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0050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这项法律分编的正式名称为1989年加利福尼亚州综合废物管理法案。

本部应称为并可引述为1989年加利福尼亚州综合废物管理法案。

Section § 400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委员会和地方机构遵循某些做法,以有效管理废物。首先,他们应按以下顺序优先考虑废物管理方法:源头减量、回收和堆肥,最后,在必要时通过转化和土地处置进行安全处置。

其次,他们应在选择处置方法之前,努力利用所有实际可行的方法来减少、回收和堆肥废物。当废物无法有效减量、回收或堆肥时,地方机构可以使用安全的转化或土地处置方法。

在实施本分部规定时,委员会和地方机构应执行以下两项规定: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0051(a) 按照优先顺序推广以下废物管理措施:
(1)CA 公共资源 Code § 40051(a)(1) 源头减量。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0051(a)(2) 回收和堆肥。
(3)CA 公共资源 Code § 40051(a)(3) 经市或县酌情决定,进行环境安全的转化和环境安全的土地处置。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0051(b) 最大限度地利用所有可行的源头减量、回收和堆肥方案,以减少必须通过转化和土地处置的固体废物量。对于无法在源头有效减量、回收或堆肥的废物,地方机构可以使用环境安全的转化或环境安全的土地处置,或同时采用这两种做法。

Section § 40052

Explanation
本法律侧重于管理加州的固体废物,通过鼓励减量化、回收和再利用等做法来节约自然资源和保护环境。它旨在改进对现有填埋场的监管方式,并确保新填埋场是安全的。此外,它还寻求简化废物管理设施的许可程序,并明确了地方政府制定和实施废物管理计划的职责。

Section § 400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市、县和区制定并执行针对固体废物管理设施的自身规定,以预防噪音或污染等问题。但是,这些地方规定不能弱于或与现有的州法律和政策相冲突。

Section § 4005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利福尼亚州总检察长有权以州的名义采取法律行动,制止健康危害、污染或滋扰。这可以应州或区域水务委员会的请求进行,甚至可以由总检察长自行决定。

Section § 4005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加州的环保法规并不限制州机构执行其特定法律职责的权力。例如,州水务委员会和区域水务委员会继续拥有其在水法下的执法权力,其他机构也保留其在有毒物质和空气质量等问题上的特定权力。

根据环保部门采取的任何执法行动必须与现有的水质计划保持一致,并且不能与州关于水质的决定相冲突或重复。实质上,本部采取的行动应与相关委员会制定的水质标准保持协调一致。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0055(a) 本部,或根据本部通过的任何规则或规章,不限制任何州机构在执行或管理其被特别授权或要求执行或管理的任何法律规定方面的权力,包括但不限于州水务委员会或区域水务委员会根据《水法》第 7 部(第 13000 条起)行使其任何权力和职责,有毒物质控制部根据《健康与安全法》第 20 部第 6.5 章(第 25100 条起)行使其任何权力和职责,以及州空气资源委员会或任何空气污染控制区或空气质量管理区根据《健康与安全法》第 26 部(第 39000 条起)行使其任何权力和职责。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0055(b) 根据本部行使的权力,包括但不限于采纳规章、计划、许可证或标准,或采取任何执法行动,不得与州水务委员会或区域水务委员会作出的任何水质控制相关决定重复或冲突,包括州水务委员会采纳或在其授权下采纳的规章中的要求。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0055(c) 根据本部采取的任何计划、许可证、标准或纠正措施,应与根据《水法》第 7 部第 4 章第 3 条(第 13240 条起)和第 13170 条采纳的所有适用水质控制计划,以及在行动或拟议行动时,根据《水法》第 7 部第 3 章第 3 条(第 13140 条起)采纳的州水质控制政策保持一致。

Section § 40056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本法律分部中的规定并不妨碍任何人对滋扰采取法律行动。如果您认为某事物构成《民法典》所定义的滋扰,您仍然可以随时提起诉讼或寻求救济,不受这些规定的限制。

