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公共资源 Code § 3131(a) 为确保州政府提出的豁免含水层认定提案的适当性,并须符合后续流体注入的任何条件,在向美国环境保护局提议豁免含水层或含水层的一部分(根据《联邦法规》第40篇第144.7节)之前,该部门应咨询相应的区域水质控制委员会和州委员会,以确认该提案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1)CA 公共资源 Code § 3131(a)(1) 《联邦法规》第40篇第146.4节中规定的标准。
(2)CA 公共资源 Code § 3131(a)(2) 流体注入不会影响正在或可能合理地用于任何有益用途的水质。
(3)CA 公共资源 Code § 3131(a)(3) 注入的流体将保留在将被豁免的含水层或含水层的一部分中。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131(b) 根据(a)款的咨询,如果该部门和州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初步同意含水层或含水层的一部分可能值得美国环境保护局考虑豁免,则该部门和州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应提供一个公众意见征询期,并至少提前30天发布公告,然后联合举行公开听证会。
(c)CA 公共资源 Code § 3131(c) 在根据(b)款审查公众意见后,并且只有在该部门和州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同意豁免提案值得考虑豁免的情况下,州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应向州委员会提交一份报告,评估豁免提案与(a)款中规定的标准的一致性,包括对所有潜在通道的分析。该报告应在州委员会会议前不少于60天向公众提供,并接受45天的公众意见征询期。
(d)CA 公共资源 Code § 3131(d) 州委员会应在公开会议上审议根据(c)款提交的报告,并应确定其是否同意豁免提案(经任何适当修改后)符合(a)款中规定的要求并值得考虑豁免。
(e)CA 公共资源 Code § 3131(e) 如果州委员会根据(d)款同意,该部门应将含水层豁免提案提交给美国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