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653

Explanation
加州的铁路公司必须确保其客车上有足够的空间和座位,以供所有购票乘客使用。如果铁路公司向乘客收取在行李车、木材车、碎石车或货车上旅行的费用,他们必须提供与对待乘坐普通客车的乘客相同水平的照护,并承担相同的责任。

Section § 765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铁路公司在其客车内部清晰地展示关于票价和乘客行为的规定。如果乘客在列车的特定部位(例如站台或非客运车厢)受伤,并且他们当时违反了这些规定或没有听从列车工作人员的直接指示,那么铁路公司不对他们的受伤负责。但是,这仅在公司也遵守了第 (7653) 条中概述的另一项相关规定时才成立。

Section § 76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每当铁路公司的工作人员接收包裹或行李进行运输时,必须给行李贴上一个凭证。此外,这份凭证的相同副本必须提供给旅客或交付行李的人。如果铁路公司在被要求时拒绝提供这个凭证,他们就有义务向旅客支付20美元,这笔钱可以通过法律诉讼要求赔偿。

当铁路公司的任何代理人或雇员收运任何包裹或行李件时,应在每个包裹或行李件上附着一个凭证,并将其副本交给旅客或交付行李的人。如果经要求后拒绝提供该凭证,铁路公司应向旅客支付二十美元 ($20) 的款项,该款项可通过损害赔偿诉讼追回。

Section § 76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火车上的乘客在被合理要求时拒绝支付车费或出示车票,列车长和其他员工有权将该乘客及其行李从火车上请下。他们不得使用不必要的武力,并且只能在常规停靠站或房屋附近这样做。

Section § 7657

Explanation

任何在铁路客运列车上或客运车站工作的人员,例如列车长和工程师,都必须佩戴一枚徽章,上面显示他们的职务和雇主公司的首字母。如果没有这枚徽章,他们就不能收取票款或车票,也不能与乘客及其物品进行互动。

任何铁路公司的每位列车长、行李员、工程师、制动员或其他雇员,凡在客运列车上或客运车站工作,均应在其帽子或便帽上,或在其外套胸前显眼位置佩戴一枚徽章,表明其职务或岗位,以及其所受雇公司的名称首字母。任何未佩戴此类徽章的售票员或列车长,均无权向任何乘客索取或收取任何票价、通行费或车票,也无权行使其职务或岗位的任何权力。任何其他未佩戴此类徽章的职员或雇员,均无权干涉或干扰任何乘客或财产。

Section § 765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设定火车速度限制的地方性法规,除非获得委员会批准,否则无效。换句话说,市或县未经此批准,不能强制执行火车速度限制。

Section § 765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铁路列车长或工程师不会因列车阻碍铁路道口而面临刑事指控,如果他们无法控制造成阻碍的情况,或者移动列车会危及乘客或货物的安全。即使当地市或县的法律另有规定,这项规定也适用。

尽管有任何市、县或市县的相反条例,任何铁路列车长或工程师,在操作列车时阻碍铁路道口,在其无法控制造成阻碍的情况时,或在不危及乘客或货运安全的情况下无法移动列车时,均不应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Section § 766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委员会只有在有证据表明当前的轨道状况或相关因素出于安全原因而需要限制列车速度时,才能这样做。此外,在这些状况得到修复之前,更高的速度必须对公众健康和安全构成风险。

委员会在授权对铁路服务速度施加任何限制时,仅在收到证据并作出认定后方可这样做:(a) 该限制是由于轨道状况、线路对齐、轨道弯度、超高或路权保护不足,或上述任何组合(视情况而定)所必需的,且 (b) 在指定条件改变之前,更高的速度将对公众的健康和安全产生不利影响。

Section § 76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铁路公司在90天内制定一个通信协议,以便在发生任何威胁公共安全的失控列车或非受控移动时,能迅速通知紧急服务部门。该协议必须获得多个紧急机构的批准。如果发生此类危险情况,铁路公司必须立即通知这些机构。通知应包含关键细节,例如相关条款中列出的具体信息、失控列车的列车清单,或非受控移动的轨道清单。此外,负责铁路安全的部门必须调查每一起引发此类通知的事件。

(a)CA 公用事业 Code § 7661(a) 委员会应要求在本州运营的每家铁路公司,在本节新增法案生效之日起90天内,经与紧急服务办公室协商并获得其批准,制定一份快速通信协议,以便在发生失控列车或任何其他威胁公共健康和安全的非受控列车移动时,与紧急服务办公室、加州公路巡警局以及受威胁区域的指定县级公共安全机构进行快速通信。
(b)CA 公用事业 Code § 7661(b) 如果发生失控列车或任何其他威胁公共健康和安全的非受控列车移动,铁路公司应依照根据 (a) 款制定的通信协议,通过向紧急服务办公室预警中心发送通信,立即通知紧急服务办公室、加州公路巡警局以及指定县级公共安全机构。
(c)CA 公用事业 Code § 7661(c) 根据 (b) 款要求的通知应包含以下信息,无论是否发生事故或泄漏:
(1)CA 公用事业 Code § 7661(c)(1) 第7673节 (c) 款要求的信息。
(2)CA 公用事业 Code § 7661(c)(2) 如果发生失控列车,应提供列车清单。
(3)CA 公用事业 Code § 7661(c)(3) 如果发生非受控列车移动或非受控轨道车辆移动,应提供轨道清单或其他库存文件(如果可用)。
(d)CA 公用事业 Code § 7661(d) 委员会负责铁路安全的部门应调查任何导致根据 (b) 款发出通知的事件。

