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和天然气保护作业监管
Section § 3200
如果你拥有或经营一口油井或生产设施,你必须指定一名住在加州的人,来为你处理所有法律和官方的往来文件。如果这个人不再是你的代表,你需要在五天内通知相关部门,并指定一名新的代表,除非你停止运营。
Section § 3201
这项法律要求加利福尼亚州井或生产设施的运营者,如果出售或转让该井或设施,必须书面通知相关主管机构。他们必须尽快这样做,但不得迟于交易最终确定的日期。通知应包含诸如出售给谁、位置以及转让日期等详细信息。
运营者仍对该井或设施负责,直到转让获得书面确认且新所有者遵守特定法规。此外,如果要求,前运营者必须提供转让文件副本;如果该部门认为有必要,可能需要提供额外文件。经该部门同意,敏感信息可以被编辑(遮盖)。
Section § 3202
如果您在加利福尼亚州接管油井或生产设施的运营,例如通过购买或转让,您必须在交易最终确定后书面通知相关主管部门。您需要提供详细信息,例如您从谁那里获得,其位置,以及必要的保证金。如果主管要求,您必须在15天内提供有关变更的文件副本。如果需要更多文件,您将收到通知,并必须在30天内提供,其中非必要信息可以被编辑(遮盖)。每两年,如果权利发生变化,请更新主管;如果您停止运营油井或设施,请在30天内通知他们。主管会保存所有已完成转让的记录,并在网上公布。
Section § 3203
在开始钻井之前,作业者必须向相关部门提交书面通知,并等待批准;如果10天内没有回复,则视为默认批准。如果他们在24个月内没有开始钻井,该通知将被取消且不能延期。监督员可能会要求提供额外信息。
这项规定也适用于油井的加深、重钻、堵塞以及改变油井套管。更改油井的编号或名称需要书面同意。
如果作业者不遵守命令或不支付罚款和费用,监督员可以拒绝其油井作业,直到他们遵守规定或结清欠款。
Section § 3203.5
本节要求操作员在打算安装油井时,提供一份当地土地使用批准的副本。负责管理此过程的部门必须更新其表格,以包含这些当地批准的有效期。
Section § 3204
如果你是2018年或之后开始作业的经营者,并且你正在钻井、重钻、加深或永久性改变井的套管,你需要向监督员提交一份保证金。
这份保证金是为了弥补如果你在井上作业时不遵守规定,州政府可能面临的任何损失。
保证金金额不同:深度不足10,000英尺的井为25,000美元,深度为10,000英尺或更深的井为40,000美元。你需要在提交拟对井进行作业的意向通知时,或在取得该井时提交保证金。它需要由一家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并保证你将遵守规定并支付任何相关费用或开支。如果你遵守规定,保证金将失效;否则,它将保持有效。
Section § 3205
这项法律允许从事20口或更多油井钻井或改造作业的作业者,提交一份总括性赔偿保证金,而不是为每项油井作业提交单独的保证金。该保证金是一种财务担保,以防发生损害或问题。保证金的金额根据作业者拥有的油井数量而异:50口或更少油井为20万美元,51至500口油井为40万美元,501至10,000口油井为200万美元,超过10,000口油井为300万美元。该规定于2018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3205.1
Section § 3205.2
这项法律规定,在加利福尼亚州运营一种名为“二级商业废水处理井”的人,必须提交一份10万美元的赔偿保证金。这份保证金确保涵盖与该井相关的所有活动,从钻井到废弃。如果已经提交了总括保证金,它可以替代所需的特定保证金。当该井被妥善关闭或被另一份保证金替代时,保证金可以被取消。二级商业废水处理井是一种用于有偿处置油田废水的设施,并根据特定的联邦和州标准进行监管。
Section § 3205.3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要求石油和天然气井的作业者提供额外的财务担保。这是基于对作业者可能废弃油井的风险以及油井对安全和环境构成威胁的评估。额外担保的金额不能超过妥善关闭所有油井及相关设施的估算成本,最高限额为3000万美元。
