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2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废弃或闲置的油气井以及构成危险的设施,都被视为公共滋扰。为了保护人们的生命、健康和环境,这些油井和设施需要得到妥善处理,无论是通过废弃、重新废弃还是其他补救措施。

法律承认,如果只让土地所有者承担清理费用,对他们来说是不公平且经济困难的,尽管公众会从中受益。因此,州政府决定应协助资助这一过程,费用由油气生产商分担,具体规定在法律的另一部分中。

立法机关特此认定并宣布,本条所定义的危险的以及某些闲置废弃的油气井,以及危险和废弃设施,属于公共滋扰,并且为了保护生命、健康和自然资源,至关重要的是,这些油气井和设施应被废弃、重新废弃、生产或以其他方式补救,以减轻、最小化或消除它们对生命、健康和自然资源的危险。
立法机关进一步认定并宣布,尽管可以通过行使州的监管权力来消除此类公共滋扰,但此类监管消除将导致某些土地所有者的不公平和经济困难,同时也会给公众带来利益。因此,立法机关认定并宣布,按照本条规定,为消除此类滋扰而支出的资金是为了公共目的,并认定并宣布本州的政策是,实施此类消除的费用应由本州的油气生产商承担,按照第7条(第3400节起)的规定。

Section § 3251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加州石油和天然气行业中与设施和油井相关的术语定义。“废弃设施”是指没有负责运营者的生产场地,同样,“危险设施”是指对人员或环境构成潜在危险的设施。“危险油井”是指任何具有类似风险且没有运营者管理其退役的油气井。“闲置废弃油井”也缺乏负责的运营者,需要进行封堵和废弃。“退役”一词涉及加州法规中定义的程序。

就本条而言,适用以下定义:
(a)CA 公共资源 Code § 3251(a) “废弃设施”指经主管认定根据第3237条废弃且无负责根据第3237条对其进行退役的作业者的生产设施。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251(b) “退役”具有加州法规第14篇第1760条所确立的定义的相同含义和要求(如适用)。
(c)CA 公共资源 Code § 3251(c) “危险设施”指经主管认定对生命、健康或自然资源构成潜在危险且无经主管认定负责根据第3237条对其进行退役的作业者的生产设施。
(d)CA 公共资源 Code § 3251(d) “危险油井”指经主管认定对生命、健康或自然资源构成潜在危险且无经主管认定负责根据第3237条对其进行封堵和废弃的作业者的油气井。
(e)CA 公共资源 Code § 3251(e) “闲置废弃油井”指经主管认定根据第3237条废弃且无负责根据第3237条对其进行封堵和废弃的作业者的油气井。

Section § 3251.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如果一口井经主管认定对生命、健康或自然资源构成威胁,并且在这一认定之前15年或更长时间内已按规定废弃,则该井被视为危险井。但是,如果主管决定对其进行重新废弃管理,则15年的时间限制不适用。

(a)CA 公共资源 Code § 3251.5(a) 尽管有第3251条规定,如果经主管认定一口井对生命、健康或自然资源构成当前危险,且该井已根据废弃时生效的部门要求废弃,并在主管认定其构成此类危险之日前15年或更长时间,则该井应被视为危险井。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251.5(b) 由主管启动的重新废弃不受本条规定时间线的限制。

Section § 32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对“自然资源”的定义非常广泛。它包括土地、水、空气、矿产、植物、动物以及历史或美丽的地点等。基本上,任何有助于人们健康、安全、福祉或带来享受的事物,无论其所有权归属,都可以被视为自然资源。这些资源对于维持环境平衡也至关重要。

Section § 3253

Explanation
本节主要说明,如果本条的任何部分被认定无效,或不适用于特定情况或个人,那么本条的其余部分仍然有效且不受影响。

Section § 3254

Explanation
本条文的意思是,在理解和运用它时,应该灵活一些,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它设立的初衷和目标。

