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7707.01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LLC)何时必须解散并清算其业务。解散发生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的运营协议或组织章程中描述的事件发生;如果50%或以上有表决权的成员同意,或者如果规定了更高的比例;如果有限责任公司连续90天没有任何成员,除非成员的权益传给了继承人或继任者;或者如果法院命令有限责任公司解散。

有限责任公司在发生下列情况中任何一种情况时解散,其业务应予清算:
(a)CA 公司法 Code § 17707.01(a) 发生书面运营协议或组织章程中规定的事件时。
(b)CA 公司法 Code § 17707.01(b) 经有限责任公司成员50%或以上表决权投票同意,或经组织章程或书面运营协议中可能规定的更高比例成员表决权投票同意。
(c)CA 公司法 Code § 17707.01(c) 连续90天有限责任公司没有成员,但作为有限责任公司唯一成员的自然人死亡时,该成员的身份,包括成员权益,可以通过遗嘱或适用法律传给该成员的一个或多个继承人、继任者和受让人。成员权益的继承人、继任者或受让人根据第17704.01条(c)款(4)项成为替代成员,并依照适用法律的规定进行管理,无需继承人、继任者或受让人或管理已故成员遗产的人的许可或同意。
(d)CA 公司法 Code § 17707.01(d) 根据第17707.03条作出司法解散判决。

Section § 17707.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境内尚未开展任何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LLC)的注销流程。如果超过半数的有表决权的成员、经理,或者签署原始设立文件的人同意,他们可以在公司成立后的12个月内提交注销申请。他们必须确认公司没有债务,已提交必要的税务申报,并且要么没有资产,要么已妥善分配所有剩余资产。此外,如果公司曾从投资者那里收取资金,则必须将这些资金退还给投资者。一旦提交注销申请,公司的权力与特权将终止,州务卿也会通知税务机关。

(a)CA 公司法 Code § 17707.02(a) 尽管本篇有任何其他规定,如果一家境内有限责任公司尚未开展任何业务,则持有50%或以上表决权权益的成员,或者,如果没有成员,则持有50%或以上表决权权益的经理(如有),或者,如果没有成员或经理,则签署组织章程的人或持有50%或以上表决权权益的签署人,可以按照州务卿规定的格式,签署并确认一份组织章程注销证明书,其中应说明以下所有事项:
(1)CA 公司法 Code § 17707.02(a)(1) 该境内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和州务卿的档案编号。
(2)CA 公司法 Code § 17707.02(a)(2) 该注销证明书是在组织章程提交之日起12个月内提交的。
(3)CA 公司法 Code § 17707.02(a)(3) 该有限责任公司没有任何债务或其他负债,但第(4)款规定的除外。
(4)CA 公司法 Code § 17707.02(a)(4) 已向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提交或将提交一份最终特许经营税申报表(如《收入与税收法典》第23332条所述)或一份最终年度税申报表(如《收入与税收法典》第17947条所述),符合《收入与税收法典》第二编第10.2部分(自第18401条起)的要求。
(5)CA 公司法 Code § 17707.02(a)(5) 在支付或充分备付已知债务和负债后,有限责任公司的剩余已知资产已分配给有权获得的人,或者该有限责任公司未取得任何已知资产,视情况而定。
(6)CA 公司法 Code § 17707.02(a)(6) 自组织章程提交之日起,该有限责任公司未开展任何业务。
(7)CA 公司法 Code § 17707.02(a)(7) 持有50%或以上表决权权益的经理或成员投票决定解散该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如果没有经理或成员,则签署组织章程的人或持有50%或以上表决权权益的签署人投票决定解散该有限责任公司。
(8)CA 公司法 Code § 17707.02(a)(8) 如果有限责任公司已收到投资者为权益支付的款项,则这些款项已退还给这些投资者。
(b)CA 公司法 Code § 17707.02(b) 根据(a)款签署并确认的注销证明书,应在组织章程提交之日起12个月内向州务卿提交。州务卿应将注销情况通知特许经营税委员会。
(c)CA 公司法 Code § 17707.02(c) 根据(a)款提交注销证明书后,有限责任公司应被注销,其权力、权利和特权应终止。

