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本条目而言,“危险材料”指以下任一情况:
(a)CA 公用事业 Code § 7672(a) 联邦法规第49篇第171.8节所定义的危险材料。
(b)CA 公用事业 Code § 7672(b) 《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5501节所定义的危险材料。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其所属条目中“危险材料”的含义。它引用了两个具体的定义:一个来自联邦法规,另一个来自州的《健康与安全法典》。
如果铁路公司发生涉及危险物质泄漏或可能泄漏的事故,它们必须立即报告详细情况。该报告必须遵循《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25507) 条中规定的规则。
在加州运输危险材料的铁路公司必须遵守特定的安全和报告要求。他们需要向紧急服务办公室和公共事业委员会提供详细说明重要地标和管道位置的系统地图。每年,他们必须提交危险材料的应急处理指南,其中一级承运人需额外提交副本以供分发。如果发生涉及危险材料的列车事故,他们必须迅速向应急响应人员提供关于列车车厢、其内装物以及这些材料的应急处理说明的详细信息。
© 2021 - 2025 Legalfina Inc. 版权所有。
LDA License #172 (Alameda County)
35111F Newark Blvd #314, Newark, CA
408-673-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