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200

Explanation

如果你拥有或经营一口油井或生产设施,你必须指定一名住在加州的人,来为你处理所有法律和官方的往来文件。如果这个人不再是你的代表,你需要在五天内通知相关部门,并指定一名新的代表,除非你停止运营。

井或生产设施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应当指定一名居住在本州的代理人,并提供其地址,以接收并接受监管者或法院的所有命令、通知和法律文书的送达。每一位如此指定代理人的人,应当在代理关系终止后五日内,书面通知监管者该终止事宜,并且除非停止运营,否则应当指定一名新代理人。

Section § 32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利福尼亚州井或生产设施的运营者,如果出售或转让该井或设施,必须书面通知相关主管机构。他们必须尽快这样做,但不得迟于交易最终确定的日期。通知应包含诸如出售给谁、位置以及转让日期等详细信息。

运营者仍对该井或设施负责,直到转让获得书面确认且新所有者遵守特定法规。此外,如果要求,前运营者必须提供转让文件副本;如果该部门认为有必要,可能需要提供额外文件。经该部门同意,敏感信息可以被编辑(遮盖)。

(a)CA 公共资源 Code § 3201(a) 井或生产设施的运营者应以主管或区副主管可能指示的书面形式,尽快合理地通知主管或区副主管其出售、转让、转移、让渡、交换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该井或生产设施的情况,但无论如何不得迟于该出售、转让、转移、让渡、交换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最终确定的日期。运营者不应免除对该井或生产设施的责任,直到主管或区副主管书面确认该出售、转让、转移、让渡、交换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且获得该井或生产设施的人员符合第3202条的规定。运营者的通知应包含以下所有信息:
(1)CA 公共资源 Code § 3201(a)(1) 井或生产设施已出售、转让、转移、让渡、交换或以其他方式处置给或将出售、转让、转移、让渡、交换或以其他方式处置给的人员的姓名和地址。
(2)CA 公共资源 Code § 3201(a)(2) 井或生产设施的名称和位置,以及井或生产设施所在土地的描述。
(3)CA 公共资源 Code § 3201(a)(3) 出售、转让、转移、让渡、交换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最终确定的日期。
(4)CA 公共资源 Code § 3201(a)(4) 运营者因该处置而放弃占有权或将放弃占有权的日期。
(b)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3201(b)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3201(b)(1) 应主管的要求,前运营者应在15天内向该部门提供在政府机构备案的涉及井或生产设施的出售、转让、转移、让渡、交换或以其他方式处置的文件副本。
(2)CA 公共资源 Code § 3201(b)(2) 如果在审查根据第(1)款提交的文件后,该部门确定需要额外文件以验证井或生产设施的出售、转让、转移、让渡、交换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该部门应通知前运营者。
(3)CA 公共资源 Code § 3201(b)(3) 在收到根据第(2)款发出的通知后,前运营者应在30天内向该部门提供识别井或生产设施运营者所需的文件。如果这些文件并非以其他方式公开可用,前运营者可以在将文件提交给该部门之前,对文件中的信息进行编辑(遮盖),如果该部门同意这些信息与识别井或生产设施的当前运营者无关。

Section § 3202

Explanation

如果您在加利福尼亚州接管油井或生产设施的运营,例如通过购买或转让,您必须在交易最终确定后书面通知相关主管部门。您需要提供详细信息,例如您从谁那里获得,其位置,以及必要的保证金。如果主管要求,您必须在15天内提供有关变更的文件副本。如果需要更多文件,您将收到通知,并必须在30天内提供,其中非必要信息可以被编辑(遮盖)。每两年,如果权利发生变化,请更新主管;如果您停止运营油井或设施,请在30天内通知他们。主管会保存所有已完成转让的记录,并在网上公布。

(a)CA 公共资源 Code § 3202(a) 取得油井或生产设施运营权的人,无论是通过购买、转让、让与、产权转移、交换或其他处置方式,应当在合理可能的情况下尽快,但不迟于油井或生产设施收购最终确定的日期,书面通知主管或区域代表其运营情况。主管或区域代表不承认油井或生产设施的收购已完成,直到新运营商提供以下所有材料:
(1)CA 公共资源 Code § 3202(a)(1) 获得该油井或生产设施的来源方的姓名和地址。
(2)CA 公共资源 Code § 3202(a)(2) 油井或生产设施的名称和位置,以及油井或生产设施所在土地的描述。
(3)CA 公共资源 Code § 3202(a)(3) 收购最终确定的日期。
(4)CA 公共资源 Code § 3202(a)(4) 获得占有的日期或将要获得占有的日期。
(5)CA 公共资源 Code § 3202(a)(5) 根据第3204、3205或3205.8条(视情况而定)的要求,为每口油井提供的赔偿保证金。
(b)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3202(b)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3202(b)(1) 应主管的要求,新运营商应在15天内向该部门提供在政府机构备案的涉及油井或生产设施的出售、让与、转让、产权转移、交换或其他处置的文件副本。
(2)CA 公共资源 Code § 3202(b)(2) 如果在审查根据第(1)款提交的文件后,该部门认为需要额外文件以验证油井或生产设施的出售、让与、转让、产权转移、交换或其他处置,该部门应通知新运营商。
(3)CA 公共资源 Code § 3202(b)(3) 在收到根据第(2)款发出的通知后,新运营商应在30天内向该部门提供识别油井或生产设施运营商所需的文件。如果这些文件并非以其他方式公开可查阅,新运营商可以在向该部门提交文件之前,对文件中的信息进行编辑(遮盖),如果该部门同意这些信息与识别油井或生产设施的当前运营商无关。
(c)CA 公共资源 Code § 3202(c) 在根据(a)款发出通知后,并且在另一个人取得该油井或生产设施之前,新运营商应通知主管是否有任何权利发生变化。该通知应以书面形式,并每隔一年在7月1日之前提交。
(d)CA 公共资源 Code § 3202(d) 新运营商还应在油井或生产设施的任何弃权声明(quitclaim)后30天内通知主管。
(e)CA 公共资源 Code § 3202(e) 主管应保存根据(a)款认定为已完成的所有转让记录,包括新运营商根据该款要求提供的所有材料,并应在部门的互联网网站上公布这些记录。

Section § 3203

Explanation

在开始钻井之前,作业者必须向相关部门提交书面通知,并等待批准;如果10天内没有回复,则视为默认批准。如果他们在24个月内没有开始钻井,该通知将被取消且不能延期。监督员可能会要求提供额外信息。

这项规定也适用于油井的加深、重钻、堵塞以及改变油井套管。更改油井的编号或名称需要书面同意。

如果作业者不遵守命令或不支付罚款和费用,监督员可以拒绝其油井作业,直到他们遵守规定或结清欠款。

(a)CA 公共资源 Code § 3203(a) 任何油井的作业者,在开始钻井工作之前,应向监督员或区副监督员提交一份书面开钻意向通知。未经监督员或区副监督员批准,不得开始钻井。如果监督员或区副监督员未能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作业者发出书面回复,则该不作为应视为对该通知的批准,并且就本章的目的和意图而言,该通知应被视为监督员的书面报告。如果在收到通知后24个月内未开始作业,则该通知应被视为已取消,该通知不得延期,并且取消情况应在部门记录中注明。该通知应包含监督员在部门提供的印刷表格上或监督员接受的其他表格上要求的相关数据。监督员可以要求提供其他相关信息以补充该通知。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203(b) 任何油井完工后,本节也应尽可能适用于油井的加深或重钻、涉及油井堵塞的任何作业,或以任何方式永久改变油井套管的任何作业。任何油井的编号或名称,以及根据本节要求提交的通知中为任何油井指定的编号或名称,未经监督员书面同意,不得更改。
(c)CA 公共资源 Code § 3203(c) 如果作业者未能遵守监督员的命令,监督员可以拒绝批准拟议的油井作业,直到作业者使其现有油井作业符合该命令。如果作业者未能支付民事罚款,未能根据第 (3236.5) 节发布的命令纠正其必须纠正并令监督员满意的违规行为,或未能支付根据第 (7) 条(自第 (3400) 节起)评估的任何费用,监督员可以拒绝批准作业者拟议的油井作业,直到作业者支付民事罚款,纠正违规行为并令监督员满意,或支付根据第 (7) 条(自第 (3400) 节起)评估的费用。

Section § 3203.5

Explanation

本节要求操作员在打算安装油井时,提供一份当地土地使用批准的副本。负责管理此过程的部门必须更新其表格,以包含这些当地批准的有效期。

(a)CA 公共资源 Code § 3203.5(a) 该部门应当要求操作员在根据第3203条提交油井意向通知时,提供一份支持油井安装的当地土地使用授权副本。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203.5(b) 该部门应当修改其用于评估根据第3203条提交的意向通知的表格,以包含 (a) 款中描述的所要求的当地土地使用授权的有效期。

Section § 3204

Explanation

如果你是2018年或之后开始作业的经营者,并且你正在钻井、重钻、加深或永久性改变井的套管,你需要向监督员提交一份保证金。

这份保证金是为了弥补如果你在井上作业时不遵守规定,州政府可能面临的任何损失。

保证金金额不同:深度不足10,000英尺的井为25,000美元,深度为10,000英尺或更深的井为40,000美元。你需要在提交拟对井进行作业的意向通知时,或在取得该井时提交保证金。它需要由一家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并保证你将遵守规定并支付任何相关费用或开支。如果你遵守规定,保证金将失效;否则,它将保持有效。

(a)CA 公共资源 Code § 3204(a) 在2018年1月1日或之后从事钻井、重钻、加深或任何永久性改变井套管作业的经营者,应当针对每口如此钻井、重钻、加深或永久性改变的井,向监督员提交一份单独的赔偿保证金,金额如下:
(1)CA 公共资源 Code § 3204(a)(1) 针对每口深度不足10,000英尺的井,金额为两万五千美元 ($25,000)。
(2)CA 公共资源 Code § 3204(a)(2) 针对每口深度为10,000英尺或更深的井,金额为四万美元 ($40,000)。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204(b) 该保证金应当在提交拟对井进行作业的意向通知时(依照第3203条的规定),或在取得该井时(依照第3202条的规定)向监督员提交。该保证金应由经营者作为主债务人签署,并由一家经授权的担保公司作为担保人签署,条件是保证金中指定的主债务人应忠实遵守本章的所有规定,在对保证金所涵盖的任何一口或多口井进行钻井、重钻、加深或永久性改变套管时,并应保障州政府免受其为确保保证金中指定的主债务人遵守规定而产生的一切损失、费用和开支。
(c)CA 公共资源 Code § 3204(c) 保证金的条件应大致以下列措辞表述:“如果____,即上述受约束的主债务人,能够良好且真实地遵守《公共资源法典》第三编(自第3000条开始)的所有规定,并遵守州石油和天然气监督员或地区副监督员或其代表的所有合法命令(但须服从该编规定的后续上诉),并支付监督员或地区副监督员或其代表就该井或多口井或主债务人的财产所产生的一切费用、成本和开支,或就该井或多口井或主债务人的财产所征收的一切费用、成本和开支,依照该编的规定,则本义务应无效;否则,本义务应保持完全有效。”

Section § 32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从事20口或更多油井钻井或改造作业的作业者,提交一份总括性赔偿保证金,而不是为每项油井作业提交单独的保证金。该保证金是一种财务担保,以防发生损害或问题。保证金的金额根据作业者拥有的油井数量而异:50口或更少油井为20万美元,51至500口油井为40万美元,501至10,000口油井为200万美元,超过10,000口油井为300万美元。该规定于2018年1月1日生效。

(a)CA 公共资源 Code § 3205(a) 任何时候从事20口或更多油井的钻井、复钻、加深或任何永久性改变套管作业的作业者,可以向监督员提交一份总括性赔偿保证金,以涵盖其在该州所有油井的所有作业,以取代第3204条所要求的每项作业的单独赔偿保证金。该保证金应由作业者作为主债务人,并由授权的担保公司作为担保人签署,其措辞和条件应与第3204条规定的大致相同,但金额差异除外。保证金应按以下适用金额之一提供:
(1)CA 公共资源 Code § 3205(a)(1) 二十万美元($200,000),适用于在该州拥有50口或更少油井的作业者,不包括已妥善废弃的油井。
(2)CA 公共资源 Code § 3205(a)(2) 四十万美元($400,000),适用于在该州拥有50口以上但不超过500口油井的任何作业者,不包括已妥善废弃的油井。
(3)CA 公共资源 Code § 3205(a)(3) 二百万美元($2,000,000),适用于在该州拥有500口以上但不超过10,000口油井的任何作业者,不包括已妥善废弃的油井。
(4)CA 公共资源 Code § 3205(a)(4) 三百万美元($3,000,000),适用于在该州拥有10,000口以上油井的任何作业者,不包括已妥善废弃的油井。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205(b) 本节于2018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3205.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任何在加州管辖海域水下淹没土地上进行钻探、复钻或改造油井的人,必须提交一份100万美元的赔偿保证金,以涵盖所有此类作业。这种保证金是一种保险,旨在保护免受与这些土地上的油井作业相关的责任。 此外,运营商必须提供额外的财务担保,以支付其油井正确封堵和废弃的全部费用。主管将确定所需的金额,如果运营商有足够的财力,他们可以自行担保。此担保金额每三年才能调整一次,并会随着油井的封堵和废弃而减少。 最后,如果现有租赁或协议已包含足以覆盖这些成本和负债的担保,则无需提供额外担保。

Section § 320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加利福尼亚州运营一种名为“二级商业废水处理井”的人,必须提交一份10万美元的赔偿保证金。这份保证金确保涵盖与该井相关的所有活动,从钻井到废弃。如果已经提交了总括保证金,它可以替代所需的特定保证金。当该井被妥善关闭或被另一份保证金替代时,保证金可以被取消。二级商业废水处理井是一种用于有偿处置油田废水的设施,并根据特定的联邦和州标准进行监管。

