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410

Explanation

本节讨论了公司成员资格转让的规则。默认情况下,除非公司章程或附则另有规定,成员不能转让其成员资格或任何相关权利。如果成员死亡或作为商业实体的成员解散,其在公司的权利通常会终止,除非有特殊规定。然而,章程或附则可以允许成员资格转让,即使是在成员死亡、解散、合并或重组等情况下。如果引入任何转让限制,它们不适用于在限制生效前发行的成员资格,除非这些成员同意这些限制。

(a)CA 公司法 Code § 12410(a) 除非章程或附则另有规定:
(1)CA 公司法 Code § 12410(a)(1) 任何成员不得转让其成员资格或由此产生的任何权利;并且
(2)CA 公司法 Code § 12410(a)(2) 在符合 (b) 款、第 12422 条和第 12445 条规定的前提下,公司成员的所有权利在其死亡或解散时,或作为商业实体的成员解散时终止。
(b)CA 公司法 Code § 12410(b) 章程或附则可以规定,或可以授权董事会规定,成员资格的转让,或任何类别内的成员资格的转让,不论有无限制或局限,包括在成员死亡、解散、合并或重组时的转让。
(c)CA 公司法 Code § 12410(c) 如果已规定了转让权,对其的任何限制不应约束在限制采纳之前发行的成员资格,除非此类成员资格的持有人投票赞成该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