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予本州每一个市级法人团体权利,可从毗邻该法人团体工程的任何属于本州的土地上,取得自然附属于该土地的所有材料,例如木材、石材和泥土,这些材料对于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原始建造是必要且便利的。
公用事业的取得、运营与出售公共土地和水域的权利
Section § 10151
这项法律赋予本州的市法人权利,可以使用州属的、未被使用的沼泽地、泛滥地或其他公共土地,来建设和维护水利和电力设施。他们也可以将土地用于任何必要的配套结构,但只能使用他们所需的土地面积,并且设施两侧的宽度不得超过100英尺。
市法人权利 通行权 公共土地使用
Section § 10152
本条规定,本州每个市级法人团体有权从附近的州属土地上获取木材、石材和泥土等自然材料。这些材料必须是该法人团体建造其工程和相关设施所必需且有用的。
市级法人团体 州属土地 材料开采
Section § 10153
这项法律赋予加州的城镇使用州属水源(如河流和湖泊)的权利。如果它们的供水系统与这些水源相交,并且需要这些水用于城市相关用途,例如家庭用水、灌溉或工业生产,它们就可以这样做。
本州各市政法人均被授予依照法律规定取用属于本州且未另行处置的水源的权利,这些水源流经或存在于被其水利工程截断、跨越或引用的任何河流或湖泊中,只要有必要为该市政法人及其居民提供充足的水源以满足所有市政、生活、灌溉和工业用途。
市政水权 州属水源 加州市政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