本分部,或根据本分部通过的任何规则或规章,不限制任何人随时提起和维持任何适当的诉讼,以寻求针对《民法典》所定义的滋扰的救济。

Section § 4005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每个负责管理垃圾和回收的地方政府(例如县、市或区)都必须处理所有相关服务。这包括在源头减少废物、回收、堆肥,以及收集、转运和处置垃圾等任务,无论这些活动是在其管辖区域内还是区域外进行。

Section § 40058

Explanation
本法律阐述了固体废物处理服务可以如何提供。这些服务可以直接由地方机构管理,也可以由其他地方机构管理,或者由一家固体废物公司管理。

Section § 4005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创建一个可公开访问的数据库,其中包含管辖区或公共机构与固体废物和回收运输商之间的特许经营协议。部门负责维护这个数据库,数据库应包含这些实体发布的协议的直接链接。公共机构,可以是州机构、大型州设施或学区等特殊区,必须在其网站上发布其当前协议,并向部门提供电子链接。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0058.5(a) 为本节之目的,以下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公共资源 Code § 40058.5(a)(1) “管辖区”的含义与第40145节中定义的相同。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0058.5(a)(2) “公共机构”指第40196.3节中定义的州机构、第40148节中定义的大型州设施,或一个特殊区,包括学区,该特殊区有权提供固体废物处理服务且位于管辖区内。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0058.5(b) 部门应创建并维护一个可公开访问的数据库,其中包含合同固体废物和回收运输商与管辖区或公共机构之间的特许经营协议。该数据库应提供直接电子链接,指向管辖区或公共机构根据(c)款发布的特许经营协议。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0058.5(c) 管辖区或公共机构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发布合同固体废物和回收运输商与管辖区或公共机构(视情况而定)之间的所有当前特许经营协议,并应向部门提供这些特许经营协议的直接电子链接,以用于(b)款之目的。

Section § 4005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赋予加州的县、市和其他地方政府机构权力,决定如何在各自区域处理固体废物。他们可以决定垃圾收集的频率、使用的方法、服务水平以及费用。他们还可以选择由谁提供这些服务,无论是通过特许经营、合同、许可证还是许可,并可以决定是否需要竞争性招标。地方管理机构将通过决议或条例来设定这些服务的条款和条件。

此外,这项法律不会改变本法生效前已经存在的任何固体废物收集协议或许可。这意味着任何当前的特许经营权、合同或许可证仍然有效。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0059(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每个县、市、区或其他地方政府机构可以决定以下所有事项:
(1)CA 公共资源 Code § 40059(a)(1) 属于地方关注的固体废物处理方面,包括但不限于收集频率、收集和运输方式、服务水平、收费和费用,以及提供固体废物处理服务的性质、地点和范围。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0059(a)(2) 服务是否通过非独家特许经营权、合同、许可证、许可或其他方式提供,无论是否通过竞争性招标;或者,如果其管理机构认为公共健康、安全和福祉有此要求,则通过部分独家或完全独家特许经营权、合同、许可证、许可或其他方式提供,无论是否通过竞争性招标。提供固体废物处理服务的权力可以根据地方政府机构管理机构通过决议或条例规定的条款和条件授予。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0059(b) 本分部中的任何内容均不以任何方式修改或废止以下任何一项:
(1)CA 公共资源 Code § 40059(b)(1) 任何县或其他地方政府机构先前授予或延长的任何特许经营权。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0059(b)(2) 任何市、县或市县先前授予或延长的任何合同、许可证或收集固体废物的任何许可。

Section § 40059.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固体废物分流相关的责任和限制,特别是地方机构与固体废物企业之间的赔偿义务。地方机构必须确保分流至少50%的固体废物。如果地方机构未能达到此要求并被施加罚款,则此罚款的责任可能由固体废物企业分担,但仅限于其过错比例。