(a)CA 公共资源 Code § 3205.2(a) 尽管有第3204条规定,任何从事二级商业废水处理井(定义见(d)款)运营的人,应当就每口此类使用的井向主管提交一份十万美元($100,000)的赔偿保证金。该保证金应涵盖该井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钻井、重钻、加深、改造套管、维护或废弃作业。该保证金应由该人作为主债务人,并由一家经授权的担保公司作为担保人签署,并且,除金额差异外,其语言和条件应与第3204条规定的大致相同。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205.2(b) 根据第3205条(a)款提交的总括保证金可替代(a)款要求的保证金使用,但其终止和取消应符合本条(c)款的规定。
(c)CA 公共资源 Code § 3205.2(c) 尽管有第3207条规定,任何根据本条规定发出的保证金,当该井被妥善废弃或已用另一份有效保证金替代时,可被终止和取消,且担保人可免除其项下的所有义务。
(d)CA 公共资源 Code § 3205.2(d) 二级商业废水处理井是指用于有偿处置油田废水的井,并由该部门根据本章以及《联邦法规法典》第40卷第147部分F分部(自第147.250条起)进行监管。

Section § 320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要求石油和天然气井的作业者提供额外的财务担保。这是基于对作业者可能废弃油井的风险以及油井对安全和环境构成威胁的评估。额外担保的金额不能超过妥善关闭所有油井及相关设施的估算成本,最高限额为3000万美元。

作业者可以提交他们自己关于封堵油井和拆除设施的成本估算。油井深度和状况等多种因素会影响部门的成本确定。如果需要额外担保,作业者有180天的时间来遵守。如果情况发生变化,部门可以调整担保金额。

作业者可以通过不同的财务方式提供这种担保,例如保证金、存款或自保,前提是他们能证明其财务能力。作业者还可以加入责任分担协议,共同承担财务责任。

(a)CA 公共资源 Code § 3205.3(a) 部门可以要求根据第3204条提交个人赔偿保证金或根据第3205条提交总括赔偿保证金的作业者(视情况而定),根据部门对作业者将废弃其油井或气井的风险评估,以及作业者的油井或气井对生命、健康、财产和自然资源构成的潜在威胁,提供部门可接受的额外担保金额。部门要求的额外担保不得超过以下两者中的较低者:部门估算的妥善封堵和废弃所有作业者油井以及根据第3208条拆除任何附属生产设施的合理成本,或三千万美元 ($30,000,000)。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205.3(b) 在本节下估算妥善封堵和废弃作业者油井或气井以及拆除任何附属生产设施的合理成本时,部门应向作业者提供提交其自身估算的机会,并应考虑以下所有因素:
(1)CA 公共资源 Code § 3205.3(b)(1) 油井或气井的深度。
(2)CA 公共资源 Code § 3205.3(b)(2) 油井或气井以及任何附属生产设施的可达性和周边环境。
(3)CA 公共资源 Code § 3205.3(b)(3) 关于油井或气井以及任何附属生产设施状况的现有信息。
(4)CA 公共资源 Code § 3205.3(b)(4) 关于封堵和废弃可比油井或气井成本的现有信息。
(5)CA 公共资源 Code § 3205.3(b)(5) 关于拆除与油井或气井附属生产设施相当的生产设施成本的现有信息。
(6)CA 公共资源 Code § 3205.3(b)(6) 作业者提供的成本估算(如果已提供)。
(7)CA 公共资源 Code § 3205.3(b)(7) 作业者是否为《公用事业法》第216条 (a) 款所定义的公用事业燃气公司。
(8)CA 公共资源 Code § 3205.3(b)(8) 部门认为与成本估算相关的任何其他信息。
(c)CA 公共资源 Code § 3205.3(c) 部门在评估作业者将废弃其油井或气井的风险以及作业者的油井或气井对生命、健康、财产和自然资源构成的潜在威胁时,应考虑以下所有因素:
(1)CA 公共资源 Code § 3205.3(c)(1) 根据 (a) 和 (b) 款估算的合理封堵和废弃成本与为确保作业者油井或气井封堵和废弃资金而设立的赔偿保证金或其他财务担保总额之间的差额。
(2)CA 公共资源 Code § 3205.3(c)(2) 油井或气井的当前产量水平。
(3)CA 公共资源 Code § 3205.3(c)(3) 关于与油井或气井相关的剩余地质储量估算的现有信息。
(4)CA 公共资源 Code § 3205.3(c)(4) 油井或气井是否为“关键型”、“环境敏感型”或位于“城市区域”,这些术语由部门在法规中定义。
(5)CA 公共资源 Code § 3205.3(c)(5) 在部门可获得相关信息的范围内,作业者的财务状况以及作业者封堵和废弃所有油井的财务能力。
(6)CA 公共资源 Code § 3205.3(c)(6) 作业者过去遵守部门规定的记录。
(7)CA 公共资源 Code § 3205.3(c)(7) 赔偿保证金将涵盖的闲置油井数量以及作业者遵守第3206条要求和部门关于闲置油井管理规定的记录。
(8)CA 公共资源 Code § 3205.3(c)(8) 作业者的油井或气井是否受地方政府的任何保证金或财务担保要求约束。
(9)CA 公共资源 Code § 3205.3(c)(9) 作业者的油井或气井是否已根据第3270.4条受部门的额外保证金覆盖。
(10)CA 公共资源 Code § 3205.3(c)(10) 部门认为与风险评估相关的任何其他信息。
(d)CA 公共资源 Code § 3205.3(d) 部门应向作业者发出提供额外担保要求的通知,该通知应通过专人送达或挂号信送达。作业者应在通知送达后180天内提供额外担保。通知应包括部门对封堵和废弃作业者油井或气井合理成本的估算说明,以及要求作业者提供额外担保决定的依据。本款的要求也适用于 (e) 款下要求的额外担保金额的任何后续增加。
(e)CA 公共资源 Code § 3205.3(e) 部门应增加或减少本节要求的额外担保金额,以应对情况变化或新信息。运营者可随时向部门申请重新评估部门对风险或成本估算的评估,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60天内书面回复该申请。
(f)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3205.3(f)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3205.3(f)(1) 运营者应以赔偿保证金、《民事诉讼法典》第995.710节所述的一种存款形式,或经部门批准的任何其他同样有效的财务担保方式,提供本节要求的额外担保。部门可考虑批准的同样有效的财务担保方式包括信用证、公司担保、信托基金或自保证明。
(2)CA 公共资源 Code § 3205.3(f)(2) 部门仅在运营者提供详细的财务信息,令部门满意地证明,根据(c)款的考量,与运营者可能废弃其油井或气井相关的风险较低时,方可批准自保作为同样有效的财务担保方式。如果部门批准自保作为同样有效的财务担保方式,运营者应至少每五年更新一次支持性财务信息,部门应重新评估自保是否仍然是同样有效的财务担保方式。如果运营者根据本节向部门提供的财务信息并非公开可得,部门应将该信息保密。
(g)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3205.3(g)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3205.3(g)(1) 任何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运营者可选择签订责任分担协议。
(2)CA 公共资源 Code § 3205.3(g)(2) 选择参与责任分担协议的运营者,应就本章项下所有其他参与责任分担协议的运营者所欠的所有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3)CA 公共资源 Code § 3205.3(g)(3) 部门在根据本节要求额外担保时,应将所有参与责任分担协议的运营者视为单一运营者,但部门要求的额外担保不得超过部门估算的根据第3208节堵塞和废弃所有参与运营者的油井以及拆除任何相关生产设施的合理成本,或三千万美元 ($30,000,000) 中的较低者。
(4)CA 公共资源 Code § 3205.3(g)(4) 责任分担协议在所有参与者已向部门提供书面意向通知,表明参与责任分担协议并明确承认协议中的所有其他参与者时形成。
(5)CA 公共资源 Code § 3205.3(g)(5) 运营者可随时选择退出责任分担协议,但责任分担协议的所有参与者,包括退出参与者,应在退出之日起五年内继续就本章项下所有应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Section § 3205.5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在主管书面批准的情况下,可以提供不同类型的担保金,以代替要求赔偿保证金作为担保。但是,该担保金不能是现金或可兑换现金的债券形式。

Section § 3205.6

Explanation

在2020年7月1日之前,指定的主管必须评估和估算其监管的海上石油和天然气井安全关闭所涉及的成本。他们需要确保油井运营商提供足够的财务担保(例如保证金),以支付这些退役成本,从而避免在没有其他人承担责任的情况下,由州政府来支付。此外,主管应与州土地委员会合作,以避免重复工作并确保遵守相关法规。

在2020年7月1日之前,主管应完成以下所有事项:
(a)CA 公共资源 Code § 3205.6(a) 评估和估算其管辖范围内的海上石油和天然气井的退役相关成本,包括根据第3208条进行的封堵和废弃。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205.6(b) 如有必要,根据根据(a)款作出的估算,制定一个时间表,以增加海上石油或天然气井运营商提供的保证金金额或其他财务担保,以确保在没有其他实体负责这些退役成本的情况下,州政府有足够的资金用于该井的退役。
(c)CA 公共资源 Code § 3205.6(c) 与州土地委员会协调,以确保根据本节和第6829.3条采取的行动不重复,并符合第3205.1条的规定。

Section § 3205.7

Explanation

自2022年7月1日起,油气井作业者必须向州主管报告其封堵和废弃油井以及拆除生产设施的总财务责任。报告提交有一个错开的时间表,所有首次报告须在2026年7月1日前提交,后续报告则每五年提交一次。

州政府将提供估算这些成本的指导方针,作业者必须使用这些标准和公认会计原则来计算成本。虽然首次报告不包括海上油井,但从2026年7月1日起,后续报告中必须包含这些海上油井。

如果报告编制不准确或未能使用指定标准,主管可以要求提交修订后的估算。不遵守规定可能导致法律处罚。

(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3205.7(a)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3205.7(a)(1) 自2022年7月1日起,该部门应开始要求每位油气井作业者向主管提交报告,证明作业者根据第3208条和第4.2条(自第3250条起)的规定,视情况而定,按照主管确定的时间表,封堵和废弃所有油井并拆除所有附属生产设施(包括任何必要的场地修复)的总负债。
(2)CA 公共资源 Code § 3205.7(a)(2) 就第(1)款而言,主管应制定时间表,以错开作业者提交首次报告的方式,确保部分报告于2022年7月1日开始提交,确保至少一半的被要求作业者在2024年7月1日前提交其首次报告,确保所有首次报告在2026年7月1日前完成,并且要求每位作业者在首次报告后每五年至少提交一次后续报告。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205.7(b) 该部门应制定供作业者用于估算封堵和废弃油井以及拆除附属生产设施(包括场地修复)成本的标准。该标准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要求:
(1)CA 公共资源 Code § 3205.7(b)(1) 作业者应使用该部门根据本款制定的标准,计算封堵和废弃每口油井以及拆除作业者的附属生产设施的估算成本。
(2)CA 公共资源 Code § 3205.7(b)(2) 对于每口油井、附属生产设施或租赁场地,作业者应使用该部门根据本款制定的标准,计算全面场地修复的估算成本。
(3)CA 公共资源 Code § 3205.7(b)(3) 根据本款进行的估算成本计算,应根据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的公认会计原则确定。
(c)CA 公共资源 Code § 3205.7(c) 在根据(a)款为主管准备每份报告时,作业者应执行以下两项操作:
(1)CA 公共资源 Code § 3205.7(c)(1) 使用该部门根据(b)款制定的标准,计算封堵和废弃油井以及拆除附属生产设施(包括场地修复)的成本估算。
(2)CA 公共资源 Code § 3205.7(c)(2) 从2026年7月1日或之前到期的每份首次报告中,排除根据第3205.6条评估的所有作业者的海上油井和设施。在2026年7月1日之后到期的每份后续报告中,包括所有作业者的海上油井和设施。
(d)CA 公共资源 Code § 3205.7(d) 如果主管认定作业者未能使用规定的标准,或在报告中提供的估算既不可信也不准确,主管可以要求作业者在主管确定的及时时间表内提交修订后的估算以供审查和批准。未能遵守本要求或根据本条提出的请求,构成对本章的违反,并应受到法律规定的任何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第3236条和第3236.5条。

Section § 3205.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任何取得油气井或生产设施运营权的人,向州监督员提交一份赔偿保证金。这笔保证金必须覆盖未来必要时关闭和清理现场的费用。对于接管多个现场的人,可以使用一份单一的综合保证金,而不是为每个现场提交单独的保证金。

在正式取得这些运营权之前,取得者必须从监督员那里获得保证金金额的确定,并提交必要的保证金。可以使用各种财务担保选项来代替保证金,例如不可撤销信用证或设立信托基金,但不包括公司担保。最后,部门必须在线公开分享保证金确定的详细信息。

