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7704.01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有限责任公司(LLC)成立时如何成为其成员的规则。如果只有一名成员,则由该成员和组建人共同决定成员资格。如果有多名成员,他们将在公司成立前商定谁加入。公司成立后,新成员可以根据运营协议、通过特定交易、经所有成员同意,或者在公司无成员后90天内被指定加入。一个人可以不投入资金或不拥有股份就成为成员。某些劳动法不适用于根据特定成员权益获取计划授予雇员或高级职员的成员权益。

(a)CA 公司法 Code § 17704.01(a) 如果有限责任公司在成立时只有一名成员,则该人根据其本人与有限责任公司组建人的约定成为成员。该人与组建人可以是不同的人,但并非必须是不同的人。如果不同,组建人代表初始成员行事。
(b)CA 公司法 Code § 17704.01(b) 如果有限责任公司在成立时有多于一名成员,则这些人在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前根据其约定成为成员。组建人在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时代表这些成员行事,并且可以是这些成员之一,但并非必须是。
(c)CA 公司法 Code § 17704.01(c)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一个人成为成员的方式如下:
(1)CA 公司法 Code § 17704.01(c)(1) 按照运营协议的规定。
(2)CA 公司法 Code § 17704.01(c)(2) 作为根据第10条(从第17710.01节开始)生效的交易的结果。
(3)CA 公司法 Code § 17704.01(c)(3) 经所有成员同意。
(4)CA 公司法 Code § 17704.01(c)(4) 如果在有限责任公司不再有任何成员后的连续90天内,最后一名曾是成员的人或该人的法律代表指定一人成为成员,并且被指定人同意成为成员。
(d)CA 公司法 Code § 17704.01(d) 一个人可以不取得可转让权益,也不作出或有义务作出出资而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成员。
(e)CA 公司法 Code § 17704.01(e) 《劳动法》第406节和第407节不适用于任何有限责任公司或外国有限责任公司向以下人员发行的成员权益:
(1)CA 公司法 Code § 17704.01(e)(1) 根据成员权益购买计划或协议,或成员权益期权计划或协议,任何有限责任公司或外国有限责任公司或其任何母公司或子公司的任何雇员。
(2)CA 公司法 Code § 17704.01(e)(2) 在任何与获得雇佣相关的交易中,即将成为或已是有限责任公司或外国有限责任公司或其任何母公司或子公司的高级职员或经理的人员。

Section § 17704.02

Explanation
在加利福尼亚州,如果您是有限责任公司(LLC)的成员,您所做的出资不一定只是钱。您可以出资实物、您已经完成或承诺提供的服务、您所欠的钱(如期票)、财产,或者提供未来服务的合同。

Section § 17704.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LLC)成员的财务义务的。它规定,如果成员承诺向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即使他们因死亡或残疾无法亲自履行,他们或其遗产仍必须履行该出资义务。如果他们不履行,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要求他们支付等值的款项。所有成员必须同意才能取消或更改这些义务。如果成员的出资是附条件的,则只有在这些条件满足或被免除时才必须履行。依赖这些承诺的债权人也可以要求履行这些义务。最后,本法律不改变外部债权人根据其他涉及可撤销交易的法律所享有的任何权利。

(a)CA 公司法 Code § 17704.03(a) 某人向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的义务,不因该人的死亡、残疾或其他无法亲自履行而免除。如果某人未履行其应作出的出资,则该人或其遗产有义务根据有限责任公司的选择,出资等值于未出资部分的款项。
(b)CA 公司法 Code § 17704.03(b) 成员向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的义务,只能经全体成员同意方可和解或减免。成员向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的附条件义务,除非该义务的条件已满足或已就该成员或由该成员放弃,否则不得强制执行。附条件义务包括在有限责任公司酌情要求出资之前应支付的出资。
(c)CA 公司法 Code § 17704.03(c) 依赖(a)款所述义务而提供信用或以其他方式行事的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可以强制执行该义务。
(d)CA 公司法 Code § 17704.03(d)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影响有限责任公司第三方债权人寻求衡平法救济的权利,或根据《统一可撤销交易法》(《民法典》第4编第2部第2章第1节(第3439条起))存在的任何权利。