Section § 17707.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在发生某些严重问题时解散有限责任公司(LLC),例如业务无法按约定运营、内部冲突、业务被放弃、控制者存在欺诈、管理不善或滥用权力。如果提起解散诉讼,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成员可以通过以公平市场价值购买提起解散诉讼的成员的权益来阻止解散。如果他们无法就价格达成一致,法院将指定评估师来确定价值。该程序包括通过付款避免解散的选项,并且任何回购的估价日期通常设定为解散诉讼开始之时,除非法院另有决定。本节还澄清,解散诉讼可以被驳回,但这不影响其他成员根据这些规则对解散提出异议的权利。

(a)CA 公司法 Code § 17707.03(a) 根据任何经理或有限责任公司任何成员提起的诉讼,只要发生分部 (b) 中规定的任何事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可以判决解散有限责任公司。
(b)Copy CA 公司法 Code § 17707.03(b)
(1)Copy CA 公司法 Code § 17707.03(b)(1) 无法合理地按照组织章程或运营协议继续经营业务。
(2)CA 公司法 Code § 17707.03(b)(2) 为了保护提出申诉的成员的权利或利益,解散是合理必要的。
(3)CA 公司法 Code § 17707.03(b)(3) 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已被放弃。
(4)CA 公司法 Code § 17707.03(b)(4) 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理层陷入僵局或存在内部纷争。
(5)CA 公司法 Code § 17707.03(b)(5) 控制有限责任公司的人犯有或明知并纵容持续和普遍的欺诈、管理不善或滥用权力。
(c)Copy CA 公司法 Code § 17707.03(c)
(1)Copy CA 公司法 Code § 17707.03(c)(1) 在任何司法解散诉讼中,其他成员可以通过以现金购买提起诉讼的成员(“动议方”)所拥有的成员权益,按其公平市场价值,从而避免有限责任公司的解散。在确定价值时,如果解散的提起是任何动议方违反与购买方(包括但不限于运营协议)的协议,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害赔偿金额,可以从应支付给动议方的金额中扣除;但根据分部 (b) 的第 (3)、(4) 或 (5) 款所列理由提起解散诉讼的成员,不应因提起该诉讼而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2)CA 公司法 Code § 17707.03(c)(2) 如果购买方选择购买动议方拥有的成员权益,但无法与动议方就成员权益的公平市场价值达成一致,并提供充足担保以支付动议方的估计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如果这些费用根据第 (3) 款可予追偿,则法院在购买方申请后,无论是在待决诉讼中还是在购买方在适当县的高级法院提起的诉讼中,应中止清算和解散程序,并应着手确定和固定动议方拥有的成员权益的公平市场价值。
(3)CA 公司法 Code § 17707.03(c)(3) 法院应指定三名无利害关系评估师评估动议方拥有的成员权益的公平市场价值,并应发布命令,将此事提交给如此指定的评估师,以确定该价值。该命令应规定提交证据的时间和方式,如果需要证据。评估师或其多数人的裁决,经法院确认后,对所有当事方均具有最终和决定性效力。法院应发布一项判决,其中应规定,除非在判决规定的时间内支付成员权益,否则应清算并解散有限责任公司。如果购买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支付成员权益,应判决他们以及担保书上的担保人承担动议方的费用(包括律师费)金额。任何对法院行为感到不满的成员均可上诉。
(4)CA 公司法 Code § 17707.03(c)(4) 如果购买方希望阻止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和解散,他们应在本节规定的时间内,或在上诉情况下,按上诉确定的价值,向动议方支付其成员权益的已确定和判决的价值。收到该付款或付款要约后,动议方应将其成员权益转让给购买方。
(5)CA 公司法 Code § 17707.03(c)(5) 就本节而言,估价日期应为司法解散诉讼开始之日。但是,法院在听取任何一方的动议后,并有充分理由时,可以指定其他日期作为估价日期。
(6)CA 公司法 Code § 17707.03(c)(6) 经理、成员或多名成员驳回任何司法解散诉讼,不应影响其他成员根据本节避免解散的权利。
(d)CA 公司法 Code § 17707.03(d)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被解释为限制有管辖权的法院在解散方面可用的其他补救措施。

