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6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本州的铁路公司在会让线侧线上的每个脱轨器道岔或装置附近安装一个标志。该标志必须放置在装置 100 英尺范围内。它可以是一块五英尺高、10 英寸宽的板,也可以是两部分组成的标志,包括一个立柱和一块至少两英尺三英寸长、七英寸宽的横板。“derail”字样必须以大号黑色字母漆写在白色背景上。公共事业委员会负责执行这项规定。

除第 7602 条另有规定外,在本州运营的每家铁路普通承运人应在所谓的会让线侧线上维护一个标志牌,该标志牌应与每个脱轨器道岔或其他脱轨装置相关联,无论该脱轨器是在其所在位置操作还是远程操作。该标志牌应放置在脱轨器 100 英尺范围内,并应采用以下两种形式之一建造,即:五英尺高、10 英寸宽的板,或由两部分构成的标志,其中一部分是立柱,另一部分是横板,立柱应有足够的高度,以便在其顶部牢固地固定横板,横板的长度不得少于两英尺三英寸,宽度不得少于七英寸,并以这样的方式放置,即横板的上侧距离轨枕不得少于四英尺。该板上应以白色背景上的大号黑色字母漆写“derail”字样。
委员会应执行本节规定。

Section § 7602

Explanation
本节阐明,个人使用的私人轨道、侧线或支线通常不受第7601条的管辖。但是,如果这些轨道与公共承运人的线路定期连接使用,则第7601条适用。此外,如果轨道的物理条件不允许,第7601条也不适用于设置告示牌。

Section § 76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公司或负责人违反了关于脱轨道岔或装置处告示牌的某些规定,他们可能被控犯有轻罪。此类违法行为的罚款金额为25美元至500美元。每次未能安装或维护所需告示牌的行为都算作一项单独的违法行为。

Section § 76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火车在公共铁路道口鸣响警示装置,如铃或喇叭,并遵循联邦指导方针,但在指定的安静区内不允许鸣响。然而,在紧急情况下可以使用这些声音信号。如果铁路公司未能遵守这些规定,每次违规将面临2,500美元的罚款,由州地区检察官处理。该公司还需对因不遵守这些规定而造成的任何损害负责。

(a)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7604(a)
(1)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7604(a)(1) 除第 (3) 款另有规定外,在任何公共道口,应根据《联邦法规法典》第49卷第222.21条的规定鸣响铃、警报器、喇叭、汽笛或类似的可听警示装置。
(2)CA 公用事业 Code § 7604(a)(2) 除第 (3) 款另有规定外,对于所有不受《联邦法规法典》第49卷第222部分B分部(自第222.21条起)要求约束的铁路道口,应根据第 (1) 款的规定鸣响铃、警报器、喇叭、汽笛或类似的可听警示装置。
(3)CA 公用事业 Code § 7604(a)(3) 在根据《联邦法规法典》第49卷第222部分C分部(自第222.33条起)设立的安静区内,不得鸣响铃、警报器、喇叭、汽笛或类似的可听警示装置。
(4)CA 公用事业 Code § 7604(a)(4) 本条不限制在紧急情况或《联邦法规法典》第49卷第222.23条授权的其他情况下使用铃、警报器、喇叭、汽笛或类似的可听警示装置。
(b)CA 公用事业 Code § 7604(b) 任何违反本条规定的铁路公司,每次违规将处以两千五百美元($2,500)的罚款。该罚款可由适当县的地区检察官提起诉讼追回,供州使用。当不遵守本条规定时,该公司还应对任何人因其机车、列车或车厢造成的全部损害承担责任。

Section § 76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所有铁路公司使用的蒸汽机车都必须配备自动鸣钟装置。该装置应能从机车驾驶室的任一侧操作,并且一旦启动,必须持续鸣响。如果铁路公司不遵守规定,每次违规行为可能被处以100美元至1,000美元的罚款。

在本州内使用蒸汽机车运营任何铁路线的每一铁路公司,或其接管人或承租人,应当为其所有用于或将用于在铁路上牵引或推动列车的蒸汽机车配备鸣钟装置或设备。该装置或设备一旦启动,将自动鸣响并持续鸣响机车铃,且其构造应使其可从机车驾驶室的任一侧或两侧启动。
任何在本州内使用蒸汽机车运营任何铁路线的铁路公司、其接管人或承租人,违反本条规定的,每次违法行为将被处以不少于一百美元 ($100) 但不超过一千美元 ($1,000) 的罚款。

Section § 76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所有在加州用于载客或运货的蒸汽机车,都必须配备一种特定类型的水位计,称为“实心水位计”。该水位计必须至少七英寸长、一又四分之一英寸宽、八分之五英寸厚,以便锅炉中的水位能够从机车驾驶室两侧清晰可见,且无需使用反射镜。

