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7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委员会进行的听证会和程序不必遵循严格的技术性证据规则,从而允许更大的灵活性。这些程序中任何非正式性都不会使委员会的决定失效。此外,《政府法典》的特定条款不适用于这些听证会,但行政裁决道德准则适用于委员会的行政法法官。

(a)CA 公用事业 Code § 1701(a) 所有听证会、调查和程序应受本部分以及委员会采纳的执业和程序规则管辖,且在进行过程中无需适用技术性证据规则。任何听证会、调查或程序中的非正式性,或取证方式上的非正式性,均不应使委员会作出、批准或确认的任何命令、决定或规则失效。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701(b)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1425.10条的规定,《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4.5章(自第11400条起)的第1条至第15条(含)不适用于委员会根据本法典进行的听证会。行政裁决道德准则(《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4.5章第16条(自第11475条起))应适用于委员会的行政法法官。

Section § 1701.1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委员会如何对不同类型的法律程序进行分类,并为每种类型制定了规则。程序被分为准立法程序、裁决程序、费率制定程序或灾难性野火程序。对于每种类型,都详细说明了监督、听证要求和委员指派的具体流程。

单方沟通(即决策者与利害关系人之间就案件进行的私人沟通)受到监管,以确保透明度。本节提供了报告这些沟通和在程序中保持公平的具体规则。

本节还涉及在程序中纳入公众意见的问题,强调这些意见是记录的一部分,但不被视为证据。最后,它强调所有行动都必须遵守道德标准,并且委员会的决定必须有法律和记录上的证据支持。

