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公司法 Code § 17704.07(a) 除非组织章程载有第17702.01条(b)款第(5)项所要求的声明,否则有限责任公司为成员管理型有限责任公司。
(b)CA 公司法 Code § 17704.07(b) 在成员管理型有限责任公司中,适用以下规则:
(1)CA 公司法 Code § 17704.07(b)(1) 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理和运营归属于成员。
(2)CA 公司法 Code § 17704.07(b)(2) 除(r)款另有规定外,每位成员在有限责任公司活动的管理和运营中享有平等权利,包括平等的表决权。
(3)CA 公司法 Code § 17704.07(b)(3) 成员之间就有限责任公司日常活动中的事项出现的分歧,应由多数成员决定。
(4)CA 公司法 Code § 17704.07(b)(4) 除第10条(自第17710.01条起)另有规定外,超出有限责任公司日常活动范围的行为,须经全体成员同意方可进行。
(5)CA 公司法 Code § 17704.07(b)(5) 运营协议须经全体成员同意方可修改。
(c)CA 公司法 Code § 17704.07(c) 在经理管理型有限责任公司中,适用以下规则:
(1)CA 公司法 Code § 17704.07(c)(1) 除本篇另有明确规定外,任何与有限责任公司活动有关的事项均专属由经理决定。
(2)CA 公司法 Code § 17704.07(c)(2) 每位经理在有限责任公司活动的管理和运营中享有平等权利。
(3)CA 公司法 Code § 17704.07(c)(3) 经理之间就有限责任公司日常活动中的事项出现的分歧,可由有限责任公司多数经理决定。
(4)CA 公司法 Code § 17704.07(c)(4) 须经有限责任公司全体成员同意方可进行以下任何事项:
(A)CA 公司法 Code § 17704.07(c)(4)(A) 在有限责任公司日常活动范围之外,出售、租赁、交换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或绝大部分财产,无论是否附带商誉。
(B)CA 公司法 Code § 17704.07(c)(4)(B) 除第10条(自第17710.01条起)另有规定外,任何其他超出有限责任公司日常活动范围的行为。
(5)CA 公司法 Code § 17704.07(c)(5) 经理可随时经多数成员同意选任,并担任经理直至选出继任者,除非经理在此之前辞职、被免职或死亡,或者,如果经理不是个人,则终止。经理可随时经多数成员同意无故免职,但须遵守经理与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任何服务合同项下的权利(如有)。
(6)CA 公司法 Code § 17704.07(c)(6) 一个人不必是成员即可担任经理,但同时是经理的成员的脱离会解除该人的经理职务。如果一个人既是经理又是成员,其不再担任经理,该终止本身不会解除该人的成员身份。
(7)CA 公司法 Code § 17704.07(c)(7) 一个人不再担任经理不解除该人在担任经理期间对有限责任公司或成员产生的任何债务、义务或其他责任。
(d)CA 公司法 Code § 17704.07(d) 除根据第17707.03条由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就解散作出的命令外,有限责任公司的解散不影响本条的适用性。但是,错误导致有限责任公司解散的人丧失作为成员和经理参与管理的权利。
(e)CA 公司法 Code § 17704.07(e) 本篇不赋予成员就其为成员管理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服务获得报酬的权利,但为清算有限责任公司活动而提供的服务可获得合理报酬除外。
(f)CA 公司法 Code § 17704.07(f) 成员会议可以在任何地点举行,可以通过电子视频屏幕通信或根据第17701.02条(i)款的(1)项和(2)项通过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及与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电子传输方式举行,无论在本州境内或境外,由召集会议的人员选定,或根据组织章程或书面运营协议规定或确定。如果没有规定或确定其他地点,所有会议应在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办事处举行。除非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章程禁止,如果运营协议授权,未亲自或通过代理出席成员会议的成员,可以根据第17701.02条(i)款的(1)项和(2)项通过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及与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电子传输或通过电子视频