Section § 17704.0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LLC)如何以及何时向其成员分配资金或资产。在有限责任公司解散之前,分配通常由经营协议规定;如果没有经营协议,则根据每个成员的出资额进行分配。除非有限责任公司决定进行分配,否则成员不会自动获得分配权。此外,如果成员退出或违反经营协议,其权利可能会被调整或减少。分配通常以货币形式进行,但如果资产可以平均分割,也可以分配实物资产。最后,任何利润或亏损也同样根据经营协议或每个成员的出资额进行分配。

(a)CA 公司法 Code § 17704.04(a) 有限责任公司在其解散和清算前进行的任何分配,应当根据经营协议在成员之间进行。如果经营协议没有另行规定,分配应根据有限责任公司决定进行分配时,在规定记录中载明的,有限责任公司从各成员处收到的出资价值进行,除非为遵守根据第17705.02条生效的任何转让以及根据第17705.03条生效的任何强制执行令所必需。
(b)CA 公司法 Code § 17704.04(b) 个人在有限责任公司解散和清算前享有分配权,仅限于有限责任公司决定进行临时分配的情况。除非公司章程或书面经营协议另有规定,个人脱离不赋予该个人分配权,并且,自脱离之日起,脱离的个人仅就其在有限责任公司的权益而言,享有可转让权益受让人的权利,且仅限于受让人根据经营协议有权获得的任何分配(如有)。如果脱离违反了经营协议,有限责任公司有权从就该个人在有限责任公司的权益而言,原本应分配给脱离个人的款项(如有)中,抵销因违反经营协议而产生的任何损害赔偿。
(c)CA 公司法 Code § 17704.04(c) 个人无权要求或从有限责任公司获得除货币以外任何形式的分配。如果资产的每个部分与其它部分可互换,并且每个人收到的资产百分比价值等于该个人应得的分配份额,则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实物形式分配资产。
(d)CA 公司法 Code § 17704.04(d) 如果成员或受让人有权获得分配,该成员或受让人就该分配而言,具有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的地位,并有权获得债权人可获得的所有救济。
(e)CA 公司法 Code § 17704.04(e) 有限责任公司的利润和亏损应按照经营协议规定的方式在成员之间以及成员类别之间进行分配。如果经营协议没有另行规定,利润和亏损应按照在规定记录中载明的,有限责任公司从各成员处收到的出资价值的比例进行分配。

Section § 17704.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LLC)不得向其成员分发资金或其他资产(称为“分配”),如果这样做会导致公司无法按时支付账单,或者公司的债务将超过其资产。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依据合理的财务报表或估值来判断某项分配是否可行。当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回购成员权益进行分配时,其财务影响以资金实际转移之日为准。但对于其他类型的分配,则以分配被授权或实际支付之日为准。有限责任公司因分配而对成员产生的任何债务,与公司对其他普通债权人的债务享有同等地位。此外,如果有限责任公司以债务而非现金形式进行分配,则只有在公司实际能够支付这些款项的情况下,该债务的支付才被视为分配。分配不包括对服务或退休福利的合理支付。

(a)CA 公司法 Code § 17704.05(a) 有限责任公司不得进行分配,如果分配后出现以下任一情况:
(1)CA 公司法 Code § 17704.05(a)(1) 有限责任公司将无法在其正常经营活动中支付到期债务。
(2)CA 公司法 Code § 17704.05(a)(2) 有限责任公司的总资产将少于其总负债之和,加上在分配时,如果有限责任公司解散、清算并终止,为满足优先权优于接受分配者的成员在解散、清算和终止时的优先权所需的金额。
(b)CA 公司法 Code § 17704.05(b)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根据在特定情况下合理的会计惯例和原则编制的财务报表,或根据在特定情况下合理的公允估值或其他方法,来确定某项分配不受 (a) 款的禁止。
(c)CA 公司法 Code § 17704.05(c) 除 (f) 款另有规定外,(a) 款项下分配的影响按以下方式衡量:
(1)CA 公司法 Code § 17704.05(c)(1) 在通过购买、赎回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有限责任公司可转让权益的分配情况下,以有限责任公司转让金钱或其他财产或产生债务之日为准。
(2)CA 公司法 Code § 17704.05(c)(2) 在所有其他情况下,如果付款在该日期后 120 天内发生,则以分配授权之日为准;如果付款在分配授权后超过 120 天发生,则以付款之日为准。
(d)CA 公司法 Code § 17704.05(d) 有限责任公司因根据本条规定进行的分配而对成员产生的债务,与有限责任公司对其一般无担保债权人的债务处于同等地位。
(e)CA 公司法 Code § 17704.05(e) 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包括与分配相关或作为分配一部分发行的债务)条款规定,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仅限于根据本条规定可以向成员进行分配的范围,则该债务不属于 (a) 款项下的负债。
(f)CA 公司法 Code § 17704.05(f) 如果债务作为分配发行,则该债务的每笔本金或利息支付均被视为一项分配,其影响以支付之日为准。
(g)CA 公司法 Code § 17704.05(g) 在第 17701.02 条 (f) 款中,“分配”不包括构成对当前或过去服务的合理报酬的金额,或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根据善意退休计划或其他福利计划支付的合理款项。