Section § 766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铁路公司设置标志,通知工程师前方有平交道口,并使用鸣笛标志牌作为信号。铁路公司必须迅速在轨道上展示醒目的旗帜,以警告列车乘务员因轨道状况或设备造成的任何限制或停车,并将这些旗帜放置在特定位置。黄色旗帜表示临时速度限制,黄红色旗帜则警告列车准备停车。

里程碑标记应以精确的一英里间隔设置。鸣笛标志必须放置在平交道口四分之一英里处,以提醒工程师鸣笛。速度标志需要在速度变化点前两英里处安装。此外,任何遥控机车的新使用以及重大事故都必须向相关部门报告。

(a)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7662(a)
(1)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7662(a)(1) 铁路公司应设置适当的标志,以根据联邦法律通知工程师前方有平交道口。
(2)CA 公用事业 Code § 7662(a)(2) 鸣笛标志牌应被视为符合此要求。
(b)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7662(b)
(1)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7662(b)(1) 每当铁路公司向员工发布书面或口头指令,可能因轨道状况、结构、人员或设备作业而限制或停止列车运行时,应尽快展示对客运和货运列车乘务员而言清晰可见且易于识别的适当旗帜。黄色旗帜应根据第 (2) 和 (3) 款用于临时速度限制。当列车可能需要停车时,应根据第 (4) 和 (5) 款使用黄红色旗帜。
(2)CA 公用事业 Code § 7662(b)(2) 黄色旗帜应用于警告列车因轨道状况或结构而限制运行。除第 (3) 款另有规定外,黄色旗帜应在限制区域前两英里处展示,以确保列车在正确位置限制运行。
(3)CA 公用事业 Code § 7662(b)(3) 当限制区域靠近终点站、交汇处或其他区域时,黄色旗帜可在限制区域前不到两英里处展示。此信息应包含在根据第 (1) 款向员工发布的书面指令中。
(4)CA 公用事业 Code § 7662(b)(4) 黄红色旗帜应用于警告列车因人员或设备作业而准备停车。黄红色旗帜应在限制区域前两英里处展示,以确保列车在正确位置准备停车。
(5)CA 公用事业 Code § 7662(b)(5) 当限制区域靠近终点站、交汇处或其他区域时,黄红色旗帜可在限制区域前不到两英里处展示。此信息应包含在根据第 (1) 款向员工发布的书面指令中。
(6)CA 公用事业 Code § 7662(b)(6) 旗帜应仅在受影响的轨道上展示,并应从驶近列车的方向看,展示在轨道的右侧。旗帜的展示应保护所有可能进入限制区域的通道。
(c)CA 公用事业 Code § 7662(c) 铁路公司应以精确的一英里间隔向列车乘务员提供里程碑标记。这些标记应在机车驾驶室内对机车工程师清晰可见,并应保持良好维护,必要时予以更换。
(d)CA 公用事业 Code § 7662(d) 铁路公司应在主轨道右侧的进近方向上,在任何平交道口入口处精确四分之一英里处设置鸣笛标志,作为机车工程师为这些平交道口鸣笛和敲钟以警示公众的参考点。这些标志应由安装在立柱上的方形牌匾上的“X”或“W”或其他可识别的标记或符号组成,应在机车驾驶室内对机车工程师清晰可见,应保持良好维护,并应在必要时予以更换。
(e)CA 公用事业 Code § 7662(e) 铁路公司应在轨道右侧的进近方向上,在客运和货运列车速度增加或减少点前两英里处设置永久性速度标志。这些标志应在机车驾驶室内对机车工程师清晰可见,应保持良好维护,并应在必要时予以更换。
(f)CA 公用事业 Code § 7662(f) 铁路公司应在2007年1月1日或之后,就州内任何遥控机车的新使用情况,通知委员会和任何受影响员工的集体谈判代表。
(g)CA 公用事业 Code § 7662(g) 铁路公司应根据《联邦法规法典》第49卷第225.9部分的规定,在向联邦铁路管理局国家响应中心提供通知的同时,立即向紧急服务办公室提供事故、事件和其他情况的通知。

Section § 766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发生铁路事故,并且加州公路巡逻队或任何其他指定的当地安全机构对此作出响应,他们必须将该事件报告给紧急服务办公室。

无论加州公路巡逻队或指定的当地公共安全机构何时响应铁路事故,该事故均应报告给紧急服务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