赔偿义务不得超过因企业违约或不遵守规定而造成的罚款部分。此外,除非地方机构已真诚地积极寻求行政救济,否则不能强制执行赔偿。固体废物企业不承担因地方机构的作为或不作为而产生的赔偿责任。该法律确认此类赔偿义务不能放弃,并且不改变现有关于固体废物处理或非固体废物加工的权利。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0059.1(a) 立法机关特此认定并声明以下两点:
(1)CA 公共资源 Code § 40059.1(a)(1) 1989年,立法机关颁布本分部,命名为《1989年加州综合废物管理法》。本分部的一项关键规定是,每个地方机构有责任在2000年1月1日前,将其辖区内产生的所有固体废物分流50%。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0059.1(a)(2) 立法机关颁布本节的公共政策目标是确保那些要求赔偿义务的地方机构保留其执行本分部规定的分流要求的责任。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0059.1(b) 就本节而言,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公共资源 Code § 40059.1(b)(1) “赔偿义务”指任何直接或间接与地方机构未能满足第2部分第6章(自第41780节起)规定的固体废物分流要求相关的赔偿义务,该义务由固体废物企业明示承担或被施加,无论是根据条例、合同、特许经营权、许可证、执照或其他权利或资格,旨在使地方机构受益。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0059.1(b)(2) “地方机构”指任何县、市、市县、区、第40181节所定义的区域机构,或其他地方政府机构。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0059.1(c) 地方机构为固体废物收集和处理(包括固体废物的回收、加工或堆肥)而通过、订立、发布或授予的任何条例、合同、特许经营权、许可证、执照或其他权利或资格中包含的,或与任何此类合同或特许经营权相关的任何招标或提案请求中包含的,授权或要求施加赔偿义务的任何条款、条件或要求,尽管有任何此类条款、条件或要求,均应受以下所有限制的约束:
(1)CA 公共资源 Code § 40059.1(c)(1) 如果委员会施加的罚款完全基于地方机构未能根据第2部分第2章(自第41000节起)、第2部分第3章(自第41300节起)或第41750.1节(视情况而定)建立和维护源头减量和回收要素,则赔偿义务不可强制执行。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0059.1(c)(2) 任何因地方机构未能满足第2部分第6章(自第41780节起)规定的固体废物分流要求而导致的委员会施加的罚款,如果全部或部分是由于固体废物企业违约或不遵守任何其他授权造成的,应根据地方机构和固体废物企业的过错百分比进行分摊。
(3)CA 公共资源 Code § 40059.1(c)(3) 就本节而言,如果固体废物企业的违约或不遵守是由于地方机构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则固体废物企业不承担赔偿义务。
(4)CA 公共资源 Code § 40059.1(c)(4) 根据赔偿义务要求或施加的任何付款,无论是根据条例、合同、特许经营权、许可证、执照或其他权利或资格要求或施加的,均不得超过委员会对地方机构评估的罚款中,由固体废物企业违反或不遵守明确义务或要求所造成的部分。
(5)CA 公共资源 Code § 40059.1(c)(5) 除非地方机构根据记录中的实质性证据证明有充分理由不寻求行政救济,否则在地方机构真诚地积极寻求根据第2部分第6章(自第41780节起)和第2部分第7章(自第41800节起)可获得的所有行政救济之前,任何赔偿义务均不得对固体废物企业强制执行。固体废物企业应真诚地与寻求该行政救济的地方机构合作,并以书面形式向地方机构提供所有已知的对施加罚款的抗辩。
(d)CA 公共资源 Code § 40059.1(d)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阻止任何一方寻求法律或衡平法下的任何其他救济。
(e)CA 公共资源 Code § 40059.1(e) 本节的规定不可放弃,任何试图放弃的行为均属无效,且违反公共政策。
(f)CA 公共资源 Code § 40059.1(f) 本节无意进行以下任何操作:
(1)CA 公共资源 Code § 40059.1(f)(1) 增加或扩大地方机构根据第40059节确定固体废物收集和处理方面的权力。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0059.1(f)(2) 改变商业实体收集或处理非固体废物材料的权力。
(3)CA 公共资源 Code § 40059.1(f)(3) 影响本节生效之日存在的任何合同权利。