Section § 17707.04

Explanation

如果一家有限责任公司(LLC)解散,需要由特定人员来处理其最终事务。如果存在未不当导致解散的经理,他们将负责。如果不是,则由任何剩余成员或LLC原始文件的签署人负责。他们必须向所有已知债权人和索赔人发送通知。或者,如果为了保护需要,法院可以指定某人来处理该过程。除非LLC的规定另有说明,参与清理LLC事务的个人可以获得合理报酬。

在有限责任公司解散的情况下,以下各项均适用:
(a)CA 公司法 Code § 17707.04(a) 未不当解散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或者,如果没有经理,则由成员,或者,如果没有成员,则由签署组织章程的人员或多数签署人员,可以清理有限责任公司的事务,除非解散是根据第17707.03条发生的,在此情况下,清理工作应根据解散判决书进行。清理有限责任公司事务的人员应以邮寄方式向所有已知债权人和索赔人(其地址出现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记录中)发出书面清理开始通知。
(b)CA 公司法 Code § 17707.04(b) 经任何经理或任何一名或多名成员,或有限责任公司的三名或三名以上债权人提出申请,有管辖权的法院可以发布命令清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判决书,如果这对于保护任何利害关系方而言是必要的。该判决书应指定经理或成员,或者,如果显示有充分理由,则指定其他人员,负责清理有限责任公司事务。
(c)CA 公司法 Code § 17707.04(c) 除非组织章程或书面运营协议另有规定,根据本条清理有限责任公司事务的人员有权获得合理报酬。

Section § 17707.05

Explanation

当有限责任公司(LLC)解散时,除非其管理文件另有规定,否则必须首先清偿所有已知债务和负债(包括欠其成员的债务),然后才能分配任何剩余资产。这些资产将根据特定规则在成员之间分配。如果解散受法院监督,则只能在设定的索赔期结束后才能进行分配。如果债务由负责任的实体承担或通过财务存款担保,则可视为已清偿,但这并非解决债务的唯一方式。

(a)CA 公司法 Code § 17707.05(a) 除组织章程或书面运营协议另有规定外,在确定有限责任公司清算过程中所有已知债务和负债(包括但不限于对作为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的成员的债务和负债)均已支付或已充分备妥后,剩余资产应根据成员各自的权利和优先权按以下方式分配:
(1)CA 公司法 Code § 17707.05(a)(1) 向成员支付根据第17704.04、17704.05和17704.06条规定应承担的分配负债。
(2)CA 公司法 Code § 17707.05(a)(2) 向有限责任公司成员返还其出资。
(3)CA 公司法 Code § 17707.05(a)(3) 按成员分享分配的比例向成员分配。
(b)CA 公司法 Code § 17707.05(b) 如果清算通过法院诉讼程序进行或受法院监督,则在法院命令规定的提交索赔的任何期限届满后方可进行分配。
(c)Copy CA 公司法 Code § 17707.05(c)
(1)Copy CA 公司法 Code § 17707.05(c)(1) 无论债权人下落已知或未知,如果债务或负债的支付已通过以下任一方式备妥,则视为已充分备妥:
(A)CA 公司法 Code § 17707.05(c)(1)(A) 债务或负债的支付已由一个或多个有财务责任能力的人或由美国政府或美国政府的任何机构善意承担或担保,且该安排(包括该人的财务责任能力)经有限责任公司成员或经理在根据本条进行任何资产分配时善意且合理谨慎地确定为充分。
(B)CA 公司法 Code § 17707.05(c)(1)(B) 债务或负债的金额已按照《一般公司法》第2008条的规定存放。
(2)CA 公司法 Code § 17707.05(c)(2) 本款不应规定充分备妥债务和负债的唯一方式。

