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一般规定
Section § 40050
本条规定,这项法律分编的正式名称为1989年加利福尼亚州综合废物管理法案。
Section § 40051
这项法律要求委员会和地方机构遵循某些做法,以有效管理废物。首先,他们应按以下顺序优先考虑废物管理方法:源头减量、回收和堆肥,最后,在必要时通过转化和土地处置进行安全处置。
其次,他们应在选择处置方法之前,努力利用所有实际可行的方法来减少、回收和堆肥废物。当废物无法有效减量、回收或堆肥时,地方机构可以使用安全的转化或土地处置方法。
Section § 40052
Section § 40053
Section § 40054
Section § 40055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加州的环保法规并不限制州机构执行其特定法律职责的权力。例如,州水务委员会和区域水务委员会继续拥有其在水法下的执法权力,其他机构也保留其在有毒物质和空气质量等问题上的特定权力。
根据环保部门采取的任何执法行动必须与现有的水质计划保持一致,并且不能与州关于水质的决定相冲突或重复。实质上,本部采取的行动应与相关委员会制定的水质标准保持协调一致。
Section § 40056
本节解释说,本法律分部中的规定并不妨碍任何人对滋扰采取法律行动。如果您认为某事物构成《民法典》所定义的滋扰,您仍然可以随时提起诉讼或寻求救济,不受这些规定的限制。
Section § 40057
Section § 40058.5
这项法律要求创建一个可公开访问的数据库,其中包含管辖区或公共机构与固体废物和回收运输商之间的特许经营协议。部门负责维护这个数据库,数据库应包含这些实体发布的协议的直接链接。公共机构,可以是州机构、大型州设施或学区等特殊区,必须在其网站上发布其当前协议,并向部门提供电子链接。
Section § 40059
这项法律赋予加州的县、市和其他地方政府机构权力,决定如何在各自区域处理固体废物。他们可以决定垃圾收集的频率、使用的方法、服务水平以及费用。他们还可以选择由谁提供这些服务,无论是通过特许经营、合同、许可证还是许可,并可以决定是否需要竞争性招标。地方管理机构将通过决议或条例来设定这些服务的条款和条件。
此外,这项法律不会改变本法生效前已经存在的任何固体废物收集协议或许可。这意味着任何当前的特许经营权、合同或许可证仍然有效。
Section § 40059.1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固体废物分流相关的责任和限制,特别是地方机构与固体废物企业之间的赔偿义务。地方机构必须确保分流至少50%的固体废物。如果地方机构未能达到此要求并被施加罚款,则此罚款的责任可能由固体废物企业分担,但仅限于其过错比例。
赔偿义务不得超过因企业违约或不遵守规定而造成的罚款部分。此外,除非地方机构已真诚地积极寻求行政救济,否则不能强制执行赔偿。固体废物企业不承担因地方机构的作为或不作为而产生的赔偿责任。该法律确认此类赔偿义务不能放弃,并且不改变现有关于固体废物处理或非固体废物加工的权利。
Section § 40059.2
本法律阐明了加州地方机构在要求固体废物公司提供赔偿时的责任。它强调这些机构需要遵守规定,防止在未经选民批准的情况下征收费用,正如第218号和第26号提案所概述的。如果地方机构未能获得此类费用的批准,固体废物公司不能被迫承担地方机构因该错误而产生的责任。该法律还明确规定,这些条款不得放弃,并且仅适用于2012年7月1日及之后签订的协议。
Section § 40059.3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市或县不得制定条例,仅根据固体废物的来源地来限制其进入私人所有的设施。然而,它澄清这些设施没有义务接受来自其当地区域以外的废物。它也不干涉设施为当地社区的废物预留空间的协议或要求。此外,它保留了地方政府对土地使用决策(如规划和分区)的权力。
Section § 40059.4
本节定义了何为“工业来源”,并概述了在何种条件下,食品或饮料加工副产品的运输不受地方政府合同或许可证的限制。“工业来源”包括某些已注册或豁免注册的实体,以及啤酒和蒸馏酒制造商。要适用这些豁免,副产品必须来源于农业或工业,不得包含动物或鱼类,必须在源头进行分离,不得丢弃,并用作动物饲料。
Section § 40060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区域水务委员会通常不能在主要用于采砂或采石的土地上,为新建垃圾填埋场或扩建现有垃圾填埋场发放许可证。但是,如果能证明废物处置不会损害州水域,并且考虑到土壤特性和地下水水位等因素,他们可以批准例外(称为“豁免”)。一次公开会议可以同时处理豁免申请和废物排放要求。重要的是,无论其他因素如何,主圣盖博地下水盆地内的新建或扩建垃圾填埋场均不允许获得豁免。地方管辖区仍保留其自身的法律权力。
Section § 40061
这项法律要求那些不直接向居民收取费用或收取费用低于固体废物服务成本90%的地方机构,每三个月向居民家庭告知其废物情况。他们必须分享详细信息,例如每个家庭平均产生的废物量、处理所有家庭废物的每月总成本以及每个家庭的成本。“居民家庭”包括那些不支付显著废物服务费用的单户和多户住宅单位。通知每年最多可以通过报纸刊登两次,但通常应在不给机构带来额外成本的情况下进行分发。
Section § 40062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提交给委员会或执法机构的报告、通知、申请和文件中商业秘密的保护和披露规则。如果有人提交他们声称是商业秘密的信息,他们必须明确指出。委员会将审查该主张,以确定该信息是否确实是商业秘密。如果委员会认为不是,提交者将收到通知,并有30天时间来为其主张提供理由。委员会将在规定时间内做出最终决定,并通知相关方。
商业秘密信息只能在特定条件下(例如在执法程序中)与某些公共机构共享。任何未被标记为商业秘密的信息都将向公众公开,除非受到其他法律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