Section § 17704.06

Explanation

本节讨论了有限责任公司(LLC)成员或经理在进行不当分配时的财务责任。如果分配违反了特定规定,同意该分配的人需对超出部分承担个人责任。但是,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的运营协议将此责任转移给其他成员,则责任由这些其他成员承担。此外,任何明知是不当分配而接受的人,也需对超出部分承担责任。被追究责任的人可以引入其他共同承担责任或接受了不当分配的人,要求他们分担。任何与这些事项相关的诉讼必须在分配发生后的四年内提起。

(a)CA 公司法 Code § 17704.06(a) 除(b)款另有规定外,如果成员管理型有限责任公司的成员或经理管理型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同意了违反第17704.05条规定的分配,该成员或经理应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个人责任,责任金额为超出未违反第17704.05条规定本可分配金额的部分。
(b)CA 公司法 Code § 17704.06(b) 如果成员管理型有限责任公司的运营协议明确免除了某成员同意分配的权限和责任,并将该权限和责任施加给一个或多个其他成员,则(a)款所述的责任适用于其他成员,而不适用于运营协议免除其权限和责任的成员。
(c)CA 公司法 Code § 17704.06(c) 任何明知其收到的分配违反第17704.05条规定而接受分配的人,应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个人责任,但仅限于该人收到的分配超出根据第17704.05条规定本可正当支付的金额的部分。
(d)CA 公司法 Code § 17704.06(d) 因根据(a)款承担责任而被提起诉讼的人,可以采取以下所有行动:
(1)CA 公司法 Code § 17704.06(d)(1) 将根据(a)款承担责任的任何其他人列为第三人,并寻求强制该人分担责任。
(2)CA 公司法 Code § 17704.06(d)(2) 将违反(c)款规定接受分配的任何人列为第三人,并寻求强制该人分担其违反(c)款规定所收到的分配金额。
(e)CA 公司法 Code § 17704.06(e) 如果未在分配发生后四年内提起,根据本条提起的诉讼将被禁止。

Section § 17704.07

Explanation

本条法律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LLC)的运作方式。如果组织章程没有另行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将由其成员管理。在成员管理型有限责任公司中,成员享有平等的责任和表决权,重大决策需要全体成员同意。在经理管理型有限责任公司中,经理负责大部分决策,但出售大量资产或修改运营协议需要全体成员批准。会议可以电子方式举行,并且必须提前发出通知。如果所有人都书面同意,也可以不召开会议做出决定。成员的权利和投票方式可以在运营协议中详细说明,并且可以根据需要任命有限责任公司的高级职员。