Section § 17707.06

Explanation

即使有限责任公司(LLC)取消了其官方注册状态,它仍然存在,以便了结任何未完成的事务,例如偿还债务或处理诉讼。它不能继续进行常规业务,只能做结清事务所必需的事情。如果涉及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取消注册并不会阻止诉讼继续进行。如果有限责任公司在此过程中没有分配所有资产,剩余资产将用于偿还债务,然后分配给成员。有限责任公司注销后,某些人仍然可以代表其行事以完成清算,特别是如果其他人不知道注销情况。

(a)CA 公司法 Code § 17707.06(a) 提交注销证明书的有限责任公司,尽管如此,仍继续存在,以了结其事务,提起或抗辩针对其的诉讼以收取和清偿债务,处置和转让其财产,以及收取和分配其资产。有限责任公司不得继续经营业务,除非是为清算其事务所必需。
(b)CA 公司法 Code § 17707.06(b) 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当事人的任何诉讼或程序,不因有限责任公司提交注销证明书或因其清算和解散程序而终止。
(c)CA 公司法 Code § 17707.06(c) 任何在清算中无意或以其他方式遗漏的资产,在注销后仍保留在已注销的有限责任公司中,以利于注销时有权获得这些资产的人,并在变现后应首先用于清偿公司已知的未清偿债务(如有),任何剩余部分应分配给成员。如果资产在清算中无意或以其他方式遗漏,根据第17707.04条提交注销证明书的有限责任公司中任何被授权清算事务的人,可以使用这些资产清偿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并将未如此使用的资产分配给成员。
(d)CA 公司法 Code § 17707.06(d) 有限责任公司注销后,该有限责任公司受以下两项约束:
(1)CA 公司法 Code § 17707.06(d)(1) 被授权清算有限责任公司事务的人的行为,如果该行为适合于了结有限责任公司的活动。
(2)CA 公司法 Code § 17707.06(d)(2) 被授权代表有限责任公司行事的人的行为,如果该行为在注销前会约束有限责任公司,且交易的另一方未收到注销通知。

Section § 17707.07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针对已解散有限责任公司(LLC)的法律诉讼。如果有人在有限责任公司解散后对其提出索赔,他们可以要求从公司剩余资产或已分配给成员的资产中强制执行。如果成员收到的公司资产超过其应得份额,他们可能需要返还。但是,您必须在时限内采取行动——即索赔的通常时限或公司解散后的四年,以较早者为准。您还可以通过将法律文书送达给与有限责任公司相关的特定人员,或者如果无法找到这些人,则送达给州务卿,来向已解散的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法律文书。此外,已解散的有限责任公司仍可在确认所有权诉讼中被起诉,这类诉讼旨在确定财产所有权。重要的是,这些规定不改变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可能享有的任何现有权利。