Section § 40059.2

Explanation

本法律阐明了加州地方机构在要求固体废物公司提供赔偿时的责任。它强调这些机构需要遵守规定,防止在未经选民批准的情况下征收费用,正如第218号和第26号提案所概述的。如果地方机构未能获得此类费用的批准,固体废物公司不能被迫承担地方机构因该错误而产生的责任。该法律还明确规定,这些条款不得放弃,并且仅适用于2012年7月1日及之后签订的协议。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0059.2(a) 立法机关特此发现并声明以下各项:
(1)CA 公共资源 Code § 40059.2(a)(1) 1996年,加州选民通过了第218号提案,该提案除其他事项外,限制了地方机构在未经财产所有者事先同意的情况下征收某些与财产相关的费用和评估的能力。2010年,加州选民通过了第26号提案,这是一项进一步的倡议,限制了地方机构在未经选民事先批准的情况下征收费用、税款、收费、评估或其他征用款项的能力。这些倡议除其他事项外,修订了《加州宪法》第XIII C条和第XIII D条。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0059.2(a)(2) 立法机关制定本条的公共政策目标是,确保那些要求固体废物企业承担赔偿义务(作为在其地方机构管辖范围内提供固体废物处理服务的条件)的地方机构,保留其遵守《加州宪法》第XIII C条和第XIII D条的责任。
(3)CA 公共资源 Code § 40059.2(a)(3) 本条无意解决或确定固体废物处理服务费是否属于《加州宪法》第XIII D条第2款所指的作为财产所有权附带征收的费用,或为与财产相关的服务征收的费用。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0059.2(b) 就本条而言,以下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公共资源 Code § 40059.2(b)(1) “赔偿义务”是指与地方机构未能获得选民或财产所有者对费用、税款、收费、评估或其他征用款项的批准相关的赔偿义务,该批准可能由《加州宪法》第XIII C条或第XIII D条要求,如果该赔偿义务由固体废物企业明示承担或被施加于该企业,包括根据条例、合同、特许经营权、许可证、执照或其他权利或授权,以地方机构为受益人。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0059.2(b)(2) “地方机构”是指县、市、市县、区、第40181条所定义的区域机构,或其他地方政府机构。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0059.2(c) 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赔偿义务受制于(d)款:
(1)CA 公共资源 Code § 40059.2(c)(1) 赔偿义务是由地方机构为固体废物处理服务(包括固体废物的回收、处理或堆肥)所通过、订立、颁发或授予的条例、合同、特许经营权、许可证、执照或其他权利或授权中包含的规定、条款、条件或要求所施加或要求的。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0059.2(c)(2) 赔偿义务在与第(1)款中规定的合同或特许经营权相关的招标或提案请求中被授权或要求。
(d)CA 公共资源 Code § 40059.2(d) 尽管有任何规定、条款、条件或要求,赔偿义务,包括辩护责任和费用,应受以下限制:
(1)CA 公共资源 Code § 40059.2(d)(1) 旨在使固体废物企业有义务赔偿地方机构因未能获得选民或财产所有者对违反《加州宪法》第XIII C条或第XIII D条的费用、税款、收费、评估或其他征用款项的批准而产生的第三方索赔责任的赔偿义务或其他规定、条款、契约或协议,在索赔源于、涉及或关联到地方机构责任的范围内,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0059.2(d)(2) 如果赔偿义务要求固体废物企业向其客户退还费用,且这些费用由地方机构收取并保留,或由固体废物企业代表地方机构收取并已由固体废物企业汇给地方机构,并且在任何一种情况下,经法院最终判决认定这些费用是违反《加州宪法》第XIII C条或第XIII D条征收的,则该赔偿义务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e)CA 公共资源 Code § 40059.2(e) 本条的规定不得放弃,任何试图放弃的行为均属无效,并违反公共政策。
(f)CA 公共资源 Code § 40059.2(f) 本条无意进行以下任何事项:
(1)CA 公共资源 Code § 40059.2(f)(1) 增加或扩大地方机构确定第40059条中规定的固体废物收集和处理方面的权力。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0059.2(f)(2) 改变商业实体收集或处理非固体废物的权力。
(3)CA 公共资源 Code § 40059.2(f)(3) 确定某项费用、税款、评估或征用款项是否需要根据《加州宪法》第XIII C条或第XIII D条获得选民或财产所有者的批准。

