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57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特别选举必须由各县监事会通过一项法令来组织。该法令必须说明举行选举的原因、时间、投票区域的划分、投票地点(投票站),以及每个地点的选举负责人。选举日期必须安排在法令公布后至少 74 天。

特别选举应由各县监事会通过法令召集。该法令应明确规定选举的目的和时间,设立选举区,并指定每个选区的投票站和选举工作人员的姓名。选举应在法令公布完成后的不少于 74 天的下一个确定的选举日期举行。

Section § 15762

Explanation
当非建制区域举行选举时,公告必须按照特定规定发布。如果当地没有报纸,通知应刊登在县内其他地方的报纸上,该报纸最有可能让选民知晓。此外,选举通知必须在选举前至少10天,在每个投票区域的至少两个公共场所显眼地张贴。

Section § 1576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宣布举行区域组建选举后的五天内,立法机构必须通过挂号信向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的执行官发送一份书面通知。这份通知会包含拟议区域的详细信息。

接着,执行官有五天时间准备一份关于拟议区域组建的公正分析报告,其中必须包含其边界信息。该分析报告不得超过500字。

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随后还有五天时间审查、批准或修改这份分析报告,然后再将其转交给负责举行选举的官员。

在区域组建选举宣布举行后五日内,宣布举行该选举的立法机构应通过挂号信函,向拟议区域的领土或其主要部分所在县或主要县的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的执行官送交一份关于选举宣布的书面通知。该书面通知应包括拟议区域的名称和描述,并可以采用立法机构通过的、宣布举行区域组建选举的决议的核证副本形式。
执行官在收到区域组建选举已宣布举行的通知后五日内,应向委员会提交一份关于拟议区域组建的公正分析报告,以供其批准或修改。
该公正分析报告的篇幅不得超过500字,并应包括对拟组建区域边界的详细描述。
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在收到执行官的分析报告后五日内,应批准或修改该分析报告,并将其提交给负责举行区域组建选举的官员。

Section § 15762.2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县监事会、某些经授权的监事会成员、合格选民或公民团体可以提交书面意见,支持或反对设立新区域。这些意见书的字数上限为300字,并且必须在区域设立选举举行前至少54天提交。

Section § 15762.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了在加利福尼亚州,如果就拟议的区划设立提交给选举官员的赞成或反对意见不止一份时会发生什么。如果发生这种情况,官员将从每一方选择一份意见进行印刷并分发给选民。选择过程会按特定顺序优先考虑意见:首先是监事会或其授权成员的意见;其次是个人选民或真正的公民团体的意见。

如果在规定时间内,就拟议的区划设立提交给选举官员的赞成或反对意见不止一份,则该选举官员应选择其中一份意见进行印刷并分发给选民。
在选择意见时,选举官员应按以下顺序优先考虑以下各方的意见:
(a)CA 公用事业 Code § 15762.3(a) 监事会或经监事会授权的任何一名或多名成员。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5762.3(b) 个人选民或真正的公民协会,或此类选民和协会的组合。

Section § 15762.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负责选举的官员为任何关于设立新区划的提案准备一份选票小册子。该小册子必须在选举前至少10天邮寄给每位选民。它应包括提案的全文、地方机构的公正分析、支持设立的论据以及反对设立的论据。根据选举法,这份小册子被视为官方文件。

负责举行选举的官员应负责印刷并邮寄一份关于将要投票的区划设立提案的选票小册子,给每一位有权就区划设立问题投票的选民。
选票小册子应按规定顺序包含以下内容:
(a)CA 公用事业 Code § 15762.4(a) 提案的完整文本。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5762.4(b) 由地方机构设立委员会准备的提案公正分析。
(c)CA 公用事业 Code § 15762.4(c) 支持拟议区划设立的论据。
(d)CA 公用事业 Code § 15762.4(d) 反对拟议区划设立的论据。
选举官员应在选举日期前至少10天,将选票小册子邮寄给每一位有权在区划设立选举中投票的选民。根据《选举法》第13303条的含义,该选票小册子属于“官方事项”。

Section § 1576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监事会应如何处理选举。它规定,在选举的举行方式、计票方式和结果公布方式上,监事会必须遵循普通选举法的程序。对于所有其他事项,他们必须遵循该县特别选举的规定。

Section § 1576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了在选举中,关于组建公用事业区的提案如何在选票上呈现。具体来说,选民将被问及是否希望根据《公用事业法典》设立某个公用事业区。选票上将设有“是”或“否”的选项供选民对该提案进行投票。

提交选举的提案应在选票上大致表述如下:
“________公用事业区(命名)是否应根据《公用事业法典》第7编组建。
是 
否 
☐”

Section § 157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在举行选举的每个县,监事会主席必须在选举结果宣布后的五天内制作一份证明书。这份证明书必须准确描述选举提案,确认其已提交给选民,并说明选举结果。这份证明书必须制作成两份。然后,这两份副本必须及时送交到拟议区域大部分人口所在县的监事会,或该监事会的书记员。

在选举结果宣布后,以及在需要时发出命令后五日内,举行选举的每个县的监事会主席应当制作并签署一份证明书,由其作为该官员签署并加盖县印章认证,载明提交给选民的提案、该提交的事实以及如此宣布的选举结果。该证明书应当一式两份制作并签署,并应当毫不迟延地将一式两份交付给拟议区域或其大部分人口所在县的监事会,或该监事会的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