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6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想在一个县内提议设立一个新区域,不必通过决议,你可以直接向该县的县政委员会提交一份请愿书。这份请愿书必须由拟设区域内至少10%的选民签署,这个比例是依据上次选举的总投票数计算的。

代替决议,可以向拟设区域内选民人数最多的县的县政委员会提交请愿书,该请愿书须由拟设区域内的选民签署,其人数至少相当于总投票数的10%。

Section § 11612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在发起设立市政公用事业区的呈请时,呈请书必须包含与提交给监事会的决议所要求的信息和声明相同的内容。呈请书还应说明,呈请人认为设立市政公用事业区对公众有利是必要的。

Section § 11613

Explanation
在收集请愿书签名时,每页签名都必须附有收集人的宣誓书。这份宣誓书应确认每个签名确实是签名者本人所签。

Section § 116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请愿书提交所在县的监事会书记员检查请愿书上的签名。他们必须将这些签名与选民登记记录进行比对,以确认这些签名是否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