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公共资源 Code § 3160(a) 在2015年1月1日或之前,自然资源局局长应促使进行并完成一项关于增产措施的独立科学研究,包括但不限于水力压裂和酸性压裂增产措施。该科学研究应评估增产措施对自然资源以及公众、职业和环境健康与安全造成的现有危害和风险以及潜在危害和风险。该科学研究应完成以下所有事项:
(1)CA 公共资源 Code § 3160(a)(1) 遵循科学界公认的标准规程,包括但不限于聘请公认专家、同行评审和发表。
(2)CA 公共资源 Code § 3160(a)(2) 确定现有和潜在的常规及非常规油气储量区域,其中增产措施可能刺激或促成油气勘探和生产。
(3)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3160(a)(3)
(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3160(a)(3)(A) 评估增产措施的所有方面和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增产措施本身、添加剂和水往返井场的运输、现场混合和处理增产措施流体和添加剂、无毒添加剂的使用和潜在使用、在增产措施流体中使用或再利用处理过的水或采出水,以及返排液和(如果存在)由措施产生的其他材料的处理、处置和排放。具体而言,应评估在增产措施中使用再生水的潜力,包括适当的水质要求和可用的处理技术。增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水力压裂和酸性压裂增产措施。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160(a)(3)(A)(B) 审查和评估酸性基质增产措施,包括每处理英尺应用的酸液量范围以及措施中使用的总酸液量、酸的种类、酸浓度以及措施中使用的其他化学品。
(4)CA 公共资源 Code § 3160(a)(4) 至少应考虑大气排放(包括潜在的温室气体排放)、空气质量的潜在恶化、对野生动物、本地植物和栖息地的潜在影响(包括栖息地破碎化)、潜在的水和地表污染、潜在的噪音污染、诱发地震活动,以及增产措施(包括酸性压裂增产液、水力压裂液以及废弃水力压裂液和酸性压裂增产液)在环境中的最终处置、运输、转化和毒理学。
(5)CA 公共资源 Code § 3160(a)(5) 识别和评估井附近(包括井筒)存在的地质特征,这些特征在拟议增产措施设计中应予以考虑。
(6)CA 公共资源 Code § 3160(a)(6) 在环境健康危害评估办公室的参与下,包括危害评估和风险分析,以解决职业和环境暴露于增产措施的情况,包括水力压裂措施、水力压裂措施相关过程、酸性压裂增产措施、酸性压裂增产措施相关过程,以及对公众健康和安全的相应影响。
(7)CA 公共资源 Code § 3160(a)(7) 明确指出在何处需要额外信息以支持和改进分析。
(b)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3160(b)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3160(b)(1) (A) 在2015年1月1日或之前,该部门应与有毒物质控制部、州空气资源委员会、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资源回收和再生部以及可能发生增产措施(包括酸性压裂增产措施和水力压裂措施)区域的任何地方空气区和区域水质控制委员会协商,制定针对增产措施的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应包括但不限于对管理油井和井套管建造的规章制度进行必要的修订,以确保在增产措施期间和之后油井、井套管以及油气地层的地质和水文隔离的完整性,以及充分披露增产流体(包括但不限于水力压裂液、酸性压裂增产液和返排液)的成分和处置情况。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160(b)(1)(B) 这些规章制度还应包括以下规定:由独立实体或个人根据 (d) 款 (6) 项履行通知要求,以及运营商应根据 (d) 款 (7) 项的规定,应要求提供基线和后续水质检测。
(C)CA 公共资源 Code § 3160(b)(1)(C) 水质检测结果应提供给该部门、相应的区域水务委员会以及业主或授权代理人。根据第 (6) 款获得通知的租户,应在租户租赁协议授权的范围内获得水质检测结果信息,并且,如果租户合法使用子段 (A) 中确定的地下水或地表水,租户可以独立签订合同进行类似的地下水或地表水检测。
(8)CA 公共资源 Code § 3160(b)(8) 该部门应保留根据第 (5) 和 (6) 款获得通知的实体和业主名单。
(9)CA 公共资源 Code § 3160(b)(9) 作业者应在油井增产处理实际开始前至少 72 小时通知该部门,以便该部门能够见证该处理过程。
(e)CA 公共资源 Code § 3160(e) 自然资源局局长应向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以及众议院自然资源委员会、参议院环境质量委员会和参议院自然资源与水务委员会主席通报油井增产及相关活动的独立科学研究进展。第一份进展报告应于 2014 年 4 月 1 日或之前提交给各委员会,此后每四个月提交一次进展报告,直至独立研究完成,包括由独立科学专家对该研究进行的同行评审。
(f)CA 公共资源 Code § 3160(f) 如果对油井进行增产处理,执行部分增产作业或直接向作业者提供增产处理添加剂的供应商,应向作业者提供适合公开披露的信息,以供作业者遵守子款 (g) 的规定。此信息应尽快提供,但不得迟于油井增产处理结束后 30 天。
(g)CA 公共资源 Code § 3160(g) 在油井增产处理停止后 60 天内,作业者应将根据子款 (b) 通过的规章制度要求收集的所有油井增产液成分和处置信息,包括油井识别号和位置,发布或促使发布到由该部门指定或维护并可供公众访问的互联网网站上。这应包括所收集的水质数据,作业者应以电子方式向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报告。
(h)CA 公共资源 Code § 3160(h) 作业者负责遵守本节规定。
(i)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3160(i)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3160(i)(1) 对于破裂地层并可能限制或促进流体向破裂区外迁移的油井增产处理,应识别破裂区内反映适当安全系数距离内的所有地质特征,并将其添加到油井历史记录中。地质特征包括加州地质调查局识别的地震断层。
