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与司法审查司法审查
Section § 1756
Section § 1756.2
Section § 1757
本节解释了加州公共事业委员会所做某些决定的法院审查限制。当法院审查一项决定时,它不接受新证据,而是核查全部记录,以确定委员会是否在其权限范围内行事、是否遵守法律、其决定是否有调查结果支持,以及是否使用了实质性证据。此外,它还确保该决定并非通过欺诈或不当行为获得,且不侵犯宪法权利。它不允许法院从头开始重新评估案件。最后,这些审查标准不适用于与水务公司费率或许可相关的决定。
Section § 1757.1
本法律解释了法院如何审查委员会在不受其他审查标准约束的程序中做出的决定。法院只能检查委员会是否滥用权力、未遵守法律、越权行事、基于无支持的调查结果做出决定、受到欺诈影响或侵犯了宪法权利。对于水务公司,审查旨在确保委员会在其权限范围内行事并尊重宪法权利。法院不能考虑新证据或重新评估委员会已审查的事实。
Section § 1758
Section § 1759
Section § 1760
Section § 1761
这项法律解释了委员会的命令或决定何时可以被暂停或中止。简单来说,只有根据本法律和法院规则的规定,才能暂停委员会的行动。但是,你不能暂停或阻止那些涉及增加或减少费率或改变费率分类的命令。
Section § 1762
如果有人想暂停委员会的决定,他们通常需要提前至少五天发出通知并经过听证会。法院必须证明,如果该决定不暂停,将会造成严重损害。
如果需要快速临时暂停,例如申请人可能面临严重损害时,法院可以发布临时暂停令。但是,这不适用于有关费率变更的决定。临时暂停令将一直有效,直到进行全面的听证会,法院会尽快安排该听证会。
Section § 1763
如果有人希望最高法院或上诉法院临时叫停某项行动,他们需要用详细的事实证明,在正常听证会举行之前,他们将遭受立即且严重的损害。这是为了确保其紧迫性和必要性。
任何临时叫停行动的命令都必须注明签发时间,并应记录在案,说明情况为何被认为是紧急且不可逆转的,以及为何在没有正常听证的情况下获得批准。这些命令是临时的,持续时间不超过10天,除非因正当理由延长,且延长理由也必须记录在案。
如果在未通知对方的情况下签发临时命令,法院应尽快安排听证会。在这次听证会上,获得临时命令的人必须继续提出中止令的请求。如果他们未能这样做,法院将取消该临时命令。
Section § 1764
Section § 1766
本节规定,最高法院和任何上诉法院都不能停止或暂停委员会改变费率或费率分类的命令。如果此类命令被法院推翻,该问题将发回委员会,由其根据法院的决定采取进一步行动。委员会不能发放退款,并且其随后命令的任何费率变更必须只适用于未来,而不是过去。
Section § 1767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涉及加利福尼亚州或委员会且与本法典部分相关,或涉及委员会作出的任何命令或决定的法律案件,应优先于其他民事案件处理,但选举相关案件除外。如果委员会的律师介入案件,也应给予同样的优先权。
Section § 1768
本节概述了当有人希望对委员会就水资源部的特定财务责任(特别是与收入、债券或电力费用相关的责任)所作的命令或决定提出质疑时,进行司法审查的程序。
如果有人不同意某项决定,他们可以在复审申请被驳回或复审决定作出后30天内,请求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进行审查。上诉法院不能审查这些案件。通知必须发送给委员会的主要官员。
这些程序旨在优先处理这些案件,使其在大多数其他民事案件(选举案件除外)之前得到快速解决。任何与这些程序冲突的现有法律将不适用。
Section § 1770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何对委员会就《公共事业法典》某些条款所作的决定提出异议或进行审查。如果您对委员会的决定不满意,您有30天时间请求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审查其合法性。这项请求被称为复审令状,上诉法院不会受理。您必须亲自或通过委员会办公室将申请书送达委员会执行董事。委员会的决定在邮寄给相关方时,即被正式视为已作出。此外,如果本法与其他相关规定不冲突,则可一并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