(a)CA 公用事业 Code § 1701.1(a) 委员会应确定每项程序是准立法程序、裁决程序、费率制定程序还是灾难性野火程序。委员会关于程序性质的决定,应在该决定作出之日或任何后续扩大程序范围的裁定作出之日起10天内,接受复审请求。只有在该期限内请求复审的当事方,方可在之后获得司法审查的资格,且该审查仅在程序结束后方可进行。委员会应在30天内就复审作出决定。委员会应就案件分类问题上的单方沟通制定规则。
(b)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1701.1(b)
(1)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1701.1(b)(1) 委员会在启动裁决程序或费率制定程序时,应指派一名或多名委员监督案件,并在适当时指派一名行政法法官。受指派的委员应安排一次预审会议,并通过命令或裁定准备并发布一份范围备忘录,其中应描述待审议的问题和适用的解决时间表,并应在符合正当程序、公共政策和法定要求的前提下,确定该程序是否需要举行听证会。
(2)CA 公用事业 Code § 1701.1(b)(2) 行政法法官应主持并进行,或协助受指派的委员主持并进行任何可能需要的证据听证会或裁决听证会。
(c)CA 公用事业 Code § 1701.1(c) 委员会在启动准立法程序时,应指派一名或多名委员监督案件,并在适当时指派一名行政法法官,该法官可由技术咨询人员协助进行程序。受指派的委员应通过命令或裁定准备并发布一份范围备忘录,其中应描述待审议的问题和适用的解决时间表,并应在符合正当程序、公共政策和法定要求的前提下,确定该程序是否需要举行听证会。
(d)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1701.1(d)
(1)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1701.1(d)(1) 就本条而言,准立法案件是指制定政策的案件,包括但不限于可能制定影响整个行业的规则的规则制定和调查。
(2)CA 公用事业 Code § 1701.1(d)(2) 就本条而言,裁决案件是指执法案件和投诉,但根据第1702条规定质疑任何费率或收费合理性的案件除外。
(3)CA 公用事业 Code § 1701.1(d)(3) 就本条而言,费率制定案件是指为特定公司制定费率的案件,包括但不限于一般费率案件、基于绩效的费率制定以及其他费率制定机制。
(4)CA 公用事业 Code § 1701.1(d)(4) 就本条而言,灾难性野火程序是指电力公司根据第451条或第451.1条(如适用)提交申请,以追回与第1701.8条所定义的受保野火相关的成本和费用的程序。
(e)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1701.1(e)
(1)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1701.1(e)(1) (A) 就本条而言,“单方沟通”是指决策者与利害关系人之间就委员会正在审理的任何事项进行的任何口头或书面沟通,但委员会在其《实践和程序规则》中未明确规定为程序性事项,且未在公开听证会、研讨会或其他公开程序中发生,或未在该事项的程序正式记录中发生的沟通。委员会应在其通过规则制定颁布的《实践和程序规则》中,明确本条所指的程序性事项的类型。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701.1(e)(1)(B) 就本条而言,“利害关系人”是指以下任何一方:
(i)CA 公用事业 Code § 1701.1(e)(1)(B)(i) 任何申请人、申请人的代理人或雇员,或因代表申请人而获得报酬的人,或委员会正在审理的任何事项的程序参与者。
(ii)CA 公用事业 Code § 1701.1(e)(1)(B)(ii) 根据《政府法典》第9篇第7章第1条(自第87100条起)所述,在委员会正在审理的事项中拥有经济利益的任何人,拥有经济利益的人的代理人或雇员,或因代表拥有经济利益的人而获得报酬的人。参与信用评级发行或向投资于任何程序当事方股份或运营的实体或个人提供咨询的人,是拥有经济利益的人。
(iii)CA 公用事业 Code § 1701.1(e)(1)(B)(iii) 代表任何公民、环境、社区、商业、劳工、贸易或类似组织行事,并意图影响委员会成员就委员会正在审理的事项作出决定的人。
(iv)CA 公用事业 Code § 1701.1(e)(1)(B)(iv) 委员会通过规则认定为利害关系人的其他类别个人。
(2)CA 公用事业 Code § 1701.1(e)(2) 委员会应通过规则采纳并公布本条所指的决策者和利害关系人的定义,以及单方沟通的书面报告要求和对任何禁止单方沟通规则不遵守的适当制裁。决策者的定义应包括但不限于:每位委员;委员的个人幕僚(如果该幕僚履行政策或法律咨询职能);委员会的首席行政法法官;以及被指派负责该程序的行政法法官。委员会应通过规则明确禁止以下两项:
(A)CA 公用事业 Code § 1701.1(e)(2)(A) 决策者向利害关系人进行单向单方沟通的行为。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701.1(e)(2)(B) 利害关系人与决策者之间就委员会待决事项可能指派哪位委员或行政法法官进行的任何沟通。
(3)CA 公用事业 Code § 1701.1(e)(3) 对于裁决案件,规则应规定,根据本条要求,单方沟通应被禁止。规则应规定,如果发生本条禁止的单方沟通,或者在费率设定案件或灾难性野火程序中发生单方沟通,无论是由决策者还是利害关系人发起,均应要求以下所有事项:
(A)CA 公用事业 Code § 1701.1(e)(3)(A) 利害关系人应在沟通发生后的三个工作日内,通过向委员会提交一份包含以下所有内容的通知来报告该沟通:
(i)CA 公用事业 Code § 1701.1(e)(3)(A)(i) 沟通的日期、时间、地点,沟通是口头还是书面形式,或两者兼有,以及使用的沟通媒介。
(ii)CA 公用事业 Code § 1701.1(e)(3)(A)(ii) 决策者的身份、发起沟通者的身份,以及在场的任何其他人员的身份。
(iii)CA 公用事业 Code § 1701.1(e)(3)(A)(iii) 沟通的主题,包括适用的程序编号。
(iv)CA 公用事业 Code § 1701.1(e)(3)(A)(iv) 利害关系人沟通的实质性描述及其内容。
(v)CA 公用事业 Code § 1701.1(e)(3)(A)(v) 沟通期间使用的任何书面材料或文本的副本。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701.1(e)(3)(B) 任何参与沟通的决策者应通过提交一份包含以下所有内容的通知,及时记录该单方沟通:
(i)CA 公用事业 Code § 1701.1(e)(3)(B)(i) 沟通的日期、时间、地点,沟通是口头还是书面形式,或两者兼有,以及使用的沟通媒介。
(ii)CA 公用事业 Code § 1701.1(e)(3)(B)(ii) 利害关系人的身份、发起沟通者的身份,以及在场的任何其他人员的身份。
(iii)CA 公用事业 Code § 1701.1(e)(3)(B)(iii) 沟通的主题,包括任何适用的程序编号。
(iv)CA 公用事业 Code § 1701.1(e)(3)(B)(iv) 沟通的简要描述。
(C)CA 公用事业 Code § 1701.1(e)(3)(C) 如果参与沟通的利害关系人未及时提交(A)项要求的通知,决策者应将此事提交给委员会的律师,并且指定委员应通过裁定命令利害关系人提交所需通知。利害关系人应承担初次违规的任何适用罚款,并且,如果利害关系人未在指定委员裁定中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所需通知,利害关系人应根据第2108条承担持续违规的责任。
(4)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1701.1(e)(4)
(3)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1701.1(e)(4)(3)款的要求不适用于在会议上发生的任何口头单方沟通,如果所有当事方都被邀请参与并获得不少于三个工作日的通知。
(5)CA 公用事业 Code § 1701.1(e)(5) 委员会不得对根据(3)款的(A)项或(B)项已提交禁止单方沟通通知的事项进行任何投票,除非该程序的所有当事方都已获得合理的机会对该沟通作出回应。
(6)CA 公用事业 Code § 1701.1(e)(6) 如果单方沟通未按本款要求披露,直到委员会就该沟通所涉事项作出决定后才披露,未参与沟通的当事方可以提交请愿书,要求撤销或修改该决定。作为任何撤销或修改决定请愿书的一部分,该当事方可以寻求认定该单方沟通显著影响了决定的过程或结果。委员会应根据其修改请愿书的程序处理该请愿书,并应在请愿书提交后不迟于180天内对该请愿书作出决定。
(7)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1701.1(e)(7)
(A)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1701.1(e)(7)(A) 在会议上发生的、且属于裁决、费率制定或灾难性野火程序范围内的单方面沟通,应遵守本条的规定。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701.1(e)(7)(A)(B) 在会议上发生的、且属于准立法程序范围内的单方面沟通,应受委员会制定的单方面沟通披露要求的管辖。
(C)CA 公用事业 Code § 1701.1(e)(7)(A)(C) 就本节而言,“在会议上发生的单方面沟通”包括但不限于在私下场合或在用餐、娱乐活动和参观期间的沟通,以及会议参与者之间的非正式讨论。
(8)CA 公用事业 Code § 1701.1(e)(8) 委员会应根据法律和记录中的证据作出决定。单方面沟通不应成为程序证据记录的一部分。
(f)CA 公用事业 Code § 1701.1(f) 委员会可以举行闭门会议讨论行政事务,只要未就任何需要委员投票的事项达成集体共识或进行投票。委员会应通过规则,就本节目的采纳并公布“行政事务”的定义。
(g)CA 公用事业 Code § 1701.1(g) 委员会应允许公众提交的书面意见纳入其程序记录,但这些意见不应被视为证据。委员会应向程序当事方提供合理机会,对记录中包含的任何公众意见进行回应。
(h)CA 公用事业 Code § 1701.1(h)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委员会以及任何试图影响委员会所采取行动的实体或个人,应遵守所有适用的道德标准,包括根据1974年《政治改革法》(《政府法典》第9篇(第81000节起))的任何适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任何适用的游说义务。

Section § 1701.2

Explanation

本法适用于委员会程序中的裁决案件。它规定,如果需要听证,案件将遵循范围备忘录中列出的指导方针,该备忘录还将决定由委员还是行政法法官主导案件。它允许所有当事方对行政法法官的指派进行一次自动回避,如果法官最近担任过某些特定职务,则可以进行无限次回避。

委员或法官必须在60天内迅速作出决定,该决定将作为委员会的决定,除非受到异议。当事方可以在30天内提出上诉,委员会可以独立审查决定。为避免利益冲突,起诉和裁决职能是分开的,并且限制与决策者就某些事项进行沟通。

单方面沟通,即与决策者在正式程序之外的沟通,是被禁止的。裁决案件应在一年内结案,除非有正当理由延长。如果被申请人无法支付潜在罚款,可能会进行审查,但富裕或大型公用事业公司被推定有能力支付罚款。

