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756

Explanation
如果您对加利福尼亚州公用事业委员会(PUC)的决定不满意,可以在30天内向法院提出异议,这30天从复审申请被驳回或复审决定作出之日起算,或者如果未作出复审决定,则从申请获得批准后120天起算。这种异议必须通过向上诉法院或最高法院申请复审令状的方式进行。 申请书必须送达委员会的执行董事和总法律顾问。决定的时间界定遵循法典另一部分的具体定义。 您的案件通常会在您居住的司法区审理;如果是企业,则在其在加利福尼亚州的主要营业地所在的司法区审理。经请求,多个相关案件可以移送至一个上诉区。对于水务公司,除非涉及投诉或执法问题,否则申请必须提交给最高法院。 对于电信公司在1998年底之前提交的合并申请所作出的决定,不适用相同的复审规则,必须遵循1998年12月生效的法律。

Section § 1756.2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委员会作为一方参与在最高法院或上诉法院审查其命令或决定的法律程序。基本上,这意味着委员会可以在上诉期间提出论点和信息以支持其行动。

Section § 1757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加州公共事业委员会所做某些决定的法院审查限制。当法院审查一项决定时,它不接受新证据,而是核查全部记录,以确定委员会是否在其权限范围内行事、是否遵守法律、其决定是否有调查结果支持,以及是否使用了实质性证据。此外,它还确保该决定并非通过欺诈或不当行为获得,且不侵犯宪法权利。它不允许法院从头开始重新评估案件。最后,这些审查标准不适用于与水务公司费率或许可相关的决定。

(a)CA 公用事业 Code § 1757(a) 法院审查时,不得引入新的或额外的证据。在申诉或强制执行程序中,或在针对特定当事方的具体适用费率制定或许可决定中,法院的审查范围不得超出以下方面,即根据委员会认证的全部记录,确定是否发生以下任何情况:
(1)CA 公用事业 Code § 1757(a)(1) 委员会行为越权或超出其管辖范围。
(2)CA 公用事业 Code § 1757(a)(2) 委员会未按法律要求的方式行事。
(3)CA 公用事业 Code § 1757(a)(3) 委员会的决定没有调查结果的支持。
(4)CA 公用事业 Code § 1757(a)(4) 委员会决定中的调查结果,根据全部记录,没有实质性证据的支持。
(5)CA 公用事业 Code § 1757(a)(5) 委员会的命令或决定系通过欺诈取得,或属于滥用自由裁量权。
(6)CA 公用事业 Code § 1757(a)(6) 委员会的命令或决定侵犯了请愿人根据《美国宪法》或《加利福尼亚州宪法》享有的任何权利。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757(b) 本节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允许法院进行重新审理(trial de novo)、采纳《加利福尼亚州法院规则》规定以外的证据,或对证据行使其独立判断权。
(c)CA 公用事业 Code § 1757(c) 尽管有 (a) 款规定,本节中的审查标准不适用于仅针对水务公司的具体适用费率制定或许可决定。

Section § 1757.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法院如何审查委员会在不受其他审查标准约束的程序中做出的决定。法院只能检查委员会是否滥用权力、未遵守法律、越权行事、基于无支持的调查结果做出决定、受到欺诈影响或侵犯了宪法权利。对于水务公司,审查旨在确保委员会在其权限范围内行事并尊重宪法权利。法院不能考虑新证据或重新评估委员会已审查的事实。

(a)CA 公用事业 Code § 1757.1(a) 除受第1757条规定的审查标准约束的程序外,在任何其他程序中,法院的审查范围不得超出根据委员会认证的全部记录,确定是否发生以下任何情况:
(1)CA 公用事业 Code § 1757.1(a)(1) 委员会的命令或决定滥用自由裁量权。
(2)CA 公用事业 Code § 1757.1(a)(2) 委员会未按法律要求的方式进行。
(3)CA 公用事业 Code § 1757.1(a)(3) 委员会超越其权力或管辖范围行事,或无权行事。
(4)CA 公用事业 Code § 1757.1(a)(4) 委员会的决定未得到调查结果的支持。
(5)CA 公用事业 Code § 1757.1(a)(5) 命令或决定通过欺诈取得。
(6)CA 公用事业 Code § 1757.1(a)(6) 委员会的命令或决定侵犯了请愿人根据美国宪法或加利福尼亚州宪法享有的任何权利。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757.1(b) 在审查仅涉及水务公司的决定时,审查范围不得超出确定委员会是否正当行使其权力,包括确定受审查的命令或决定是否侵犯了请愿人根据美国宪法或本州宪法享有的任何权利。
(c)CA 公用事业 Code § 1757.1(c) 法院审查时不得引入新的或额外的证据。委员会对事实调查结果的认定和结论应为最终决定,除本条规定外,不得进行审查。事实问题应包括最终事实以及委员会关于合理性和歧视的认定和结论。

