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公用事业 Code § 7505(a) 威利茨以南至拉克斯珀的西北太平洋铁路路权上的客运铁路服务所产生的收入,仅可用于该威利茨以南至拉克斯珀的客运铁路服务的资本改善和运营费用。
(b)CA 公用事业 Code § 7505(b) 西北太平洋铁路路权(威利茨以南至拉克斯珀段)所在的不动产,不得质押或抵押以资助威利茨以北路权的资本改善。
这项法律规定,西北太平洋铁路威利茨至拉克斯珀段的客运铁路服务所产生的任何收入,只能用于该路段本身的改善或运营成本。此外,该铁路所在地的任何土地,不得用作抵押品,为威利茨以北的改善项目提供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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