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511

Explanation
一旦理事会批准设立一个特别区并划定其边界,他们必须在该拟议区域内宣布举行一次选举。这次选举将决定是否设立该特别区,并且,如果需要,是否批准发行债券来资助诸如建设废物资源回收或污水处理设施等项目。如果理事会认为目前不需要立即发行债券,他们可以分开投票,先成立特别区,以后再考虑债券方案。

Section § 135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只有在拟议设立特别区的区域内登记的选民,才有资格在该特别区的选举中投票。此外,该特别区的选举可以与州、县或市的其他选举安排在同一天举行,并且有可能与这些选举合并。

Section § 13513

Explanation

如果一次选举既包括设立一个特别区,又包括决定通过发行债券来承担债务,那么对这两项事宜的投票必须分开统计。为了在新设立的区域内发行债券,至少需要三分之二的选民批准。

如果一项承担债券债务的提案与设立特别区的提案在同一次选举中提交,则就承担债券债务提案所投的票应在整个特别区内单独清点。在最终设立的特别区内,投票赞成发行债券提案的全体选民中三分之二的赞成票,方可授权发行债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