作业者可以提交他们自己关于封堵油井和拆除设施的成本估算。油井深度和状况等多种因素会影响部门的成本确定。如果需要额外担保,作业者有180天的时间来遵守。如果情况发生变化,部门可以调整担保金额。
作业者可以通过不同的财务方式提供这种担保,例如保证金、存款或自保,前提是他们能证明其财务能力。作业者还可以加入责任分担协议,共同承担财务责任。
Section § 3205.5
Section § 3205.6
在2020年7月1日之前,指定的主管必须评估和估算其监管的海上石油和天然气井安全关闭所涉及的成本。他们需要确保油井运营商提供足够的财务担保(例如保证金),以支付这些退役成本,从而避免在没有其他人承担责任的情况下,由州政府来支付。此外,主管应与州土地委员会合作,以避免重复工作并确保遵守相关法规。
Section § 3205.7
自2022年7月1日起,油气井作业者必须向州主管报告其封堵和废弃油井以及拆除生产设施的总财务责任。报告提交有一个错开的时间表,所有首次报告须在2026年7月1日前提交,后续报告则每五年提交一次。
州政府将提供估算这些成本的指导方针,作业者必须使用这些标准和公认会计原则来计算成本。虽然首次报告不包括海上油井,但从2026年7月1日起,后续报告中必须包含这些海上油井。
如果报告编制不准确或未能使用指定标准,主管可以要求提交修订后的估算。不遵守规定可能导致法律处罚。
Section § 3205.8
这项法律要求任何取得油气井或生产设施运营权的人,向州监督员提交一份赔偿保证金。这笔保证金必须覆盖未来必要时关闭和清理现场的费用。对于接管多个现场的人,可以使用一份单一的综合保证金,而不是为每个现场提交单独的保证金。
在正式取得这些运营权之前,取得者必须从监督员那里获得保证金金额的确定,并提交必要的保证金。可以使用各种财务担保选项来代替保证金,例如不可撤销信用证或设立信托基金,但不包括公司担保。最后,部门必须在线公开分享保证金确定的详细信息。
Section § 3206
每年5月1日前,闲置油井的作业者必须选择支付费用,或制定计划来管理和消除这些井。费用根据井的闲置时间长短而增加,从闲置不足三年的每口井1,000美元,到闲置25年或更长时间的每口井60,000美元不等。或者,作业者可以提交一份管理计划,优先考虑安全废弃或重新利用井,并根据其拥有的闲置井总数设定具体的消除目标。
该计划需要每年进行绩效审查并获得监督员批准。如果计划未被遵守,作业者必须支付费用,并且两年内不能提出新计划。收取的费用将用于处理危险井。地方机构也可以征收自己的费用,对于无法定位的井或受更严格法院和解协议约束的井,存在豁免。
Section § 3206.1
法律规定,到2018年6月1日,必须更新关于闲置井的规定。这些更新必须确保对闲置井进行某些检测和管理。这包括检查饮用水源上方的液位、检测井的完整性,以及修复有机械问题的井。如果一口井闲置15年或更长时间,则应有一项计划表明它将来仍可使用。
如果一口井距离饮用水源超过半英里,某些检测可以推迟。法律允许临时弃井作为替代方案。如果作业者未能修复其井或未能证明其可行,他们必须永久封堵该井。不遵守这些规定意味着该井已被遗弃,从而允许当局命令其关闭。“地下饮用水源”是指联邦《安全饮用水法》中的定义。
Section § 3206.1
这项法律要求识别和管理鲍德温山保护区内州立公园附近的低产油井。截至2025年3月1日,必须识别这些油井;截至2026年3月1日,油井所有者将被告知,他们不得运营低产油井超过12个月。违反规定者每月将面临一万美元的罚款,直到油井被封堵。但是,如果所有者计划封堵和废弃油井,罚款将被免除,但这项工作必须在批准到期前开始。罚款资金将存入一个专项基金,用于油井2.5英里范围内的社区项目,例如公园改善和住房。所有符合条件的油井必须在2030年12月31日前封堵。如果到2031年仍未完成,将重新适用罚款。该基金的余额不应超过2000万美元,随着油井的封堵,余额将降至1000万美元。
Section § 3206.2
该法律要求独立专家进行一项研究,以评估加州闲置、废弃和废弃井的排放。这些排放包括影响气候变化和公共健康的温室气体和有毒空气污染物。
专家必须具备测量类似井排放的背景,并且来自各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将是制定研究指南的一部分。该研究仅限于500口井,并且必须最大限度地降低成本并避免干扰井场。