如果个人或公司运营的蒸汽机车没有配备这种要求的水位计,则构成轻罪。

在本州铁路上使用的、载客或运货营利的每一台蒸汽机车,均应配备一个或多个称为“实心水位计”类型的水位计,该水位计为一块实心玻璃,其背面有开放式凹槽,这些凹槽将使机车锅炉中水位的升降无需使用反射镜即可从驾驶室两侧清晰可见。该玻璃的长度不得小于七英寸,宽度不得小于一又四分之一英寸,厚度不得小于八分之五英寸。
任何个人、商号或公司,运营未配备本节所述的一个或多个水位计的此类蒸汽机车,即犯有轻罪。

Section § 76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铁路公司在机车上安装前照灯,这些前照灯必须提供足够的光线,以便工程师在夜间以每小时30英里或更高的速度行驶时,能够清晰地看到至少800英尺外一个与人大小相当的黑暗物体。此规定不适用于仅用于调车、白天运营、往返维修车间,或委员会认为此类照明对安全并非必要的短线和地方线上的机车。

如果铁路公司未能遵守,每次违规可被处以100至1000美元的罚款。罚款通过总检察长或地区检察官以州名义提起的诉讼来执行。

在本州运营任何铁路线的每一铁路公司,或其接管人或承租人,应当为其用于在铁路上运输列车的所有机车配备电动或其他前照灯,该前照灯能够投射足够的光线,使机车工程师能够在黑暗、晴朗的夜晚,当其列车以不低于每小时30英里的速度运行时,清晰地观察到距离不小于800英尺处一个普通人大小的黑暗物体。
本条不适用于经常用于调车或调列的机车,或仅在日出和日落之间使用的机车,或在接到维修指令后往返维修车间的机车,也不适用于在短线或地方线上使用的机车,如果委员会认为本条要求的前照灯对于维护公共安全并非必要的。
任何违反本条的铁路公司,或其接管人或承租人,应对本州承担每次违法行为不低于一百美元 ($100) 且不高于一千美元 ($1,000) 的罚款。应当在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以追缴罚款,诉讼以加利福尼亚州人民的名义,由总检察长或铁路运营所在或经过的任何县的地区检察官提起。

Section § 7608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在本州内运营的每辆列车或轻型机车都必须配备一个急救箱。急救箱必须包含使用说明,并且其内容物必须获得公共事业委员会的批准。如果急救箱被使用,负责的列车员工必须报告。不遵守这项法律可能会导致罚款,但公司有最多三天的时间来更换已使用的物品,而不会受到处罚。

Section § 76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在加州运营的每家铁路公司,为其所有守车、机车和发动机配备急救箱。这些急救箱旨在尽快为乘客、员工或任何受伤人员提供立即的医疗或外科援助。

Section § 76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负责客运列车、守车、机车或发动机的铁路雇员或其接管人,如果紧急急救箱已被使用或丢失,应尽快以书面形式报告。他们必须将此报告发送给铁路公司或接管人指定负责处理此类报告的办事处或人员。

Section § 76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人,包括铁路公司的雇员和接管人,都不得擅自移走或使用紧急急救箱,除非是为了给受伤的人提供急救。如果有人出于其他任何原因使用急救箱,他们就犯了轻微罪行(称为轻罪),并可能被处以至少50美元的罚款。

任何人或任何铁路公司的雇员,或其接管人,擅自移走、带离其原位或使用任何紧急急救箱,除非是为了在任何乘客、雇员或其他人受伤时提供急救,否则即犯有轻罪,并处以不少于五十美元 ($50) 的罚款。

Section § 76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利福尼亚州的铁路公司在运输员工时,如果使用的轨道机动车不符合某些安全条件,则属违法。车辆必须配备塑料或安全玻璃制成的透明挡风玻璃,以保护员工,并安装一个电前照灯,能够照亮前方300英尺处的障碍物。此外,还需要一个在300英尺外可见的尾灯,以及一个清除挡风玻璃上雨、雪和冰雹的装置。这些照明要求仅在夜间(从日落前半小时到日出后半小时)才需要。

Section § 7613

Explanation
如果您在加州拥有或经营铁路,并为您的员工运营轨道机动车,那么从1954年7月1日起,这些车辆必须按照法律要求完全配备。如果未配备,则被视为轻罪。但是,如果铁路公司无法在截止日期前完成,他们可以向公共事业委员会申请延长时间。如果获得批准,在延长期内(最长可达原日期起一年),罚款将不适用。

Section § 7614

Explanation
在加利福尼亚州,铁路运营者必须为守车(即列车的尾部车厢)配备冲水式厕所或经委员会批准的化学式厕所。这项规定是为了运载公众和铁路雇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