本节还涵盖了财务能力评估,大型公用事业公司可免于额外的财务审查。

(a)CA 公用事业 Code § 1701.2(a) 本节仅适用于裁决案件。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701.2(b) 如果根据第1701.1节(b)款指派的委员已确定裁决案件需要听证,则指派的委员或指派的行政法法官应按照范围备忘录中描述的方式审理该案件。范围备忘录应指定是由指派的委员还是指派的行政法法官主持该案件。
(c)CA 公用事业 Code § 1701.2(c) 委员会应通过规则规定行政法法官的无理由回避和有理由回避。有理由回避应包括但不限于经济利益和偏见。该规则应规定,所有当事方在所有案件中均有权对行政法法官的指派进行一次无理由回避。在行政法法官在过去12个月内曾在委员会担任任何形式的倡导职位、受雇于受监管的公用事业公司、或曾代表某一方或曾是该案件的利害关系人的任何案件中,所有当事方均有权进行无限次无理由回避。
(d)CA 公用事业 Code § 1701.2(d) 指派的委员或行政法法官应准备并提交一份决定,阐明建议、调查结果和结论。该决定应提交给委员会,并送达给诉讼或程序的所有当事方,不得无故拖延,不迟于案件提交决定后60天。如果30天内未采取进一步行动,指派的委员或行政法法官的决定应成为委员会的决定。任何当事方均可向委员会上诉该决定,但上诉必须在决定发布后30天内提出。委员会可自行基于任何理由启动对拟议决定的审查。
(e)CA 公用事业 Code § 1701.2(e) 委员会的决定应有针对与决定相关的所有重要问题的事实调查结果支持,且事实调查结果应基于指派的委员或行政法法官形成的记录。与指派的委员或行政法法官的决定不同的决定,应附有对决定所做每项更改的书面解释。
(f)CA 公用事业 Code § 1701.2(f) 尽管有第307节的规定,亲自参与委员会裁决案件的起诉或监督起诉的委员会官员、雇员或代理人,不得参与该案件的决定或任何事实相关的裁决程序,包括参与或就事实调查结果、法律结论或命令向委员会提供建议。亲自参与委员会裁决案件的起诉或监督起诉的委员会官员、雇员或代理人,可以参与达成案件和解,但不得参与委员会接受或拒绝和解的决定,除非作为公开听证会或根据(h)款关闭的听证会的证人或律师。立法机关认为委员会在裁决案件中同时履行起诉和裁决职能,并声明其意图是,委员会的官员、雇员或代理人,包括其律师,在任何裁决案件或事实相关的裁决程序中只能履行其中一项职能。
(g)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1701.2(g)
(1)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1701.2(g)(1) 单方面沟通在裁决案件中应被禁止。
(2)CA 公用事业 Code § 1701.2(g)(2) 利害关系人和决策者之间,除了指派的行政法法官之外,任何关于裁决案件程序事项的口头或书面沟通均应被禁止。
(h)CA 公用事业 Code § 1701.2(h)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委员会可以举行非公开听证会,审议正在上诉的决定。上诉的表决应在公开会议上进行,并应附有上诉决定的解释。
(i)CA 公用事业 Code § 1701.2(i) 裁决案件应在启动后12个月内解决,除非委员会说明为何无法达到该期限并发布延长该期限的命令。如果裁决案件获得重审,当事方应有机会进行最终口头辩论。
(j)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1701.2(j)
(1)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1701.2(j)(1) 委员会可以确定被申请人缺乏或可能缺乏支付委员会可能命令支付的潜在罚款、罚金或赔偿的能力。

Section § 1701.3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处理费率设定案件(即确定公用事业费率的案件)的程序。它规定,必须指定一名委员或行政法法官作为主要听证官,其决定将作为提案。在委员会做出最终决定之前,可以发布一份替代决定。