该研究将使用先进技术收集排放数据,而不干扰井的运行,且成本不超过100万美元。结果,包括碳氢化合物排放数据,将于2026年1月1日前在线发布,最终调查结果将于2026年7月1日前完成,并于2028年1月1日前提供。
Section § 3206.3
这项法律要求监管机构从2019年7月1日开始,每年提交一份关于加州闲置和长期闲置油井的报告。这份报告应包含详细信息,例如油井清单、其状态、作业者的管理计划、废弃油井的成本以及任何无法进入的油井。
从2022年开始,必须对与长期闲置油井相关的设施进行检查,以确保符合规定。此外,还需要识别那些已闲置三年但未支付费用或没有管理计划的油井。从2023年起,报告还必须包括与向作业者收取费用相关的活动、认定油井被废弃的标准以及留置权的使用情况。
相关信息和计划必须通过部门网站提供,该网站也将定期更新闲置油井的数据。
Section § 3206.5
加州任何市或县都可以要求获得其辖区内闲置油井(即暂时不使用的油井)的清单。如果官员们认定这些油井不太可能再次使用,他们可以要求州政府官员考虑将其封堵和关闭。
一旦提出请求,州政府有60天时间要求油井操作员说明为何不应关闭这些油井。之后,在120天内,州政府将决定是否有油井确实应该关闭。
如果操作员未能提交声明,则视为他们已放弃该油井,州政府可以下令将其关闭。
Section § 3207
这项法律解释了赔偿保证金(一种针对特定行为的财务担保)在所涵盖的油井妥善关闭或被其他保证金替代后如何取消。如果某人持有一份涵盖多口油井的总括性保证金,当这些油井关闭时,或者当他们为剩余的开放油井提交新的保证金时,他们可以取消针对特定油井的保证金。这项变更于2018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3208
Section § 3208.1
这项法律涉及检查并可能“重新废弃”先前已废弃的油气井,以防止对生命、健康和财产造成风险。如果最初的废弃被认为不充分或油井难以进入,负责的作业者必须重新废弃该井。但是,在某些例外情况下,其他人必须承担此责任:如果物业业主计划进行施工阻碍进入;如果在1988年1月1日之后进行的施工未遵循关于油井状况的建议;或者如果其他人破坏了油井的完整性。责任方必须再次确保油井安全并遵守特定的法律要求。法律还规定,如果重新废弃工作未完成,当局可以完成该工作。
Section § 3210
如果你拥有一口井或经营一口井,你必须保存一份关于钻井过程及其历史的详细而精确的记录。这包括记录各项活动,并准确追踪岩心样本。
Section § 3211
Section § 3213
本节讨论钻井作业期间必须保存的记录。它要求记录各种细节,例如哪些设备被搁置以及数量、使用水泥的深度和数量、爆炸物的使用,以及所有生产测试的结果。此外,任何油井增产措施也需要记录。
如果酸处理发生在2021年12月31日之前,并且符合当时生效的具体法规,则这些细节的报告要求被视为已满足。
Section § 3214
Section § 3215
本法律规定,作业者在停止某些油气作业后,必须在60天内向区域代表提交其活动的详细记录。这些记录包括测井记录和测试结果。在遇到困难的情况下,可以延长提交时限。收集到的数据必须在公共在线地图上提供,用户可以根据地理位置和所用化学品等各种标准进行搜索和排序。
每年7月30日前,必须编写一份综合报告并提交给立法机构,详细说明加利福尼亚州的油井增产措施。该报告包括各种汇总数据,例如采出水处置详情、应急响应、商业秘密披露情况和检查统计数据。该报告也将在线公开提供。
Section § 3216
Section § 3219
Section § 3219.5
这项法律规定,在2001年7月1日之前,保护部必须向州长和立法机构提交一份报告。该报告应提供方案,为在地下压力未知或较高的区域钻探或复钻油气井的人员提供井喷保险。
报告必须探讨涵盖井喷等事故的各种保险政策,评估确定保险金额的方法,考虑不同形式的保险,并识别州内高风险压力区域。此外,报告还应纳入任何其他相关因素。保护部在制定这些建议时,还必须征求石油行业和保险公司的意见。
Section § 3220
Section § 3222
