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公司法 Code § 12410(a) 除非章程或附则另有规定:
(1)CA 公司法 Code § 12410(a)(1) 任何成员不得转让其成员资格或由此产生的任何权利;并且
(2)CA 公司法 Code § 12410(a)(2) 在符合 (b) 款、第 12422 条和第 12445 条规定的前提下,公司成员的所有权利在其死亡或解散时,或作为商业实体的成员解散时终止。
(b)CA 公司法 Code § 12410(b) 章程或附则可以规定,或可以授权董事会规定,成员资格的转让,或任何类别内的成员资格的转让,不论有无限制或局限,包括在成员死亡、解散、合并或重组时的转让。
(c)CA 公司法 Code § 12410(c) 如果已规定了转让权,对其的任何限制不应约束在限制采纳之前发行的成员资格,除非此类成员资格的持有人投票赞成该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