(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3205.8(a)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3205.8(a)(1) 尽管本章有任何其他规定,通过购买、转让、让与、产权转移、交换或其他处置方式取得油井或生产设施运营权的人,但不包括在取得日期前12个月内日均产量超过15桶石油或60,000立方英尺天然气的油井,或天然气储存井,应尽快,但不迟于油井或生产设施取得最终确定的日期,向监督员提交针对该油井或生产设施的单独赔偿保证金,或针对多口油井或多个生产设施的综合赔偿保证金,金额由监督员确定,应足以全额覆盖根据第3208条和执行本章的法规规定的所有封堵和废弃、设施退役以及场地恢复费用。
(2)CA 公共资源 Code § 3205.8(a)(2) 通过购买、转让、让与、产权转移、交换或其他处置方式取得多口油井或多个生产设施运营权的人,或运营多口油井或多个生产设施的人,可以向监督员提交一份综合赔偿保证金,以覆盖其在该州所有油井的运营,而非为每项运营提交单独的赔偿保证金。该综合赔偿保证金应由运营商作为主债务人,并由经授权的担保公司作为担保人签署,且其措辞和条件应与第3204条规定的大致相同,但金额除外。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205.8(b) 打算通过购买、转让、让与、产权转移、交换或其他处置方式取得油井或生产设施运营权的人,应在完成取得前向监督员提交请求,以确定根据(a)款要求提供的保证金金额,且在收到该确定并向监督员提交保证金之前,不得完成取得。
(c)CA 公共资源 Code § 3205.8(c) 监督员应根据其对封堵和废弃、设施退役以及场地恢复全部费用的确定,来确定根据(a)款要求提供的单独赔偿保证金的金额,可采用任何合理方法,包括但不限于考虑第3205.3条(b)款所列因素,或第3205.7条(b)款所述的成本估算标准,或咨询承包商以获取封堵和废弃油井、设施退役以及完成场地恢复的成本估算。监督员应根据综合赔偿保证金所涵盖的每口油井或生产设施的单独赔偿保证金的相同确定成本总和,来确定根据(a)款要求提供的综合赔偿保证金的金额。
(d)CA 公共资源 Code § 3205.8(d) 代替根据(a)款要求提供的保证金,运营商经监督员书面批准,可以通过同等有效的财务担保方式提供所需担保,包括根据第3205.5条的存款、不可撤销信用证或全额注资的信托基金,但不包括自保或公司担保。所需的财务担保可由所涉油井的转让人取得或出资。
(e)CA 公共资源 Code § 3205.8(e) 部门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公布监督员作出的所有赔偿保证金确定信息,并应为每项确定列出保证金金额和所使用的计算方法。

Section § 3206

Explanation

每年5月1日前,闲置油井的作业者必须选择支付费用,或制定计划来管理和消除这些井。费用根据井的闲置时间长短而增加,从闲置不足三年的每口井1,000美元,到闲置25年或更长时间的每口井60,000美元不等。或者,作业者可以提交一份管理计划,优先考虑安全废弃或重新利用井,并根据其拥有的闲置井总数设定具体的消除目标。

该计划需要每年进行绩效审查并获得监督员批准。如果计划未被遵守,作业者必须支付费用,并且两年内不能提出新计划。收取的费用将用于处理危险井。地方机构也可以征收自己的费用,对于无法定位的井或受更严格法院和解协议约束的井,存在豁免。

(a)CA 公共资源 Code § 3206(a) 每年不迟于5月1日,任何闲置井的作业者应执行以下任一操作:
(1)CA 公共资源 Code § 3206(a)(1) 对于上一日历年内任何时候曾为闲置井的每口闲置井,向监督员提交一笔年费,该年费等于以下各项金额之和:
(A)CA 公共资源 Code § 3206(a)(1)(A) 对于闲置时间少于三年的每口闲置井,一千美元 ($1,000)。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206(a)(1)(B) 对于闲置时间三年或更长但少于八年的每口闲置井,两千五百美元 ($2,500)。
(C)CA 公共资源 Code § 3206(a)(1)(C) 对于闲置时间八年或更长但少于15年的每口闲置井,五千美元 ($5,000)。
(D)CA 公共资源 Code § 3206(a)(1)(D) 对于闲置时间15年或更长但少于20年的每口闲置井,一万两千五百美元 ($12,500)。
(E)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3206(a)(1)(E)
(i)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3206(a)(1)(E)(i) 截至2029年1月1日,对于闲置时间20年或更长的每口闲置井,两万两千五百美元 ($22,500)。
(ii)CA 公共资源 Code § 3206(a)(1)(E)(i)(ii) 自2029年1月1日起,对于闲置时间20年或更长但少于25年的每口闲置井,两万两千五百美元 ($22,500)。
(F)CA 公共资源 Code § 3206(a)(1)(F) 自2029年1月1日起,对于闲置时间25年或更长的每口闲置井,六万美元 ($60,000)。
(2)CA 公共资源 Code § 3206(a)(2) 向监督员提交一份计划,以规定所有闲置井的管理和消除。就本计划而言,当井已根据第3208节妥善废弃,或已向部门证明,自该井成为闲置井以来,该井已持续六个月保持石油或天然气生产,保持用于生产增产的水生产,或用于提高采收率、油藏压力管理或注入,则闲置井的消除即告完成。该计划应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A)CA 公共资源 Code § 3206(a)(2)(A) 明确其涵盖的日历年或年份。该计划及任何续期计划应涵盖最长八年的时间段。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206(a)(2)(B) 要求作业者在优先考虑闲置井的封堵和废弃时,除监督员在法规中确定的优先事项外,还应考虑以下所有因素:
(i)CA 公共资源 Code § 3206(a)(2)(B)(i) 闲置井的井龄。
(ii)CA 公共资源 Code § 3206(a)(2)(B)(ii) 任何表明闲置井可能对生命、健康、财产或自然资源构成威胁的迹象。
(iii)CA 公共资源 Code § 3206(a)(2)(B)(iii) 位于敏感受体(如第3280节所定义)3,200英尺范围内的井。
(C)CA 公共资源 Code § 3206(a)(2)(C) 包含说明井优先顺序依据的备注。
(D)CA 公共资源 Code § 3206(a)(2)(D) 须经监督员批准,监督员可优先安排处理闲置井的顺序。
(E)CA 公共资源 Code § 3206(a)(2)(E) 每年由监督员进行绩效审查,并可由监督员修订,或由作业者经监督员批准后修订。如果作业者的所有权或持股发生变更,则需要更新计划。
(F)CA 公共资源 Code § 3206(a)(2)(F) 闲置井消除的规定速率应根据作业者在每年1月1日控制的闲置井数量确定,如分段 (G) 所述。如果作业者在2024日历年或任何后续日历年消除的井数量超过规定,监督员可从新要求中扣除超出先前规定数量的闲置井。此外,监督员可要求将额外的井测试要求作为计划的一部分。
(G)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3206(a)(2)(G)
(i)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3206(a)(2)(G)(i) 对于2025年至2027年(含)的日历年,除非且直到作业者没有闲置井,要求拥有250口或更少闲置井的作业者每年至少消除其闲置井的5%,且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少于一口闲置井;拥有251至1,250口(含)闲置井的作业者每年至少消除其闲置井的6%;拥有1,251至3,000口(含)闲置井的作业者每年至少消除其闲置井的7%;以及拥有3,000口以上闲置井的作业者每年至少消除其闲置井的15%。
(ii)CA 公共资源 Code § 3206(a)(2)(G)(i)(ii) 对于2028年和2029年的日历年,除非且直到作业者没有闲置井,要求拥有250口或更少闲置井的作业者每年至少消除其闲置井的6%,且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少于一口闲置井;拥有251至1,250口(含)闲置井的作业者每年至少消除其闲置井的8%;拥有1,251至3,000口(含)闲置井的作业者每年至少消除其闲置井的10%;以及拥有3,000口以上闲置井的作业者每年至少消除其闲置井的18%。

Section § 3206.1

Explanation

法律规定,到2018年6月1日,必须更新关于闲置井的规定。这些更新必须确保对闲置井进行某些检测和管理。这包括检查饮用水源上方的液位、检测井的完整性,以及修复有机械问题的井。如果一口井闲置15年或更长时间,则应有一项计划表明它将来仍可使用。

如果一口井距离饮用水源超过半英里,某些检测可以推迟。法律允许临时弃井作为替代方案。如果作业者未能修复其井或未能证明其可行,他们必须永久封堵该井。不遵守这些规定意味着该井已被遗弃,从而允许当局命令其关闭。“地下饮用水源”是指联邦《安全饮用水法》中的定义。

(a)CA 公共资源 Code § 3206.1(a) 截至2018年6月1日,该部门应当审查、评估和更新其关于闲置井的规定。更新内容应当包括闲置井的检测和管理要求,至少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公共资源 Code § 3206.1(a)(1) 由主管确定的适当检测,以确定液位是否高于地下饮用水源的底部。
(2)CA 公共资源 Code § 3206.1(a)(2) 由主管确定的适当检测,以验证井的机械完整性。
(3)CA 公共资源 Code § 3206.1(a)(3) 如果闲置井有迹象表明缺乏机械完整性,则由主管确定的适当修复。
(4)CA 公共资源 Code § 3206.1(a)(4) 对于已闲置15年或更长时间的井,一项工程分析应令该部门满意地证明该闲置井在未来恢复运营是可行的。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206.1(b) 如果作业者令该部门满意地证明该井不在地下饮用水源半英里范围内,则根据执行本节的规定所要求的检测,在井成为闲置井后至少两年内不予要求。本款不应被解释为禁止或限制本章项下要求的任何其他检测。
(c)CA 公共资源 Code § 3206.1(c) 经主管酌情决定,执行本节的规定可以提供临时或部分弃井的选择,以替代遵守执行本节的规定中的要求。
(d)CA 公共资源 Code § 3206.1(d) 如果作业者未按照执行本节的规定修复闲置井,或者作业者未按照执行本节的规定证明闲置井具有经济可行性,则作业者应当根据第3208节堵塞并弃置该闲置井。
(e)CA 公共资源 Code § 3206.1(e) 未能提交以遵守执行本节的规定中的要求,应是该井被遗弃的决定性证据,允许主管根据第3237节命令弃置该井。
(f)CA 公共资源 Code § 3206.1(f) 就本节而言,“地下饮用水源”具有与联邦《安全饮用水法》(42 U.S.C. Sec. 300f)中相同的含义。

Section § 320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识别和管理鲍德温山保护区内州立公园附近的低产油井。截至2025年3月1日,必须识别这些油井;截至2026年3月1日,油井所有者将被告知,他们不得运营低产油井超过12个月。违反规定者每月将面临一万美元的罚款,直到油井被封堵。但是,如果所有者计划封堵和废弃油井,罚款将被免除,但这项工作必须在批准到期前开始。罚款资金将存入一个专项基金,用于油井2.5英里范围内的社区项目,例如公园改善和住房。所有符合条件的油井必须在2030年12月31日前封堵。如果到2031年仍未完成,将重新适用罚款。该基金的余额不应超过2000万美元,随着油井的封堵,余额将降至1000万美元。

(a)CA 公共资源 Code § 3206.1(a) 在2025年3月1日或之前,该部门应识别所有位于一级县的低产油井,这些油井位于毗邻州立游憩区或州立公园的油田,且全部或部分位于鲍德温山保护区边界内。该部门应确定这些低产油井持续作为低产油井的时间长度。该部门应考虑油井因维护而停产的时间长度,并从油井符合低产油井定义的时间长度计算中扣除该时间。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206.1(b) 在2026年3月1日或之前,该部门应通知在(a)款中识别的低产油井所有者,关于禁止运营低产油井超过12个月的规定,如(c)款所述。
(c)CA 公共资源 Code § 3206.1(c) 自2026年3月1日起,根据(a)款识别的油井不得作为低产油井超过12个月。
(d)CA 公共资源 Code § 3206.1(d) 监督员应每月向违反(c)款的低产油井所有者收取一万美元 ($10,000) 的行政罚款,直到该低产油井根据第3208条被封堵和废弃。罚款应根据监督员确定的时间表每年缴纳。在石油和天然气作业停止之前,不要求对低产油井现场进行修复。
(e)CA 公共资源 Code § 3206.1(e) 当所有者根据第3203条提交封堵和废弃油井的意向通知批准请求时,该部门应免除(d)款中对低产油井的罚款。如果封堵和废弃油井的工作未在意向通知到期前开始,该部门应恢复对油井所有者征收罚款。已根据第3208条获得批准的封堵和废弃油井意向通知的油井所有者,不得在两年内申请批准封堵和废弃同一油井的另一份意向通知,除非监督员认定该油井对生命、健康或自然资源构成当前危险。
(f)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3206.1(f)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3206.1(f)(1) 根据本条收到的所有资金应存入公平社区修复和再投资账户,该账户特此在州财政部设立,作为由保护部管理的专项基金。
(2)CA 公共资源 Code § 3206.1(f)(2) 账户资金经立法机关拨款后,应提供给保护部,用于分配给一级县。该县可与其管辖范围内的实体签订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城市、州立保护区、联合权力机构和非营利组织,使用这些资金用于(A)至(E)项所列的项目,前提是这些项目惠及居住在(a)款中识别的油井两英里半范围内的社区。
(A)CA 公共资源 Code § 3206.1(f)(2)(A) 公园的创建或扩建以及在公园稀缺社区维护新的户外设施。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206.1(f)(2)(B) 城市绿化。
(C)CA 公共资源 Code § 3206.1(f)(2)(C) 为满足社区需求所需的经济适用房。
(D)CA 公共资源 Code § 3206.1(f)(2)(D) 气候减缓和韧性。
(E)CA 公共资源 Code § 3206.1(f)(2)(E) 具有环境协同效益的社区福利项目。
(3)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3206.1(f)(3)
(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3206.1(f)(3)(A) 立法机关不得允许账户余额超过两千万美元 ($20,000,000)。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206.1(f)(3)(A)(B) 截至2030年12月31日,一旦符合(a)款规定条件的所有油井中有50%已被封堵和废弃,立法机关不得允许账户余额超过一千万美元 ($10,000,000)。
(C)CA 公共资源 Code § 3206.1(f)(3)(A)(C) 自2031年1月1日起,一旦符合(g)款(1)项规定条件的所有油井中有50%已被封堵和废弃,立法机关不得允许账户余额超过一千万美元 ($10,000,000)。
(g)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3206.1(g)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3206.1(g)(1) 所有根据第3008条(a)款定义的油井,位于一级县的油田,该油田毗邻州立游憩区或州立公园,且全部或部分位于鲍德温山保护区边界内,应在2030年12月31日前被封堵和废弃。
(2)CA 公共资源 Code § 3206.1(g)(2) 闲置油井或长期闲置油井的所有者,其油井位于一级县的油田,该油田毗邻州立游憩区或州立公园,且全部或部分位于鲍德温山保护区边界内,可根据需要调整根据第3206条要求的闲置油井管理计划条款,以在2030年12月31日前完成这些受涵盖油井的封堵和废弃。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206.1(B) 如果监督员已根据(d)款对井主就针对同一口井且涵盖同一时间段的违规行为收取了行政罚款,则监督员不得根据(A)项对该井主的违规行为收取行政罚款。

