下令解散。在任何情况下,根据本条规定,不得同时组建一个以上的额外民事大陪审团。
(d)CA 刑法 Code § 904.7(d) 凡根据本条规定组建额外民事大陪审团,它可调查监督事项、进行调查、发布报告并提出建议,但不包括在组建时常规大陪审团正在调查的任何事项。根据本条组建的任何额外民事大陪审团均无权发布起诉书。
(e)CA 刑法 Code § 904.7(e)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在圣贝纳迪诺县,所有符合陪审团服务资格的人员应有平等机会被考虑在该县担任大陪审员,并且在为此目的被传唤时,有义务提供服务。所有被选入额外大陪审团的人员应从合理代表该县符合陪审团服务资格人口横截面的一个或多个来源中随机选出。

Section § 904.8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洛杉矶县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或由其指定的法官,在总检察长、地方检察官请求或其自行决定时,命令组建最多两个额外的大陪审团。这些额外的大陪审团从审判陪审员中随机选出,并且必须有资格任职。他们可以服务一年,除非提前解除职务。

额外的大陪审团可以调查任何适合大陪审团审查的事项,并拥有发出起诉书的专属权力,但常规大陪审团在他们组建时已在处理的案件除外。所有符合资格的个人在被选中时都有义务担任大陪审员,并且必须从洛杉矶县符合陪审团服务资格人口的代表性横截面中选出。

(a)CA 刑法 Code § 904.8(a) 尽管有第904.6条(a)款或任何其他规定,在洛杉矶县,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或由首席法官指定监督大陪审团的法官,可以应总检察长或地方检察官的请求,或自行决定,命令并指示根据本条组建最多两个额外的大陪审团。
(b)CA 刑法 Code § 904.8(b) 首席法官或由首席法官指定监督大陪审团的法官应从民事和刑事案件的审判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挑选人员,并应审查他们以确定他们是否有资格担任大陪审员。当选出足够数量的合格人员时,他们应组成一个额外的大陪审团。
(c)CA 刑法 Code § 904.8(c) 根据本条组建的任何额外大陪审团可以自组建之日起服务一年,但可以在一年期限内的任何时候由首席法官或由首席法官指定监督大陪审团的法官的命令解除职务。在任何情况下,根据本条同时组建的额外大陪审团不得超过两个。
(d)CA 刑法 Code § 904.8(d) 凡根据本条组建额外大陪审团时,它们可以调查任何属于大陪审团调查范围的事项,并应拥有提出起诉书的唯一和专属管辖权,但常规大陪审团在其组建时正在调查的任何事项除外。
(e)CA 刑法 Code § 904.8(e)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在洛杉矶县,所有符合陪审团服务资格的人员都应有平等的机会被考虑在该县担任刑事大陪审员,并且在为此目的被传唤时,他们有义务服务。为额外刑事大陪审团选出的所有人员应从合理代表该县符合陪审团服务资格人口横截面的一个或多个来源中随机选出。

Section § 905

Explanation

加利福尼亚州的每个县都必须每年选出并组成至少一个大陪审团。这确保了每年都有大陪审团可根据需要审查和调查法律事务。

在所有县,每年应当至少抽选并组建一个大陪审团。

Section § 90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县大陪审团何时选任以及任期多长。通常,大陪审团是为县的财政年度选任的,但县监事会可以决定让大陪审团在日历年度任职。如果需要改变任期,监事会负责平稳地管理过渡,确保大陪审团的任期不超过18个月,除非本章另有规定。

(a)CA 刑法 Code § 905.5(a) 除非(b)款另有规定,大陪审团应按照本章规定的方式,在县的财政年度期间被选任并任职。
(b)CA 刑法 Code § 905.5(b) 县的监事会可以规定大陪审团应在日历年度期间被选任并任职。监事会应规定大陪审团从财政年度任期过渡到日历年度任期,或从日历年度任期过渡到财政年度任期的适当过渡。第901条(a)款和(b)款的规定不应被视为对通过决议或条例确定的任何适当过渡规定的限制;并且,除非本章另有规定,任何过渡期大陪审团的任职时间不得超过18个月。

Section § 906

Explanation
这部分法律解释了,选择大陪审员有一个特定的时间,这与选择审判陪审员的方式非常相似。大陪审员的姓名会被抽出、认证并正式传唤。如果任何被选中者最终没有被选入大陪审团,他们的名字可以被放回选拔箱中,以便将来再次考虑。

Section § 907

Explanation

如果大陪审团成员被传唤服役,但故意无正当理由地缺席,法院可以强制他们出庭。此外,法院可以对他们处以最高 $50 的罚款。但是,如果陪审员没有被亲自通知,则除非他们有机会解释为什么没有出庭,否则不会处以罚款。

任何被传唤的大陪审团成员,如果故意且无合理理由地未能出庭,可被拘捕并强制出庭,法院还可处以不超过五十美元 ($50) 的罚款,并可对此罚款发出执行令。如果该大陪审团成员未被亲自送达传票,则在发出要求说明理由的传唤令并给予该大陪审团成员陈述意见的机会之前,不得处以罚款。