屏幕通信方式,参与成员会议,被视为亲自或通过代理出席,并在成员会议上投票,无论该会议是在指定地点举行,还是全部或部分通过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及与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电子传输或电子视频屏幕通信方式举行,均应根据(l)款执行。
(g)CA 公司法 Code § 17704.07(g) 任何经理或代表成员当前利润权益10%以上的任何成员可以召集成员会议,旨在处理成员可以投票的任何事项。
(h)Copy CA 公司法 Code § 17704.07(h)
(1)Copy CA 公司法 Code § 17704.07(h)(1) 无论何时,当成员被要求或允许在会议上采取任何行动时,应在会议日期前不少于10天且不超过60天向每一位有权在会议上投票的成员发出书面会议通知。该
通知应说明会议的地点、日期和时间,如果有的话,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及与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电子传输方式或电子视频屏幕通信方式,以及将要处理的业务的一般性质。该会议不得处理其他业务。
(2)CA 公司法 Code § 17704.07(h)(2) 任何报告或成员会议通知应亲自送达,通过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电子传输,或通过邮件或其他书面通信方式,寄送至有限责任公司账簿上显示的成员地址,或成员为通知目的提供给有限责任公司的地址,或者,如果没有显示或提供地址,则在有限责任公司主要办事处所在地,或通过在主要办事处所在县的一份普通发行报纸上至少刊登一次公告。该通知或报告应
在亲自送达、通过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电子传输送达、投入邮件或通过其他书面通信方式发送时被视为已发出。经理签署的、根据本条规定邮寄或通过有限责任公司电子传输任何通知或报告的宣誓书,应作为发出通知或报告的初步证据。
(3)CA 公司法 Code § 17704.07(h)(3) 如果寄送给有限责任公司账簿上显示的成员地址的任何通知或报告被美国邮政服务退回,并标明美国邮政服务无法将该通知或报告送达该地址的成员,则所有未来的通知或报告应被视为已正式发出,无需进一步邮寄,如果自向所有其他成员发出通知或报告之日起一年内,这些通知或报告可在有限责任公司
的主要办事处供该成员查阅。
(4)CA 公司法 Code § 17704.07(h)(4) 根据本款由有限责任公司通过电子传输发出的通知,仅当其符合第17701.02条(i)款的(1)项时方为有效。
尽管有此条件,在发生以下任一情况后,有限责任公司不得根据本款通过电子传输发出通知:
(A)CA 公司法 Code § 17704.07(A) 有限责任公司无法通过该方式连续两次向成员送达通知。
(B)CA 公司法 Code § 17704.07(B) 无法向成员送达通知的情况已为秘书、任何助理秘书、过户代理人或任何其他负责
发出通知的人员所知悉。
(5)CA 公司法 Code § 17704.07(5) 任何有权召集成员会议的人向经理提出书面请求后,经理应立即安排向有权投票的成员发出通知,告知会议将在召集人请求的时间举行,该时间应不早于收到请求后10天,也不晚于收到请求后60天。如果在收到请求后20天内未发出通知,有权召集会议的人可以发出通知,或者,经该人申请,有限责任公司主要办事处所在县的高级法院,或者,如果主要办事处不在此州,则有限责任公司在此州的地址所在县的高级法院,应在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通知并给予其听证机会后,简要命令发出通知。第305条 (c) 款规定的程序应适用于该申请。法院可以发布任何适当的命令,包括但不限于指定会议时间地点、确定有权投票成员的记录日期以及通知形式的命令。
(i)CA 公司法 Code § 17704.07(i) 当成员会议延期至其他时间或地点时,除非组织章程或书面运营协议另有规定,且本款另有规定除外,如果延期会议的时间和地点,或有限责任公司之间或与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电子传输方式或电子视频屏幕通信方式(如有),已在宣布延期的会议上公布,则无需发出延期会议通知。在延期会议上,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处理在原会议上可能处理的任何事务。如果延期超过45天,或者如果在延期后为延期会议确定了新的记录日期,则应向有权在会议上投票的每位记录在案的成员发出延期会议通知。