Section § 3206.2

Explanation

该法律要求独立专家进行一项研究,以评估加州闲置、废弃和废弃井的排放。这些排放包括影响气候变化和公共健康的温室气体和有毒空气污染物。

专家必须具备测量类似井排放的背景,并且来自各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将是制定研究指南的一部分。该研究仅限于500口井,并且必须最大限度地降低成本并避免干扰井场。

该研究将使用先进技术收集排放数据,而不干扰井的运行,且成本不超过100万美元。结果,包括碳氢化合物排放数据,将于2026年1月1日前在线发布,最终调查结果将于2026年7月1日前完成,并于2028年1月1日前提供。

(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3206.2(a)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3206.2(a)(1) 该部门应与州空气资源委员会协商,启动一项由独立专家进行的研究,以调查本州闲置、废弃和废弃井的逸散性排放。所选的独立专家应具有测量和记录来自多个闲置和废弃井及井场排放的经验,最好是在本州内多个地点进行。
(2)CA 公共资源 Code § 3206.2(a)(2) 在制定研究参数时,该部门应征求具有逸散性排放专业知识的研究人员、油气运营商以及在非政府组织中具有相关经验的人员的意见。研究参数应 (A) 基于总井样本不超过500口井进行,(B) 利用现有信息和技术工具,在不干扰井场的情况下进行数据收集,(C) 限制与任何排放采样相关的地表扰动,以及 (D) 将研究总成本限制在最高一百万美元 ($1,000,000)。
(3)CA 公共资源 Code § 3206.2(a)(3) 在实施该研究时,该部门应力求最大限度地降低运营商的成本,且根据本节进行的测试不得与井或相关设备的预定日常维护操作相冲突。
(4)CA 公共资源 Code § 3206.2(a)(4) 该研究应旨在测量来自闲置井、废弃井和废弃井的空气污染物排放,包括但不限于温室气体、有毒空气污染物和挥发性有机化合物,这些污染物可能导致气候变化或通过其毒理学特性危及职业和公共健康与安全。
(5)CA 公共资源 Code § 3206.2(a)(5) 该部门应与独立专家、油气运营商和非政府组织合作,确定分层随机抽样的井以及待测污染物集合,其测量数据可用于推断本州闲置、废弃和废弃井的总数。在最大可能范围内,样本应包括已从本州井中收集的排放数据。
(6)CA 公共资源 Code § 3206.2(a)(6) 井样本应包括由该部门确定的废弃井、以前废弃的井以及由该部门命令或允许进行封堵和废弃的闲置井。
(7)CA 公共资源 Code § 3206.2(a)(7) 为了进行该研究,对于作为样本一部分被选中进行测量但同时也计划进行封堵、废弃或重新废弃的井,在开始对井进行封堵、废弃或重新废弃的实际工作之前,该部门或受聘的独立专家,在部门的监督下,应安排对井及相关设备进行泄漏测试,方式为 (A) 按照美国环境保护局参考方法21(如2019年1月1日生效的《联邦法规法典》第40卷第60部分附录A-7所规定),(B) 使用由具有红外理论、红外检测和热传递原理认证或培训的技术人员操作的光学气体成像仪器,或 (C) 按照为本研究目的开发的其他方法。
(8)CA 公共资源 Code § 3206.2(a)(8) 如果根据第 (7) 款,在开始实际工作之前进行测试时,发现一口井使用光学成像设备排放可观测量的碳氢化合物,或使用美国环境保护局参考方法21仪器检测到浓度超过1%(按体积计),则该部门或受聘的独立专家应确保在开始实际工作之前,使用包括大容量采样、袋装采样或校准流量测量仪器在内的直接测量方法进行额外测试,以确定总碳氢化合物和特定碳氢化合物污染物的大气排放流量。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206.2(b) 根据本节选择用于采样的油气运营商,如果已向运营商提供充分通知以确保在井场采取适当的安全预防措施,则应作出合理努力,允许该部门和受聘进行研究的独立专家进入井场。所有被选中进行采样的油气运营商应向该部门提交一份证明,声明在采样发生前72小时内未采取任何行动减少采样点的排放,以避免降低测量值的准确性。
(c)CA 公共资源 Code § 3206.2(c) 在2026年1月1日或之前,该部门应将根据(a)款进行的全部测试结果以机器可读格式发布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在2021年1月1日或之前,该部门应编制并发布一份中期进展报告至其互联网网站,描述根据本节进行的研究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已完成测试的油井数量、尚待测试的油井数量、研究成本以及任何初步测试结果(在可用且符合(d)款第(2)项所述要求的情况下)。
(d)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3206.2(d)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3206.2(d)(1) 在2026年7月1日或之前,受聘进行该研究的独立专家应完成一份书面文件,其中应包括调查结果执行摘要、结果描述、调查结果以及对本州闲置、废弃和报废油井碳氢化合物排放量的估算。
(2)CA 公共资源 Code § 3206.2(d)(2) 在根据(e)款规定公开发布之前,该书面文件应提交给同行评审和提出意见,提交给其油井被纳入样本的运营商,以及提交给由该局选定的一组独立专家和非政府组织。
(e)CA 公共资源 Code § 3206.2(e) 在2028年1月1日或之前,该局应根据(d)款要求的书面文件,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公布研究结果。
(f)CA 公共资源 Code § 3206.2(f) 本节仅在2029年1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

Section § 3206.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监管机构从2019年7月1日开始,每年提交一份关于加州闲置和长期闲置油井的报告。这份报告应包含详细信息,例如油井清单、其状态、作业者的管理计划、废弃油井的成本以及任何无法进入的油井。

从2022年开始,必须对与长期闲置油井相关的设施进行检查,以确保符合规定。此外,还需要识别那些已闲置三年但未支付费用或没有管理计划的油井。从2023年起,报告还必须包括与向作业者收取费用相关的活动、认定油井被废弃的标准以及留置权的使用情况。

相关信息和计划必须通过部门网站提供,该网站也将定期更新闲置油井的数据。

(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3206.3(a)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3206.3(a)(1)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0231.5条的规定,监督员应在2019年7月1日或之前,以及此后每年,根据《政府法典》第9795条的规定,编写并向立法机关提交一份关于前一个日历年闲置井和长期闲置井状况的综合报告。该报告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A)CA 公共资源 Code § 3206.3(a)(1)(A) 州内所有闲置井和长期闲置井的清单,按美国石油学会识别号列出,并注明作业者、油田和油藏。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206.3(a)(1)(B) 前一年闲置或长期闲置状态发生变化的所有井的清单,按美国石油学会识别号列出,并注明每口井的处理情况和当前状态。
(C)CA 公共资源 Code § 3206.3(a)(1)(C) 剩余的废弃井清单,废弃这些废弃井的估计成本,以及未来废弃井废弃的时间表,并附有具体的目标计划。已成为废弃井的闲置井和长期闲置井应在清单中注明。就本报告而言,废弃井是指没有责任方负责的井,由州政府负责封堵和废弃。
(D)CA 公共资源 Code § 3206.3(a)(1)(D) 所有已向监督员提交长期闲置井管理和消除计划的作业者清单,以及这些计划的状况。
(E)CA 公共资源 Code § 3206.3(a)(1)(E) 部门根据第3206条(e)款批准了无法进入证明的所有井的清单。
(F)CA 公共资源 Code § 3206.3(a)(1)(F) 监督员确定的任何其他相关信息。
(2)CA 公共资源 Code § 3206.3(a)(2) 该报告应公开提供,其电子版本应在部门的互联网网站上提供。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206.3(b) 对于2022年7月1日或之前到期的报告,以及此后的每份报告,该部门应执行以下两项任务:
(1)CA 公共资源 Code § 3206.3(b)(1) 对长期闲置井的附属生产设施进行检查,以确保符合本章的要求。总结这些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和相关结果的信息应包含在根据(a)款要求编写和提交的适用报告中。
(2)CA 公共资源 Code § 3206.3(b)(2) 识别那些已注册给作业者且已符合闲置井定义三年,但既未支付所需年费也未根据第3206条(a)款向监督员提交有效闲置井管理计划的闲置井,按美国石油学会识别号列出。
(c)CA 公共资源 Code § 3206.3(c) 对于2023年7月1日或之前到期的报告,以及此后的每份报告,该部门应提供根据第3243条设立的部门收款部门所开展活动的描述。该描述应包括收款部门在前一年收取的作业者数量和闲置井费用金额,收款部门用于确定一口井或附属设施是否被遗弃的标准(包括时间表),以及从作业者或责任方收回的、用于监督员命令或部门开展工作的成本金额。还应提供与部门使用留置权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符合留置权条件的井和设施数量、监督员设定的留置权数量以及监督员解除的留置权数量。
(d)CA 公共资源 Code § 3206.3(d) 关于如何查阅(a)款(1)项(D)目所述计划的信息应在部门的互联网网站上随时提供。
(e)CA 公共资源 Code § 3206.3(e) 部门应继续定期在其互联网网站上提供描述闲置井和长期闲置井的更新信息。

Section § 3206.5

Explanation

加州任何市或县都可以要求获得其辖区内闲置油井(即暂时不使用的油井)的清单。如果官员们认定这些油井不太可能再次使用,他们可以要求州政府官员考虑将其封堵和关闭。

一旦提出请求,州政府有60天时间要求油井操作员说明为何不应关闭这些油井。之后,在120天内,州政府将决定是否有油井确实应该关闭。

如果操作员未能提交声明,则视为他们已放弃该油井,州政府可以下令将其关闭。

(a)CA 公共资源 Code § 3206.5(a) 任何市或县可向监督员请求提供其管辖范围内所有闲置油井的清单,其定义见第3008条 (d) 款。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206.5(b) 在收到监督员提供的清单后,市或县可识别其管辖范围内根据 (a) 款确定的闲置油井,经其基于一项合格的专业评估确定,这些油井没有合理的预期会被重新启用,并正式请求监督员决定这些油井是否应被封堵和废弃。
(c)CA 公共资源 Code § 3206.5(c) 在收到市或县的书面请求后,如 (b) 款所规定:
(1)CA 公共资源 Code § 3206.5(c)(1) 监督员可在收到市或县书面请求的60天内,要求操作员或各操作员为每口油井提交一份声明,阐明这些油井不应被封堵和废弃的理由。
(2)CA 公共资源 Code § 3206.5(c)(2) 监督员应在收到书面请求的120天内,依照本章所载的标准,决定这些油井中是否有任何一口应被封堵和废弃。
(d)CA 公共资源 Code § 3206.5(d) 操作员未能就任何油井提交本条所要求的声明,应构成该油井被遗弃的决定性证据,从而允许监督员命令废弃该油井。

Section § 32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赔偿保证金(一种针对特定行为的财务担保)在所涵盖的油井妥善关闭或被其他保证金替代后如何取消。如果某人持有一份涵盖多口油井的总括性保证金,当这些油井关闭时,或者当他们为剩余的开放油井提交新的保证金时,他们可以取消针对特定油井的保证金。这项变更于2018年1月1日生效。

(a)CA 公共资源 Code § 3207(a) 任何依照本章规定签发的个人或总括性赔偿保证金,当该保证金所涵盖的一口或多口油井已根据第3208条规定妥善废弃,或已用另一份有效保证金替代时,可以终止和取消,且担保人解除其项下所有义务。如果已提交总括性保证金的人妥善废弃了其保证金所涵盖的部分油井,在该人就每口尚未废弃的油井提交一份个人保证金后,该保证金可以终止和取消,且担保人解除其项下所有义务。对于在总括性保证金下已妥善废弃的单口油井的责任也可以终止。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207(b) 本节于2018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32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加利福尼亚州正确废弃油井或气井的条件。为了正确废弃一口井,必须证明该井能够隔离油气层,保护水资源免受污染,并防止未来对人员、财产和环境造成损害。这包括封堵油井,并可能根据主管的决定关闭相关设施。这些要求于2018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3208.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涉及检查并可能“重新废弃”先前已废弃的油气井,以防止对生命、健康和财产造成风险。如果最初的废弃被认为不充分或油井难以进入,负责的作业者必须重新废弃该井。但是,在某些例外情况下,其他人必须承担此责任:如果物业业主计划进行施工阻碍进入;如果在1988年1月1日之后进行的施工未遵循关于油井状况的建议;或者如果其他人破坏了油井的完整性。责任方必须再次确保油井安全并遵守特定的法律要求。法律还规定,如果重新废弃工作未完成,当局可以完成该工作。

