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设立选举
Section § 15761
这项法律规定,特别选举必须由各县监事会通过一项法令来组织。该法令必须说明举行选举的原因、时间、投票区域的划分、投票地点(投票站),以及每个地点的选举负责人。选举日期必须安排在法令公布后至少 74 天。
Section § 15762
Section § 15762.1
这项法律规定,在宣布举行区域组建选举后的五天内,立法机构必须通过挂号信向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的执行官发送一份书面通知。这份通知会包含拟议区域的详细信息。
接着,执行官有五天时间准备一份关于拟议区域组建的公正分析报告,其中必须包含其边界信息。该分析报告不得超过500字。
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随后还有五天时间审查、批准或修改这份分析报告,然后再将其转交给负责举行选举的官员。
Section § 15762.2
Section § 15762.3
本法律条文解释了在加利福尼亚州,如果就拟议的区划设立提交给选举官员的赞成或反对意见不止一份时会发生什么。如果发生这种情况,官员将从每一方选择一份意见进行印刷并分发给选民。选择过程会按特定顺序优先考虑意见:首先是监事会或其授权成员的意见;其次是个人选民或真正的公民团体的意见。
Section § 15762.4
这项法律要求负责选举的官员为任何关于设立新区划的提案准备一份选票小册子。该小册子必须在选举前至少10天邮寄给每位选民。它应包括提案的全文、地方机构的公正分析、支持设立的论据以及反对设立的论据。根据选举法,这份小册子被视为官方文件。
Section § 15763
Section § 15764
本法律条文解释了在选举中,关于组建公用事业区的提案如何在选票上呈现。具体来说,选民将被问及是否希望根据《公用事业法典》设立某个公用事业区。选票上将设有“是”或“否”的选项供选民对该提案进行投票。
Section § 15765
这项法律要求在举行选举的每个县,监事会主席必须在选举结果宣布后的五天内制作一份证明书。这份证明书必须准确描述选举提案,确认其已提交给选民,并说明选举结果。这份证明书必须制作成两份。然后,这两份副本必须及时送交到拟议区域大部分人口所在县的监事会,或该监事会的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