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违反本州适用于特定类别公司或业务活动的任何其他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依据本部分可为任何合法目的组建公司,但其组建和经营业务应主要为了公司成员作为其顾客的互利。公司的收益、节余或利益应主要用于成员的普遍福祉,或根据其对公司的惠顾(Section 12243),以现金、财产、债务凭证、股本信用、会员资格或服务的形式,按比例公平地分配给其部分或全部成员或顾客。
此类公司实行民主控制,其组建并非为了自身或其成员营利,而是主要为了其成员作为顾客(Section 12243)的利益。
这项法律规定,在加州可以出于任何合法目的成立一种特定类型的公司,但其主要运营目的必须是为了惠及其使用公司服务或产品的成员。公司的利润或收益应根据成员或用户对公司的参与程度,公平地分配给他们。这些公司实行民主管理,并非仅仅为了公司自身或其成员创造利润,而是为了支持那些积极参与的成员。
法律的这一部分确保了在1984年1月1日之前存在的公司,即使相关规定被修改或废止,也继续受其管辖。新法律的颁布不影响这些公司的存续,并且尽管立法发生变化,任何针对它们的过往责任或法律诉讼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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