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迭戈交通整合行政管理
Section § 132352
这项法律允许整合机构制定规则来管理其职责。如果董事会想要提出或修改一项条例,这些条例必须至少在当地报纸上公布一次。为了满足这一要求,董事会有两种选择。首先,他们可以在会议前至少五天公布一份摘要,并将全文张贴在秘书办公室。条例通过后,必须公布摘要和投票详情,并再次张贴全文。或者,如果摘要不切实际,他们可以刊登一份大型报纸广告,说明在哪里可以找到全文,并记录董事会成员如何投票,无论是在通过之前还是之后。
Section § 132352.1
本法律规定,合并机构董事会的所有会议,包括例会、休会和特别会议等各类会议,都必须遵守加州公开会议法《拉尔夫·M·布朗法案》中规定的规则。法律还明确指出,至少需要有十名董事会成员出席,才能进行任何官方事务。
Section § 132352.2
Section § 132352.3
本节规定了董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的选举规则。这些官员每两年选举一次,或在出现空缺时,通过一种特殊的投票系统选出。他们必须来自不同的分区。董事会还可以设立更多官员职位,但任何人都不能同时担任一个以上的职位。其他官员职位的任期由董事会决定。
Section § 132352.4
本节允许“合并机构”通过灵活的合同签订流程,有效管理和使用所有类型的资金——包括联邦、州、地方和私人资金。该机构可以签订各种合同,与不同的政府和非政府机构合作,并负责确保公共资金得到高效利用。
对于超过五万美元 ($50,000) 的建筑或公共工程项目,该机构必须招标并将合同授予最低的负责任投标人。同样,对于超过十五万美元 ($150,000) 的用品或设备采购或租赁,合同应授予最低的负责任投标人,投标金额中不包括销售税。对于超过十五万美元 ($150,000) 且不由特定实体提供的服务合同,必须采用竞争性采购流程。
该法律还包括了工程或建筑等专业服务合同签订的指导方针,并允许该机构使用州或联邦法律授权的任何采购方法。该机构应制定并遵循获取商品和服务的具体指导方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