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公用事业 Code § 1825(a) 如果委员会在诉讼程序中认定,根据委员会在其第20-05-053号决定中采纳的流程或程序,有必要指定一名接管人,则委员会可以向PG&E公司主要办事处或营业地点所在县的高级法院申请指定一名接管人,以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564条(b)款第(8)项的规定,接管太平洋燃气电力公司的财产并运营其系统。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825(b) 就本节而言,以下两项定义适用:
(1)CA 公用事业 Code § 1825(b)(1) “第20-05-053号决定”是指第20-05-053号决定(2019年5月28日),即在第19-09-016号调查(2019年9月26日)中批准重组计划的决定,该调查是委员会主动发起的,旨在审议太平洋燃气电力公司根据《破产法典》第11章向美国加利福尼亚北区破产法院旧金山分院提交的自愿案件解决方案拟议计划的费率制定及其他影响,案件名称为“In re Pacific Gas and Electric Corporation and Pacific Gas and Electric Company”,案号为19-30088。
(2)CA 公用事业 Code § 1825(b)(2) “太平洋燃气电力公司”是指太平洋燃气电力公司、PG&E公司,以及前述公司中持有与在太平洋燃气电力公司服务区域内提供电力或燃气服务相关的任何资产的任何子公司或关联公司,以及前述任何公司的任何继承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