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本条和第 4 条(自第 25373 节起)之目的,“部门”指石油市场监督部门。
石油市场石油市场监管司
Section § 25372.1
石油市场监督司是一个新设立的部门,独立于其所属的委员会运作。它拥有自己的权力来监督石油市场活动。
该司由州长任命并经参议院批准的司长领导。司长的薪水由《政府法典》的另一部分规定。
司长可以雇用工作人员,包括经济学家和法律专家,以协助其履行职责。这些工作人员应具备运输燃料市场和法律调查方面的专业知识。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5372.1(a) 石油市场监督司特此在委员会内设立。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5372.1(b) 尽管有第3章(自第25200条起)的规定,该司应独立于委员会的职权运作。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5372.1(c) 该司应由一名司长领导,该司长由州长任命并须经参议院确认,且由州长酌情任免。
(d)CA 公共资源 Code § 25372.1(d) 司长的年薪应由《政府法典》第2编第3分部第1部第6章(自第11550条起)规定。
(e)CA 公共资源 Code § 25372.1(e) 司长应雇用其他工作人员并规定其职责,以执行本条的规定。在可行的情况下,工作人员应包括经济学家、具有运输燃料市场专业知识的人员以及具有法律培训的调查人员。
石油市场监督司 独立职权 司长任命
Section § 25372.2
这项法律要求一个部门监控加州的交通燃料市场,以保护消费者。他们必须识别市场支配力滥用等问题,并帮助确保公平竞争。该部门就燃料评估和转型计划向各个政府机构提供建议,并向州立法机关及其他方面报告调查结果。他们有权发出传票并收集证据以履行职责。此外,他们可以秘密地将违法行为转交总检察长处理。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5372.2(a) 部门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A 公共资源 Code § 25372.2(a)(1) 通过识别市场设计缺陷、市场支配力滥用以及市场参与者损害竞争或违反本州消费者最佳利益的任何其他方式,对交通燃料市场提供独立监督和分析,以保护消费者。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5372.2(a)(2) 就第25371条要求的评估制定以及第25371.3条所述的交通燃料转型计划,向委员会提供指导和建议。
(3)CA 公共资源 Code § 25372.2(a)(3) 就第25355.7条所述的报告,向委员会成员、委员会其他部门以及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提供指导和建议。
(4)CA 公共资源 Code § 25372.2(a)(4) 就加州交通燃料定价和交通脱碳相关的任何其他问题,向州长、委员会成员和委员会其他部门提供指导和建议。
(5)CA 公共资源 Code § 25372.2(a)(5) 至少每年一次,根据《政府法典》第9795条,向立法机关、州长、委员会、总检察长以及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报告其调查结果和改进市场表现的建议。
(b)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5372.2(b)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5372.2(b)(1) 该部门可以传唤证人,强制其出庭作证,主持宣誓和确认,收集证据,并通过传票要求提供与部门履行职责或行使权力相关的任何书籍、文件、记录或其他物品,包括但不限于当前和历史定价及销售数据,以及与其他石油行业参与者的合同。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5372.2(b)(2) 就该部门而言,部门主管是《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二节第二条(自第11180条起)所述目的的“部门负责人”,并且该部门可以按照该条所述方式进行调查。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5372.2(c) 该部门可随时将潜在的违法行为秘密转交总检察长处理。
交通燃料市场 消费者保护 市场支配力滥用
Section § 25372.3
根据本法律,如果被要求,部门主管必须出席众议院和参议院的特定委员会会议。主管在这些会议上的职责是向委员会汇报部门实现目标的进展情况,解释交通燃料市场的当前竞争状况,并分享委员会希望了解的任何其他信息。
主管职责 委员会出席 部门目标
Section § 25372.4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加州政府部门如何对收到的某些信息进行保密。通常,该部门不能分享这些信息,除非他们确定分享这些信息不会损害信息提供者的竞争地位或影响市场竞争。然而,某些实体,如总检察长或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如果同意对信息保密,则可以获取这些信息。在法庭案件中,总检察长可以使用这些信息,但必须将其密封。对于年度报告,该部门必须对数据进行匿名化或概括化处理,以防止造成竞争损害。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5372.4(a) 提供给该部门的信息应推定为保密信息,不予公开披露。除非该部门确定以下两点,否则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或公开其收到的任何信息:
(1)CA 公共资源 Code § 25372.4(a)(1) 公开披露该特定信息不会对提供信息者造成不公平的竞争劣势。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5372.4(a)(2) 公开披露该特定信息不会对市场竞争产生不利影响。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5372.4(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如果接收实体同意对信息保密,该部门可将根据本款视为保密的信息披露给委员会成员、委员会其他部门、总检察长或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但总检察长可将信息提交法院以支持执法行动,但在允许的情况下应将保密信息密封提交。如果总检察长就任何调查请求该部门协助,该部门应根据本款向总检察长提供信息以及任何其他可行的协助。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5372.4(c) 为该部门根据第 (25372.2) 条提交年度报告之目的,该部门应根据需要汇总数据或以其他方式匿名化和概括化信息,以降低公开披露特定信息可能对提供信息者造成不公平竞争劣势或对市场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
保密信息 公开披露 不公平竞争劣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