(a)Copy CA 公司法 Code § 17707.07(a)
(1)Copy CA 公司法 Code § 17707.07(a)(1) 针对已解散有限责任公司(无论是在有限责任公司解散之前还是之后产生)的诉讼事由,可针对以下任何一方强制执行:
(A)CA 公司法 Code § 17707.07(a)(1)(A) 针对已解散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未分配资产为限,包括但不限于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任何可用于满足索赔的保险资产。
(B)CA 公司法 Code § 17707.07(a)(1)(B) 如果已解散有限责任公司的任何资产已分配给成员,则针对已解散有限责任公司的成员,以有限责任公司解散时分配给他们的资产为限。
任何被迫返还已分配资产的成员,如果返还金额超过该成员在索赔中的按比例份额以及该成员根据第17704.05或17704.06条可能承担责任的金额之和,可就超出部分向任何其他成员或经理寻求分摊,但以该其他人员在索赔中的按比例份额以及该其他人员根据第17704.05或17704.06条承担的责任之和为限。
(2)CA 公司法 Code § 17707.07(2) 除(c)款另有规定外,根据本条产生的针对已解散有限责任公司成员的所有诉讼事由均告消灭,除非索赔人在以下两者中较早者之前,提起诉讼以强制执行针对该已解散有限责任公司成员的诉讼事由:
(A)CA 公司法 Code § 17707.07(2)(A) 适用于该诉讼事由的诉讼时效届满。
(B)CA 公司法 Code § 17707.07(2)(B) 自有限责任公司解散生效之日起四年。
(3)CA 公司法 Code § 17707.07(3) 仅作为程序事项,而非用于确定责任,已解散有限责任公司的成员可以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就针对有限责任公司的任何诉讼事由被起诉。本条不影响有限责任公司或其债权人根据第17704.05和17704.06条享有的权利,或债权人根据《统一可撤销交易法》(《民法典》第4编第2部第2章(自第3439条起)第1章)可能针对有限责任公司成员产生的任何权利(如有)。
(b)CA 公司法 Code § 17707.07(b) 针对有限责任公司的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可通过向经理、成员、高级职员或负责其资产的人员送达副本的方式送达;或者,如果找不到上述任何人员,则送达给解散时可送达法律文书的任何代理人。如果经尽职调查仍无法找到上述任何人员,且经宣誓书证明令法院满意,则法院可下令,通过亲自向州务卿或州务卿助理或副州务卿递交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的副本以及该命令的副本,向已解散的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以此方式送达,自法律文书送达州务卿之日起第10天视为完成。收到法律文书及相关费用后,州务卿应按照第17701.16条的规定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通知。
(c)CA 公司法 Code § 17707.07(c) 每家有限责任公司应无限期存续,以便在任何确认所有权诉讼中被起诉。在该诉讼中作出的任何判决,应在其成员或在有限责任公司中拥有任何股权或其他权益的其他人员的该等权益范围内,对所有成员或该等其他人员具有约束力,且该诉讼应与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410.50和410.60条规定提起的诉讼具有同等效力。任何诉讼中的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的送达可按照《民事诉讼法典》第2部第5编第4章(自第413.10条起)的规定或(b)款的规定进行。
(d)CA 公司法 Code § 17707.07(d) 就《税收和税法典》第2编第10.2部第4章第4条(自第19071条起)而言,本条所述的责任应被视为针对已解散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责任。

Section § 17707.08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在加利福尼亚州正式解散有限责任公司(LLC)所需的步骤。当有限责任公司解散时,经理或负责清算事务的人员必须向州务卿提交一份解散证明书,其中包含公司名称和解散原因等具体信息。如果所有成员都同意解散,则可能不需要单独的证明书。在完成业务并分配资产后,他们还必须提交一份注销证明书。该证明书确认已提交纳税申报表,并声明有限责任公司将停止运营。州务卿在完成此项工作后会通知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权利和特权将终止,除非在其他地方另有规定。