当事方可以请求委员出席听证会,特别是在结案陈词时。拟议决定会提交给全体委员会。必须记录听证会的出席情况和决定的及时性。

单方沟通(即正式程序之外的讨论)有特定的披露规则和限制,尤其是在预定投票日期临近时。任何书面或口头单方沟通都不得作为正式记录的一部分。

当事方有权在委员会法定人数面前进行最终辩论。委员会必须在60天内发布其决定,除非在特殊情况下延长。委员会的最终决定可以根据提交的证据修改或采纳拟议决定。

(a)CA 公用事业 Code § 1701.3(a) 除(h)款另有规定外,本条仅适用于费率设定案件,但如果根据第1701.1条指派的委员已确定费率设定案件无需听证,则(b)、(d)、(f)和(i)款规定的程序不适用。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701.3(b) 指派的委员应在首次听证前确定委员或指派的行政法法官是否应被指定为首席听证官。首席听证官应出席超过一半的听证日。首席听证官的决定应为拟议决定。
(c)CA 公用事业 Code § 1701.3(c) 非首席听证官的指派委员或指派行政法法官可发布替代决定。任何替代决定可在委员会发布最终决定之前的任何时间提交给委员会并送达给诉讼的所有当事方,符合第311条的要求。
(d)CA 公用事业 Code § 1701.3(d) 委员会应制定程序,供任何当事方请求委员出席听证会。指派的委员应出席案件的任何结案陈词。
(e)CA 公用事业 Code § 1701.3(e) 首席听证官应在公开会议上向全体委员会提交拟议决定。任何替代决定也应在该公开会议上提交给全体委员会。
(f)CA 公用事业 Code § 1701.3(f) 向全体委员会的呈报应包含听证会的日数、每位委员出席的日数以及决定是否按时完成的记录。
(g)CA 公用事业 Code § 1701.3(g) 委员会应通过规则规定对行政法法官的无因回避和有因回避。有因回避应包括但不限于经济利益和偏见。在行政法法官在过去12个月内曾在委员会担任任何形式的倡导职位、受雇于受监管的公用事业公司、或曾代表当事方或曾是案件的利害关系人时,所有当事方均有权进行无限次的无因回避。
(h)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1701.3(h)
(1)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1701.3(h)(1) 费率设定案件和灾难性野火诉讼中的单方沟通受本条披露要求的约束。委员会可通过命令或裁定禁止费率设定案件或灾难性野火诉讼中的口头单方沟通。
(2)CA 公用事业 Code § 1701.3(h)(2) 如果所有当事方收到不少于三个工作日的通知,决策者可以允许口头沟通。在委员会预定对决定进行投票前的三个工作日内,不得举行单独的单方会议。
(3)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1701.3(h)(3)
(A)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1701.3(h)(3)(A) 如果任何当事方获准进行单方沟通会议,所有其他当事方,经请求,也应获准进行实质上相等时长的单独单方会议,并在请求获准时收到该机会的通知。
(B)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1701.3(h)(3)(A)(B)
(A)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1701.3(h)(3)(A)(B)(A)项不适用,如果参与单方沟通会议的决策者是委员的私人幕僚,以政策或法律顾问身份行事,且没有其他适用(A)项的决策者参与。
(4)CA 公用事业 Code § 1701.3(h)(4) 利害关系人的书面单方沟通在委员会预定对决定进行投票前的三个工作日之前,可在任何时间不受限制地进行,如果沟通副本在原始沟通的同一天发送给所有当事方。
(5)CA 公用事业 Code § 1701.3(h)(5) 书面和口头单方沟通不应成为诉讼证据记录的一部分。
(i)CA 公用事业 Code § 1701.3(i) 任何当事方有权在委员会面前进行案件的最终口头辩论。经请求在委员会面前进行最终口头辩论,该辩论应及时安排。委员会的法定人数应出席最终口头辩论。
(j)CA 公用事业 Code § 1701.3(j) 委员会在发布决定时,可根据记录中的证据采纳、修改或撤销拟议决定或其任何部分。委员会的最终决定应在拟议决定发布后不迟于60天内发布。在特殊情况下,委员会可将此日期合理延长。如果根据第311条提出任何替代决定,60天期限应延长30天。

Section § 1701.4

Explanation

本节是关于准立法案件的程序,即公共事业委员会(PUC)制定新规则或政策的案件。它主要适用于需要听证的案件,但如果委员决定不需要听证,则不适用。指派的行政法法官协助委员起草规则,这些规则随后在公开会议上提交,并显示任何听证会和委员出席情况。单方沟通,即私人讨论,通常是允许的,除非委员会限制。各方可以向公共事业委员会进行最终口头辩论,且需有法定人数出席。公共事业委员会可以修改或接受拟议规则,并在60天内发布,除非因特殊情况延长。在这些案件中,缺乏正式程序并不会使决定失效。

(a)CA 公用事业 Code § 1701.4(a) 本节仅适用于准立法案件,但如果根据第1701.1条指派的委员已确定某准立法案件无需举行听证会,则(b)、(d)和(e)款规定的程序不适用。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701.4(b) 指派的行政法法官和任何指派的技术咨询人员应在准立法案件中担任指派委员的助理。指派委员应在行政法法官和任何指派的技术咨询人员的协助下,准备拟议的规则或命令。指派委员应在公开会议上向全体委员会提交拟议的规则或命令。该报告应包括听证会的日数以及委员出席的日数。
(c)CA 公用事业 Code § 1701.4(c) 准立法程序中的单方沟通是允许的,且不受本条披露要求的约束,除非委员会通过命令或裁定确定以下任一情况:
(1)CA 公用事业 Code § 1701.4(c)(1) 单方沟通受本条披露要求的约束。
(2)CA 公用事业 Code § 1701.4(c)(2) 单方沟通被禁止并受本条披露要求的约束。
(d)CA 公用事业 Code § 1701.4(d) 任何一方均有权在委员会面前就其案件进行最终口头辩论。这些请求应及时安排。委员会的法定人数应出席最终口头辩论。
(e)CA 公用事业 Code § 1701.4(e) 委员会在发布其规则或命令时,可以采纳、修改或撤销拟议的决定或规则或命令的任何部分。委员会的最终规则或命令应在拟议规则或命令发布后不迟于60天内发布。在特殊情况下,委员会可以合理延长此日期。如果根据第311条提出任何替代规则或命令,则60天期限应延长30天。
(f)CA 公用事业 Code § 1701.4(f) 在准立法案件中,证词或证据采纳方式上的任何非正式性均不应使委员会作出、批准或确认的任何命令、决定或规则失效。

Section § 1701.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当公共事业委员会(PUC)处理费率制定或准立法案件时,通常应在案件启动之日起18个月内解决问题。但是,如果委员会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必须提供书面理由并延长截止日期。如果范围界定备忘录(其中列出了案件计划)明确需要更长的时间,并且获得负责该案件的委员批准,则适用例外情况。

(a)CA 公用事业 Code § 1701.5(a) 除(b)款另有规定外,在费率制定或准立法案件中,委员会应在程序启动之日起18个月内解决范围界定备忘录中提出的问题,除非委员会作出书面决定,认定该期限无法满足,包括对原因的调查结果,并发布延长该期限的命令。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701.5(b) 尽管有(a)款规定,如果范围界定备忘录包含需要较晚日期的具体原因,且负责该案件的委员批准该日期,委员会可在范围界定备忘录中指定一个晚于程序启动之日起18个月的解决日期。

Section § 170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公用事业委员会对任何违反单方面沟通规则的人施加民事处罚。单方面沟通是指关于正在审理的案件的非正式讨论。这些处罚可能包括每天高达5万美元的罚款,针对违规行为未被报告的每一天。如果违反规则导致某人获得的经济利益超过罚款金额,罚款可以增加到与所获得的经济利益相等的数额。受这些处罚影响的公司通常必须将罚款以抵免的形式返还给其客户,而其他罚款则上缴州普通基金。在决定处罚时,委员会会考虑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违规者的行为和经验、其财务状况以及如何最符合公共利益。