Section § 1758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谁可以参与复审加州公共事业委员会(PUC)所作决定的法律程序。委员会和任何相关方都可以参与复审过程。加州最高法院或上诉法院将决定是维持还是推翻委员会的决定。 《民事诉讼法典》中与复审令相关的规定,如果与本法律的这一部分不冲突,则适用于这些案件。该法律还允许最高法院复审上诉法院关于委员会命令的决定。 此外,当一方声称上诉法院不当地对水务公司决定行使了管辖权(而上诉法院通常不应处理此类决定)时,最高法院必须优先处理任何此类请愿书。

Section § 175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加州,只有州最高法院和上诉法院才能审查或推翻公共事业委员会的决定。下级法院无权干预或质疑这些决定。但是,在适用情况下,最高法院和上诉法院可以通过一种称为“传讯令状”(writ of mandamus)的法律命令,要求委员会执行某些行动。

Section § 176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声称某项命令或决定侵犯了他们根据美国宪法或加利福尼亚州宪法享有的权利,并因此提出质疑,那么最高法院或上诉法院将独立审查该案件。法院不会仅仅接受相关委员会的调查结果,而是会对法律和事实问题作出自己的判断。

Section § 17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委员会的命令或决定何时可以被暂停或中止。简单来说,只有根据本法律和法院规则的规定,才能暂停委员会的行动。但是,你不能暂停或阻止那些涉及增加或减少费率或改变费率分类的命令。

(a)CA 公用事业 Code § 1761(a) 委员会的任何命令或决定的暂缓执行或中止,仅应依照本条和法院规则准予。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761(b) 委员会的任何命令或决定均可被发布暂缓执行,但增加或减少费率或改变费率分类的命令或决定除外。

Section § 1762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想暂停委员会的决定,他们通常需要提前至少五天发出通知并经过听证会。法院必须证明,如果该决定不暂停,将会造成严重损害。

如果需要快速临时暂停,例如申请人可能面临严重损害时,法院可以发布临时暂停令。但是,这不适用于有关费率变更的决定。临时暂停令将一直有效,直到进行全面的听证会,法院会尽快安排该听证会。

(a)CA 公用事业 Code § 1762(a) 除本节另有规定外,最高法院或上诉法院不得作出暂缓执行或中止执行委员会命令或决定的命令,除非提前五天通知并经听证。如果委员会的命令或决定被暂缓执行或中止执行,中止执行命令应包含一项具体认定,该认定应基于提交给法院并经引用确认的证据。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762(b) 根据(a)款作出的具体认定应证明否则将给申请人造成重大或不可弥补的损害,并具体说明损害的性质。
(c)CA 公用事业 Code § 1762(c) 最高法院或上诉法院可以在对暂缓执行申请进行必要的听证和裁定之前随时准予临时暂缓执行委员会的命令或决定,但授权增加或减少费率或改变费率分类的命令或决定除外,如果法院认为,除非准予临时暂缓执行,否则将给申请人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或损害。临时暂缓执行仅在对暂缓执行申请进行听证并作出裁定之前有效,该听证需经通知后进行。暂缓执行申请的听证应优先处理,并在通知期满后最早的实际可行日期安排听证。

Section § 1763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希望最高法院或上诉法院临时叫停某项行动,他们需要用详细的事实证明,在正常听证会举行之前,他们将遭受立即且严重的损害。这是为了确保其紧迫性和必要性。

任何临时叫停行动的命令都必须注明签发时间,并应记录在案,说明情况为何被认为是紧急且不可逆转的,以及为何在没有正常听证的情况下获得批准。这些命令是临时的,持续时间不超过10天,除非因正当理由延长,且延长理由也必须记录在案。

如果在未通知对方的情况下签发临时命令,法院应尽快安排听证会。在这次听证会上,获得临时命令的人必须继续提出中止令的请求。如果他们未能这样做,法院将取消该临时命令。

(a)CA 公用事业 Code § 1763(a) 最高法院或上诉法院不得准予临时中止令,除非经核实申请书所示具体事实明确表明,在送达通知并就中止令动议举行听证之前,申请人将遭受立即且不可弥补的损害、损失或伤害,依照本条规定。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763(b) 每一份临时中止令均应注明签发日期和时间,并应立即提交书记官办公室并登记备案;应当界定损害并说明其为何看似不可弥补以及为何在未通知的情况下签发该命令;并且根据其条款,应当在法院确定的、自登记之日起不超过10天的时间内失效,除非在该确定的时间内,该命令因所示正当理由而延长相同期限,且延长理由已登记备案。
(c)CA 公用事业 Code § 1763(c) 如果在未通知的情况下签发临时中止令,中止令的签发事宜应当安排在最早可能的时间进行听证,当进行听证时,获得临时中止令的一方应当继续进行中止令的申请。如果该方未如此进行,法院应当解除该临时中止令。

Section § 1764

Explanation
如果法院暂缓执行公用事业委员会的命令,该暂缓执行只有在提供保证金后才能生效。这份保证金旨在弥补因延迟执行命令而造成的任何损害,以及在原决定最终得到维持的情况下,公司或个人可能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

Section § 1766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最高法院和任何上诉法院都不能停止或暂停委员会改变费率或费率分类的命令。如果此类命令被法院推翻,该问题将发回委员会,由其根据法院的决定采取进一步行动。委员会不能发放退款,并且其随后命令的任何费率变更必须只适用于未来,而不是过去。