Section § 40059.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市或县不得制定条例,仅根据固体废物的来源地来限制其进入私人所有的设施。然而,它澄清这些设施没有义务接受来自其当地区域以外的废物。它也不干涉设施为当地社区的废物预留空间的协议或要求。此外,它保留了地方政府对土地使用决策(如规划和分区)的权力。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0059.3(a) 市或县通过的条例,或由市或县选民通过倡议制定的条例,不得基于来源地限制或约束固体废物进入该市或县内的私人所有设施。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0059.3(b) 本节不执行以下任何事项:
(1)CA 公共资源 Code § 40059.3(b)(1) 要求私人所有的固体废物设施或私人运营的固体废物设施接受来自设施所在市或县以外的固体废物。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0059.3(b)(2) 允许私人所有的固体废物设施废除保证向接收管辖区(包括区域机构)提供许可容量的书面协议。
(3)CA 公共资源 Code § 40059.3(b)(3) 禁止市、县或区域机构要求私人所有的固体废物设施向接收管辖区(包括区域机构)保证许可容量。
(4)CA 公共资源 Code § 40059.3(b)(4) 取代或以其他方式影响市或县的土地使用权,包括但不限于规划、分区和许可,或根据该土地使用权合法通过的条例。

Section § 40059.4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何为“工业来源”,并概述了在何种条件下,食品或饮料加工副产品的运输不受地方政府合同或许可证的限制。“工业来源”包括某些已注册或豁免注册的实体,以及啤酒和蒸馏酒制造商。要适用这些豁免,副产品必须来源于农业或工业,不得包含动物或鱼类,必须在源头进行分离,不得丢弃,并用作动物饲料。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0059.4(a) 为本节之目的,“工业来源”指以下任一:
(1)CA 公共资源 Code § 40059.4(a)(1) 依照《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10460条规定须注册的实体。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0059.4(a)(2) 依照《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10480条规定豁免注册的实体。
(3)CA 公共资源 Code § 40059.4(a)(3) 《商业与职业法典》第23012条所定义的啤酒制造商。
(4)CA 公共资源 Code § 40059.4(a)(4) 《商业与职业法典》第23015条所定义的蒸馏酒制造商。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0059.4(b) 县、市、区或地方政府机构不得将食品或饮料加工副产品的运输纳入独家特许经营权、合同、许可证或执照的范围,如果这些副产品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1)CA 公共资源 Code § 40059.4(b)(1) 副产品来源于农业或工业。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0059.4(b)(2) 副产品不包括动物(包括鱼类)加工副产品。
(3)CA 公共资源 Code § 40059.4(b)(3) 副产品由其产生者进行源头分离。
(4)CA 公共资源 Code § 40059.4(b)(4) 副产品未被丢弃。
(5)CA 公共资源 Code § 40059.4(b)(5) 副产品用作动物饲料。