(a)CA 公用事业 Code § 1701.6(a) 除根据第11章(自第2100条起)适用的任何罚款、罚金或其他处罚外,委员会可对任何实体或个人(委员会的决策者或雇员除外)处以民事制裁,该实体或个人违反、未能遵守、或促成、协助、教唆违反本条或委员会根据本条采纳的单方面沟通要求。民事制裁可包括民事罚款、委员会程序中的不利后果,或针对实施违规行为的实体、个人或实体和个人双方的其他适当委员会命令。
(b)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1701.6(b)
(1)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1701.6(b)(1) 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处以的民事罚款每次违规不得超过五万美元 (50,000美元)。持续违规的每一天均构成单独的违规行为。如果违规行为是进行单方面沟通要求所禁止的沟通,则该违规行为未向委员会和发生沟通的正式程序中的备案当事方披露的每一天,均应构成单独的违规行为。
(2)CA 公用事业 Code § 1701.6(b)(2) 如果实体或个人通过违反单方面沟通要求可能获得的经济利益超过根据第(1)款允许的民事罚款最高金额,委员会可处以最高达该经济利益金额的民事罚款。
(c)CA 公用事业 Code § 1701.6(c) 根据(b)款对费率由委员会确定的实体处以的民事罚款,应以抵免形式返还给该实体的客户。从其他实体收取的民事罚款应存入普通基金。
(d)CA 公用事业 Code § 1701.6(d) 在确定适当的民事制裁时,委员会应考虑以下因素:
(1)CA 公用事业 Code § 1701.6(d)(1) 违规行为的严重性。
(2)CA 公用事业 Code § 1701.6(d)(2) 实体或个人的行为,包括实体或个人参与委员会程序的经验水平,以及实体或个人是否明知故犯地违反了单方面沟通要求。
(3)CA 公用事业 Code § 1701.6(d)(3) 实体或个人的财力。
(4)CA 公用事业 Code § 1701.6(d)(4) 为促进公共利益而考虑的全部情况。

Section § 1701.7

Explanation

本条允许总检察长对故意违反单方沟通规则的委员会决策者或雇员采取法律行动。单方沟通是指一方与决策者直接进行的、其他方不知情的交流。法院可以施加处罚,例如禁止决策者参与相关程序或处以罚款。如果收取了罚款,这些款项将存入一个特定的政府基金。法院在决定处罚时会考虑多种因素,例如违规的严重程度、违规者的行为以及其财务状况。总检察长可以在获得法院批准后,与相关方就这些法律行动达成和解。

(a)CA 公用事业 Code § 1701.7(a) 总检察长可向高等法院对委员会的决策者或雇员提起强制执行诉讼,如果该决策者或雇员明知故犯地违反、未能遵守、或促成、协助或教唆任何违反本条或委员会根据本条采纳的单方沟通要求的行为。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701.7(b) 尽管有第1759条规定,根据本条提起的强制执行诉讼中,法院可准予适当的救济,包括取消决策者参与一项或多项程序的资格,以及依照第2111条规定处以民事罚款。
(c)CA 公用事业 Code § 1701.7(c) 在确定适当的救济时,法院可考虑以下因素:
(1)CA 公用事业 Code § 1701.7(c)(1) 违规的严重性。
(2)CA 公用事业 Code § 1701.7(c)(2) 决策者或雇员的行为。
(3)CA 公用事业 Code § 1701.7(c)(3) 决策者或雇员的财务资源。
(4)CA 公用事业 Code § 1701.7(c)(4) 为公共利益而考虑的整体情况。
(d)CA 公用事业 Code § 1701.7(d) 总检察长可在经法院批准后,就强制执行诉讼达成和解。
(e)CA 公用事业 Code § 1701.7(e) 根据本条收取的民事罚款应存入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四部第二章第九条(第16425条起)设立的诉讼保证金基金。

Section § 1701.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加州电力公司必须遵守的、针对2019年7月12日或之后发生的野火的规则和流程。如果一场火灾被认定是由电力公司引起的,或者通过与该公司相关的和解索赔得到解决,那么它就被视为“受保野火”。

在这些情况下,公司可以通过特定程序申请追回成本。他们必须首先支付或承诺支付第三方索赔。在提交成本追回申请之前,他们需要尝试从保险或其他赔偿中获得任何可能的补偿。

如果公司已从野火基金获得资金,他们必须在解决所有索赔并获得所有可能补偿后,或在管理员要求后的45天内,提交追回申请。本法律还规定了这些成本追回申请的听证会和决定的时间表。