(j)CA 公司法 Code § 17704.07(j) 无论如何召集和通知,也无论在何处举行的任何成员会议上采取的行动,如果亲自或通过代理出席的法定人数到场,并且,如果在会议之前或之后,每位有权投票但未亲自或通过代理出席的成员,提供了弃权通知或同意举行会议或书面批准会议纪要,则均具有与在正式召集和通知后合法举行的会议上采取的行动相同的效力。所有弃权书、同意书和批准书应归档至有限责任公司记录中,或在转换为保存此类记录或纪要的形式后,作为会议纪要的一部分。个人出席会议应视为放弃会议通知,除非该人在会议开始时反对处理任何事务,理由是会议未合法召集或召开。出席会议不构成放弃反对审议本篇要求包含在通知中但未包含的事项的权利,如果该反对在会议上明确提出。任何书面弃权通知中无需说明将要处理的事务或任何成员会议的目的,除非组织章程或运营协议另有规定,或 (l) 款另有规定。
(k)CA 公司法 Code § 17704.07(k) 成员可以通过使用电话会议或电子视频屏幕通信方式参加有限责任公司的会议,只要所有参会成员能够相互听到,或根据第17701.02条 (i) 款的 (1) 和 (2) 项通过有限责任公司之间或与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电子传输方式参加。根据本规定参加会议即视为亲自出席该会议。
(l)CA 公司法 Code § 17704.07(l) 在会议上批准的任何行动,除非获得所有有权投票者的全体一致批准,否则仅当该批准提案的一般性质已在会议通知或任何书面弃权通知中说明时方为有效。
(m)Copy CA 公司法 Code § 17704.07(m)
(1)Copy CA 公司法 Code § 17704.07(m)(1) 亲自或通过代理出席的多数成员应构成成员会议的法定人数。
(2)CA 公司法 Code § 17704.07(m)(2) 在法定人数到场的合法召集或举行的会议上,即使法定人数不足,出席成员仍可继续处理事务直至休会,但在法定人数不足后采取的任何行动(休会除外),必须经本篇或组织章程或书面运营协议中规定的成员权益的必要百分比批准。
(r)CA 公司法 Code § 17704.07(r) 组织章程或书面运营协议可以规定,特定类别或组别的所有或某些特定成员有权就任何事项单独投票或与所有或任何类别或组别的成员一同投票。成员投票可以按人头、数量、财务权益、类别、组别或任何其他基础进行。如果组织章程或书面运营协议中未包含投票规定,则适用以下各项:
(1)CA 公司法 Code § 17704.07(r)(1) 有限责任公司的成员应按其在有限责任公司当前利润中的权益比例投票;或者,对于已将其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可转让权益转让给尚未被接纳为成员的人的成员,应按该转让成员在未进行转让时本应拥有的当前利润权益比例投票。
(2)CA 公司法 Code § 17704.07(r)(2) 组织章程或运营协议的任何修订须经全体成员一致投票通过。
(3)CA 公司法 Code § 17704.07(r)(3) 在所有其他需要投票的事项中,除本节另有规定外,多数成员的投票即为足够。
(s)CA 公司法 Code § 17704.07(s) 尽管组织章程或运营协议中有任何相反规定,组织章程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以低于多数成员的投票进行修订。
(t)CA 公司法 Code § 17704.07(t) 尽管组织章程或运营协议中有任何相反规定,成员有权就第17707.01节(b)款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解散、第17710.03节(b)款规定的转换为其他商业实体以及第17710.12节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合并进行投票。
(u)CA 公司法 Code § 17704.07(u) 书面运营协议可以规定任命高级职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长或总裁,或董事长兼总裁、秘书、首席财务官,以及在组织章程或运营协议中规定或由经理或成员确定的具有相应头衔、权力和职责的任何其他高级职员。高级职员可以是,但不必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成员或经理,并且同一个人可以兼任多个职务。
(v)CA 公司法 Code § 17704.07(v) 高级职员(如有)应根据书面运营协议任命;或者,如果运营协议中没有此类规定,则任何高级职员应由经理任命,并应在经理的意愿下任职,但须遵守高级职员在任何雇佣合同项下的权利(如有)。任何高级职员可以随时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辞职,在不损害有限责任公司在高级职员作为一方的任何合同项下的权利(如有)的情况下。
(w)CA 公司法 Code § 17704.07(w) 在遵守组织章程规定的前提下,任何由有限责任公司与任何其他人之间签署或订立的票据、抵押、债务凭证、合同、证书、声明、转让书或其他书面文书,以及其任何转让或背书,当由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主席、总裁或任何副总裁以及任何秘书、任何助理秘书、首席财务官或任何助理财务主管签署时,不会因签署高级职员缺乏权限而对有限责任公司无效,除非另一方实际知晓签署高级职员无权执行该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