(a)CA 公共资源 Code § 3208.1(a) 为尽可能防止对生命、健康和财产造成损害,监督员或地区副手在有理由质疑先前废弃的完整性,或油井无法进入或不可见时,可以命令或允许重新废弃任何先前已废弃的油井。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208.1(b) 根据第3237条负责堵塞和废弃废弃油井的作业者应负责重新废弃,但以下情况除外:
(1)CA 公共资源 Code § 3208.1(b)(1) 监督员发现作业者在堵塞和废弃油井时符合本部门当时生效的要求,且油井目前状况对生命、健康和财产不构成直接危险,但仅因油井所在物业的业主提议在该物业上进行施工,而该施工将阻止或妨碍进入油井以解决当前预见的未来问题,才需要额外工作。在此情况下,油井所在物业的业主应获得重新废弃油井所需的所有权利并负责重新废弃。
(2)CA 公共资源 Code § 3208.1(b)(2) 监督员发现作业者在堵塞和废弃油井时符合本部门当时生效的要求,且在1988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在油井上方或附近进行施工,阻止或妨碍进入油井,而允许施工的物业业主、开发商或地方机构未能就先前废弃的油井是否需要重新废弃征求监督员或地区副手的意见,或未能遵循监督员或地区副手不进行施工的建议。在此情况下,导致在油井上方或附近施工的个人或实体应负责重新废弃。
(3)CA 公共资源 Code § 3208.1(b)(3) 监督员发现作业者在堵塞和废弃油井时符合本部门当时生效的要求,且在那之后,非作业者或作业者关联方的人员在开发物业过程中破坏了废弃的完整性,并且监督员能够根据可信证据(包括间接证据)确定破坏废弃完整性的当事方。在此情况下,破坏废弃完整性的当事方应负责重新废弃。
(c)CA 公共资源 Code § 3208.1(c) 就本节而言,负责重新废弃意味着责任方应完成重新废弃,并作为油井作业者遵守本章的要求。责任方应向监督员提交第3204、3205或3205.1条规定的适当保证金或担保。如果重新废弃未完成,监督员可根据第3226条采取行动完成工作。
(d)CA 公共资源 Code § 3208.1(d) 除(b)款第(1)、(2)和(3)项所列情况外,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排除在适用时适用第4.2条(自第3250条开始)。

Section § 3209

Explanation
本法律指出,关于终止或取消债券的规定(在第3207条中有所说明),同样适用于根据旧规定已提交给主管的所有债券。

Section § 3210

Explanation

如果你拥有一口井或经营一口井,你必须保存一份关于钻井过程及其历史的详细而精确的记录。这包括记录各项活动,并准确追踪岩心样本。

任何油井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应当保存或促使他人保存一份关于该油井钻探的详细准确的钻井记录、岩心记录和历史记录。

Section § 32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对所有钻探的井制作详细记录,说明所遇到地层的类型和深度,以及所用套管的特点和用量。记录必须明确指出油气层的位置,并确认这些资源上下方的水层已永久封闭,以防止与油气层混合。此外,它还必须确保适合饮用或灌溉的水层得到保护,免受井内物质的污染。

Section § 321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要求,核心记录必须包含所采集岩心的深度、类型以及任何流体含量的详细信息。这些详细信息应在已确定的范围内尽可能准确地记录。

Section § 3213

Explanation

本节讨论钻井作业期间必须保存的记录。它要求记录各种细节,例如哪些设备被搁置以及数量、使用水泥的深度和数量、爆炸物的使用,以及所有生产测试的结果。此外,任何油井增产措施也需要记录。

如果酸处理发生在2021年12月31日之前,并且符合当时生效的具体法规,则这些细节的报告要求被视为已满足。

(a)CA 公共资源 Code § 3213(a) 历史记录应显示侧钻套管、工具或其他材料的位置和数量,水泥塞中水泥的深度和数量,炸药或其他爆炸物的引爆次数,任何数量的所有酸处理数据,以及钻井作业期间生产和其他测试的结果。根据第3160条进行的所有油井增产措施数据应记录在历史记录中。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213(b) 井历史记录中报告的酸处理数据,如果酸处理发生在2021年12月31日之前,并且符合加州法规第14篇第1777.4条在2021年12月31日时的要求,则满足(a)款中关于井历史记录酸处理数据报告的要求。

Section § 32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业务所有人或经营者在其当地办事处保存一份日志。该日志连同巡查报告,必须在工作时间内可供监督员、区域代表或主管等特定官员检查。

Section § 321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作业者在停止某些油气作业后,必须在60天内向区域代表提交其活动的详细记录。这些记录包括测井记录和测试结果。在遇到困难的情况下,可以延长提交时限。收集到的数据必须在公共在线地图上提供,用户可以根据地理位置和所用化学品等各种标准进行搜索和排序。

每年7月30日前,必须编写一份综合报告并提交给立法机构,详细说明加利福尼亚州的油井增产措施。该报告包括各种汇总数据,例如采出水处置详情、应急响应、商业秘密披露情况和检查统计数据。该报告也将在线公开提供。

(a)CA 公共资源 Code § 3215(a) 在停止钻井、返工、油井增产措施或废弃作业之日,或暂停作业之日后的60天内,作业者应以监督员批准的格式,向区域代表提交测井记录、岩心记录和已完成作业的历史记录的真实副本,以及(如果已制作)所有电测、物理或化学测井、测试或勘测的真实且可复制的副本。在证明存在困难的情况下,监督员可将遵守本条规定的时限延长,但不得超过额外60天。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215(b) 监督员应将根据第3160条(g)款提供的信息或电子链接,纳入该部门互联网网站上现有的公开可查阅地图中,并使这些信息可用,以便油井增产措施及相关信息与每口特定油井相关联。如果数据根据第3160条(g)款(2)项在非该部门维护的互联网网站上报告,该部门应提供指向该互联网网站的电子链接。公众应能够通过至少以下标准搜索和排序水力油井增产及相关信息:
(1)CA 公共资源 Code § 3215(b)(1) 地理区域。
(2)CA 公共资源 Code § 3215(b)(2) 添加剂。
(3)CA 公共资源 Code § 3215(b)(3) 化学成分。
(4)CA 公共资源 Code § 3215(b)(4) 化学文摘社编号。
(5)CA 公共资源 Code § 3215(b)(5) 时间段。
(6)CA 公共资源 Code § 3215(b)(6) 作业者。
(c)CA 公共资源 Code § 3215(c)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0231.5条的规定,监督员应在每年7月30日或之前,根据《政府法典》第9795条的规定,编写并向立法机构提交一份关于加利福尼亚州石油和天然气资源勘探和生产中油井增产措施的综合报告。该报告应包括根据第3160条要求报告的所有信息的汇总数据,按区域、县和作业者进行报告。该报告还应包括必要的其他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1)CA 公共资源 Code § 3215(c)(1) 详细说明经过油井增产措施的油井所产生采出水处置情况的汇总数据。
(2)CA 公共资源 Code § 3215(c)(2) 描述已接受油井增产措施的地层(包括所使用的安全系数范围和裂缝带长度)的汇总数据。
(3)CA 公共资源 Code § 3215(c)(3) 与油井增产措施相关的溢出或泄漏的应急响应次数。
(4)CA 公共资源 Code § 3215(c)(4) 详细说明前一年未向公众提供商业秘密信息的次数的汇总数据,按县和公司列出。
(5)CA 公共资源 Code § 3215(c)(5) 详细说明前一年经过油井增产措施的油井的油井和井套完整性丧失情况的数据。为比较目的,还应提供前一年所有油井的油井和井套完整性丧失情况的数据。如果已知,还应提供每口油井和井套失效的原因。
(6)CA 公共资源 Code § 3215(c)(6) 根据第3160条(l)款进行的抽查次数,包括核实油井增产液成分的检查次数以及这些检查的结果。
(7)CA 公共资源 Code § 3215(c)(7) 该部门见证的油井增产措施次数。
(8)CA 公共资源 Code § 3215(c)(8) 与油井增产措施相关的执法行动次数,包括但不限于缺陷通知、违规通知、民事或刑事执法行动以及任何评估的罚款。
(d)CA 公共资源 Code § 3215(d) 该报告应公开提供,其电子版应在该部门的互联网网站上提供。

Section § 3216

Explanation
如果您是油井的所有者或经营者,或是他们的当地代表,那么在您开始钻探后,如果监督员书面要求,您必须向他们提供某些钻探记录,例如日志、历史记录和岩心数据。这份要求将由监督员或其副手签署,并且可以通过专人送达给您,或者通过挂号信寄到您最后已知的邮寄地址。

Section § 3219

Explanation
如果您正在操作或钻探油井或气井,特别是在存在高压或压力未知的情况下,您必须使用坚固的套管和经监督员批准的必要安全装置。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井喷、爆炸和火灾。

Section § 3219.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2001年7月1日之前,保护部必须向州长和立法机构提交一份报告。该报告应提供方案,为在地下压力未知或较高的区域钻探或复钻油气井的人员提供井喷保险。

报告必须探讨涵盖井喷等事故的各种保险政策,评估确定保险金额的方法,考虑不同形式的保险,并识别州内高风险压力区域。此外,报告还应纳入任何其他相关因素。保护部在制定这些建议时,还必须征求石油行业和保险公司的意见。

(a)CA 公共资源 Code § 3219.5(a) 在2001年7月1日或之前,保护部应向州长和立法机构报告,提供方案以确保在存在异常高或未知地下压力梯度的区域,从事勘探性油气井钻探或复钻的人员拥有井喷保险。该报告应考虑以下所有事项:
(1)CA 公共资源 Code § 3219.5(a)(1) 保险单类型,包括井控保单以及涵盖因灾难性井喷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保单。
(2)CA 公共资源 Code § 3219.5(a)(2) 确定保单金额的方法。
(3)CA 公共资源 Code § 3219.5(a)(3) 保险形式,包括第三方保险、提供操作员赔偿能力证明、两者结合或其他方案。
(4)CA 公共资源 Code § 3219.5(a)(4) 本州内存在异常高压力梯度,或缺乏足够数据来得出关于地下压力梯度结论的区域。
(5)CA 公共资源 Code § 3219.5(a)(5) 部门认为适合纳入报告的任何其他因素。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219.5(b) 保护部在制定报告建议时,应咨询石油行业和保险公司的代表。

Section § 32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油井或气井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必须使用水密套管妥善密封油井,以防止水与油气层混合。他们必须遵循经批准的方法来阻止水进入这些地层,并保护生命、健康、财产和环境。此外,他们还需要防止有害物质污染用于饮用或灌溉的水源。

Section § 3222

Explanation
如果您拥有或经营一口井,当监督员提出要求时,您必须证明井水没有进入含油或含气区域,并且有害物质没有污染用于饮用或灌溉的水。您需要提前通知区域代表,告知他们您何时会展示确认此事的测试。

Section § 3223

Explanation

如果区域代表或指定检查员出席油井关停测试,他们必须书面报告测试结果,并将副本发送给油井所有人。如果监督员认为测试不合格,他们必须通知所有人,并在五天内命令进行更多工作和测试,以确保油井正确关停。

监督员的命令将指明所有人应何时进行另一次测试,但如果所有人提出请求并经区域代表批准,该日期可以更改。

区域代表或监督员指定的检查员可出席关停测试。如果区域代表或检查员在油井现场亲自见证测试,该区域代表或检查员应向监督员提交书面结果报告。报告副本应送达给所有人。
如果任何测试令监督员不满意,他应通知所有人或操作员,并应在测试完成后的五天内,命令进行为正确关停油井所必需的任何额外工作和测试。在该命令中,监督员应指定所有人或操作员再次进行关停测试的日期,该日期可根据所有人或操作员的申请,由区域代表酌情不时更改。

Section § 3224

Explanation
本法律授权监督员命令进行必要的检测或补救工作,以防止对人员、财产和自然资源造成损害,包括保护石油和天然气矿藏免受水损害。这些行动旨在阻止有害物质污染用于灌溉或生活的水。该命令还可以要求停止构成威胁或违反法规的活动。该命令必须是书面形式,由监督员签署,并送达给油井所有者或其代理人。如果无法联系到他们,则会公开刊登。命令会明确需要解决的问题以及保护资源所需的工作。

Section § 322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监督员在井对安全、健康、财产或自然资源构成风险且不符合规定时,命令对井进行安全防护。这包括设置标识和围栏,以防止未经授权的人员进入。标识必须是双语的,清晰可读,并包含警告信息和联系方式。如果出现紧急情况,可以立即采取行动,上诉期间不会暂停命令的执行。物业所有人或经营者必须在收到命令或上诉最终决定后的五天内完成安全防护工作。如果工作未完成,监督员可以安排完成,并将费用作为留置权记入责任方的财产。这些行动是法律规定的其他补救措施或处罚的补充。

(a)CA 公共资源 Code § 3224.5(a) 在经现场检查确定某口井对生命、健康、财产或自然资源构成风险后,如果该场地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监督员可命令经营者、所有者或物业所有人根据现场检查结果确保场地安全:
(1)CA 公共资源 Code § 3224.5(a)(1) 该井不符合执行本章的法规。
(2)CA 公共资源 Code § 3224.5(a)(2) 该井对生命、健康、财产或自然资源构成风险。
(b)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3224.5(b)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3224.5(b)(1) 确保井安全的命令应要求在现场张贴标识。该命令还应要求用围栏将井围起来。
(2)CA 公共资源 Code § 3224.5(b)(2) 如果命令设置围栏,则应在井处保持围栏,以防止未经授权的人员进入井区。
(3)CA 公共资源 Code § 3224.5(b)(3) 标识应保持完好,并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A)CA 公共资源 Code § 3224.5(b)(3)(A) 应为双语,并适合当地情况。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224.5(b)(3)(B) 字迹应在至少25英尺的距离内清晰可辨。
(C)CA 公共资源 Code § 3224.5(b)(3)(C) 内容为:“注意:危险井,未经授权人员禁止入内”,并应包含下达张贴命令的部门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号码。
(D)CA 公共资源 Code § 3224.5(b)(3)(D) 应从周边区域可见,并张贴在进入现场的每个入口处,包括未经授权人员可能使用的路线、通往井的通道上,并在适当情况下朝向可通航水域。
(E)CA 公共资源 Code § 3224.5(b)(3)(E) 应采用能经受风吹日晒的材料。
(c)CA 公共资源 Code § 3224.5(c) 监督员根据 (a) 款发出的确保现场安全的命令,财产所有人可根据第 6 条(自第 3350 节起)提出上诉,但在紧急情况下,上诉不应附带暂停监督员命令的请求。
(d)CA 公共资源 Code § 3224.5(d) 在根据本节送达命令后五日内,或者,如果已就该命令向主管提出上诉,则在送达主管决定后五日内,或者,如果已对主管的命令进行审查,则在命令确认后五日内,经营者、所有者或物业所有人应完成所命令的工作。如果未在该时间内完成工作,监督员可指派必要的代理人进入现场并执行工作。如果监督员确定存在紧急情况,监督员可根据第 3226 节 (b) 款的规定,确保现场安全并张贴标识,以保护生命、健康、财产或自然资源。如果部门根据本节承担确保现场安全的工作,应准确记录支出,并且任何支出金额应根据第 3423 节对被命令执行工作的经营者、所有者或物业所有人的不动产或动产构成留置权。部门执行所命令工作的实际成本核算应通过专人送达或挂号信送达。就第 3420 节而言,如果未在成本核算送达后 30 日内支付根据本节收取的执行所命令工作的实际成本费用,则视为逾期。
(e)CA 公共资源 Code § 3224.5(e) 本节规定的补救措施和处罚是对法律另行授权的任何其他补救措施、执法行动、要求或处罚的补充,且不影响它们。