(a)CA 公司法 Code § 17704.07(a) 除非组织章程载有第17702.01条(b)款第(5)项所要求的声明,否则有限责任公司为成员管理型有限责任公司。
(b)CA 公司法 Code § 17704.07(b) 在成员管理型有限责任公司中,适用以下规则:
(1)CA 公司法 Code § 17704.07(b)(1) 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理和运营归属于成员。
(2)CA 公司法 Code § 17704.07(b)(2) 除(r)款另有规定外,每位成员在有限责任公司活动的管理和运营中享有平等权利,包括平等的表决权。
(3)CA 公司法 Code § 17704.07(b)(3) 成员之间就有限责任公司日常活动中的事项出现的分歧,应由多数成员决定。
(4)CA 公司法 Code § 17704.07(b)(4) 除第10条(自第17710.01条起)另有规定外,超出有限责任公司日常活动范围的行为,须经全体成员同意方可进行。
(5)CA 公司法 Code § 17704.07(b)(5) 运营协议须经全体成员同意方可修改。
(c)CA 公司法 Code § 17704.07(c) 在经理管理型有限责任公司中,适用以下规则:
(1)CA 公司法 Code § 17704.07(c)(1) 除本篇另有明确规定外,任何与有限责任公司活动有关的事项均专属由经理决定。
(2)CA 公司法 Code § 17704.07(c)(2) 每位经理在有限责任公司活动的管理和运营中享有平等权利。
(3)CA 公司法 Code § 17704.07(c)(3) 经理之间就有限责任公司日常活动中的事项出现的分歧,可由有限责任公司多数经理决定。
(4)CA 公司法 Code § 17704.07(c)(4) 须经有限责任公司全体成员同意方可进行以下任何事项:
(A)CA 公司法 Code § 17704.07(c)(4)(A) 在有限责任公司日常活动范围之外,出售、租赁、交换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或绝大部分财产,无论是否附带商誉。
(B)CA 公司法 Code § 17704.07(c)(4)(B) 除第10条(自第17710.01条起)另有规定外,任何其他超出有限责任公司日常活动范围的行为。
(5)CA 公司法 Code § 17704.07(c)(5) 经理可随时经多数成员同意选任,并担任经理直至选出继任者,除非经理在此之前辞职、被免职或死亡,或者,如果经理不是个人,则终止。经理可随时经多数成员同意无故免职,但须遵守经理与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任何服务合同项下的权利(如有)。
(6)CA 公司法 Code § 17704.07(c)(6) 一个人不必是成员即可担任经理,但同时是经理的成员的脱离会解除该人的经理职务。如果一个人既是经理又是成员,其不再担任经理,该终止本身不会解除该人的成员身份。
(7)CA 公司法 Code § 17704.07(c)(7) 一个人不再担任经理不解除该人在担任经理期间对有限责任公司或成员产生的任何债务、义务或其他责任。
(d)CA 公司法 Code § 17704.07(d) 除根据第17707.03条由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就解散作出的命令外,有限责任公司的解散不影响本条的适用性。但是,错误导致有限责任公司解散的人丧失作为成员和经理参与管理的权利。
(e)CA 公司法 Code § 17704.07(e) 本篇不赋予成员就其为成员管理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服务获得报酬的权利,但为清算有限责任公司活动而提供的服务可获得合理报酬除外。
(f)CA 公司法 Code § 17704.07(f) 成员会议可以在任何地点举行,可以通过电子视频屏幕通信或根据第17701.02条(i)款的(1)项和(2)项通过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及与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电子传输方式举行,无论在本州境内或境外,由召集会议的人员选定,或根据组织章程或书面运营协议规定或确定。如果没有规定或确定其他地点,所有会议应在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办事处举行。除非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章程禁止,如果运营协议授权,未亲自或通过代理出席成员会议的成员,可以根据第17701.02条(i)款的(1)项和(2)项通过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及与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电子传输或通过电子视频 屏幕通信方式,参与成员会议,被视为亲自或通过代理出席,并在成员会议上投票,无论该会议是在指定地点举行,还是全部或部分通过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及与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电子传输或电子视频屏幕通信方式举行,均应根据(l)款执行。
(g)CA 公司法 Code § 17704.07(g) 任何经理或代表成员当前利润权益10%以上的任何成员可以召集成员会议,旨在处理成员可以投票的任何事项。
(h)Copy CA 公司法 Code § 17704.07(h)
(1)Copy CA 公司法 Code § 17704.07(h)(1) 无论何时,当成员被要求或允许在会议上采取任何行动时,应在会议日期前不少于10天且不超过60天向每一位有权在会议上投票的成员发出书面会议通知。该 通知应说明会议的地点、日期和时间,如果有的话,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及与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电子传输方式或电子视频屏幕通信方式,以及将要处理的业务的一般性质。该会议不得处理其他业务。
(2)CA 公司法 Code § 17704.07(h)(2) 任何报告或成员会议通知应亲自送达,通过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电子传输,或通过邮件或其他书面通信方式,寄送至有限责任公司账簿上显示的成员地址,或成员为通知目的提供给有限责任公司的地址,或者,如果没有显示或提供地址,则在有限责任公司主要办事处所在地,或通过在主要办事处所在县的一份普通发行报纸上至少刊登一次公告。该通知或报告应 在亲自送达、通过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电子传输送达、投入邮件或通过其他书面通信方式发送时被视为已发出。经理签署的、根据本条规定邮寄或通过有限责任公司电子传输任何通知或报告的宣誓书,应作为发出通知或报告的初步证据。
(3)CA 公司法 Code § 17704.07(h)(3) 如果寄送给有限责任公司账簿上显示的成员地址的任何通知或报告被美国邮政服务退回,并标明美国邮政服务无法将该通知或报告送达该地址的成员,则所有未来的通知或报告应被视为已正式发出,无需进一步邮寄,如果自向所有其他成员发出通知或报告之日起一年内,这些通知或报告可在有限责任公司 的主要办事处供该成员查阅。
