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200

Explanation
本节被称为《合作社公司法》。它主要针对各类合作社的设立和运作,例如关注消费者需求、员工权益以及回收或危险废物处理等环境问题的合作社,前提是它们选择根据这些规定注册成立。

Section § 122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加州可以出于任何合法目的成立一种特定类型的公司,但其主要运营目的必须是为了惠及其使用公司服务或产品的成员。公司的利润或收益应根据成员或用户对公司的参与程度,公平地分配给他们。这些公司实行民主管理,并非仅仅为了公司自身或其成员创造利润,而是为了支持那些积极参与的成员。

在不违反本州适用于特定类别公司或业务活动的任何其他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依据本部分可为任何合法目的组建公司,但其组建和经营业务应主要为了公司成员作为其顾客的互利。公司的收益、节余或利益应主要用于成员的普遍福祉,或根据其对公司的惠顾(Section 12243),以现金、财产、债务凭证、股本信用、会员资格或服务的形式,按比例公平地分配给其部分或全部成员或顾客。
此类公司实行民主控制,其组建并非为了自身或其成员营利,而是主要为了其成员作为顾客(Section 12243)的利益。

Section § 1220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职工合作社应如何处理其收益和损失。基本上,合作社的净收益和损失应根据其章程文件规定进行分配。当合作社决定分享其利润(称为惠顾分配)时,这些利润应根据每位成员通过其工作贡献的多少在成员之间进行划分。法律还允许这些收益以各种形式分配,例如现金、信用、通知,甚至是合作社的股份。

Section § 12202

Explanation

法律的这一部分确保了在1984年1月1日之前存在的公司,即使相关规定被修改或废止,也继续受其管辖。新法律的颁布不影响这些公司的存续,并且尽管立法发生变化,任何针对它们的过往责任或法律诉讼仍然有效。

(a)CA 公司法 Code § 12202(a) 本部分的规定适用于在1984年1月1日之前立即生效的第1编第3分部第2部分(自第12200条起)项下存在的公司。
(b)CA 公司法 Code § 12202(b) 在本部分颁布之日成立或存在的公司的存续,不应受本部分的颁布或重新颁布、公司成立要求的任何变更、或其据以成立或设立的法律的修订或废止的影响。
(c)CA 公司法 Code § 12202(c) 1984年1月1日之前立即生效的第1编第3分部第2部分(自第12200条起)的废止,以及本部分的重新颁布或修订,均不应损害或剥夺在本部分颁布之前针对任何公司、其成员、股东、董事或高级职员产生的任何现有责任或诉讼事由。

Section § 12203

Explanation
本条解释说,除非另有规定或具体情况需要,本法典这一部分所提供的定义,将用于理解本部分其他内容的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