Section § 322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说明了监督员或区副手发出的命令应如何记录并传达给经营者。命令应清楚列出经营者的任何违规行为,包括处罚和所需采取的必要行动。如果命令要求经营者停止运营,则应列出具体需要停止的活动,并详细说明恢复运营所需的行动。命令必须以书面形式送达,可以通过专人送达或挂号信方式,并且必须告知经营者其上诉的权利以及相关的上诉程序。

(a)CA 公共资源 Code § 3225(a) 监督员或区副手根据本章发出的命令,应当清晰简洁地列明经营者被指控的行为或不作为。该命令应当说明因被指控的行为或不作为而对经营者施加的所有处罚和要求,并应当引用本法典和支持施加这些处罚和要求的法规条文。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225(b) 根据第3270.3条要求经营者停止和终止运营的命令,应当明确经营者被要求停止和终止的运营活动,并应当详细解释经营者在监督员允许运营恢复之前必须采取的步骤。
(c)CA 公共资源 Code § 3225(c) 监督员或区副手的命令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应当通过专人送达或挂号信送达给经营者。
(d)CA 公共资源 Code § 3225(d) 当监督员或区副手就某项运营发出书面命令时,可以根据第6条(自第3350条起)所载的程序对该命令提出上诉。该命令应当告知经营者其上诉的权利。

Section § 322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经营者在被命令对场地进行工作时的责任。一旦他们收到命令,他们有30天时间开始并持续工作直到完成。如果他们不这样做,监督员可以雇佣其他人来完成工作,费用将成为经营者财产上的留置权。在紧急情况下,监督员无需等待经营者即可采取必要行动。经营者将被告知工作费用,这些费用必须在30天内支付,以避免逾期。

(a)CA 公共资源 Code § 3226(a) 在根据第3224和3225条或第3237条送达命令后30天内,或者如果已就该命令向主管提出上诉,则在送达主管决定后30天内,或者如果已对主管的命令进行复审,则在命令确认后10天内,所有者或经营者应真诚地开始执行所命令的工作并持续进行直至完成。如果工作未开始并持续完成,监督员可指定必要的代理人进入场所并执行工作。应保留支出的准确账目。任何如此支出的金额应根据第3423条的规定构成对经营者不动产或动产的留置权。在执行此类工作之前,该部门可根据第3423条对经营者的不动产或动产施加留置权,金额等于根据承包商的投标或执行类似工作的先前成本估算的工作成本。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226(b) 尽管有第3224、3225或3237条的任何其他规定,如果监督员确定存在紧急情况,监督员可命令或采取其认为必要的行动,以保护生命、健康、财产或自然资源。
(c)CA 公共资源 Code § 3226(c) 该部门关于执行所命令工作的实际或估计成本的账目应通过专人送达或挂号信送达经营者。就第3420条而言,根据本条向经营者收取的执行所命令工作的实际或估计成本费用,如果在送达成本账目后30天内未支付,则视为逾期。

Section § 3226.3

Explanation
每年,这项法律规定,该部门必须向加州的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和各区域水质控制委员会提交一份清单,列出所有没有内衬的油气田集水坑。

Section § 3227

Explanation

加州油井所有者必须每月向主管提交报告,详细说明其油气作业的各个方面。这包括每口油井的石油和天然气产量、天然气的用途和去向,以及所用或产水的详细信息,包括其来源、处理和处置方式。使用采矿技术的业主还必须每年报告。报告必须以电子方式提交,某些类型的信息可以按季度提交。该部门提供标准化报告表格,旨在方便在线报告。还提供了“水源”和“水的具体处置”等术语的具体定义。

(a)CA 公共资源 Code § 3227(a) 任何油井的所有者应在每月最后一天或之前,向主管提交一份由主管指定的报表,内容为上一个日历月的情况,并显示以下所有信息:
(1)CA 公共资源 Code § 3227(a)(1) 在所示期间内,每口油井生产的石油和天然气数量,以及石油的比重、根据主管批准的方法估算的每口油井产水量,以及每口油井生产流体的天数。
(2)CA 公共资源 Code § 3227(a)(2) 该人拥有或运营的正在钻探、生产、注入或闲置的油井数量。
(3)CA 公共资源 Code § 3227(a)(3) 每个油田生产的天然气的处置方式,包括(如有)接收天然气的人员姓名,以及主管可能要求的关于天然气及其处置的任何其他信息。
(4)CA 公共资源 Code § 3227(a)(4) 每个油田产水的处置方式,以及注入用于提高采收率、碳氢化合物地下储存或废水处理的每口油井的流体或气体量,以及主管可能要求的关于这些油井的任何其他信息。
(5)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3227(a)(5)
(4)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3227(a)(5)(4)段报告的水源和水量,包括用于生成或构成任何注入流体或气体成分的水。如果使用多个水源,应按水源报告水量。应报告适用于生活或灌溉用途的未经处理的水量。混合水应酌情按比例分配给各个油井。
(6)CA 公共资源 Code § 3227(a)(6) 水处理以及在油气田活动中(包括但不限于勘探、开发和生产)使用处理过的或回收的水的情况。
(7)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3227(a)(7)
(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3227(a)(7)(A) 油气田活动中使用或产生的所有水的具体处置方式,包括根据(1)段报告的每口油井产水。如果使用多种处置方式,应按处置方式报告水量。混合水应酌情按比例分配给各个油井。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227(a)(7)(A)(B) 此信息还应包括(如适用)水的临时现场储存,以及该水的最终具体用途、处置方法或回收方法,或再利用。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227(b) 任何通过采矿或其他非常规技术生产石油的作业者,应在每年3月1日或之前向主管提交报告,说明上一个日历年通过这些技术生产的石油量。
(c)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3227(c)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3227(c)(1) 经请求并提供令人满意证明后,主管可为任何特定的所有者或作业者设定更长的申报期限。
(2)CA 公共资源 Code § 3227(c)(2) 尽管有(a)款规定,任何油井的所有者应按季度向主管提交一份报表,其中包含根据(a)款(5)、(6)和(7)段要求报告的信息,并采用主管指定的格式。
(d)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3227(d)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3227(d)(1) 该部门应使用标准化表格或格式,以方便根据本节要求进行的报告。
(2)CA 公共资源 Code § 3227(d)(2) 在2023年7月1日或之前,所有作业者应以电子方式向该部门提供根据本节要求的信息。
(e)CA 公共资源 Code § 3227(e) 该部门应在可行的情况下使用非定制软件,以实现作业者在线报告根据(a)款(5)、(6)和(7)段要求的信息。此信息可以与根据本节要求报告的其他信息分开报告。
(f)CA 公共资源 Code § 3227(f) 就本节而言,以下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公共资源 Code § 3227(f)(1) “水源”指以下任何一种:
(A)CA 公共资源 Code § 3227(f)(1)(A) 产出或提取水的油井(如果是混合水)。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227(f)(1)(B) 水供应商(如果从供应商处购买或获得)。
(C)CA 公共资源 Code § 3227(f)(1)(C) 地表水的分流点。
(2)CA 公共资源 Code § 3227(f)(2) “所有水的具体处置”指确定水的最终具体用途、处置方法或回收方法,或再利用。这包括但不限于识别所使用的任何处理或回收方法、将水注入特定的注入井或处置井(如果是混合水)、将水排放到地表水或集水坑,以及将水出售或转让给指定实体。

Section § 322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一名监督员收集并公布加州石油和天然气生产的月度数据。他们必须提供关于每个油田和油藏生产多少石油和天然气的统计数据,以及活跃或闲置油井的数量。监督员可以酌情包含其他相关信息。

Section § 3227.6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与油气田相关的条款中使用的术语。“油气田”基本上是指覆盖在一个或多个油气藏上方的地表区域。“油气藏”是指地下储存着大量原油、天然气或两者的区域。如果地下有不同层次或部分相互独立的油气,那么每个层次或部分都被视为一个单独的油气藏。

Section § 3228

Explanation

在关闭或废弃油井之前,所有人必须遵循经批准的方法,封堵任何含油或含气地层。他们还必须勤勉工作,以防止有害物质污染任何可用于灌溉或饮用的地下水或地表水。

在按照主管或区副主管批准的方法并在其指导下废弃任何油井之前,所有人或经营者应隔离在井中遇到的所有含油或含气地层,并应尽一切努力和尝试保护任何适用于灌溉或生活用途的地下水或地表水免受任何有害物质的渗入或添加。

Section § 3229

Explanation

在你开始废弃油井之前,你必须书面通知相关主管部门。在获得批准之前,你不能进行。如果你在10个工作日内没有收到回复,就视为已获批准。但是,如果你在两年内没有开始废弃工作,你的通知就会被取消。

在开始任何废弃油井的工作之前,所有人或经营者应当向监督员或地区副手提交一份书面废弃油井意向通知。废弃工作在获得监督员或地区副手的批准之前不得进行。如果监督员或地区副手未在10个工作日内对所有人或经营者的意向通知提供书面答复,则拟议的废弃工作应被视为已获批准,且该意向通知就本章而言应被视为监督员的书面报告。如果在收到意向通知后的24个月内废弃作业尚未开始,则该意向通知应被视为已取消。

Section § 3230

Explanation

如果你打算弃置一口井,你需要提交一份通知,其中应包含该井的总深度、其套管(管道和堵塞物)的详细记录,以及监督员在特定表格上要求的任何其他必要信息。

弃井意向通知应包含以下信息:
(a)CA 公共资源 Code § 3230(a) 拟弃置井的总深度。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230(b) 该井完整的套管记录,包括堵塞物。
(c)CA 公共资源 Code § 3230(c) 监督员可能要求在由该部门提供的印刷表格上或在监督员接受的其他表格上填写的其他相关数据。

Section § 3232

Explanation

如果您报告要弃井,您将在10天内收到书面回复。这可能是批准您继续进行,也可能是驳回并说明具体原因。

如果您不遵循批准的弃井方法,未能将所需进行的测试告知相关主管部门,或未提供所要求的井况信息,您的弃井申请可能会被驳回。

监督员或区域代表应在收到书面弃井报告后10日内,向业主或作业者提供书面最终弃井批准,或书面弃井不批准,并阐明不批准所依据的条件。
未按照批准的弃井方法进行弃井,或未将最终弃井批准要求监督员、区域代表或其检查员在场的任何测试通知监督员或区域代表,或未应监督员或区域代表的要求提供任何关于井况的信息,均应构成不批准弃井的充分理由。

Section § 323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该部门制定规则,设定陆上钻探期间陆地石油泄漏的紧急报告阈值,但前提是这些泄漏不会威胁到州水域。这些规则专门适用于圣华金谷的油田。在设定这些阈值之前,该部门必须与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和渔猎局达成一致,明确石油不会威胁州水域的情况以及相关的报告阈值。

如果泄漏达到或超过这些阈值,则需要报告。低于阈值的泄漏不受紧急报告要求的约束,但仍必须进行清理。如果泄漏达到阈值,必须通知紧急服务部门,以履行州和地方的报告要求。

联邦报告规则仍然适用,并且无论报告阈值如何,清理义务都依然存在。报告并不妨碍各部门事后索取更多信息。

(a)CA 公共资源 Code § 3233(a) 该部门可制定现场规则,设定陆上钻探、勘探或生产作业相关的陆上石油排放的紧急报告体积阈值,但前提是根据 (c) 款第 (1) 项确立的情况,该石油排放不能进入或威胁州水域。除非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和渔猎局首先同意拟议现场规则中包含的体积报告阈值,否则该部门不得根据本条采纳现场规则。《加利福尼亚州法规》第14篇第2部第4章第1分章(自第1710条起)应适用于本条授权的现场规则的制定和实施。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233(b) 根据 (a) 款授予该部门的权力应仅适用于该部门指定的位于圣华金谷的油田。该部门应不迟于1998年1月1日制定现场规则。
(c)CA 公共资源 Code § 3233(c) 为实施本条之目的,该部门、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和渔猎局应签订一份协议,界定建立以下两项内容的程序:
(1)CA 公共资源 Code § 3233(c)(1) 在何种情况下,例如工程围堵,石油排放不能进入或威胁本州水域。
(2)CA 公共资源 Code § 3233(c)(2) 根据第 (1) 款确定的情况适用的体积报告阈值。
(d)CA 公共资源 Code § 3233(d) 在任何情况下,现场规则中设定的、在石油排放不能进入或威胁本州水域的情况下,报告阈值不得少于一桶(42加仑),除非联邦法律或法规另有规定。在现场规则制定之前,石油排放的紧急报告应继续按照现有法规和规章的要求进行。
(e)CA 公共资源 Code § 3233(e) 排放量低于该部门根据本条采纳的体积阈值的作业者,免除所有适用的州和地方报告要求。排放量等于或大于该部门根据本条采纳的体积阈值的石油,应立即报告给紧急服务办公室,该办公室应根据《政府法典》第8589.7条的要求通知该部门以及其他地方或州机构。向紧急服务办公室报告应被视为符合所有适用的州和地方报告要求。
(f)CA 公共资源 Code § 3233(f) 低于现场规则中设定的报告阈值的石油排放,应免除根据《水法典》第13260条 (a) 款第 (1) 项、《水法典》第13272条 (a)、(c) 和 (e) 款、《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5507条、《政府法典》第8670.25.5条和第51018条,以及《加利福尼亚州法规》第14篇第1722条 (h) 款设立的紧急通知或报告要求,以及因未报告而规定的任何罚款。如果溢油涉及火灾或爆炸,则《政府法典》第51018条规定的石油排放报告要求应适用。
(g)CA 公共资源 Code § 3233(g) 本条不影响联邦法律规定的现有报告或通知要求。
(h)CA 公共资源 Code § 3233(h)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免除任何一方根据法规、规章或命令确立的清理或补救任何石油排放的责任,无论该排放根据本条是否需要报告或豁免。
(i)CA 公共资源 Code § 3233(i) 根据本条提供的报告无意禁止任何部门或机构寻求和获取该部门或机构可能另有权获得的任何补充性报告后信息。
(j)CA 公共资源 Code § 3233(j) 为本条之目的,“石油”指天然原油。