(a)CA 公用事业 Code § 1701.8(a) 就本节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公用事业 Code § 1701.8(a)(1) “受保野火”指在2019年7月12日或之后引燃的任何野火,且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A)CA 公用事业 Code § 1701.8(a)(1)(A) 负责确定起因的政府机构或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认定该野火是由一家电力公司引起的。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701.8(a)(1)(B) 被主张是由一家电力公司引起的,并因第三方损害赔偿索赔的和解而导致法院批准的驳回。
(2)CA 公用事业 Code § 1701.8(a)(2) “野火基金”指根据第3284节设立的野火基金。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701.8(b) 以下程序和标准适用于灾难性野火诉讼程序:
(1)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1701.8(b)(1)
(A)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1701.8(b)(1)(A) 电力公司可在其已支付或已作出具有约束力的支付承诺(全部或经委员会批准有正当理由的绝大部分)所有第三方损害赔偿索赔(包括根据与受保野火相关的判决或和解协议支付的款项)后,随时根据第451节或第451.1节(如适用)提交申请。除非经委员会批准有正当理由,在提交申请之前,电力公司应穷尽所有针对任何第三方的赔偿权或其他索赔(无论是合同性的还是其他形式的),包括收取与受保野火相关的保险赔偿金。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701.8(b)(1)(A)(B) 如果电力公司已从野火基金收到与受保野火相关的第三方损害赔偿索赔款项,电力公司应不迟于以下两者中较早的日期,根据(A)项提交申请以追回成本:
(i)CA 公用事业 Code § 1701.8(b)(1)(A)(B)(i) 其已解决所有第三方损害赔偿索赔并穷尽所有针对任何第三方的赔偿权或其他索赔(无论是合同性的还是其他形式的),包括收取与受保野火相关的保险赔偿金的日期。
(ii)CA 公用事业 Code § 1701.8(b)(1)(A)(B)(ii) 管理员要求电力公司提交申请之日后的第45天。
(C)CA 公用事业 Code § 1701.8(b)(1)(A)(C) 如果电力公司根据第850.1节(a)款(1)项(B)分项发布的融资令授权发行追偿债券,电力公司应不迟于以下两者中较早的日期,根据(A)项提交申请,以确定追偿债券中包含的成本和费用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i)CA 公用事业 Code § 1701.8(b)(1)(A)(C)(i) 电力公司已解决所有第三方损害赔偿索赔并穷尽所有针对任何第三方的赔偿权或其他索赔(无论是合同性的还是其他形式的),包括收取与受保野火相关的保险赔偿金的日期。
(ii)CA 公用事业 Code § 1701.8(b)(1)(A)(C)(ii) 委员会要求电力公司提交申请之日后的第45天。
(2)CA 公用事业 Code § 1701.8(b)(2) 委员会主席在根据(1)项提交申请启动灾难性野火诉讼程序后,应指派一名委员担任该诉讼程序的主审官,并指派一名行政法法官协助进行该诉讼程序。
(3)CA 公用事业 Code § 1701.8(b)(3) 在申请提交日期后的15天内,委员会应发出预审会议通知,该会议应在提交日期后的25天内举行。
(4)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1701.8(b)(4)
(A)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1701.8(b)(4)(A) 在申请提交日期后的30天内,受指派的委员应通过命令或裁定准备并发布一份范围备忘录,其中应说明诉讼程序的范围应是根据第451节或第451.1节(如适用),电力公司为受保野火产生的成本和费用是否公正合理。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701.8(b)(4)(A)(B) 范围备忘录应确定诉讼程序的时间表,包括不迟于申请提交日期后12个月的拟议决定发布日期。
(C)CA 公用事业 Code § 1701.8(b)(4)(A)(C) 受指派的委员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可将范围备忘录中确定的拟议决定发布日期延长最多六个月。

Section § 1701.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适用于加州公用事业委员会(PUC)审议某些提案,但不包括裁决性或准立法性程序。它允许委员会在提前三天向公众发出通知后,就决定举行闭门会议。

在对某项决定进行表决前的三个工作日内,会有一个“静默期”,在此期间禁止就该决定进行口头沟通。但是,如果提案在该静默期的前两天内被修改,则允许提交书面意见,前提是这些意见必须与所有当事方共享,并且仅限于修改的部分。如果修改发生在静默期的最后一天,仍然允许提交书面意见,但必须遵守相同的规定。

下列规定适用于委员会程序进行期间,但这些规定不适用于裁决性或准立法性程序:
(a)CA 公用事业 Code § 1701.9(a) 委员会在向公众提供三天提前通知后,可以举行闭门会议审议拟议的决定、命令或决议。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701.9(b) 委员会应在预定对某项决定进行表决前的三个工作日内设立一个静默期,在此期间,口头单方面沟通不得进行。
(c)CA 公用事业 Code § 1701.9(c) 《政府法典》第11123条(b)款(1)项(F)分项中规定的要求,不适用于委员会在静默期内通过电话会议举行的会议。
(d)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1701.9(d)
(1)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1701.9(d)(1) 如果委员会在预定对拟议决定进行表决前的三天静默期的前两个工作日内,实质性修改了拟议的决定,则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这两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单方面沟通,条件是书面单方面沟通的副本在提交给委员会的同时,也同时发送给所有当事方,且书面单方面沟通的范围仅限于被实质性修改的拟议决定部分。
(2)CA 公用事业 Code § 1701.9(d)(2) 如果委员会在预定对拟议决定进行表决前的三天静默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内,实质性修改了拟议的决定,则利害关系人可以在当天提交书面单方面沟通,条件是书面单方面沟通的副本在提交给委员会的同时,也同时发送给所有当事方,且书面单方面沟通的范围仅限于被实质性修改的拟议决定部分。

Section § 17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针对公用事业公司(如燃气、电力、水或电话公司)提出投诉,投诉可由委员会主动提出,也可由各种组织和个人提出。投诉必须涉及公用事业公司被认为违反法律或委员会规定的作为或不作为。但是,关于公用事业费率或收费公平性的投诉,只有在由特定的地方政府官员或至少25名现有或未来公用事业客户签署的情况下,才会被受理。

投诉可由委员会主动提出,或由任何公司或个人、商会、贸易委员会、劳工组织,或任何民事、商业、贸易、交通、农业或制造协会或组织,或任何政治团体或市政公司,通过书面请愿书或投诉提出,阐明任何公用事业公司已做或未做的任何行为或事项,包括此前由任何公用事业公司制定或为其制定的任何规定或收费,违反或声称违反任何法律规定或委员会的任何命令或规定。委员会不得受理任何关于燃气、电力、水或电话公司任何费率或收费合理性的投诉,除非是委员会主动提出的,或除非由市长或董事会主席或董事长,或发生涉嫌违规行为的市或市县的议会、委员会或其他立法机构的多数成员签署,或由不少于25名此类燃气、电力、水或电话服务的实际或潜在消费者或购买者签署。

Section § 170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人们在索赔金额不超过小额索赔法院限额的情况下,无需律师即可向电力、燃气、水务、供热或电话等公用事业公司提出投诉。如果公共利益有此要求,委员会可以转回常规听证程序。除投诉书和答辩书外,无需其他法律文件,听证会将在 30 天内安排。如果有人想对结果提出异议,他们可以申请复审,复审将遵循标准程序。

(a)CA 公用事业 Code § 1702.1(a) 委员会应受理根据第 734、735 和 736 条针对任何电力、燃气、水务、供热或电话公司的投诉,但索赔金额不得超过《民事诉讼法典》第 116.220 条 (a) 款或第 116.221 条规定的小额索赔法院的管辖限额。但是,当公共利益有此要求时,委员会或主审官员可在作出决定之前的任何时间,终止快速投诉程序,并将该事项重新排期,按照委员会的常规程序进行听证。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702.1(b) 在快速投诉程序下,任何律师不得代表除其本人以外的任何一方。
(c)CA 公用事业 Code § 1702.1(c) 除投诉书和答辩书外,无需其他诉状。答辩书提交后 30 天内应举行无记录员听证会。
(d)CA 公用事业 Code § 1702.1(d) 各方可根据第 1731 条提交复审申请。如果委员会批准复审申请,复审应按照委员会的常规听证程序进行。