Section § 4006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区域水务委员会通常不能在主要用于采砂或采石的土地上,为新建垃圾填埋场或扩建现有垃圾填埋场发放许可证。但是,如果能证明废物处置不会损害州水域,并且考虑到土壤特性和地下水水位等因素,他们可以批准例外(称为“豁免”)。一次公开会议可以同时处理豁免申请和废物排放要求。重要的是,无论其他因素如何,主圣盖博地下水盆地内的新建或扩建垃圾填埋场均不允许获得豁免。地方管辖区仍保留其自身的法律权力。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0060(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如果土地在任何时候主要用于采砂或采石,区域水务委员会不得为用于处置非危险固体废物的新垃圾填埋场或现有垃圾填埋场的横向扩建签发废物排放许可证。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0060(b) 区域水务委员会可以在公开会议上批准对 (a) 款的豁免,如果申请人证明且区域水质控制委员会确定,新设施或现有设施扩建在其运营和关闭后期间的排放不会污染或威胁污染州水域。在决定是否批准豁免时,区域水务委员会应考虑,除其他因素外,场地特征,包括下层土壤的渗透性和导水性以及地下水深度。就本节而言,“地下水”指可用于有益目的的最上层含水层。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0060(c)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排除任何地方管辖区行使其根据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所拥有的任何权力。
(d)CA 公共资源 Code § 40060(d) 以下定义适用于本节的解释:
(1)CA 公共资源 Code § 40060(d)(1) “用于处置非危险固体废物的垃圾填埋场”指根据《加州法规》第23篇第2533节和第2541节,由区域水务委员会作为III类垃圾填埋场进行监管的处置场。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0060(d)(2) “横向扩建”指在1989年1月1日未根据《水法》第7部(第13000节起)颁布的现有废物排放要求和根据本篇颁发的现有固体废物设施许可证授权的新建或扩建废物管理单元。就 (f) 款而言,“横向扩建”不包括区域水务委员会在1989年1月1日之前已签发废物排放要求,但在此日期之后根据《水法》第13320节需进行审查的新建或扩建废物管理单元。
(e)CA 公共资源 Code § 40060(e) 区域水务委员会可以就根据 (b) 款批准豁免和制定废物排放要求举行一次听证会。
(f)CA 公共资源 Code § 40060(f) 尽管有 (b) 款的规定,如果豁免是针对位于主圣盖博地下水盆地边界内的新垃圾填埋场或现有垃圾填埋场的横向扩建,区域水务委员会不得批准对 (a) 款的豁免。就本款而言,主圣盖博地下水盆地的边界是洛杉矶县高等法院第924128号案件《上圣盖博谷市水区诉阿罕布拉市等》判决书附件A中描述的边界。

Section § 400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那些不直接向居民收取费用或收取费用低于固体废物服务成本90%的地方机构,每三个月向居民家庭告知其废物情况。他们必须分享详细信息,例如每个家庭平均产生的废物量、处理所有家庭废物的每月总成本以及每个家庭的成本。“居民家庭”包括那些不支付显著废物服务费用的单户和多户住宅单位。通知每年最多可以通过报纸刊登两次,但通常应在不给机构带来额外成本的情况下进行分发。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0061(a) 尽管有第40059条规定,每个不直接向居民家庭收取固体废物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的地方机构,以及每个直接向居民客户收取费用但该费用低于居民固体废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平均成本90%的地方机构,应当至少每三个月安排一次,告知所有居民家庭以下所有信息:
(1)CA 公共资源 Code § 40061(a)(1) 每个居民家庭平均每月产生的固体废物量。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0061(a)(2) 地方机构收集、运输和处置居民家庭产生的所有固体废物的每月总估算成本。
(3)CA 公共资源 Code § 40061(a)(3) 地方机构收集、运输和处置每个居民家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平均每月成本。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0061(b) 就本条而言,“居民家庭”指那些不被收取固体废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定期费用,或被评估的定期费用低于地方机构提供这些服务总成本90%的单户和多户住宅单位。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0061(c)  根据(a)款提供的通知,在任何日历年内,最多可进行两次,通过在地方机构所在县的普通发行报纸上刊登公告的方式进行。
(d)CA 公共资源 Code § 40061(d) 除非通过刊登公告的方式进行通知,在可能的情况下,根据(a)款提供的通知应由每个地方机构分发给居民家庭,其分发方式应确保地方机构为此产生的额外分发成本不超过因其他目的而产生的其他分发成本。

