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6641

Explanation

本条法律规定,区有权征收税款,以支持其活动并履行其财政责任。

区可以征收或促使征收税款,以维持其运营和履行其义务。

Section § 1664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地区征收一种特别税,这种税必须在该地区内对所有纳税人或所有不动产统一征收。然而,未开发的地产(即“未改良地产”)可以按低于已开发的地产(即“已改良地产”)的税率征税。

地区可以依照《政府法典》第五编第一部第一部分第一章第3.5条(自第50075条开始)征收特别税。该特别税应统一适用于该地区内的所有纳税人或所有不动产,但未改良地产可以按低于已改良地产的税率征税。

Section § 16642

Explanation

如果你将农产品或作物储存在该区的边界内,该区不能对其征税。

储存于该区外部边界内的农产品和作物,不受该区征税。

Section § 1664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每年董事会必须征收足够的税款,以支付债券的年利息、任何在下一年到期的债券本金,以及为下一个财政年度的偿债基金供款。但是,如果公用事业有足够的盈余收益,或区普通基金中拨出的资金足以支付这些费用,那么就不需要为此目的征税。

董事会应每年征收并收取足够的税款,以 (a) 支付债券的年利息,(b) 支付在下一年度到期的部分本金,以及 (c) 为下一个财政年度的偿债基金付款提供资金。
当任何财政年度为公用事业或公用事业工程发行的债券的利息和偿债基金付款可以从该公用事业的盈余收益中支付,或从此前已拨付并转入公用事业偿债基金的区普通基金中的款项中支付时,不得为此目的征税。

Section § 16644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区没有足够的资金来偿还债务或资助其项目,该区的董事会必须或可以征税来弥补这些开支。

Section § 1664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要求董事会解释税收的必要性,并通过正式法令确定需要征收的税款金额。

Section § 16646

Explanation
董事会可以通过符合普通法的条例来制定规则。这些规则将决定区内财产税如何评估、更正和均衡。

Section § 1664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董事会通过对拖欠税款的财产所有者提起诉讼,来征收拖欠的税款,以及相关的罚款、利息和费用。这些法律行动是以该区(即负责征收税款的机构)的名义进行的。

Section § 1664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区域的董事会使用县级税收评估作为其自身区域征税的依据。为此,董事会必须通过一项法令正式决定,然后将该决定的经认证版本发送给区域所在地的县级审计员。

Section § 1664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区董事会选择让地方县级官员处理税收事宜,那么这项决定只适用于在其决定经认证的副本提交后,下一个2月1日之后征收的税款。地方评估员和税务员将负责评估和征收,直到董事会通过新的法令决定以不同方式处理。任何新的决定也将在该法令的经认证副本提交给相关县审计员后,下一个2月1日之后生效。

根据第16648条作出的选择,对经认证的副本提交之日后的下一个2月1日之后征收和评估的所有税款生效。此后,所有评估和税款征收应由该区所在县的评估员或税务员进行,直到董事会通过法令另行选择。当董事会另行选择时,该法令的经认证副本应提交给该区所在县的审计员,并且对在经认证的副本提交之日后的下一个2月1日之后征收和评估的所有税款生效。

Section § 16650

Explanation
每年八月的第二个星期一之前,县审计员需要向委员会提交一份书面报告。这份报告必须显示该区域内所有财产的总价值,该价值是根据当年县的评估簿确定的,并且这些评估簿已经由监事会调整和确认。

Section § 166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如果一个董事会决定使用县级财产评估来征税,他们必须在每年9月1日之前设定税率。税率应基于县评估记录中列出的财产总价值。税率必须足够高,以达到董事会的财务目标。这个过程合法地确立了财产评估和税款征收。

如果董事会选择利用县级评估,它应在9月1日之前确定税率,指定每一百美元 (100) 的税额(以美分计),并以从县或多个县的均衡评估名册中确定的财产价值为基础。税率应足以筹集董事会先前确定的金额。董事会的这些行为构成对财产的有效评估和对所确定税款的有效征收。

Section § 16652

Explanation
一旦董事会确定了税率,他们必须迅速将此信息发送给该区所在的每个县的县审计员。

Section § 16653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县审计员计算并记录在一个区域内列出并评估的财产的区域税。他们必须使用由区域董事会设定的税率以及评估名册中的评估财产价值。

县审计员应计算并将在评估名册中列举并评估为在该区域内的财产的区域税,使用由董事会确定的征收税率以及评估名册中查明的评估价值,录入评估名册。

Section § 1665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某些税款,特别是第16648条至第16653条中提及的税款,应与县税以相同方式同时征收。一旦这些税款征收完毕,剩余金额必须交给该区的司库。这一过程遵循适用于其他税款结算的相同规则和罚则。

根据第16648条至第16653条(含)征收的税款,应与县税同时并以相同方式征收。征收后,本条规定的净额应支付给该区的司库,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税款结算的一般要求和罚则。

Section § 16655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加州的县审计员和税务征收员每年向监事会报告因履行本条相关职责而产生的额外费用。监事会随后从该区的税款中扣除这些费用,并将其转入县工资基金。但是,向该区收取的金额不得超过所收税款总额的 0.5%。

各县审计员和税务征收员应每年向其所在县的监事会提交分项报表,显示因履行本条规定的职责而给其办公室造成的额外开支。在提交此类报表后,监事会应通过其会议记录中的一项命令,从该区在税务征收员手中的税款中扣除此类开支,并将扣除的金额转入县工资基金。任何县以此方式收取或扣除的金额不得超过所收税款的 1% 的一半。

Section § 16656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县监事在认为有必要时,为县级办公室雇用额外人员,以履行本条规定的职责。

Section § 16657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使用县级税收评估的区域内的房产,因未缴税款而被出售后又被赎回,县财务主管必须将赎回款项分配并支付给该区域。该区域获得的份额,将根据其在原始税单中应得的税款占总税款的比例来确定。

Section § 16658

Explanation

本节说明区域税如何作为留置权附着在财产上。如果财产在第一期税款到期之前已出售给真正的买家,或者已对该财产设立了有效的留置权,那么该留置权将不适用于该财产。相反,税务责任将转移到非担保税册上进行征收。区域税的征收方式与县税留置权的征收方式相同。

区域税是对其征收的财产的留置权,但如果,在证明费用出现在名册上的房地产税第一期付款日期之前的一年内,任何本应附有此类留置权的不动产已转让或转让给善意有偿购买者,或者已设立善意有偿抵押权人的留置权并附着于其上,则本条原本应施加的留置权不应附着于该不动产,且与该财产相关的此类费用应转入非担保税册进行征收。区域税的征收执行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县税留置权的相同方式和手段进行。

Section § 16659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讨论了当一个区内的财产因未缴税款而被出售时会发生什么。如果该区没有使用县级评估程序,并且税收征收员因未缴区税而出售该财产,那么该财产将归该区所有。该财产随后可以被赎回,或者像因未缴县税而被出售给州的财产一样进行处理。

Section § 1666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财产因支付税款或评估费而被出售时,除非税法中的其他条款已规定了该出售和资金的管理方式,否则出售所得款项应按照特定的政府规定进行处理和分配。

尽管本章有任何相反规定,在因税款或评估费而出售财产的情况下,除非该出售的进行和资金的核算已按照《税收和税务法典》第1部(第101条起)的规定执行,所有收益应按照《政府法典》第5编第2部第1章第4节第12条(第53925条起)的规定进行核算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