(a)Copy CA 公司法 Code § 17707.08(a)
(1)Copy CA 公司法 Code § 17707.08(a)(1) 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本条规定解散时,经理应签署并促使向州务卿办公室提交一份解散证明书,并使用州务卿规定的表格,除非导致解散的事件是第17707.01条 (c) 款中规定的事件,在此情况下,负责根据第17707.04条清算有限责任公司事务的人员有义务签署并促使提交解散证明书。
(2)CA 公司法 Code § 17707.08(a)(2) 解散证明书应载明以下所有信息:
(A)CA 公司法 Code § 17707.08(a)(2)(A) 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和州务卿档案号。
(B)CA 公司法 Code § 17707.08(a)(2)(B) 提交解散证明书的人员决定包含的任何其他信息。
(C)CA 公司法 Code § 17707.08(a)(2)(C) 第17707.01条中列出的导致解散的事件。
(3)CA 公司法 Code § 17707.08(a)(3) 如果根据第17707.01条 (b) 款进行的解散是由全体成员投票决定的,并且一份声明该情况的陈述已根据 (b) 款添加到组织章程注销证明书中,则无需根据本款单独提交解散证明书。
(b)Copy CA 公司法 Code § 17707.08(b)
(1)Copy CA 公司法 Code § 17707.08(b)(1) 在根据第17707.04条完成有限责任公司事务的清算并根据第17707.05条分配其资产后,经理应签署并促使向州务卿办公室提交一份组织章程注销证明书,并使用州务卿规定的表格,除非导致解散的事件是第17707.01条 (c) 款中规定的事件,在此情况下,负责根据第17707.04条清算有限责任公司事务的人员有义务签署并促使提交组织章程注销证明书。
(2)CA 公司法 Code § 17707.08(b)(2) 组织章程注销证明书应载明以下所有信息:
(A)CA 公司法 Code § 17707.08(b)(2)(A) 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和州务卿档案号。
(B)CA 公司法 Code § 17707.08(b)(2)(B) 一份最终特许经营税申报表(如《税收和税务法典》第23332条所述)或一份最终年度纳税申报表(如《税收和税务法典》第17947条所述)已根据《税收和税务法典》第2部第10.2部分(自第18401条起)的要求,已向或将向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提交。
(C)CA 公司法 Code § 17707.08(b)(2)(C) 提交注销证明书后,除第17707.06条另有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应被注销,其权力、权利和特权应终止。
(D)CA 公司法 Code § 17707.08(b)(2)(D) 提交组织章程注销证明书的人员决定包含的任何其他信息。
(3)CA 公司法 Code § 17707.08(b)(3) 州务卿应将提交情况通知特许经营税委员会。
(c)CA 公司法 Code § 17707.08(c) 根据 (b) 款提交注销证明书后,除第17707.06条另有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应被注销,其权力、权利和特权应终止。

Section § 17707.09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解释说,即使在提交了解散有限责任公司(LLC)的文件后,多数成员仍可以选择通过提交一份名为“存续证明书”的表格来让公司继续运营。这种情况可能发生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剩余成员一致同意继续经营;最初的解散决定被那些曾同意解散的成员撤销;或者事实证明公司从未真正解散。这份证明书必须包含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档案编号以及根据特定条件说明的继续经营的理由。一旦提交了存续表格,之前的解散文件将作废。

(a)CA 公司法 Code § 17707.09(a) 尽管已提交解散证明书,多数成员仍可在州务卿办公室,并使用州务卿规定的表格,促使提交一份存续证明书,但须符合下列任何一种情况:
(1)CA 公司法 Code § 17707.09(a)(1) 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将根据剩余成员的一致投票继续存续。
(2)CA 公司法 Code § 17707.09(a)(2) 有限责任公司的解散是根据第17707.01条(b)款由成员投票决定的,并且每位同意解散的成员已书面同意撤销其赞成或同意解散的投票。
(3)CA 公司法 Code § 17707.09(a)(3) 有限责任公司事实上并未解散。
(b)CA 公司法 Code § 17707.09(b) 存续证明书应载明以下所有内容:
(1)CA 公司法 Code § 17707.09(b)(1) 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以及州务卿的档案编号。
(2)Copy CA 公司法 Code § 17707.09(b)(2)
(a)Copy CA 公司法 Code § 17707.09(b)(2)(a)款规定的作为提交存续证明书依据的理由。
(c)CA 公司法 Code § 17707.09(c) 提交存续证明书后,解散证明书应自提交解散证明书之时起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