Section § 323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井记录,包括井所有人或经营者提交的生产报告,通常属于《加州公共记录法》规定的公共记录。但是,所有人或经营者可以书面请求将某些勘探井的记录作为保密信息维护。陆上井的保密期自钻井停止之日起最长为两年,海上井最长为五年。在特定情况下,保密期可以延长。井记录对州监管机构不保密,并且如果租约到期或终止,记录将成为公共记录。生产报告也可以由税务机关查阅。“井记录”一词不包括实验性测井和测试,也不包括并非所有经营者都能获得的解释性数据。

(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3234(a)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3234(a)(1) 除本条另有规定外,任何所有人或经营者根据本章提交的所有井记录,包括生产报告,均为《加州公共记录法》(《政府法典》第一编第10分部(自第7920.000条起))所指的公共记录。
(2)CA 公共资源 Code § 3234(a)(2) 这些记录在提交给部门时即为公共记录,除非所有人或经营者书面请求部门将陆上勘探井或海上勘探井的井记录作为保密信息维护。如果根据所有人或经营者的书面请求中的信息,监督员确定存在酌情情况,则其他井的记录可以作为保密信息维护。对于陆上井,保密期自(e)款所定义的钻井作业停止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对于海上井,保密期自(e)款所规定的钻井作业停止之日起不得超过五年。
(3)CA 公共资源 Code § 3234(a)(3) 部门作为保密信息维护的井记录,应向经所有人或经营者书面授权的人员开放查阅。保密状态不适用于负责监管井作业的州官员、局长,或(c)款规定的情况。
(4)CA 公共资源 Code § 3234(a)(4) 监督员收到记录与特定井(包括已到期或已终止租约的井)相关的酌情情况的书面请求后,可以延长保密期六个月。对于陆上井,包括所有延期在内的总保密期自(e)款所规定的钻井作业停止之日起不得超过四年;对于海上井,包括所有延期在内的总保密期自(e)款所规定的钻井作业停止之日起不得超过七年,除非局长在30天公示和意见征询期后批准更长的期限。局长在收到书面投诉后应启动并举行公开听证会。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234(b) 尽管有(a)款关于保密期的规定,当监督员收到租约已到期或已终止的通知时,陆上和海上井的井记录应成为公共记录。
(c)CA 公共资源 Code § 3234(c) 根据第3227条提交的生产报告,在州平衡委员会或其正式委任的代表根据《税收和税务法典》第1815条进行调查或根据《税收和税务法典》第755条评估州评估财产时,以及由第3227条所指井所在县的评估员查阅时,应开放查阅。
(d)CA 公共资源 Code § 3234(d) 就本条而言,“井记录”不包括实验性测井和测试,也不包括并非所有经营者普遍可获得的解释性数据,具体由监督员通过法规定义。
(e)CA 公共资源 Code § 3234(e) 钻井作业停止发生于钻井机械从井场移走之日。

Section § 3235

Explanation

如果你对你房产附近一英里范围内的油井有投诉,监督员必须进行调查。他们会写一份报告,要么要求进行维修,要么说明不需要维修。

这份报告会交给投诉人,如果需要维修,一份副本会送达给负责该油井的人。

命令还会说明问题以及需要修复的内容。通知会通过邮件发送给所有相关方。

(a)CA 公共资源 Code § 3235(a) 监督员可自行或在收到拥有土地、居住或经营油井的人士就其一英里半径范围内任何被投诉的油井或油井群提出的书面投诉后,对所涉油井进行调查。监督员应出具书面报告和命令,说明修复所投诉损害所需的工作,或说明无需进行任何工作。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235(b) 命令副本应送达投诉人,如果投诉人不止一名,则送达每位投诉人;如果监督员命令修复损害,命令副本应送达负责该油井或油井群的所有者、经营者或代理人。
(c)CA 公共资源 Code § 3235(c) 命令应包含旨在纠正或修复的状况说明,以及监督员要求修复该状况所需工作的说明。
(d)CA 公共资源 Code § 3235(d) 送达应通过向本节要求送达的人员提供的邮政地址邮寄副本进行。

Section § 323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涉及油井运营的人,如果拒绝允许检查、阻碍执法或提交虚假报告,都属于犯有轻罪。一旦定罪,每项罪行将面临500美元至5,000美元的罚款,最高六个月的监禁,或两者并罚。

法律还允许将违规行为移交公共检察官或总检察长进行起诉,并且在适用情况下,法院可以合并处理多项违规行为。

“公共检察官”指的是地方检察官、市检察官、县法律顾问,或其他市或县的检察官。

(a)CA 公共资源 Code § 3236(a) 所有人或经营者,或其雇员,如果拒绝允许主管或区副代表,或区副代表的检查员,检查油井,或故意阻碍或拖延本章的执行,以及任何人,无论是作为主犯、代理人、仆役、雇员,或以其他身份,违反、未能、疏忽或拒绝遵守本章,或未能、疏忽或拒绝提供本章要求提交的任何报告或记录,或故意提交虚假或欺诈性报告,均犯有轻罪,一经定罪,可处以不少于五百美元 ($500) 但不超过五千美元 ($5,000) 的罚款,或不超过六个月的监禁,或对每项罪行处以罚款和监禁并罚。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236(b) 主管可将违反本章的行为移交公共检察官或总检察长进行起诉。经任何检察官同意,法院可考虑合并涉及在不同司法管辖区发生的相同违规行为的多项诉讼。
(c)CA 公共资源 Code § 3236(c) 在本条中,“公共检察官”指地方检察官、市检察官、县法律顾问,或任何其他市或县检察官。

Section § 3236.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违反与石油和天然气作业相关的某些环境和安全法规的罚款。如果有人违反这些规定,每次违规或每持续一天,最高可被罚款五万美元。但是,如果他们能证明违规行为未对人类健康、财产或环境造成损害,罚款可降至每次违规最高两万五千美元。对于不遵守特定命令的行为,罚款可高达每日五万美元。如果有人在与合规相关的文件中作出虚假陈述,他们可能面临最高七万美元的罚款。这些罚款是额外征收的,罚款的严重程度会考虑多种因素,例如过去的违规行为和违规者的支付能力。此外,责任方可能还需要支付与违规相关的油井的封堵和废弃费用。收取的罚款将进行分配,一部分归起诉实体,一部分归环境修复账户。最后,同一违规行为不能依据法律的不同条款被罚款两次。

(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3236.2(a)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3236.2(a)(1) 经主管转介,违反本章或执行本章规定的个人,每次单独违规或对于持续违规按违规持续的每日计算,须处以不超过五万美元($50,000)的民事罚款,除非第 (2) 款另有规定。超出运营者合理控制范围的天灾或刑事破坏行为不构成违规。
(2)CA 公共资源 Code § 3236.2(a)(2) 如果被指控违规的个人通过肯定性抗辩主张并以证据优势证明以下两点,则本款项下的民事罚款,每次单独违规或对于持续违规按违规持续的每日计算,不得超过两万五千美元($25,000):
(A)CA 公共资源 Code § 3236.2(a)(2)(A) 该违规未对人类健康、财产或环境造成损害,也未对人类健康、财产或环境构成重大威胁。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236.2(a)(2)(B) 该违规并非长期违规,且运营者并非屡教不改的违规者。在确定违规是否长期或违规者是否屡教不改时,应考虑是否有证据表明违规者对适用要求存在长期忽视或漠视的行为模式。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236.2(b) 经主管转介,依据第 3224.5 节发布的命令所约束但未遵守该命令的个人,须处以不超过两万五千美元($25,000)的民事罚款。
(c)CA 公共资源 Code § 3236.2(c) 经主管转介,依据本章发布的命令所约束但未遵守该命令的个人,须处以每日不超过五万美元($50,000)的民事罚款。
(d)CA 公共资源 Code § 3236.2(d) 经主管转介,在为遵守本章规定而提交、保存或使用的申请、记录、报告、许可证、合规通知或其他文件中,故意或过失地作出虚假陈述或声明的个人,每次单独违规或对于持续违规按违规持续的每日计算,须承担不超过七万美元($70,000)的民事罚款。
(e)CA 公共资源 Code § 3236.2(e) 除 (b)、(c) 或 (d) 款另有规定外,故意或过失地违反本章规定或依据本章发布或颁布的许可证、规则、规章、标准或要求的个人,每次违反单独规定或对于持续违规按违规持续的每日计算,须承担不超过七万美元($70,000)的民事罚款。
(f)CA 公共资源 Code § 3236.2(f) 依据本节对每次单独违规施加的民事罚款是独立的,且是依据本节或任何其他法律对单独违规施加的任何其他民事罚款的补充。
(g)CA 公共资源 Code § 3236.2(g) 在确定依据本节施加的民事罚款金额时,法院应考虑所有相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违规造成的损害程度、违规的持续性、违规的普遍性、同一违规者的先前违规次数、违规的过错程度、违规给违规者带来的任何经济利益、违规者支付民事罚款金额的能力(根据向部门公开的信息确定)、与执行本节相关的诉讼费用,以及法院认为司法可能需要的任何其他事项。
(h)CA 公共资源 Code § 3236.2(h) 在确定依据 (b) 款施加的民事罚款金额时,法院应考虑所有相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运营者、所有者或财产所有者的经济资产,以及运营者、所有者或财产所有者是否善意行事。
(i)CA 公共资源 Code § 3236.2(i) 除本节规定的任何其他罚款外,依据 (a)、(c)、(d) 或 (e) 款被认定须承担民事罚款的个人,还应支付一笔罚款,金额相当于与该违规相关的任何油井的封堵和废弃成本。与该违规相关的任何油井的封堵和废弃成本由主管使用任何合理方法确定,包括但不限于考虑第 3205.3 节 (b) 款所列因素或第 3205.7 节 (b) 款所述成本估算标准,或咨询承包商以获取封堵和废弃该油井的成本估算。
(j)CA 公共资源 Code § 3236.2(j) 依照本条提起的任何诉讼,可以由检察官、司法部长,或部门或局的律师依照本章提起,他们应以加利福尼亚州人民的名义提起诉讼。任何涉及相同违规行为的诉讼可以合并审理。
(k)CA 公共资源 Code § 3236.2(k) 依照本条收取的任何罚款的百分之五十,除依照 (i) 款收取的罚款外,应支付给提起诉讼的机构或办公室。
(l)CA 公共资源 Code § 3236.2(l) 依照本条收取的任何罚款的百分之五十,除依照 (i) 款收取的罚款外,应分配给该局,用于存入依照第 3261 条设立的石油和天然气环境修复账户。
(m)CA 公共资源 Code § 3236.2(m) 依照 (i) 款收取的任何罚款,应分配给该局,用于存入依照第 3261 条设立的石油和天然气环境修复账户。
(n)CA 公共资源 Code § 3236.2(n) 任何人不得因同一行为或不作为,同时受到依照本条施加的民事罚款和依照第 3236.5 条施加的行政民事罚款。

Section § 3236.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主管寻求法院命令,以阻止某人违反与本章相关的规定或条件。如果某人正在从事或即将从事不当活动,法院可以发布禁令等命令,以阻止或要求采取某些行动。 主管可以请求检察官或总检察长代表他们申请这些法院命令。此外,在这些案件中,无需证明不发布法院命令会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也无需证明其他法律补救措施不足;禁令可以仅根据违规行为而发布。

Section § 3236.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讨论了与石油和天然气法规相关的违规行为的处罚。它解释说,如果有人违反这些规定,除非涉及不可抗力或无法控制的蓄意破坏行为,否则他们可能会面临罚款。这些罚款根据违规的严重程度而异:油井增产违规的罚款最高,其次是重大违规和轻微违规。罚款金额可以根据造成的损害、违规者的历史记录以及违规行为带来的经济利益等因素确定。

被罚款者可以在法庭上对决定提出异议,但如果罚款被维持且未支付,法院可能会停止违规者的运营,直到问题解决。替代性处罚可能包括以环境项目替代部分罚款。法律还允许根据通货膨胀对罚款进行未来调整。