Section § 32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监督员对被认定为危险或废弃的油井或设施采取某些行动。这些行动可能包括检查、废弃或重新废弃油井、重新钻探以及设施退役,以消除对生命和资源的危险。如果这些行动干扰了财产享用,监督员可以获取最低限度的财产权利以继续操作,前提是公共利益大于成本。财产所有者可以对这些命令提出上诉,除非情况紧急。

(a)CA 公共资源 Code § 3255(a) 尽管本分部有任何其他规定,监督员可以命令执行或自行执行以下任何适用操作,在监督员认定为危险井、闲置废弃井、危险设施或废弃设施的任何井或设施所在或其附近的任何财产上:
(1)CA 公共资源 Code § 3255(a)(1) 任何必要的检查或测试,以确定采取何种(如有)适当行动以实现本条的目的。
(2)CA 公共资源 Code § 3255(a)(2) 废弃该井。
(3)CA 公共资源 Code § 3255(a)(3) 重新废弃该井。
(4)CA 公共资源 Code § 3255(a)(4) 现有井的重新钻探和生产,旨在补救、减轻、最小化或消除对生命、健康和自然资源的危险。
(5)CA 公共资源 Code § 3255(a)(5) 井的钻探和生产,旨在补救、减轻、最小化或消除对生命、健康和自然资源的危险。
(6)CA 公共资源 Code § 3255(a)(6) 危险或废弃设施的退役。
(7)CA 公共资源 Code § 3255(a)(7) 任何其他旨在实现本条目的的补救措施或油田作业。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255(b) 如果根据本条,监督员命令对危险井、闲置废弃井、危险设施或废弃设施执行任何操作,且该操作将因实际占用或破坏财产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或从财产中开采石油或天然气,而严重干扰财产的享用,监督员可以按照第 (3256) 节的规定,取得为执行该操作所必需的最低限度的财产权益。除非监督员发现并确定,由此在补救、减轻、最小化或消除对生命、健康和自然资源的危险方面所产生的公共利益将超过收购成本,无论收购的资金来源如何,否则不得根据本分项进行收购。
(c)CA 公共资源 Code § 3255(c) 监督员命令执行分项 (a) 中列出的任何操作的,财产所有者可以根据第 (6) 条(自第 (3350) 节起)提出上诉,但在紧急情况下,上诉不应附带暂停监督员命令的请求。

Section § 32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政府部门获取为实现其目标所需的任何财产。他们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获取财产,例如赠与、购买、协商,或者通过征用权(这意味着他们可以合法地为公共用途征用私人财产)。如果他们无法与财产所有者达成协议,一旦法律程序启动,他们仍然可以通过征用权取得财产的占有权。州政府必须向所有者提供即时补偿,并确保支付因财产最终不需要而被裁定造成的损害赔偿。

(a)CA 公共资源 Code § 3256(a) 本部门特此授权,可以通过赠与、交换、购买、协商或征用程序,接受并以州的名义持有任何及所有各类财产或其附属物,包括土地、租赁、地役权、通行权、石油、天然气或其他矿产权利,只要主管认定其为执行操作以实现本条目的宗旨所必需。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256(b) 当本部门无法通过与所有者达成协议而取得任何此类必要的财产或其中权益时,根据本条授权取得的任何此类财产或其中权益应根据《财产征收法》(《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11部分(自第15850条起))的规定取得;但尽管有任何规定,本部门可以州的名义并为州,在有管辖权的法院依法启动征用程序后,立即占有和使用为执行操作以实现本条目的宗旨所需的任何财产,并随即提供该程序正在审理中的法院指示的担保,以确保向被征收财产的所有者支付征收的即时补偿以及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害,包括因裁定无需征收该财产而遭受的损害。

Section § 3257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该部门与任何人、机构或组织签订协议,以管理财产或根据本条规定开展活动。

为实现本条的目的,该部门被授权与任何人、公共机构、公司或其他实体签订协议,以管理或运营所获取的财产,或执行根据本条规定命令的任何操作。

Section § 3258

Explanation

该法律规定了每年可从石油、天然气和地热管理基金中支出的金额上限,并为特定年份指定了具体金额。2018年至2022年期间,每年上限为300万美元,自2022-23财政年度起增至500万美元。此外,在2024-25和2026-27等特定财政年度,如果满足某些资金配套条件,还有一次性大额支出的规定。

