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23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整合机构制定规则来管理其职责。如果董事会想要提出或修改一项条例,这些条例必须至少在当地报纸上公布一次。为了满足这一要求,董事会有两种选择。首先,他们可以在会议前至少五天公布一份摘要,并将全文张贴在秘书办公室。条例通过后,必须公布摘要和投票详情,并再次张贴全文。或者,如果摘要不切实际,他们可以刊登一份大型报纸广告,说明在哪里可以找到全文,并记录董事会成员如何投票,无论是在通过之前还是之后。

(a)CA 公用事业 Code § 132352(a) 整合机构可制定章程和其他规则,以履行其职责。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32352(b) 董事会秘书应促使拟议条例或拟议条例修正案,以及董事会通过的任何条例,在董事会管辖区域内出版和发行的一份普遍发行的报纸上至少公布一次。
(c)CA 公用事业 Code § 132352(c) 根据 (b) 款的规定,条例的公布可通过以下任一行动满足:
(1)CA 公用事业 Code § 132352(c)(1) 董事会可公布拟议条例或拟议条例修正案的摘要。该摘要应由董事会指定的人员准备。摘要应予公布,并且拟议条例或拟议修正案全文的经认证副本应在董事会拟通过该拟议条例或修正案的会议前至少五天张贴在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在条例或修正案通过后15天内,董事会应公布该条例或修正案的摘要,并附上投票赞成和反对该条例或修正案的董事会成员姓名,秘书应在秘书办公室张贴已通过条例或修正案全文的经认证副本,并附上投票赞成和反对该条例或修正案的董事会成员姓名。
(2)CA 公用事业 Code § 132352(c)(2) 如果董事会指定的人员确定无法准备公正和充分的拟议条例或修正案摘要,并且如果董事会如此命令,则应在董事会拟通过该拟议条例或修正案的会议前至少五天,在董事会管辖区域内普遍发行的一份报纸上刊登至少四分之一页的版面广告。在条例或修正案通过后15天内,应刊登至少四分之一页的版面广告。该广告应说明已通过条例或修正案的一般性质并提供相关信息,包括足以使公众获取条例或修正案完整文本副本的信息,以及投票赞成和反对该条例或修正案的董事会成员姓名。

Section § 132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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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规定,合并机构董事会的所有会议,包括例会、休会和特别会议等各类会议,都必须遵守加州公开会议法《拉尔夫·M·布朗法案》中规定的规则。法律还明确指出,至少需要有十名董事会成员出席,才能进行任何官方事务。

合并机构的所有会议,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的休会例会和特别会议,应根据《拉尔夫·M·布朗法案》(Chapter 9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54950) of Part 1 of Division 2 of Title 5 of the Government Code)的规定召集、通知、举行和进行。董事会十名成员构成处理董事会事务的法定人数。

Section § 132352.2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董事会采取的任何行动都必须通过动议、决议或条例正式表达。简单来说,董事会做出的任何决定或行动都需要以这些官方形式之一记录下来才能获得认可。

Section § 1323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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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节规定了董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的选举规则。这些官员每两年选举一次,或在出现空缺时,通过一种特殊的投票系统选出。他们必须来自不同的分区。董事会还可以设立更多官员职位,但任何人都不能同时担任一个以上的职位。其他官员职位的任期由董事会决定。

董事会的官员为主席和副主席。主席和副主席应由董事会成员每两年选举一次,或在出现空缺时,通过根据第132351.2条规定的加权投票方式选举产生。主席和副主席不得代表同一分区,这些分区包括东县、北县沿海、北县内陆、南县、圣迭戈市和圣迭戈县。董事会可以设立其他官员职位并选举成员担任这些职位。但是,任何成员不得兼任一个以上的职务。除主席和副主席外,董事会其他官员的任期应由董事会确定。

Section § 1323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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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节允许“合并机构”通过灵活的合同签订流程,有效管理和使用所有类型的资金——包括联邦、州、地方和私人资金。该机构可以签订各种合同,与不同的政府和非政府机构合作,并负责确保公共资金得到高效利用。