(4)CA 公司法 Code § 17704.07(h)(4) 根据本款由有限责任公司通过电子传输发出的通知,仅当其符合第17701.02条(i)款的(1)项时方为有效。
尽管有此条件,在发生以下任一情况后,有限责任公司不得根据本款通过电子传输发出通知:
(A)CA 公司法 Code § 17704.07(A) 有限责任公司无法通过该方式连续两次向成员送达通知。
(B)CA 公司法 Code § 17704.07(B) 无法向成员送达通知的情况已为秘书、任何助理秘书、过户代理人或任何其他负责 发出通知的人员所知悉。
(5)CA 公司法 Code § 17704.07(5) 任何有权召集成员会议的人向经理提出书面请求后,经理应立即安排向有权投票的成员发出通知,告知会议将在召集人请求的时间举行,该时间应不早于收到请求后10天,也不晚于收到请求后60天。如果在收到请求后20天内未发出通知,有权召集会议的人可以发出通知,或者,经该人申请,有限责任公司主要办事处所在县的高级法院,或者,如果主要办事处不在此州,则有限责任公司在此州的地址所在县的高级法院,应在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通知并给予其听证机会后,简要命令发出通知。第305条 (c) 款规定的程序应适用于该申请。法院可以发布任何适当的命令,包括但不限于指定会议时间地点、确定有权投票成员的记录日期以及通知形式的命令。
(i)CA 公司法 Code § 17704.07(i) 当成员会议延期至其他时间或地点时,除非组织章程或书面运营协议另有规定,且本款另有规定除外,如果延期会议的时间和地点,或有限责任公司之间或与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电子传输方式或电子视频屏幕通信方式(如有),已在宣布延期的会议上公布,则无需发出延期会议通知。在延期会议上,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处理在原会议上可能处理的任何事务。如果延期超过45天,或者如果在延期后为延期会议确定了新的记录日期,则应向有权在会议上投票的每位记录在案的成员发出延期会议通知。
(j)CA 公司法 Code § 17704.07(j) 无论如何召集和通知,也无论在何处举行的任何成员会议上采取的行动,如果亲自或通过代理出席的法定人数到场,并且,如果在会议之前或之后,每位有权投票但未亲自或通过代理出席的成员,提供了弃权通知或同意举行会议或书面批准会议纪要,则均具有与在正式召集和通知后合法举行的会议上采取的行动相同的效力。所有弃权书、同意书和批准书应归档至有限责任公司记录中,或在转换为保存此类记录或纪要的形式后,作为会议纪要的一部分。个人出席会议应视为放弃会议通知,除非该人在会议开始时反对处理任何事务,理由是会议未合法召集或召开。出席会议不构成放弃反对审议本篇要求包含在通知中但未包含的事项的权利,如果该反对在会议上明确提出。任何书面弃权通知中无需说明将要处理的事务或任何成员会议的目的,除非组织章程或运营协议另有规定,或 (l) 款另有规定。
(k)CA 公司法 Code § 17704.07(k) 成员可以通过使用电话会议或电子视频屏幕通信方式参加有限责任公司的会议,只要所有参会成员能够相互听到,或根据第17701.02条 (i) 款的 (1) 和 (2) 项通过有限责任公司之间或与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电子传输方式参加。根据本规定参加会议即视为亲自出席该会议。
(l)CA 公司法 Code § 17704.07(l) 在会议上批准的任何行动,除非获得所有有权投票者的全体一致批准,否则仅当该批准提案的一般性质已在会议通知或任何书面弃权通知中说明时方为有效。
(m)Copy CA 公司法 Code § 17704.07(m)
(1)Copy CA 公司法 Code § 17704.07(m)(1) 亲自或通过代理出席的多数成员应构成成员会议的法定人数。
(2)CA 公司法 Code § 17704.07(m)(2) 在法定人数到场的合法召集或举行的会议上,即使法定人数不足,出席成员仍可继续处理事务直至休会,但在法定人数不足后采取的任何行动(休会除外),必须经本篇或组织章程或书面运营协议中规定的成员权益的必要百分比批准。
(r)CA 公司法 Code § 17704.07(r) 组织章程或书面运营协议可以规定,特定类别或组别的所有或某些特定成员有权就任何事项单独投票或与所有或任何类别或组别的成员一同投票。成员投票可以按人头、数量、财务权益、类别、组别或任何其他基础进行。如果组织章程或书面运营协议中未包含投票规定,则适用以下各项:
(1)CA 公司法 Code § 17704.07(r)(1) 有限责任公司的成员应按其在有限责任公司当前利润中的权益比例投票;或者,对于已将其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可转让权益转让给尚未被接纳为成员的人的成员,应按该转让成员在未进行转让时本应拥有的当前利润权益比例投票。
(2)CA 公司法 Code § 17704.07(r)(2) 组织章程或运营协议的任何修订须经全体成员一致投票通过。
(3)CA 公司法 Code § 17704.07(r)(3) 在所有其他需要投票的事项中,除本节另有规定外,多数成员的投票即为足够。
(s)CA 公司法 Code § 17704.07(s) 尽管组织章程或运营协议中有任何相反规定,组织章程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以低于多数成员的投票进行修订。
(t)CA 公司法 Code § 17704.07(t) 尽管组织章程或运营协议中有任何相反规定,成员有权就第17707.01节(b)款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解散、第17710.03节(b)款规定的转换为其他商业实体以及第17710.12节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合并进行投票。
(u)CA 公司法 Code § 17704.07(u) 书面运营协议可以规定任命高级职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长或总裁,或董事长兼总裁、秘书、首席财务官,以及在组织章程或运营协议中规定或由经理或成员确定的具有相应头衔、权力和职责的任何其他高级职员。高级职员可以是,但不必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成员或经理,并且同一个人可以兼任多个职务。
(v)CA 公司法 Code § 17704.07(v) 高级职员(如有)应根据书面运营协议任命;或者,如果运营协议中没有此类规定,则任何高级职员应由经理任命,并应在经理的意愿下任职,但须遵守高级职员在任何雇佣合同项下的权利(如有)。任何高级职员可以随时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辞职,在不损害有限责任公司在高级职员作为一方的任何合同项下的权利(如有)的情况下。
(w)CA 公司法 Code § 17704.07(w) 在遵守组织章程规定的前提下,任何由有限责任公司与任何其他人之间签署或订立的票据、抵押、债务凭证、合同、证书、声明、转让书或其他书面文书,以及其任何转让或背书,当由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主席、总裁或任何副总裁以及任何秘书、任何助理秘书、首席财务官或任何助理财务主管签署时,不会因签署高级职员缺乏权限而对有限责任公司无效,除非另一方实际知晓签署高级职员无权执行该文书。

