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55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赋予雇员自行组织、加入或帮助工会、并通过他们自己选择的代表以团体形式进行谈判的权利。他们还可以参与其他集体行动,以实现集体谈判或相互支持和保护。

Section § 1255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如何处理关于雇员是否希望工会代表他们的争议。它指出,公共雇佣关系委员会将根据联邦劳动法的指导原则来决定这些问题。他们将制定关于请愿、听证会和选举的规则。

加州州调解与和解服务局将负责执行这些程序,并确保举行快速的公开听证会和无记名投票来解决此事。一旦劳工组织被认证代表雇员,这项认证在至少一年内或直到当前劳动协议结束之前(以较晚者为准)不能被质疑,除非该协议持续时间超过两年。

任何关于适当单位内多数雇员是否希望由劳工组织代表的问题,应提交给公共雇佣关系委员会。在解决这些代表权问题时,包括确定适当单位、请愿书以及举行听证会和选举,委员会应适用1947年《劳资关系法》(经修订)下制定的相关联邦法律和行政惯例,并为此目的制定适当的规章制度。
加州州调解与和解服务局应执行任何规章制度,并应提供及时的公开听证会和无记名投票选举,以确定代表权问题,并向各方认证结果。
任何劳工组织代表或为任何集体谈判单位内的雇员行事的认证,不得以集体谈判单位内存在新的实质性代表权问题为由受到质疑,直至自认证之日起一年期满或任何集体谈判协议期满(以较晚者为准),但任何集体谈判协议不得被视为阻碍代表权程序超过两年。

Section § 125522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如果某个特定群体的大多数雇员希望由工会代表,并且确认该工会确实代表了大多数雇员,那么区和工会必须真诚地进行谈判。他们应努力就工资、工时、养老金和其他工作条件达成协议。

凡是区内某一适合集体谈判单位的大多数雇员表示希望由某一劳工组织代表,并且根据第125521条的规定,经确定该劳工组织确实代表该适当单位至少大多数的雇员时,区和经认可的雇员代表应真诚谈判,并尽一切合理努力就规范工资、工时、养老金和工作条件的书面合同条款达成协议。

Section § 12552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不得与任何劳工组织、协会或团体签订合同或协议,如果该组织、协会或团体基于某些受保护的特征拒绝成员资格,但可以拒绝那些主张通过暴力推翻政府的人的成员资格。这些受保护的特征在《政府法典》的相关条款中有所定义。此外,地区不得在就业事务中基于这些相同的受保护特征歧视任何人,同样,《政府法典》中也规定了某些例外情况。

(a)CA 公用事业 Code § 125523(a) 不得与任何劳工组织、协会或团体签订合同或协议,如果该组织、协会或团体基于《政府法典》第12940条(a)款所列的任何理由拒绝成员资格,且这些理由在《政府法典》第12926条和第12926.1条中有所定义。但是,该组织可以拒绝任何主张通过武力或暴力推翻政府的个人的成员资格。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25523(b) 地区不得在就业方面歧视任何人,如果该歧视基于《政府法典》第12940条(a)款所列的任何理由,且这些理由在《政府法典》第12926条和第12926.1条中有所定义,除非《政府法典》第12940条另有规定。

Section § 12552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区域及其员工代表无法就涉及工资、工时、养老金或工作条件的合同达成一致,他们可以请求州调解服务局协助调解分歧。

Section § 1255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当区域和其员工无法就涉及工资、工时和工作条件的合同达成一致时该如何处理。如果双方都同意,他们可以将争议提交给仲裁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四人组成:两人来自区域,两人来自劳工团体。他们共同选择第五人,如果无法达成一致,则会提供一份名单,双方轮流划掉名字,直到剩下一个人,此人将成为主席。委员会的决定是最终的。各方支付自己的案件费用,但平均分摊仲裁的运行费用。

如果在合理期限后,区域代表和经认可的员工代表未能就涉及工资、工时、养老金和工作条件的书面合同条款,或现有合同条款的解释或适用达成协议,经区域和员工代表双方同意,争议可提交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应由两名区域代表和两名劳工组织代表组成,他们应努力就第五名成员的选择达成一致。如果他们无法达成一致,应从州调解服务机构获取五名具有劳动仲裁经验的人员名单。劳工组织和区域应轮流从所提供的名单中划掉一个名字,在劳工组织和区域划掉四个名字后,剩余的名字应被指定为第五名仲裁员和仲裁委员会主席。劳工组织和区域应通过抽签决定谁先从名单中划掉名字。仲裁委员会多数成员的决定应对当事方具有终局性和约束力。
各方应负责其案件陈述的费用。所有其他仲裁费用应由双方平均承担,这些费用可包括制作庭审逐字记录及其副本。

Section § 125526

Explanation
如果区域和雇员代表无法就争议仲裁达成一致,任何一方都可以通知州调解服务机构。该机构会检查争议是否可以解决,并找出主要问题。然后,它会通知州长,州长将在 (10) 天内任命一个由 (3) 人组成的事实调查委员会。 该委员会负责调查争议,有权传唤证人并要求提供文件,并在 (30) 天内提交报告。在调查期间以及报告提交后的 (30) 天内,除非双方同意,否则不得改变引起争议的条件。在此期间,公共服务必须继续提供。

Section § 125527

Explanation
如果根据第 (125521) 条选定某个工会代表工人进行集体谈判,那么通常适用的某些政府雇佣法律将不适用于该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