对于超过五万美元 ($50,000) 的建筑或公共工程项目,该机构必须招标并将合同授予最低的负责任投标人。同样,对于超过十五万美元 ($150,000) 的用品或设备采购或租赁,合同应授予最低的负责任投标人,投标金额中不包括销售税。对于超过十五万美元 ($150,000) 且不由特定实体提供的服务合同,必须采用竞争性采购流程。

该法律还包括了工程或建筑等专业服务合同签订的指导方针,并允许该机构使用州或联邦法律授权的任何采购方法。该机构应制定并遵循获取商品和服务的具体指导方针。

(a)CA 公用事业 Code § 132352.4(a)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确保所有可供合并机构使用的联邦、州、地方和私人资金及时获取和使用,符合一项紧迫的公共利益。为了最大限度地利用联邦、州、地方和私人资金,并在寻求补充联邦资金方面保持竞争优势,合并机构可以建立并使用灵活的合同签订流程,以最大限度地提高公共资金的使用效率。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32352.4(b) 合并机构在合同签订方面可以采取以下任何措施:
(1)CA 公用事业 Code § 132352.4(b)(1) 合并机构可以签订任何性质的合同并达成任何性质的约定,无论是与征用权程序相关还是其他方面,包括但不限于上述一般性规定,签订赔偿和免责合同及约定,并采取为充分行使本章所授予权力所必需、附带或便利的一切行动。
(2)CA 公用事业 Code § 132352.4(b)(2) 合并机构可以与美国或加利福尼亚州的任何部门或机构、区域内外的地方政府机构(包括墨西哥的机构)、或根据《权力联合行使法》(政府法典第1编第7部第5章(第6500条起))成立的任何市、县、公共区、公共公司或联合权力机构签订合同,合同条款和条件应由合并机构认定符合其最佳利益。
(3)CA 公用事业 Code § 132352.4(b)(3) 如果任何建筑项目或公共工程项目的估计总成本将超过五万美元 ($50,000),合并机构应书面招标,并将工程授予最低的负责任投标人,或拒绝所有投标。合并机构应制定公共工程项目建设采购规则。
(4)CA 公用事业 Code § 132352.4(b)(4) 除指定品牌或商标的物品是唯一能适当满足合并机构需求的特殊情况外,所有金额为十五万美元 ($150,000) 或董事会授权的更高金额的材料、用品或设备采购或租赁合同,应与符合规格的最低负责任投标人签订。为确定最低投标,销售税金额应从投标总额中扣除。
(5)CA 公用事业 Code § 132352.4(b)(5) 如果所需服务的估计总成本等于或超过十五万美元 ($150,000),且服务不由第 (2) 款所述实体执行,并且服务不属于政府法典第4525条所定义的服务类别,则合并机构应书面招标,并通过符合合并机构最佳利益的竞争性采购流程授予工作。
(6)CA 公用事业 Code § 132352.4(b)(6) 超过十五万美元 ($150,000) 的建筑、景观建筑、工程、环境、土地测量服务以及建设项目管理服务合同,应根据政府法典第1编第5部第10章(第4525条起)的规定签订。
(7)CA 公用事业 Code § 132352.4(b)(7) 尽管有本章规定,合并机构可以使用州或联邦法律授权州或地方机构使用的任何采购方法,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公共合同法》第2编第3部第1章第7.5条(第20216条起)使用竞争性谈判流程。合并机构应制定并遵循关于货物和服务采购的获取和合同签订指南。这些指南可以采用标准格式或示范格式。

Section § 1323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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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条款解释说,合并机构的雇员享有与公共机构雇员相同的法律保护和福利。这些包括免除某些责任、法律豁免以及养老金和工伤赔偿等福利。 此外,任何针对合并机构或其雇员的金钱或损害赔偿请求,均应遵循《政府法典》中的特定条款处理,这些条款规定了针对公共机构的索赔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