(a)CA 公共资源 Code § 3236.5(a) 违反本章或执行本章规定的个人,由主管酌情决定,对每次违规行为处以 (b) 款所述的行政民事罚款。不可抗力以及超出操作员合理控制范围的蓄意破坏行为不应被视为违规。行政民事罚款应由主管根据 Section 3225 的命令,在确定被指控人已实施违规行为后予以处以。根据本节施加的行政民事罚款应是法律规定的针对该违规行为的任何其他罚款之外的附加罚款,但个人不得因同一行为或不作为而同时受到根据本节施加的行政民事罚款和根据 Section 3236.2 施加的民事罚款。根据本节确定行政民事罚款金额时,主管除考虑其他相关情况外,还应考虑以下所有因素:
(1)CA 公共资源 Code § 3236.5(a)(1) 违规行为造成的损害程度。
(2)CA 公共资源 Code § 3236.5(a)(2) 违规行为的持续性。
(3)CA 公共资源 Code § 3236.5(a)(3) 违规行为的普遍性。
(4)CA 公共资源 Code § 3236.5(a)(4) 同一违规者之前的违规次数。
(5)CA 公共资源 Code § 3236.5(a)(5) 违规者的过错程度。
(6)CA 公共资源 Code § 3236.5(a)(6) 违规行为给违规者带来的任何经济利益。
(7)CA 公共资源 Code § 3236.5(a)(7) 违规者支付行政民事罚款金额的能力,根据部门公开的信息确定。
(8)CA 公共资源 Code § 3236.5(a)(8) 主管的起诉费用。
(b)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3236.5(b)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3236.5(b)(1) (A) 就本节而言,“油井增产违规”是指违反 Article 3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3150) 或执行该条款的规定。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236.5(b)(1)(B) 油井增产违规的行政民事罚款金额应为每次违规每天不低于十千美元 ($10,000),且不超过二十五千美元 ($25,000)。
(2)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3236.5(b)(2)
(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3236.5(b)(2)(A) 就本节而言,“重大违规”是指非油井增产违规,且属于以下一项或多项的违规行为:
(i)CA 公共资源 Code § 3236.5(b)(2)(A)(i) 导致人身或财产损害,或对人类健康或环境构成重大威胁的违规行为。
(ii)CA 公共资源 Code § 3236.5(b)(2)(A)(ii) 明知、故意或蓄意的违规行为。
(iii)CA 公共资源 Code § 3236.5(b)(2)(A)(iii) 长期违规或由顽固违规者实施的违规行为。在确定违规行为是否长期或违规者是否顽固时,主管应考虑是否有证据表明违规者对适用要求存在疏忽或漠视的模式。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236.5(b)(2)(A)(B) 重大违规的行政民事罚款金额应为每次违规不低于二千五百美元 ($2,500),且不超过二十五千美元 ($25,000)。
(3)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3236.5(b)(3)
(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3236.5(b)(3)(A) 就本节而言,“轻微违规”是指既非油井增产违规也非重大违规的违规行为。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236.5(b)(3)(A)(B) 轻微违规的行政民事罚款金额应不超过每次违规二千五百美元 ($2,500)。
(4)CA 公共资源 Code § 3236.5(b)(4) 经主管酌情决定,重大或轻微违规行为持续或未纠正的每一天均可视为单独的违规行为。
(c)CA 公共资源 Code § 3236.5(c) 主管施加行政民事罚款的命令可根据 Article 6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3350) 进行复审。当主管的命令已最终确定且罚款尚未支付时,主管可向适当的高级法院申请命令,指示支付行政民事罚款。主管还可向法院申请命令,指示停止行政民事罚款命令所涉油井的生产或生产设施的使用,直至违规行为已得到主管满意地纠正且行政民事罚款已支付。
(d)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3236.5(d)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3236.5(d)(1) 主管可允许以补充环境项目替代部分行政民事罚款金额。补充环境项目不得超过行政民事罚款总额的 50%。根据本节收取的未分配给补充环境项目的任何金额应存入根据 Section 3261 设立的石油和天然气环境修复账户。
(2)CA 公共资源 Code § 3236.5(d)(2) 为本节之目的,“补充性环境项目”指一项有益于环境的项目,某人,在主管施加行政民事罚款的命令下,自愿同意在和解该行动中承担,并抵消部分行政民事罚款。
(e)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3236.5(e)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3236.5(e)(1) 主管可以制定规章,规定针对具体违规行为的具体罚款金额。
(2)CA 公共资源 Code § 3236.5(e)(2) 这些规章应包括确定所涉违规行为是轻微违规、重大违规还是油井增产违规。
(3)CA 公共资源 Code § 3236.5(e)(3) 规章中规定的罚款金额不得超过该类违规行为的最高民事罚款金额,且不得低于该类违规行为的最低罚款金额。
(4)CA 公共资源 Code § 3236.5(e)(4) 在通过规章规定行政民事罚款金额时,主管应考虑违规行为造成的潜在损害、违规者因违规行为可能获得的潜在利益、主管的潜在起诉成本,以及与执行该要求相关的其他相关情况。在施加规章中规定的行政民事罚款金额时,主管无需考虑 (a) 款中列出的情况。
(f)CA 公共资源 Code § 3236.5(f) 主管应根据加州消费者物价指数,对本节中规定的最高罚款进行通货膨胀调整。该调整应豁免于《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分编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

Section § 3236.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监督员或其指定代表向所有人或经营者收取因执行和管理本章规定而产生的所有费用。这些费用可能包括应对问题、法律起诉和执法行动等。当这些费用被追回时,必须存入一个名为“石油和天然气环境修复账户”的专门账户。

监督员或其指定代表可向所有人或经营者追偿部门因本章的行政管理和执行而产生的所有响应、起诉和执法费用。监督员可要求,且公诉人、总检察长或部门或局的律师作为起诉或谈判的一部分,可就这些费用和开支提出索赔,并应将任何追偿款存入根据第3261条设立的石油和天然气环境修复账户。

Section § 3237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如果发现油井或生产设施被废弃,监督员或区副代表可以命令其进行妥善关闭。油井是否废弃是根据特定标准判定的,例如运营商没有回应,或者设备长时间被移走。运营商可以通过提供未来运营计划和遵守法规的证据来反驳废弃的说法。

如果油井需要关闭,当前或过去的运营商有责任承担费用,除非他们在1996年之前进行了有效的产权转让。如果没有运营商能够承担费用,监督员可能会介入处理废弃事宜。

该法律包括确定财务责任、废弃标准以及运营商上诉决定的程序。对于闲置25年或更长时间的油井,除非符合特定条件,否则可能被最终认定为废弃。

(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3237(a)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3237(a)(1) 监督员或区副代表可命令对已废弃的油井进行封堵和废弃,或对已废弃的生产设施进行退役,无论是否因该废弃油井或生产设施而造成或威胁造成任何损害。监督员或区副代表应根据可靠证据确定油井或生产设施是否废弃。
(2)CA 公共资源 Code § 3237(a)(2) 就 (1) 款而言,“可靠证据”包括但不限于油井或生产设施的运营历史、运营商对监督员或区副代表的询问和请求的回应或不回应、运营商遵守本章要求的程度,以及运营商就该油井或生产设施采取的其他行动。
(3)CA 公共资源 Code § 3237(a)(3) 在以下任何情况下,均产生可反驳的废弃推定:
(A)CA 公共资源 Code § 3237(a)(3)(A) 如果油井尚未完成生产或注入,且钻井机械已从井场移走至少六个月。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237(a)(3)(B) 如果油井的生产设施或注入设备已从井场移走至少两年。
(C)CA 公共资源 Code § 3237(a)(3)(C) 如果运营商未能在命令规定的时间内遵守监督员的命令,或未能及时对命令提出异议。
(D)CA 公共资源 Code § 3237(a)(3)(D) 如果运营商未能按照第 3200 条的要求指定代理人。
(E)CA 公共资源 Code § 3237(a)(3)(E) 如果将要收购涉及购买、转让、让与、产权转移、交换或其他处置的油井或生产设施的人未能遵守第 3202 条。
(F)CA 公共资源 Code § 3237(a)(3)(F) 如果运营商未能保持通往油井或生产设施现场的通道可供油田车辆和应急车辆通行。
(4)CA 公共资源 Code § 3237(a)(4) 运营商可通过提供可靠证据证明遵守本分部,并证明油井或生产设施具有商业生产潜力,包括具体详细的未来运营计划,以及提供将这些计划付诸实施的合理时间表,来反驳 (3) 款中列出的废弃推定。运营商可通过修复通道来反驳 (3) 款 (F) 项中列出的推定。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237(b) 封堵和废弃废弃油井或使生产设施退役的命令可根据第 6 条(第 3350 条起)规定的程序向主管提出上诉。
(c)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3237(c)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3237(c)(1) 根据监督员记录确定的,生产石油、天然气或其他碳氢化合物或用于注入的废弃油井的当前运营商,负责油井的妥善封堵和废弃或废弃生产设施的退役。如果监督员确定当前运营商没有足够的财力完全承担封堵和废弃油井或废弃生产设施退役的费用,则紧接前任运营商应负责封堵和废弃油井或废弃生产设施退役的费用。
(2)CA 公共资源 Code § 3237(c)(2) 监督员可依次追溯之前的运营商,直到找到监督员认为有财力承担封堵和废弃油井或使废弃生产设施退役费用的运营商。但是,监督员不得追究在 1996 年 1 月 1 日之前有效转让油井所有权的运营商的责任。
(3)CA 公共资源 Code § 3237(c)(3) 就本分项而言,“运营商”包括矿产权益所有者,如果矿产权益所有者已将或曾将油井的作业权益租赁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他人,且在租赁或其他转让中,矿产权益所有者保留了控制油井作业的权利,且该权利超出了在违约情况下租赁或其他转让中通常保留的权益范围,则该矿产权益所有者应与油井及相关生产设施共同承担责任。
(4)CA 公共资源 Code § 3237(c)(4) 如果后任运营商封堵和废弃油井或使废弃生产设施退役的费用是由于后任运营商的非法操作所必需的,则任何前任运营商均不对这些费用承担责任。
(5)CA 公共资源 Code § 3237(c)(5) 如果监督员无法确定在1996年1月1日之后取得油井所有权的运营者是否拥有充足的财务资源以完全覆盖油井的封堵和废弃费用或废弃生产设施的拆除费用,监督员可以根据第4.2条(自第3250节起)的规定,进行油井的封堵和废弃或废弃生产设施的拆除。
(6)CA 公共资源 Code § 3237(c)(6) 截至2022年7月1日,监督员应向参议院自然资源和水务委员会以及众议院自然资源委员会提供其已建立的程序,以确定当前运营者是否没有充足的财务资源来完全覆盖根据第(1)款规定封堵和废弃油井或拆除废弃生产设施的费用,或确定之前的运营者是否没有充足的财务资源来完全覆盖根据第(1)款和第(2)款规定封堵和废弃油井或拆除废弃生产设施的费用。监督员应及时地将根据本款提供给立法委员会的材料发布在该部门互联网网站的公共部分。
(d)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3237(d)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3237(d)(1) 尽管本章有任何其他规定,监督员或地区副监督员可全权酌情决定,如果一口油井已闲置25年或更长时间且未能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则构成遗弃的决定性证据,并可命令废弃该油井:
(A)CA 公共资源 Code § 3237(d)(1)(A) 运营者正在按照根据第3206节(a)款第(2)项在监督员处备案的有效闲置油井管理计划运营,或由根据第3204节、第3205节(a)款或第3205.2节(a)款提供的赔偿保证金承保。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237(d)(1)(B) 该油井符合根据执行本章的法规要求的闲置油井相关测试标准。
(2)CA 公共资源 Code § 3237(d)(2) 一旦根据本款确定油井已被遗弃,监督员或地区副监督员应向运营者提供90天警告通知。运营者可以通过证明符合第(1)款的(A)项和(B)项来反驳监督员或地区副监督员根据第(1)款作出的决定。
(3)CA 公共资源 Code § 3237(d)(3) 因监督员或地区副监督员认定运营者不符合第(1)款的(A)项或(B)项而根据本节命令封堵和废弃遗弃油井的决定,可根据第6条(自第3350节起)规定的程序向主管提出上诉。

Section § 3238

Explanation

如果您在加利福尼亚州处理的油气井已停用五年或更长时间,或者符合其他特定规定,那么您在十年内无需支付某些费用。在对这些油井进行任何作业之前,您需要获得矿权所有者的书面同意。

如果您开始对符合条件的油井进行作业,在获得同意后,您有90天的时间进行评估。如果您计划在90天后继续作业,您必须根据油井的具体情况,提交一份符合特定要求的保证金(类似于保险)。

如果您想封堵并废弃一口油井(即永久关闭它),您必须获得所有必要的权利并提交适当的保证金。如果废弃作业未完成,州政府可以介入并完成该作业。

(a)CA 公共资源 Code § 3238(a) 对于本州生产的、符合第3251节规定或已连续五年以上处于停用状态的油气井所生产的油气,根据第3402节和第3403节征收的费用税率应在10年内降至零。除非矿权所有者书面同意作业计划,否则监管员或地区副手不得允许运营商对符合第3251节规定的油井进行任何作业。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238(b) 对符合第3251节规定的油井进行任何作业的运营商,自其收到监管员书面同意之日起,有最多90天的时间对该油井进行评估。如果油井作业将持续超过90天的评估期,运营商应在90天评估期结束之日或之前,根据第3204节、第3205节或第3205.1节中适用于该油井的规定,向监管员提交金额由这些节规定的保证金或担保。该保证金的条件应与第3204节中规定的条件相同。
(c)CA 公共资源 Code § 3238(c) 任何一方可通过获得该油井的所有必要权利,对符合第3251节规定的油井进行封堵和废弃。该方应作为该油井的运营商,遵守本章的规定,向监管员提交金额由第3204节、第3205节或第3205.1节规定的适当保证金或担保,并完成废弃作业。如果废弃作业未完成,监管员可根据第3226节采取行动完成该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