Section § 3223
如果区域代表或指定检查员出席油井关停测试,他们必须书面报告测试结果,并将副本发送给油井所有人。如果监督员认为测试不合格,他们必须通知所有人,并在五天内命令进行更多工作和测试,以确保油井正确关停。
监督员的命令将指明所有人应何时进行另一次测试,但如果所有人提出请求并经区域代表批准,该日期可以更改。
Section § 3224
Section § 3224.5
这项法律允许监督员在井对安全、健康、财产或自然资源构成风险且不符合规定时,命令对井进行安全防护。这包括设置标识和围栏,以防止未经授权的人员进入。标识必须是双语的,清晰可读,并包含警告信息和联系方式。如果出现紧急情况,可以立即采取行动,上诉期间不会暂停命令的执行。物业所有人或经营者必须在收到命令或上诉最终决定后的五天内完成安全防护工作。如果工作未完成,监督员可以安排完成,并将费用作为留置权记入责任方的财产。这些行动是法律规定的其他补救措施或处罚的补充。
Section § 3225
本法律条文说明了监督员或区副手发出的命令应如何记录并传达给经营者。命令应清楚列出经营者的任何违规行为,包括处罚和所需采取的必要行动。如果命令要求经营者停止运营,则应列出具体需要停止的活动,并详细说明恢复运营所需的行动。命令必须以书面形式送达,可以通过专人送达或挂号信方式,并且必须告知经营者其上诉的权利以及相关的上诉程序。
Section § 3226
本法律规定了经营者在被命令对场地进行工作时的责任。一旦他们收到命令,他们有30天时间开始并持续工作直到完成。如果他们不这样做,监督员可以雇佣其他人来完成工作,费用将成为经营者财产上的留置权。在紧急情况下,监督员无需等待经营者即可采取必要行动。经营者将被告知工作费用,这些费用必须在30天内支付,以避免逾期。
Section § 3226.3
Section § 3227
加州油井所有者必须每月向主管提交报告,详细说明其油气作业的各个方面。这包括每口油井的石油和天然气产量、天然气的用途和去向,以及所用或产水的详细信息,包括其来源、处理和处置方式。使用采矿技术的业主还必须每年报告。报告必须以电子方式提交,某些类型的信息可以按季度提交。该部门提供标准化报告表格,旨在方便在线报告。还提供了“水源”和“水的具体处置”等术语的具体定义。
Section § 3227.5
Section § 3227.6
Section § 3228
在关闭或废弃油井之前,所有人必须遵循经批准的方法,封堵任何含油或含气地层。他们还必须勤勉工作,以防止有害物质污染任何可用于灌溉或饮用的地下水或地表水。
Section § 3229
在你开始废弃油井之前,你必须书面通知相关主管部门。在获得批准之前,你不能进行。如果你在10个工作日内没有收到回复,就视为已获批准。但是,如果你在两年内没有开始废弃工作,你的通知就会被取消。
Section § 3230
如果你打算弃置一口井,你需要提交一份通知,其中应包含该井的总深度、其套管(管道和堵塞物)的详细记录,以及监督员在特定表格上要求的任何其他必要信息。
Section § 3232
如果您报告要弃井,您将在10天内收到书面回复。这可能是批准您继续进行,也可能是驳回并说明具体原因。
如果您不遵循批准的弃井方法,未能将所需进行的测试告知相关主管部门,或未提供所要求的井况信息,您的弃井申请可能会被驳回。
Section § 3233
这项法律允许该部门制定规则,设定陆上钻探期间陆地石油泄漏的紧急报告阈值,但前提是这些泄漏不会威胁到州水域。这些规则专门适用于圣华金谷的油田。在设定这些阈值之前,该部门必须与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和渔猎局达成一致,明确石油不会威胁州水域的情况以及相关的报告阈值。
如果泄漏达到或超过这些阈值,则需要报告。低于阈值的泄漏不受紧急报告要求的约束,但仍必须进行清理。如果泄漏达到阈值,必须通知紧急服务部门,以履行州和地方的报告要求。
联邦报告规则仍然适用,并且无论报告阈值如何,清理义务都依然存在。报告并不妨碍各部门事后索取更多信息。
Section § 3234