这些资金只能用于封堵和废弃危险或闲置油井、设施退役以及其他相关的修复工作。该部门必须制定标准来优先处理这些任务,并定期向立法机关提交报告,详细说明这些工作的进展和财务状况,包括成本估算、时间表以及油井和设施的位置。如果实际支出少于预期,未支出的资金将转入一个专门用于环境修复的账户,除非该账户余额超过2亿美元。

(a)CA 公共资源 Code § 3258(a) 该部门根据本条从石油、天然气和地热管理基金中进行的支出,在任何一个财政年度内不得超过以下总额:
(1)CA 公共资源 Code § 3258(a)(1) 自2018年7月1日起,适用于2018-19财政年度,并在此后持续三个财政年度,三百万美元 ($3,000,000)。
(2)CA 公共资源 Code § 3258(a)(2) 自2022-23财政年度起,以及此后的每个财政年度,五百万美元 ($5,000,000)。在一次性基础上,该部门还可以支出以下各项金额:
(A)CA 公共资源 Code § 3258(a)(2)(A) 适用于2024-25财政年度,七百五十万美元 ($7,500,000),作为对2022-23财政年度普通基金专项拨款的配套资金,用于根据本条封堵和废弃油井、设施退役以及场地修复。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258(a)(2)(B)  适用于2026-27财政年度,七百五十万美元 ($7,500,000),仅当有来自石油、天然气和地热管理基金以外的其他基金的专项拨款,用于2026-27财政年度根据本条封堵和废弃油井、设施退役以及场地修复。
(b)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3258(b)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3258(b)(1) (a)款的支出限额也适用于该部门根据第3226条从石油、天然气和地热管理基金中进行的支出,除非该部门获得对作业者不动产或动产的留置权。如果该部门获得的对不动产或动产的留置权价值大于支出金额,则该支出金额不计入(a)款的支出限额。如果该部门获得的对不动产或动产的留置权价值小于支出金额,则只有支出金额与财产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a)款的支出限额。该部门根据第3226条收回的任何款项应存入石油和天然气环境修复账户,除非这些款项是针对已从危险和闲置废弃油井减排基金中支出或将要支出的款项收回的。
(2)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3258(b)(2)
(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3258(b)(2)(A) 自2023-24财政年度起,在任何财政年度,如果该部门的支出少于年度州预算案或与(a)款所述支出相关的任何其他法律中拨款的金额,审计长应将石油、天然气和地热管理基金中的款项转入根据第3261条设立的石油和天然气环境修复账户,金额等于该财政年度该部门根据本条拨款金额与实际支出金额之间的差额,除非该账户中有超过两亿美元 ($200,000,000)。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258(b)(2)(A)(B) 经财政部命令,审计长应将未支配的金额从石油、天然气和地热管理基金转入石油和天然气环境修复账户。
(c)CA 公共资源 Code § 3258(c) 根据本条支出的款项应专门用于封堵和废弃危险或闲置废弃油井、危险或废弃设施的退役,或以其他方式修复危险或闲置废弃油井的井场。
(d)CA 公共资源 Code § 3258(d) 该部门应制定标准,用于确定根据本条进行修复的危险或闲置废弃油井的封堵和废弃以及危险或废弃设施的退役的优先顺序,并根据第3226条开展工作。该标准应考虑根据(e)款要求报告的信息。《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2篇第3部第1章第3.5节(自第11340条起))不适用于该部门根据本款制定标准。
(e)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3258(e)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3258(e)(1) (A) 2021年4月1日,该部门应向立法机关报告剩余的危险油井、闲置废弃油井、废弃设施和危险设施的数量,废弃和退役这些油井和设施的估计成本,以及未来废弃和退役这些油井和设施的时间表,并附有具体的目标计划。截至2022年4月1日,如果该信息未包含在本款所述的2021年4月1日报告中,该部门应向立法机关报告相关油井和设施的位置,包括它们所在的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