Section § 1702.2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在加州对公用事业公司提出投诉,并作为投诉的一部分将资金交给委员会,委员会必须谨慎处理这笔资金。通常,这笔资金会以信托形式由州财政部长保管。

但是,如果金额超过 $20,000,委员会可以将其存入安全的、有息的银行账户。一旦委员会就投诉作出决定,这笔资金,加上任何产生的利息,将支付给决定中指定的人。

(a)CA 公用事业 Code § 1702.2(a) 除(b)款另有规定外,任何由对公用事业公司提起投诉的个人或公司委托给委员会的资金,应由委员会以信托方式存放,并依照《政府法典》第16305.3条的规定,由财政部长保管。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702.2(b) 如果对公用事业公司提起投诉的个人或公司委托给委员会的资金金额超过两万美元 ($20,000),委员会可以信托方式将这些资金存入银行或联邦或州储蓄贷款协会的受保账户,并按法律允许的最高利率计息。委员会应将这些资金连同其产生的利息,支付给委员会就该投诉所作命令或决定中指定的当事方。

Section § 1702.5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燃气和电力公司的安全执法计划,该计划需由委员会制定和管理。该计划侧重于监测、数据分析和调查安全问题,并有权发布纠正措施和罚款。

这些规定考虑了公司是否自愿报告违规行为或进行纠正等因素。公司在发现违规行为后会及时收到通知,如果对罚款有异议,还有上诉程序。

到2014年和2015年的特定截止日期,燃气和电力系统的安全计划应全面启动并运行。某些电力生产商不受这些规定的约束,并且本节内容不改变委员会更广泛的监管权力。

(a)CA 公用事业 Code § 1702.5(a) 委员会应在现有或新的程序中,制定并实施一项适用于燃气公司和电力公司的安全执法计划,该计划包括监测、数据跟踪和分析、调查的程序,以及在执行主任的指导下,由委员会工作人员签发传票。该执法计划应旨在通过执行适用的法律,或委员会与安全相关的命令或规则,利用各种执法机制,包括由指定的委员会工作人员签发纠正措施、命令和传票,以及由指定的委员会工作人员向委员会提出行动建议,来改善燃气和电力系统安全。
(1)CA 公用事业 Code § 1702.5(a)(1) 在考虑签发传票和评估罚款时,委员会工作人员应考虑自愿报告潜在违规行为、已采取的自愿消除或解决措施、先前的违规历史、违规的严重性以及过错程度。
(2)CA 公用事业 Code § 1702.5(a)(2) 程序应包括但不限于在发现违规行为后的合理时间内提供违规通知。
(3)CA 公用事业 Code § 1702.5(a)(3) 委员会应设定委员会工作人员可设定的罚款金额的行政限额。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702.5(b) 委员会应制定并实施一项上诉程序,以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签发的传票的签发和上诉,或纠正措施命令的解决。上诉程序应向答辩人提供合理的时间,在收到传票后提交上诉通知,应提供听证机会,并应要求听证官迅速提供一份裁决草案。
(c)CA 公用事业 Code § 1702.5(c) 委员会应在委员会设定的合理时间内,通过违规认定、纠正措施命令、传票、无违规认定、批准燃气公司或电力公司采取的纠正措施或其他行动,结束安全执法行动。委员会可以就涉嫌违规行为提起正式程序,可能导致额外的执法行动,无论委员会工作人员层面采取了任何执法行动。
(d)CA 公用事业 Code § 1702.5(d) 委员会应在2014年7月1日前实施燃气安全执法计划,并最迟在2015年1月1日实施电力安全执法计划。
(e)CA 公用事业 Code § 1702.5(e) 本节不适用于《美国法典》第16篇第796节及其颁布的法规所定义的豁免批发发电商、合格小型电力生产商或合格热电联产商。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影响委员会根据第761.3节享有的权力。

Section § 17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在一次听证中处理多个问题或投诉,并且法院在审查委员会的决定时也将遵循同样的方法。你不能仅仅因为投诉合并了不同的问题或包含了不同的当事人而反对它。此外,委员会不必仅仅因为投诉人没有遭受直接损害而驳回投诉。

所有可以提出投诉的事项均可在一次听证中合并审理,并且不得受理针对投诉提出的因诉讼事由或申诉事项合并不当,或当事人合并不当或未合并而提出的动议。在法院对委员会的命令或决定进行任何审查中,同样适用本条规定的诉讼事由和当事人的合并规则。委员会不得仅仅因为投诉人没有遭受直接损害而被要求驳回任何投诉。

Section § 1704

Explanation

当投诉提交给委员会后,委员会必须将一份副本交给被投诉的公司或个人。委员会可以通过亲自递送或通过挂号信邮寄的方式送达此通知,这需要遵循标准的程序规定。然后,委员会会确定听证会的日期和地点,并确保至少提前10天通知相关方,除非有紧急的公共需求需要更早举行听证会。

投诉提交后,委员会应将投诉副本送达被投诉的公司或个人。委员会审理中的所有听证会、调查和程序中的送达,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的规定,向任何可以送达传票的人进行,并且可以亲自送达或通过预付邮资的挂号密封信函邮寄送达。委员会应确定就投诉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并应在听证会预定时间前不少于10天送达通知,除非委员会认为公共必要性要求更早举行该听证会。

Section § 1705

Explanation
当委员会举行听证会时,申诉人和被指控方都有权提交证据并陈述意见。如果需要,委员会会确保证人出庭。听证会结束后,委员会会发布一份包含其决定的命令,其中会列出事实认定和法律结论,但某些特定听证会(根据不同条款)的决定除外。这份命令会送达给被指控方,通常在送达20天后生效,除非委员会另有规定。如果委员会认为需要更多时间来遵守命令,可以批准延期。某些特定听证会作出的命令不被视为法律先例。

