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与司法审查听证会
Section § 1701
这项法律规定了委员会进行的听证会和程序不必遵循严格的技术性证据规则,从而允许更大的灵活性。这些程序中任何非正式性都不会使委员会的决定失效。此外,《政府法典》的特定条款不适用于这些听证会,但行政裁决道德准则适用于委员会的行政法法官。
Section § 1701.1
本节概述了委员会如何对不同类型的法律程序进行分类,并为每种类型制定了规则。程序被分为准立法程序、裁决程序、费率制定程序或灾难性野火程序。对于每种类型,都详细说明了监督、听证要求和委员指派的具体流程。
单方沟通(即决策者与利害关系人之间就案件进行的私人沟通)受到监管,以确保透明度。本节提供了报告这些沟通和在程序中保持公平的具体规则。
本节还涉及在程序中纳入公众意见的问题,强调这些意见是记录的一部分,但不被视为证据。最后,它强调所有行动都必须遵守道德标准,并且委员会的决定必须有法律和记录上的证据支持。
Section § 1701.2
本法适用于委员会程序中的裁决案件。它规定,如果需要听证,案件将遵循范围备忘录中列出的指导方针,该备忘录还将决定由委员还是行政法法官主导案件。它允许所有当事方对行政法法官的指派进行一次自动回避,如果法官最近担任过某些特定职务,则可以进行无限次回避。
委员或法官必须在60天内迅速作出决定,该决定将作为委员会的决定,除非受到异议。当事方可以在30天内提出上诉,委员会可以独立审查决定。为避免利益冲突,起诉和裁决职能是分开的,并且限制与决策者就某些事项进行沟通。
单方面沟通,即与决策者在正式程序之外的沟通,是被禁止的。裁决案件应在一年内结案,除非有正当理由延长。如果被申请人无法支付潜在罚款,可能会进行审查,但富裕或大型公用事业公司被推定有能力支付罚款。
本节还涵盖了财务能力评估,大型公用事业公司可免于额外的财务审查。
Section § 1701.3
本节概述了处理费率设定案件(即确定公用事业费率的案件)的程序。它规定,必须指定一名委员或行政法法官作为主要听证官,其决定将作为提案。在委员会做出最终决定之前,可以发布一份替代决定。
当事方可以请求委员出席听证会,特别是在结案陈词时。拟议决定会提交给全体委员会。必须记录听证会的出席情况和决定的及时性。
单方沟通(即正式程序之外的讨论)有特定的披露规则和限制,尤其是在预定投票日期临近时。任何书面或口头单方沟通都不得作为正式记录的一部分。
当事方有权在委员会法定人数面前进行最终辩论。委员会必须在60天内发布其决定,除非在特殊情况下延长。委员会的最终决定可以根据提交的证据修改或采纳拟议决定。
Section § 1701.4
本节是关于准立法案件的程序,即公共事业委员会(PUC)制定新规则或政策的案件。它主要适用于需要听证的案件,但如果委员决定不需要听证,则不适用。指派的行政法法官协助委员起草规则,这些规则随后在公开会议上提交,并显示任何听证会和委员出席情况。单方沟通,即私人讨论,通常是允许的,除非委员会限制。各方可以向公共事业委员会进行最终口头辩论,且需有法定人数出席。公共事业委员会可以修改或接受拟议规则,并在60天内发布,除非因特殊情况延长。在这些案件中,缺乏正式程序并不会使决定失效。
Section § 1701.5
本法律条款规定,当公共事业委员会(PUC)处理费率制定或准立法案件时,通常应在案件启动之日起18个月内解决问题。但是,如果委员会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必须提供书面理由并延长截止日期。如果范围界定备忘录(其中列出了案件计划)明确需要更长的时间,并且获得负责该案件的委员批准,则适用例外情况。
Section § 1701.6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公用事业委员会对任何违反单方面沟通规则的人施加民事处罚。单方面沟通是指关于正在审理的案件的非正式讨论。这些处罚可能包括每天高达5万美元的罚款,针对违规行为未被报告的每一天。如果违反规则导致某人获得的经济利益超过罚款金额,罚款可以增加到与所获得的经济利益相等的数额。受这些处罚影响的公司通常必须将罚款以抵免的形式返还给其客户,而其他罚款则上缴州普通基金。在决定处罚时,委员会会考虑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违规者的行为和经验、其财务状况以及如何最符合公共利益。
Section § 1701.7
本条允许总检察长对故意违反单方沟通规则的委员会决策者或雇员采取法律行动。单方沟通是指一方与决策者直接进行的、其他方不知情的交流。法院可以施加处罚,例如禁止决策者参与相关程序或处以罚款。如果收取了罚款,这些款项将存入一个特定的政府基金。法院在决定处罚时会考虑多种因素,例如违规的严重程度、违规者的行为以及其财务状况。总检察长可以在获得法院批准后,与相关方就这些法律行动达成和解。
Section § 1701.8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加州电力公司必须遵守的、针对2019年7月12日或之后发生的野火的规则和流程。如果一场火灾被认定是由电力公司引起的,或者通过与该公司相关的和解索赔得到解决,那么它就被视为“受保野火”。
