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1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赋予本州的市法人权利,可以使用州属的、未被使用的沼泽地、泛滥地或其他公共土地,来建设和维护水利和电力设施。他们也可以将土地用于任何必要的配套结构,但只能使用他们所需的土地面积,并且设施两侧的宽度不得超过100英尺。

Section § 10152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本州每个市级法人团体有权从附近的州属土地上获取木材、石材和泥土等自然材料。这些材料必须是该法人团体建造其工程和相关设施所必需且有用的。

授予本州每一个市级法人团体权利,可从毗邻该法人团体工程的任何属于本州的土地上,取得自然附属于该土地的所有材料,例如木材、石材和泥土,这些材料对于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原始建造是必要且便利的。

Section § 101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赋予加州的城镇使用州属水源(如河流和湖泊)的权利。如果它们的供水系统与这些水源相交,并且需要这些水用于城市相关用途,例如家庭用水、灌溉或工业生产,它们就可以这样做。

本州各市政法人均被授予依照法律规定取用属于本州且未另行处置的水源的权利,这些水源流经或存在于被其水利工程截断、跨越或引用的任何河流或湖泊中,只要有必要为该市政法人及其居民提供充足的水源以满足所有市政、生活、灌溉和工业用途。

Section § 1015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规划的路线或项目地点发生变化,不再影响某些州选定的土地,或者如果土地未用于其预期目的,则这些土地的所有权将自动归还给州或其指定方。

Section § 10155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城市想要主张通行权或一块土地,他们必须向州和县的各种官员提交一份详细的区域地图。这张地图必须显示他们计划如何使用这块土地。如果州土地委员会批准,他们将向该城市颁发使用该土地的许可证。但是,有人可以要求法院审查这项决定,并可能阻止该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