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本条的规定适用于本部的解释。
一般规定定义
Section § 11503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三个关键术语:“区”指市政公用事业区,它是一个根据包括1921年法规在内的特定法律准则成立的、提供水、电等基本服务的机构。“特别区”被定义为根据类似的法律准则为管理污水或固体废物回收而设立的区。“董事会”指一个区的管理机构,即董事会。
“区”指根据本分部或根据1921年法规第218章(经最初颁布或随后修订)成立的市政公用事业区;“特别区”指根据本分部或根据1921年法规第218章(经最初颁布或随后修订)为污水处理或固体废物资源回收目的而设立的特别区;“董事会”指一个区的董事会。
市政公用事业区 污水处理 固体废物资源回收
Section § 11506
“污水处置”一词涵盖了购置、建造、扩建、运行和维护污水管理系统的所有活动。这包括收集污水的大型管道、污水处理设施、泵站、排放处理后水体的管道以及相关设备。
污水处置 截流下水道 污水处理设施
Section § 11507
本节解释说,在计算与区或特别区相关的请愿书或提名文件所需的“投票总数的百分比”时,这个百分比不包括邮寄选票。它使用上次全州普选中的投票来确定这个百分比。
“投票总数的百分比”,当用于指任何请愿书或提名文件的要求时,系指在上次全州普选中,在拟议的区、区、拟议的特别区、特别区或拟议并入区的区域内,不包括邮寄选票的投票总数的百分比,视情况而定。
投票总数百分比 请愿要求 提名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