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6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特别区在成立后,提议通过发行债券来承担债务,以资助与处理固体废物或污水相关的项目。该区可以通过此类债券为这些目的所需的财产或构筑物提供资金。

Section § 13622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在发行债券时,第七章的规定通常适用于各个方面,例如组织债券选举以及处理债券的详细信息(如其形式、到期和赎回)。它还涵盖了如何从债券资金中支付利息,并确认了债券作为投资的适宜性。如果法律中另有规定,则可能存在例外情况。

除非本条另有规定,第七章的规定应主要适用于根据本条发行债券的所有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前述各项,如债券选举的召集和举行、债券的形式、签署、发行、到期、赎回、再融资、验证、从债券资金中支付利息以及债券作为投资的地位。

Section § 13623

Explanation
为了授权在一个特别区发行债券,该区至少三分之二的选民必须投票赞成。

Section § 1362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只有位于特别区内的财产才负责缴纳税款,以支付该区债券的本金和利息。这些税款必须根据具体规定征收,直到债券完全付清,具体规定如另一条款所述。

Section § 1362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任何人想挑战新设立的特别区的合法性,或该区选民批准的债券的合法性,他们必须在选民批准之日起的三个月内提出挑战。

Section § 13626

Explanation
本条允许董事会利用现有法律,为特别区内受损结构的修复或更换筹集紧急资金。这种紧急融资(可能包括债券或其他类型的债务)的偿还,必须来自该区的可用资金,无论是通过收入、税收还是其他财政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