在这些情况下,公司可以通过特定程序申请追回成本。他们必须首先支付或承诺支付第三方索赔。在提交成本追回申请之前,他们需要尝试从保险或其他赔偿中获得任何可能的补偿。
如果公司已从野火基金获得资金,他们必须在解决所有索赔并获得所有可能补偿后,或在管理员要求后的45天内,提交追回申请。本法律还规定了这些成本追回申请的听证会和决定的时间表。
Section § 1701.9
这项法律适用于加州公用事业委员会(PUC)审议某些提案,但不包括裁决性或准立法性程序。它允许委员会在提前三天向公众发出通知后,就决定举行闭门会议。
在对某项决定进行表决前的三个工作日内,会有一个“静默期”,在此期间禁止就该决定进行口头沟通。但是,如果提案在该静默期的前两天内被修改,则允许提交书面意见,前提是这些意见必须与所有当事方共享,并且仅限于修改的部分。如果修改发生在静默期的最后一天,仍然允许提交书面意见,但必须遵守相同的规定。
Section § 1702
这项法律允许针对公用事业公司(如燃气、电力、水或电话公司)提出投诉,投诉可由委员会主动提出,也可由各种组织和个人提出。投诉必须涉及公用事业公司被认为违反法律或委员会规定的作为或不作为。但是,关于公用事业费率或收费公平性的投诉,只有在由特定的地方政府官员或至少25名现有或未来公用事业客户签署的情况下,才会被受理。
Section § 1702.1
这项法律允许人们在索赔金额不超过小额索赔法院限额的情况下,无需律师即可向电力、燃气、水务、供热或电话等公用事业公司提出投诉。如果公共利益有此要求,委员会可以转回常规听证程序。除投诉书和答辩书外,无需其他法律文件,听证会将在 30 天内安排。如果有人想对结果提出异议,他们可以申请复审,复审将遵循标准程序。
Section § 1702.2
如果有人在加州对公用事业公司提出投诉,并作为投诉的一部分将资金交给委员会,委员会必须谨慎处理这笔资金。通常,这笔资金会以信托形式由州财政部长保管。
但是,如果金额超过 $20,000,委员会可以将其存入安全的、有息的银行账户。一旦委员会就投诉作出决定,这笔资金,加上任何产生的利息,将支付给决定中指定的人。
Section § 1702.5
本节规定了燃气和电力公司的安全执法计划,该计划需由委员会制定和管理。该计划侧重于监测、数据分析和调查安全问题,并有权发布纠正措施和罚款。
这些规定考虑了公司是否自愿报告违规行为或进行纠正等因素。公司在发现违规行为后会及时收到通知,如果对罚款有异议,还有上诉程序。
到2014年和2015年的特定截止日期,燃气和电力系统的安全计划应全面启动并运行。某些电力生产商不受这些规定的约束,并且本节内容不改变委员会更广泛的监管权力。
Section § 1703
这项法律允许在一次听证中处理多个问题或投诉,并且法院在审查委员会的决定时也将遵循同样的方法。你不能仅仅因为投诉合并了不同的问题或包含了不同的当事人而反对它。此外,委员会不必仅仅因为投诉人没有遭受直接损害而驳回投诉。
Section § 1704
当投诉提交给委员会后,委员会必须将一份副本交给被投诉的公司或个人。委员会可以通过亲自递送或通过挂号信邮寄的方式送达此通知,这需要遵循标准的程序规定。然后,委员会会确定听证会的日期和地点,并确保至少提前10天通知相关方,除非有紧急的公共需求需要更早举行听证会。
Section § 1705
Section § 1706
当委员会举行正式听证会时,所有言行都将由指定的记录员记录下来。如果有人想在法庭上质疑委员会的决定,这份记录,包括证词、证据和程序,将成为官方记录。然而,质疑方和委员会可以同意限制法院审查的内容。这项规定不适用于根据另一特定条款 (1702.1) 举行的听证会。
Section § 1707
Section § 1708
Section § 1708.5
这条法律允许人们请求委员会制定、修改或废除一项规定。委员会收到请愿后,有六个月的时间来决定是驳回请愿,还是启动程序处理,但他们可以延长这个期限以征求公众意见。如果驳回请愿,他们必须说明理由。如果有法律限制导致无法批准,他们必须列出这些法律。委员会必须遵循2000年1月1日生效的规则,但被要求在2001年7月1日前更新这些规则,以便更好地处理请愿。委员会可以通过公众评论程序修改规定,而无需正式听证会,除非该规定最初是通过听证会程序通过的。
Section § 1709
Section § 1710
这项法律规定,公用事业、个人或公司的任何文件或记录若要用作证据,必须由准备或监督准备这些文件的人员在伪证罪处罚下证明其真实和正确。如果该人员已死亡或无行为能力,其他了解事实的人可以进行证明。如果无法进行证明,这些文件就不能用作证据,除非它们符合《证据法》下的其他标准。然而,并非由提交文件的实体制作或监督的文件则不需要此证明。
Section § 1711
这项法律要求委员会在确定程序范围之前,让可能受程序影响的人参与进来,审裁案件除外。委员会需要在程序的初步文件中展示他们是如何做到这一点的。此外,委员会的政策与规划司曾负责研究其他监管机构的外联策略,并提出改进外联工作的方法,包括衡量成功的标准。然而,这项关于研究和建议的要求已于2020年1月1日失效,除非有新的法律通过来延长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