Section § 9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大陪审团的组建方式。如果前来担任陪审员的人数足够,他们就组成了大陪审团。如果人数过多,他们的名字会被写在单独的纸片上,放入一个箱子,然后逐一抽取,直到选出正确的人数。如果人数不足,补足陪审团小组的程序将遵循另一项法律规定。如果前来补足陪审团的人数多于所需,则选择过程将遵循相同的选票和抽取方法。

如果被传唤的大陪审员中,出席且未被豁免的人数达到规定人数,则该规定人数即构成大陪审团。如果出席人数多于规定人数,陪审团事务专员应将他们的姓名写在单独的选票上,并将选票折叠起来使姓名无法被看到,然后放入一个箱子中,并从中抽出规定人数。姓名被抽出的那些人即构成大陪审团。如果出席人数少于规定人数,则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典》第211条的规定补足陪审团小组。如果传唤来补足大陪审团的人数多于所需人数,则应通过将被传唤且未被豁免者的姓名写在选票上,将其放入箱子中,并按照上述规定抽取的方式获得所需人数。

Section § 908.1

Explanation
如果大陪审团因任何原因失去成员,法律允许填补这些空缺,以保持所需的陪审员人数。陪审团事务专员可以在法官在场的情况下,从潜在陪审员名单中或通过特殊选拔程序选择新成员。但是,这些新陪审员不能对他们未在场听取证据的事项进行投票。

Section § 908.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法院做出决定后,在特定情况下选拔大陪审团成员的程序。首先,陪审团事务专员将每位被选中的陪审员姓名写在选票上,放入箱中,然后随机抽取一半或略多于一半的选票,具体取决于县的规模。被抽中的人将服务12个月,直到次年7月1日;而其他人则服务6个月,直到次年1月1日。

每年1月2日和7月2日,都会选出新的陪审员来替换那些任期届满的人。1月选出的新陪审员将服务到次年1月,而7月选出的陪审员将服务到次年7月。任何人都不能一次性服务超过一年。然而,这些规则不适用于根据第904.6条在不同条件下设立的额外大陪审团。

(a)CA 刑法 Code § 908.2(a) 根据第901条,在高等法院决定采用此大陪审团成员选拔方法后,当依法召集所需人数组成大陪审团时,陪审团事务专员应将每个人的姓名写在单独的选票上。陪审团事务专员应将选票折叠,使其姓名不可见,放入箱中,并抽出半数选票;或者在陪审团成员人数为奇数的县,抽出超过半数一张的选票。姓名在被抽出的选票上的人员应服务12个月,直至次年7月1日。姓名不在被抽出的选票上的人员应服务6个月,直至次年1月1日。
(b)CA 刑法 Code § 908.2(b) 此后每年1月2日和7月2日,应召集足够数量的大陪审团成员,以替换前一天服务期满的人员。1月2日召集的人员应服务至次年1月1日。7月2日召集的人员应服务至次年7月1日。任何人不得在大陪审团服务超过一年。
(c)Copy CA 刑法 Code § 908.2(c)
(a)Copy CA 刑法 Code § 908.2(c)(a)款和(b)款的规定不适用于根据第904.6条授权设立的额外大陪审团成员的选拔。

Section § 909

Explanation

在某人可以担任大陪审员之前,法院必须确保他们符合所有资格。如果他们符合资格,通常会被接受为陪审员,除非他们因特定的法律原因请求免除服务,并且这发生在他们宣誓之前。

在接受被选为大陪审员的人之前,法院应确信该人具备担任该陪审员的正式资格。当一个人被选中并被发现合格时,他应被接受,除非法院根据陪审员的申请并在其宣誓之前,以本篇或《民事诉讼法典》第1部分第3篇第1章(自第190条起)规定的任何理由免除其该项服务。

Section § 9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的意思是,没有人可以对整个大陪审团的选拔过程或某个大陪审员的资格提出异议,除非法院认为该陪审员不符合法律中其他条款规定的必要条件。

不得对抽选大陪审团的小组或个别大陪审员提出或允许质疑,除非法院因其不符合第909条规定的资格而提出质疑。

Section § 911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大陪审团成员必须宣读的誓词。他们承诺拥护美国和加利福尼亚州宪法,彻底调查并准确报告公共犯罪。他们还必须对所有程序、证据、讨论以及法院的指示保密。

大陪审团的每位成员应宣誓如下:“我庄严宣誓(声明),我将拥护美国宪法和加利福尼亚州宪法,以及所有根据并符合其制定的法律;我将勤勉调查并如实呈报本州人民所遭受的所有公共犯罪,无论这些犯罪发生在本县境内或可由本县审理,只要大陪审团拥有或能够获得合法证据。此外,我不会泄露提交给大陪审团的任何证据,也不会泄露我或任何其他大陪审员可能说过的任何话,也不会泄露我或任何其他大陪审员在大陪审团审议的任何事项上的投票方式。我将遵守法院将给予我的训示。”

Section § 9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法院负责从被召集担任大陪审员的人员中指定一名领班。如果最初指定的领班在陪审团完成工作之前被免职或离开,法院将指定一名新的领班。

Section § 913

Explanation
如果没有大陪审团,总检察长可以要求组建一个。负责组建大陪审团的人员必须遵守这项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