Section § 4006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提交给委员会或执法机构的报告、通知、申请和文件中商业秘密的保护和披露规则。如果有人提交他们声称是商业秘密的信息,他们必须明确指出。委员会将审查该主张,以确定该信息是否确实是商业秘密。如果委员会认为不是,提交者将收到通知,并有30天时间来为其主张提供理由。委员会将在规定时间内做出最终决定,并通知相关方。

商业秘密信息只能在特定条件下(例如在执法程序中)与某些公共机构共享。任何未被标记为商业秘密的信息都将向公众公开,除非受到其他法律的保护。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0062(a) 应任何提供本分部所要求的任何报告、通知、申请、计划或其他文件(包括委员会为实施其计划而要求的任何研究或调查信息)的人的请求,委员会或执法机构,根据 (c) 款和 (d) 款的规定,不得向公众提供该报告、通知、申请、计划或其他文件中包含商业秘密的任何部分,该商业秘密的定义见《民法典》第3426.1条 (d) 款,并已根据 (b) 款识别。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0062(b) 任何根据本分部向委员会或执法机构提供 (a) 款所述信息的人,应在提交时识别其认为属于商业秘密的所有信息。任何未被该人识别为商业秘密的信息,除非依法律其他规定豁免披露,否则应向公众公开。
(c)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0062(c)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0062(c)(1) 对于根据 (b) 款已识别为商业秘密的信息,委员会应主动或在收到根据《政府法典》第1编第10分部(自第7920.000条起)提出的公共信息请求后,确定该信息是否全部或部分已正确识别为商业秘密。如果委员会确定该信息不属于商业秘密,委员会应通过挂号信通知提供该信息的人。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0062(c)(2) 提供信息的人应在收到 (1) 款所要求的通知之日起30天内,向委员会提供一份完整的理由和主张商业秘密特权的依据说明。该理由和说明应通过挂号信提交给委员会。
(3)CA 公共资源 Code § 40062(c)(3) 委员会应在收到理由和说明之日起15天内,或在未提交理由和说明的情况下,在 (1) 款所要求的通知之日起45天内,确定该信息是否作为商业秘密受到保护。委员会应通过挂号信将该决定通知提供信息的人以及根据《政府法典》第1编第10分部(自第7920.000条起)请求该信息的任何一方。如果委员会已确定该信息不作为商业秘密受到保护,则此最终通知还应指定一个日期,该日期不得早于最终通知邮寄之日起15天,届时该信息将向公众公开。
(d)CA 公共资源 Code § 40062(d) 除 (c) 款另有规定外,委员会或执法机构仅可在以下条件下向以下公共机构发布已提交并指定为商业秘密的信息:
(1)CA 公共资源 Code § 40062(d)(1) 向其他公共机构,用于与委员会或执法机构在本分部下的职责相关的事项,或用于制作报告。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0062(d)(2) 向州或任何州机构,用于涉及提供信息的人的执法程序中的司法审查。
(e)CA 公共资源 Code § 40062(e) 为实施本条的目的,信息披露应符合《政府法典》第1编第10分部(自第7920.000条起)的规定。

Section § 4006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加州一个县的人口少于25万,它可以请求州委员会和州水务委员会与该县合作。他们将制定并同意一项五年计划,以解决与固体废物管理相关的环境问题。该计划会考虑该县的预算和人员限制。

应人口少于25万的县的请求,委员会和州水务委员会可与该县会面,通过制定和共同采纳一项五年计划,结合该县的财政和人员限制,优先处理州层面关于固体废物管理的环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