(a)CA 公用事业 Code § 1766(a) 在任何情况下,最高法院或上诉法院均不得暂缓或中止委员会授权增加或减少费率或改变任何费率分类的任何命令或决定。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766(b) 如果委员会授权增加或减少费率或改变任何费率分类的命令或决定被最高法院或上诉法院撤销,该事项应发回委员会,由其采取与法院命令一致的进一步行动。委员会在采取此进一步行动时,不得授权退款,且委员会命令的任何具有增加或减少费率效果的救济应仅具有前瞻性。

Section § 176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涉及加利福尼亚州或委员会且与本法典部分相关,或涉及委员会作出的任何命令或决定的法律案件,应优先于其他民事案件处理,但选举相关案件除外。如果委员会的律师介入案件,也应给予同样的优先权。

本部分项下的所有诉讼和程序,以及委员会或加利福尼亚州人民作为当事方且涉及本部分项下任何问题或委员会任何命令或决定的所有诉讼或程序,应优先于所有其他民事事务(选举案件除外)进行审理和裁决,无论其在日程表上的位置如何。委员会律师在被允许介入的任何诉讼或程序中提出申请时,应给予同样的优先权。

Section § 1768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当有人希望对委员会就水资源部的特定财务责任(特别是与收入、债券或电力费用相关的责任)所作的命令或决定提出质疑时,进行司法审查的程序。

如果有人不同意某项决定,他们可以在复审申请被驳回或复审决定作出后30天内,请求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进行审查。上诉法院不能审查这些案件。通知必须发送给委员会的主要官员。

这些程序旨在优先处理这些案件,使其在大多数其他民事案件(选举案件除外)之前得到快速解决。任何与这些程序冲突的现有法律将不适用。

以下程序适用于对委员会解释、执行或适用2001-02年第一次特别会议第4章法规的命令或决定的司法审查,该命令或决定 (1) 与水资源部收入要求的确定或实施,或与为收回这些收入要求而设立或实施的债券或电力费用有关,或 (2) 经水资源部单独认定,为维持根据《水法》第27部(第80000条起)发行的水资源部任何债券或票据的信用评级,或为使水资源部履行其根据该部对任何债券或票据的义务,对委员会的命令或决定进行快速审查是必要或可取的:
(a)CA 公用事业 Code § 1768(a) 委员会发出驳回复审申请的命令或决定后30天内,或者,如果申请获得批准,则在委员会发出复审决定后30天内,任何受害方均可向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申请复审令状,以确定原命令或决定或复审命令或决定的合法性。如果令状发出,应在法院命令指定的时间和地点予以送达,并应指示委员会在指定时间内将案件记录提交法院。委员会解释、执行或适用2001-02年第一次特别会议第4章法规的任何命令均不得提交上诉法院审查。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768(b) 复审申请书应亲自送达或通过在委员会办公室送达的方式送达委员会执行董事和总法律顾问。
(c)CA 公用事业 Code § 1768(c) 就本条而言,决定的发布或申请的批准应解释为在发布之日发生,如第1731条 (b) 款 (4) 项所定义。
(d)CA 公用事业 Code § 1768(d) 本条项下的所有诉讼和程序,以及委员会或加利福尼亚州人民作为当事方,且在本条项下或根据本条或涉及本条项下委员会任何命令或决定而产生任何问题的所有诉讼或程序,应优先于所有其他民事事务(选举案件除外)进行审理和裁决,无论其在日程表上的位置如何。
(e)CA 公用事业 Code § 1768(e) 本条的规定适用于本条项下的诉讼,但以不与本条冲突为限。

Section § 177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何对委员会就《公共事业法典》某些条款所作的决定提出异议或进行审查。如果您对委员会的决定不满意,您有30天时间请求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审查其合法性。这项请求被称为复审令状,上诉法院不会受理。您必须亲自或通过委员会办公室将申请书送达委员会执行董事。委员会的决定在邮寄给相关方时,即被正式视为已作出。此外,如果本法与其他相关规定不冲突,则可一并适用。

下列程序应适用于对委员会在解释、实施或适用第1部第1编第4章第5.7条(自第849条起)规定时的命令或决定的司法审查:
(a)CA 公用事业 Code § 1770(a) 在委员会发出驳回复审申请的命令或决定后30天内,或者如果申请获得批准,在委员会发出复审决定后30天内,受害方可向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申请复审令状,以确定原命令或决定或复审命令或决定的合法性。如果令状发出,应在法院命令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可予返还,并应指示委员会在指定时间内将案件记录提交法院。委员会解释、实施或适用第1部第1编第4章第5.7条(自第849条起)规定的任何命令均不得在上诉法院进行审查。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770(b) 复审申请书应亲自送达或通过委员会办公室送达委员会执行董事。
(c)CA 公用事业 Code § 1770(c) 就本条而言,决定的发布或申请的批准应解释为在委员会将决定或批准邮寄给诉讼或程序当事方之日发生。
(d)CA 公用事业 Code § 1770(d) 在规定不冲突的范围内,本条的规定应适用于本节下的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