Section § 17704.08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LLC)必须偿还并保护其成员或经理在为公司工作期间产生的款项和责任,前提是他们遵守了特定的行为准则。公司也可以选择为高级职员、雇员和代理人出于类似原因进行偿还和保护,甚至为他们购买保险。如果某人(例如代理人)因其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职务而在法律案件中取得成功,并且他们是真诚行事的,那么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承担其法律费用。本法律还定义了“代理人”和“费用”等关键术语。

(a)CA 公司法 Code § 17704.08(a) 有限责任公司应偿付成员管理型有限责任公司的成员或经理管理型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在代表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活动过程中所支付的任何款项,并赔偿其因此产生的任何债务、义务或其他责任,前提是该成员或经理在支付款项或产生债务、义务或其他责任时,遵守了第17704.09条规定的职责。
(b)CA 公司法 Code § 17704.08(b) 除第17701.10条(g)款另有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偿付未在(a)款中指明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任何高级职员、雇员或代理人)在代表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活动过程中所支付的任何款项,并可以赔偿其因此产生的任何债务、义务或其他责任。
(c)CA 公司法 Code § 17704.08(c)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为任何人购买并维持保险,以应对该人员被主张或产生的责任,即使根据第17701.10条(g)款,运营协议不能免除或限制该人员因导致责任的行为而对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的责任。
(d)Copy CA 公司法 Code § 17704.08(d)
(1)Copy CA 公司法 Code § 17704.08(d)(1) 在不限制(a)款的前提下,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的代理人因其是或曾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代理人而被列为或被威胁列为当事方的任何诉讼中,就任何索赔、争议或事项的抗辩或和解取得了实质性成功,并且该代理人真诚行事,并以其合理认为符合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成员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则该代理人应就其因此实际和合理产生的费用获得赔偿。
(2)CA 公司法 Code § 17704.08(d)(2) 就本款而言,以下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A)CA 公司法 Code § 17704.08(d)(2)(A) “代理人”指任何现在或曾经是成员管理型有限责任公司的成员、经理管理型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有限责任公司的高级职员、雇员或其他代理人的人员;或现在或曾经应有限责任公司的请求,担任另一家外国或国内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外国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合资企业、信托或其他企业的高级职员、董事、经理、雇员或代理人的人员;或曾是作为有限责任公司前身实体的外国或国内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合资企业、信托或其他企业的高级职员、董事、经理、雇员或代理人;或曾应前身实体或其他企业的请求,担任另一家企业的高级职员、董事、经理、雇员或代理人。
(B)CA 公司法 Code § 17704.08(d)(2)(B) “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以及根据本款确定赔偿权的任何费用。
(C)CA 公司法 Code § 17704.08(d)(2)(C) “诉讼”指任何被威胁的、正在进行的或已完成的行动或程序,无论是民事的、刑事的、行政的还是调查性的。

