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573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当请愿书提交给县监事会时,他们必须确定举行听证会的日期。该听证会应在通知最后一次公开宣布后的15天内举行。

Section § 15732

Explanation
监事会在收到请愿书后,必须在10天内公布请愿书,并宣布何时何地将讨论该请愿书。

Section § 1573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条款允许听证会根据需要多次延期,但这些延期的总时长不能超过两周。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所有必要的事实都能被查明。

Section § 15734

Explanation
如果请愿书有足够的有效签名,那么其内容、标题或通知形式上的任何错误都不会使整个过程失效。

Section § 1573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当涉及非建制领土事务时,公共通知应如何发布。如果该地区有当地报纸,通知应在该报纸上刊登。如果没有,则应在县内其他可能被该地区居民阅读的报纸上刊登,以确保信息传达给当地选民。

通知的发布应根据《政府法典》第6062条,在非建制领土相应单位内印刷、出版和发行的普遍发行报纸上进行;如果该领土内没有此类报纸印刷、出版和发行,则应在县内其他地方印刷和出版的、被认为最有可能向该领土选民发出通知的报纸上进行。

Section § 15736

Explanation

如果召开关于设立新区域的听证会,该区域内的业主可以要求将他们的财产从该区域中移除。他们需要在听证会前向监事会提交请愿书。如果监事会认为将该财产纳入该区域不会带来太多好处,他们就可以将其从拟议区域中移除。监事会还可以调整区域的边界,使其更合适。

在听证会或在此之前的任何时间,拟议区域内的任何应税财产所有人均可向监事会提交请愿书,请求将请愿书中描述的财产从拟议区域中排除。如果监事会在听证后发现所述财产不会因其被纳入该区域而获得实质性利益,则可以排除该财产。在听证会上,监事会应对其认为合适的拟议边界进行修改,并应界定和确立边界。

Section § 1573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拥有请愿书中提及的区域旁边土地的人,申请将其土地加入到拟议的区域中。董事会在审查该申请后,将决定其土地是否可以被纳入。

Section § 15738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委员会在听证会上必须遵循的程序,以确定一份成立区域的申请书是否符合法律要求。委员会会检查通知是否已正确发布,并听取所有相关证词。如果委员会认定拟议的区域是经济且可行的,他们将安排一次选举来决定是否应设立该区域。如果被认为不经济或不可行,该申请书可能会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