Section § 1706

Explanation

当委员会举行正式听证会时,所有言行都将由指定的记录员记录下来。如果有人想在法庭上质疑委员会的决定,这份记录,包括证词、证据和程序,将成为官方记录。然而,质疑方和委员会可以同意限制法院审查的内容。这项规定不适用于根据另一特定条款 (1702.1) 举行的听证会。

委员会或任何委员在任何正式听证会上的所有程序和证词的完整记录,应由委员会指定的一名记录员记录,并且当事人有权亲自或由律师出庭陈述。在审查委员会任何命令或决定的诉讼中,该证词的笔录,连同所有提交的证据或其副本,以及该案件中的诉状、记录和程序,应构成委员会的记录,但如果请愿人与委员会约定,仅将某些问题和证据的特定部分提交给最高法院或上诉法院作出判决,则该约定以及其中指定的问题和证据应构成审查记录。本条规定不适用于根据第 (1702.1) 条举行的听证会。

Section § 17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公用事业公司有权基于与其他人相同的理由提出投诉。投诉程序将遵循与其他投诉相同的步骤,但委员会也可以在相关方不在场的情况下审理该投诉,或者可以将其送达给委员会选定的各方。

Section § 1708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委员会拥有权力更改、取消或修改其任何先前的命令或决定,只要他们通知相关方并给予他们表达意见的机会。一旦这些更改传达给当事方,它们就如同原始命令或决定一样生效。

Section § 1708.5

Explanation

这条法律允许人们请求委员会制定、修改或废除一项规定。委员会收到请愿后,有六个月的时间来决定是驳回请愿,还是启动程序处理,但他们可以延长这个期限以征求公众意见。如果驳回请愿,他们必须说明理由。如果有法律限制导致无法批准,他们必须列出这些法律。委员会必须遵循2000年1月1日生效的规则,但被要求在2001年7月1日前更新这些规则,以便更好地处理请愿。委员会可以通过公众评论程序修改规定,而无需正式听证会,除非该规定最初是通过听证会程序通过的。

(a)CA 公用事业 Code § 1708.5(a) 委员会应当允许利害关系人向委员会请愿,以制定、修订或废止一项规章。
(b)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1708.5(b)
(1)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1708.5(b)(1) 委员会应当审议请愿,并自收到请愿之日起六个月内,驳回请愿或启动制定、修订或废止该规章的程序。
(2)CA 公用事业 Code § 1708.5(b)(2) 委员会可以根据第 (1) 款延长审议请愿的六个月期限,以允许根据第 311 条 (g) 款进行公众审查和评论。
(c)CA 公用事业 Code § 1708.5(c) 如果委员会驳回请愿,委员会的命令或决议中应当包含委员会驳回该请愿的理由说明。
(d)CA 公用事业 Code § 1708.5(d) 如果委员会发现法律禁止其批准请愿,则根据 (c) 款的驳回理由说明中应当指明相关的法律规定。
(e)CA 公用事业 Code § 1708.5(e) 委员会应当根据2000年1月1日生效的《实践和程序规则》执行本条。在2001年7月1日或之前,委员会应当修订《实践和程序规则》,以提供处理根据本条提出的请愿的更具体程序。
(f)CA 公用事业 Code § 1708.5(f) 尽管有第 1708 条的规定,委员会可以采用通知和评论的规则制定程序进行任何制定、修订或废止规章的程序,无需证据听证,但修订或废止在证据听证后通过的规章除外,在此情况下,原程序的当事方应当保留第 1708 条赋予的获得证据听证的任何权利。

Section § 1709

Explanation
本条的意思是,一旦委员会做出最终决定或命令,在任何其他相关的法律案件中都不能对其提出质疑或更改。他们的决定具有约束力,必须被视为最终裁决。

Section § 17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公用事业、个人或公司的任何文件或记录若要用作证据,必须由准备或监督准备这些文件的人员在伪证罪处罚下证明其真实和正确。如果该人员已死亡或无行为能力,其他了解事实的人可以进行证明。如果无法进行证明,这些文件就不能用作证据,除非它们符合《证据法》下的其他标准。然而,并非由提交文件的实体制作或监督的文件则不需要此证明。

公用事业或个人或公司声称是事实陈述的文件或记录,除非这些文件或记录已由准备或负责准备它们的人员在伪证罪处罚下证明其真实和正确,否则不得作为证据采纳,也不得作为任何证人证词的依据。如果准备这些文件的人已死亡或被宣告无行为能力,任何其他了解此类事实陈述的人可以证明这些记录。如果因任何原因无法根据本条进行证明,则这些文件或记录不得作为证据采纳,除非根据《证据法》可予采纳。
本条不适用于并非由提供文件作为证据的公用事业或个人或公司直接或间接准备、或在其监督或指导下准备的任何文件。

Section § 17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委员会在确定程序范围之前,让可能受程序影响的人参与进来,审裁案件除外。委员会需要在程序的初步文件中展示他们是如何做到这一点的。此外,委员会的政策与规划司曾负责研究其他监管机构的外联策略,并提出改进外联工作的方法,包括衡量成功的标准。然而,这项关于研究和建议的要求已于2020年1月1日失效,除非有新的法律通过来延长它。

(a)CA 公用事业 Code § 1711(a) 在可行和适当的情况下,除审裁案件外,在确定程序范围之前,委员会应寻求可能受影响者的参与,包括可能从该程序中的决定中受益者,以及可能受该决定约束者。委员会应在该程序的初步范围备忘录文本中,展示其遵守本条的努力。
(b)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1711(b)
(1)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1711(b)(1) 委员会的政策与规划司应进行一项或多项关于其他州和联邦公用事业监管机构所开展的外联工作的研究,并向委员会提出建议以促进有效的外联,包括用于评估成功的衡量标准。
(2)CA 公用事业 Code § 1711(b)(2) 本款仅在2020年1月1日之前有效,并在该日期或之后不再具有效力,除非在2020年1月1日之前颁布的后续法规删除或延长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