Section § 17704.09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成员管理有限责任公司(LLC)的成员对彼此和公司所承担的责任,即诚信义务。成员必须忠实和谨慎行事。忠实义务意味着他们不应与有限责任公司竞争,不应存在利益冲突,并且必须作为受托人处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利润或机会。勤勉义务要求避免鲁莽或非法行为。所有行为都应秉持诚信。只要成员的行为不违反这些义务,即使其行为也使自身受益,也是允许的。当有限责任公司由经理管理时,这些规则适用于经理而非成员,除非另有规定。

(a)CA 公司法 Code § 17704.09(a) 成员对成员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成员所负的诚信义务,是(b)款和(c)款规定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b)CA 公司法 Code § 17704.09(b) 成员对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成员的忠实义务仅限于以下各项:
(1)CA 公司法 Code § 17704.09(b)(1) 向有限责任公司报告并作为其受托人持有成员在有限责任公司活动经营和清算过程中获得的任何财产、利润或利益,或成员使用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所获得的任何财产、利润或利益,包括侵占有限责任公司机会。
(2)CA 公司法 Code § 17704.09(b)(2) 在有限责任公司活动经营或清算过程中,不得作为或代表与有限责任公司有不利利益关系的人与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交易。
(3)CA 公司法 Code § 17704.09(b)(3) 在有限责任公司活动经营或清算过程中,不得与有限责任公司竞争。
(c)CA 公司法 Code § 17704.09(c) 成员在有限责任公司活动经营和清算过程中对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成员的勤勉义务,仅限于避免从事严重过失或鲁莽行为、故意不当行为或明知故犯的违法行为。
(d)CA 公司法 Code § 17704.09(d) 成员应根据本篇或经营协议履行对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成员的义务,并应以符合诚信和公平交易义务的方式行使任何权利。
(e)CA 公司法 Code § 17704.09(e) 成员不违反本条或经营协议规定的义务或责任,仅仅因为成员的行为促进了成员自身的利益。
(f)CA 公司法 Code § 17704.09(f) 在经理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适用以下所有规则:
(1)Copy CA 公司法 Code § 17704.09(f)(1)
(a)Copy CA 公司法 Code § 17704.09(f)(1)(a)、(b)、(c)和(e)款适用于经理或多名经理,而不适用于成员。
(2)Copy CA 公司法 Code § 17704.09(f)(2)
(d)Copy CA 公司法 Code § 17704.09(f)(2)(d)款适用于成员和经理。
(3)CA 公司法 Code § 17704.09(f)(3) 除非另有规定,成员不因其仅仅是成员而对有限责任公司或任何其他成员负有任何诚信义务。

