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和天然气保护危险油井和设施
Section § 3250
这项法律规定,废弃或闲置的油气井以及构成危险的设施,都被视为公共滋扰。为了保护人们的生命、健康和环境,这些油井和设施需要得到妥善处理,无论是通过废弃、重新废弃还是其他补救措施。
法律承认,如果只让土地所有者承担清理费用,对他们来说是不公平且经济困难的,尽管公众会从中受益。因此,州政府决定应协助资助这一过程,费用由油气生产商分担,具体规定在法律的另一部分中。
Section § 3251
本节概述了加州石油和天然气行业中与设施和油井相关的术语定义。“废弃设施”是指没有负责运营者的生产场地,同样,“危险设施”是指对人员或环境构成潜在危险的设施。“危险油井”是指任何具有类似风险且没有运营者管理其退役的油气井。“闲置废弃油井”也缺乏负责的运营者,需要进行封堵和废弃。“退役”一词涉及加州法规中定义的程序。
Section § 3251.5
本法律条款规定,如果一口井经主管认定对生命、健康或自然资源构成威胁,并且在这一认定之前15年或更长时间内已按规定废弃,则该井被视为危险井。但是,如果主管决定对其进行重新废弃管理,则15年的时间限制不适用。
Section § 3252
Section § 3255
这项法律允许监督员对被认定为危险或废弃的油井或设施采取某些行动。这些行动可能包括检查、废弃或重新废弃油井、重新钻探以及设施退役,以消除对生命和资源的危险。如果这些行动干扰了财产享用,监督员可以获取最低限度的财产权利以继续操作,前提是公共利益大于成本。财产所有者可以对这些命令提出上诉,除非情况紧急。
Section § 3256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政府部门获取为实现其目标所需的任何财产。他们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获取财产,例如赠与、购买、协商,或者通过征用权(这意味着他们可以合法地为公共用途征用私人财产)。如果他们无法与财产所有者达成协议,一旦法律程序启动,他们仍然可以通过征用权取得财产的占有权。州政府必须向所有者提供即时补偿,并确保支付因财产最终不需要而被裁定造成的损害赔偿。
Section § 3257
本节允许该部门与任何人、机构或组织签订协议,以管理财产或根据本条规定开展活动。
Section § 3258
该法律规定了每年可从石油、天然气和地热管理基金中支出的金额上限,并为特定年份指定了具体金额。2018年至2022年期间,每年上限为300万美元,自2022-23财政年度起增至500万美元。此外,在2024-25和2026-27等特定财政年度,如果满足某些资金配套条件,还有一次性大额支出的规定。
这些资金只能用于封堵和废弃危险或闲置油井、设施退役以及其他相关的修复工作。该部门必须制定标准来优先处理这些任务,并定期向立法机关提交报告,详细说明这些工作的进展和财务状况,包括成本估算、时间表以及油井和设施的位置。如果实际支出少于预期,未支出的资金将转入一个专门用于环境修复的账户,除非该账户余额超过2亿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