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劳动关系
Section § 125520
Section § 125521
这项法律规定了如何处理关于雇员是否希望工会代表他们的争议。它指出,公共雇佣关系委员会将根据联邦劳动法的指导原则来决定这些问题。他们将制定关于请愿、听证会和选举的规则。
加州州调解与和解服务局将负责执行这些程序,并确保举行快速的公开听证会和无记名投票来解决此事。一旦劳工组织被认证代表雇员,这项认证在至少一年内或直到当前劳动协议结束之前(以较晚者为准)不能被质疑,除非该协议持续时间超过两年。
Section § 125522
本节规定,如果某个特定群体的大多数雇员希望由工会代表,并且确认该工会确实代表了大多数雇员,那么区和工会必须真诚地进行谈判。他们应努力就工资、工时、养老金和其他工作条件达成协议。
Section § 125523
本法律条款规定,不得与任何劳工组织、协会或团体签订合同或协议,如果该组织、协会或团体基于某些受保护的特征拒绝成员资格,但可以拒绝那些主张通过暴力推翻政府的人的成员资格。这些受保护的特征在《政府法典》的相关条款中有所定义。此外,地区不得在就业事务中基于这些相同的受保护特征歧视任何人,同样,《政府法典》中也规定了某些例外情况。
Section § 125525
这项法律规定了当区域和其员工无法就涉及工资、工时和工作条件的合同达成一致时该如何处理。如果双方都同意,他们可以将争议提交给仲裁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四人组成:两人来自区域,两人来自劳工团体。他们共同选择第五人,如果无法达成一致,则会提供一份名单,双方轮流划掉名字,直到剩下一个人,此人将成为主席。委员会的决定是最终的。各方支付自己的案件费用,但平均分摊仲裁的运行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