这项法律规定,井记录,包括井所有人或经营者提交的生产报告,通常属于《加州公共记录法》规定的公共记录。但是,所有人或经营者可以书面请求将某些勘探井的记录作为保密信息维护。陆上井的保密期自钻井停止之日起最长为两年,海上井最长为五年。在特定情况下,保密期可以延长。井记录对州监管机构不保密,并且如果租约到期或终止,记录将成为公共记录。生产报告也可以由税务机关查阅。“井记录”一词不包括实验性测井和测试,也不包括并非所有经营者都能获得的解释性数据。
Section § 3235
如果你对你房产附近一英里范围内的油井有投诉,监督员必须进行调查。他们会写一份报告,要么要求进行维修,要么说明不需要维修。
这份报告会交给投诉人,如果需要维修,一份副本会送达给负责该油井的人。
命令还会说明问题以及需要修复的内容。通知会通过邮件发送给所有相关方。
Section § 3236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涉及油井运营的人,如果拒绝允许检查、阻碍执法或提交虚假报告,都属于犯有轻罪。一旦定罪,每项罪行将面临500美元至5,000美元的罚款,最高六个月的监禁,或两者并罚。
法律还允许将违规行为移交公共检察官或总检察长进行起诉,并且在适用情况下,法院可以合并处理多项违规行为。
“公共检察官”指的是地方检察官、市检察官、县法律顾问,或其他市或县的检察官。
Section § 3236.2
这项法律规定了违反与石油和天然气作业相关的某些环境和安全法规的罚款。如果有人违反这些规定,每次违规或每持续一天,最高可被罚款五万美元。但是,如果他们能证明违规行为未对人类健康、财产或环境造成损害,罚款可降至每次违规最高两万五千美元。对于不遵守特定命令的行为,罚款可高达每日五万美元。如果有人在与合规相关的文件中作出虚假陈述,他们可能面临最高七万美元的罚款。这些罚款是额外征收的,罚款的严重程度会考虑多种因素,例如过去的违规行为和违规者的支付能力。此外,责任方可能还需要支付与违规相关的油井的封堵和废弃费用。收取的罚款将进行分配,一部分归起诉实体,一部分归环境修复账户。最后,同一违规行为不能依据法律的不同条款被罚款两次。
Section § 3236.3
Section § 3236.5
本法律条款讨论了与石油和天然气法规相关的违规行为的处罚。它解释说,如果有人违反这些规定,除非涉及不可抗力或无法控制的蓄意破坏行为,否则他们可能会面临罚款。这些罚款根据违规的严重程度而异:油井增产违规的罚款最高,其次是重大违规和轻微违规。罚款金额可以根据造成的损害、违规者的历史记录以及违规行为带来的经济利益等因素确定。
被罚款者可以在法庭上对决定提出异议,但如果罚款被维持且未支付,法院可能会停止违规者的运营,直到问题解决。替代性处罚可能包括以环境项目替代部分罚款。法律还允许根据通货膨胀对罚款进行未来调整。
Section § 3236.6
这项法律允许监督员或其指定代表向所有人或经营者收取因执行和管理本章规定而产生的所有费用。这些费用可能包括应对问题、法律起诉和执法行动等。当这些费用被追回时,必须存入一个名为“石油和天然气环境修复账户”的专门账户。
Section § 3237
本节规定,如果发现油井或生产设施被废弃,监督员或区副代表可以命令其进行妥善关闭。油井是否废弃是根据特定标准判定的,例如运营商没有回应,或者设备长时间被移走。运营商可以通过提供未来运营计划和遵守法规的证据来反驳废弃的说法。
如果油井需要关闭,当前或过去的运营商有责任承担费用,除非他们在1996年之前进行了有效的产权转让。如果没有运营商能够承担费用,监督员可能会介入处理废弃事宜。
该法律包括确定财务责任、废弃标准以及运营商上诉决定的程序。对于闲置25年或更长时间的油井,除非符合特定条件,否则可能被最终认定为废弃。
Section § 3238
如果您在加利福尼亚州处理的油气井已停用五年或更长时间,或者符合其他特定规定,那么您在十年内无需支付某些费用。在对这些油井进行任何作业之前,您需要获得矿权所有者的书面同意。
如果您开始对符合条件的油井进行作业,在获得同意后,您有90天的时间进行评估。如果您计划在90天后继续作业,您必须根据油井的具体情况,提交一份符合特定要求的保证金(类似于保险)。
如果您想封堵并废弃一口油井(即永久关闭它),您必须获得所有必要的权利并提交适当的保证金。如果废弃作业未完成,州政府可以介入并完成该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