(2)CA 公共资源 Code § 3160(i)(2) 就本节而言,“破裂区”定义为井筒周围因油井增产处理而产生或增强裂缝的体积。安全系数应至少为五,并可能根据地质知识而有所不同。
(3)CA 公共资源 Code § 3160(i)(3) 该部门应审查根据子款 (a) 第 (5) 款在独立研究中确定的对评估油井增产处理重要的地质特征。审查完成后,该部门应相应修订根据本子款管理地质特征报告的法规。
(j)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3160(j)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3160(j)(1) 声称包含商业秘密的油井增产处理液信息的公开披露受《证据法》第 1060 条,或《统一商业秘密法》(《民法典》第 4 编第 1 部分第 5 章(自第 3426 条起))以及《加州公共记录法》(《政府法典》第 1 编第 10 编(自第 7920.000 条起))的管辖。
(2)CA 公共资源 Code § 3160(j)(2)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或法规,以下信息均不得作为商业秘密受到保护:
(A)CA 公共资源 Code § 3160(j)(2)(A) 添加剂化学成分的身份,包括 CAS 识别号。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160(j)(2)(B) 添加剂在油井增产处理液中的浓度。
(C)CA 公共资源 Code § 3160(j)(2)(C) 任何空气或其他污染监测数据。
(D)CA 公共资源 Code § 3160(j)(2)(D) 与油井增产处理液相关的健康和安全数据。
(E)CA 公共资源 Code § 3160(j)(2)(E) 返排液的化学成分。
(3)CA 公共资源 Code § 3160(j)(3) 如果商业秘密主张无效或被宣告无效,该部门应通过修订根据子款 (g) 发布的信息,将该信息向公众发布。供应商应在 30 天内将任何状态变更通知该部门。
(4)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3160(j)(4)
(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3160(j)(4)(A) 如果供应商认为井筒增产液的化学成分信息属于商业秘密,供应商仍应在井筒增产处理许可申请中向该部门披露该信息(如果此前未披露),并在井筒增产停止后30天内书面告知该部门其此项主张。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160(j)(4)(A)(B) 在首次向该部门披露信息后,不得再提出商业秘密主张。
(C)CA 公共资源 Code § 3160(j)(4)(A)(C) 为遵守本节的公开披露要求,供应商应指明哪些商业秘密信息已被保留,并提供替代信息以供公开披露。替代信息应为添加剂化学成分的列表,不分顺序,包括CAS识别号。该部门应审查并批准所提供的替代信息。
(D)CA 公共资源 Code § 3160(j)(4)(A)(D) 本分节不允许供应商拒绝向该部门披露本节要求的信息。
(5)CA 公共资源 Code § 3160(j)(5) 为证实商业秘密主张,供应商应向该部门提供表明以下所有事项的信息:
(A)CA 公共资源 Code § 3160(j)(5)(A) 商业秘密信息被供应商员工、参与供应商业务的其他人以及供应商业务之外的人员获知的程度。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160(j)(5)(B) 供应商为保守商业秘密信息的秘密性所采取的措施。
(C)CA 公共资源 Code § 3160(j)(5)(C) 商业秘密信息对供应商及其竞争对手的价值。
(D)CA 公共资源 Code § 3160(j)(5)(D) 供应商为开发商业秘密信息所投入的精力或资金,以及商业秘密信息被他人获取或复制的容易程度或困难程度。
(6)CA 公共资源 Code § 3160(j)(6) 如果该部门认定根据第 (5) 款为支持商业秘密保护请求而提供的信息不完整,该部门应通知供应商,供应商应有30天时间完成提交。不完整的提交不符合商业秘密认定的实质性标准。
(7)CA 公共资源 Code § 3160(j)(7) 如果该部门认定为支持商业秘密保护请求而提供的信息不符合商业秘密认定的实质性标准,该部门应通过挂号信书面通知供应商其决定。该部门应向公众发布该信息,但不得早于邮寄决定之日起60天,除非在60天期限届满前,供应商在适当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宣告该信息应受保护,或请求发布禁止向公众披露该信息的临时禁令,并向该部门提供法院命令通知。
(8)CA 公共资源 Code § 3160(j)(8) 供应商无需向经营者披露商业秘密信息。
(9)CA 公共资源 Code § 3160(j)(9) 收到向公众发布商业秘密信息的请求后,适用以下程序:
(A)CA 公共资源 Code § 3160(j)(9)(A) 该部门应通过挂号信(要求回执)书面通知供应商该请求。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160(j)(9)(B) 该部门应向公众发布该信息,但不得早于邮寄信息请求通知之日起60天,除非在60天期限届满前,供应商在适当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宣告该信息应受保护,或请求发布禁止向公众披露该信息的临时禁令,并向该部门提供该诉讼的通知。
(10)CA 公共资源 Code § 3160(j)(10) 该部门应制定及时程序,在以下情况下提供商业秘密信息:
(A)CA 公共资源 Code § 3160(j)(10)(A) 向该部门、州、地方政府(包括但不限于地方空气管理区)或美国的官员或雇员,以履行其公务职责;向根据任何健康保护法律的卫生专业人员;或向与该部门或其他政府实体签订合同的承包商及其雇员,如果该部门认为披露对于合同的满意履行、工作履行或保护健康和安全是必要且必需的。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160(j)(10)(B) 在发生紧急情况时或为诊断或治疗患者而向卫生专业人员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