Section § 17704.10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有限责任公司(LLC)的成员和受让人查阅公司某些信息和记录的权利。成员或受让人可以请求查阅重要的记录,如运营协议和纳税申报表,费用由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如果有限责任公司有超过35名成员,经理必须提供年度报告,并且可能被要求提供中期财务报表。成员也有权获取重要文件的修正案副本。重要的是,这些权利不能被放弃,如果有限责任公司无正当理由不遵守这些要求,法院可以判给投诉方律师费。此外,如果有限责任公司不遵守规定,总检察长可以介入,可能导致法院采取行动以确保合规。

(a)CA 公司法 Code § 17704.10(a) 经成员或受让人请求,为与该人作为成员或受让人的权益合理相关的目的,经理或(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由成员管理)持有请求信息的成员,应及时以书面形式,由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费用,向该成员或受让人提供第17701.13条(d)款第(1)、(2)和(4)项规定须保存的信息副本,以及有限责任公司的任何书面运营协议。
(b)CA 公司法 Code § 17704.10(b) 每位成员、经理和受让人有权在合理请求下,为与该人作为成员、经理或受让人的权益合理相关的目的,获得以下各项:
(1)CA 公司法 Code § 17704.10(b)(1) 在正常营业时间内查阅和复制根据第17701.13条规定须保存的任何记录。
(2)CA 公司法 Code § 17704.10(b)(2) 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联邦、州和地方所得税申报表可用后,立即以书面形式从有限责任公司获取每年申报表的副本。
(c)CA 公司法 Code § 17704.10(c) 对于成员人数超过35名的有限责任公司,应适用以下各项:
(1)CA 公司法 Code § 17704.10(c)(1) 经理应促使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不迟于120天内向各成员发送年度报告。该报告(可通过有限责任公司的电子传输方式发送,参见第17701.02条(i)款第(1)项)应包含截至会计年度末的资产负债表以及该会计年度的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2)CA 公司法 Code § 17704.10(c)(2) 代表至少5%成员表决权权益的成员,或三名或更多成员,可以书面形式向经理请求有限责任公司当前会计年度的最初三个月、六个月或九个月期间的损益表,以及截至该期间末的有限责任公司资产负债表,前提是该期间在该请求日期前30天以上结束。该报表应在请求后30天内交付或邮寄给成员。
(3)CA 公司法 Code § 17704.10(c)(3) 本节所指的财务报表应附有有限责任公司聘请的独立会计师的报告(如有),或者,如果没有报告,则应附有有限责任公司经理的证明,证明财务报表是未经审计,根据有限责任公司的账簿和记录编制的。
(d)CA 公司法 Code § 17704.10(d) 经理应及时向成员提供经理根据成员的授权委托书签署的组织章程或运营协议的任何修正案副本。组织章程或运营协议可通过有限责任公司的电子传输方式发送。
(e)CA 公司法 Code § 17704.10(e) 有限责任公司应在每个纳税年度结束后90天内,以书面形式向每位成员或可转让权益持有人发送或促使发送完成联邦和州所得税或信息申报表所需的信息,对于成员人数为35名或更少的有限责任公司,还应发送该年度有限责任公司的联邦、州和地方所得税或信息申报表副本。
(f)CA 公司法 Code § 17704.10(f) 除第17713.06条和第17713.07条以及任何其他救济措施中规定的救济措施外,有管辖权的法院可以强制履行本节要求制作、邮寄或交付信息和财务报表的义务,并经证明有充分理由,可以延长其期限。
(g)CA 公司法 Code § 17704.10(g) 在本节或第17713.07条项下的任何诉讼中,如果法院认定有限责任公司未能遵守本节要求是无正当理由的,法院可以判给足以补偿提起诉讼的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的金额,以弥补其与该诉讼或程序相关的开支。
(h)CA 公司法 Code § 17704.10(h) 本节规定的权利的任何弃权均不可执行。
(i)CA 公司法 Code § 17704.10(i) 成员或可转让权益持有的任何请求、检查或复制可由该人或该人的代理人或律师进行。
(j)CA 公司法 Code § 17704.10(j) 如接到投诉称有限责任公司未能遵守本节规定,或未能赋予成员根据组织章程或运营协议享有的权利,总检察长可以加利福尼亚州人民的名义,向根据第17701.13条规定须维持的办事处发送投诉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