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公司法 Code § 17705.02(a) 关于可转让权益的全部或部分转让,以下各项适用:
(1)CA 公司法 Code § 17705.02(a)(1) 转让是允许的。
(2)CA 公司法 Code § 17705.02(a)(2) 转让本身不会导致成员资格终止或有限责任公司活动的解散和清算。
(3)CA 公司法 Code § 17705.02(a)(3) 除第17705.04条另有规定外,转让不赋予受让人以下任何权利:
(A)CA 公司法 Code § 17705.02(a)(3)(A) 投票或以其他方式参与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理或活动。
(B)CA 公司法 Code § 17705.02(a)(3)(B) 除本款 (c) 项和第17704.10条另有规定外,查阅有限责任公司活动相关的记录或其他信息。
(b)CA 公司法 Code § 17705.02(b) 受让人有权根据转让获得转让人原本有权获得的分配;但是,对转让人的任何或全部可转让权益设定质押、担保权益、留置权或其他负担,不应导致转让人丧失成员资格,也不应赋予受让人或任何其他人行使成员的任何权利或权力,包括但不限于获得成员有权获得的分配的权利。
(c)CA 公司法 Code § 17705.02(c) 在有限责任公司解散和清算时,受让人有权查阅有限责任公司自解散之日起的交易账目。
(d)CA 公司法 Code § 17705.02(d) 可转让权益可以由有限责任公司以书面形式签发的权益凭证证明,并且,根据本条规定,凭证所代表的权益可以通过转让该凭证进行转让。
(e)CA 公司法 Code § 17705.02(e) 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转让通知之前,无需承认受让人根据本条享有的权利。
(f)CA 公司法 Code § 17705.02(f) 违反运营协议中包含的转让限制而转让可转让权益的,对在转让时知悉该限制的人员无效。
(g)CA 公司法 Code § 17705.02(g) 除本款 (b) 项和第17706.02条 (d) 款 (2) 项另有规定外,当成员转让可转让权益时,转让人保留成员的权利(已转让的分配权益除外),并保留成员的所有职责和义务。
(h)CA 公司法 Code § 17705.02(h) 当成员将可转让权益转让给就该转让权益成为成员的人时,受让人应对其成为成员时已知悉的、根据第17704.03条和第17704.06条 (c) 款规定的成员义务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