沼泽地、溢流地、潮汐地或淹没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管理总则
Section § 6301
Section § 6301.2
Section § 6301.5
本法律允许加利福尼亚州的一个委员会代表本州与美国联邦政府就《外大陆架土地法案》下的海上矿产租赁进行谈判。这些谈判可以解决现有租赁运营、租金支付以及在美国和加利福尼亚州之间的任何土地争议解决期间是否应签发新租赁等问题。任何此类协议必须经加利福尼亚州总检察长和州长批准后方可生效。
Section § 6301.6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特定情况下被扣押的资金如何由加利福尼亚州管理。具体来说,财政总监可以将这些资金投资于美国政府债券或类似的债务,如果对州有利,他还可以出售或交换这些证券。州司库负责安全保管这些投资,并且这些投资产生的任何利息或利润都应返还到资金来源的原始基金中,从而增加被扣押资金的总额。
Section § 6301.7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委员会,在州长批准的情况下,与美国政府或其代表签订协议,涉及填海、疏浚或建设等项目,这些项目会影响加州水下土地与美国近海土地之间的边界。作为这些协议的一部分,州可以放弃对所涉部分土地的权利。在签订任何协议之前,必须确定该协议符合公共利益。
Section § 6302
Section § 6302.1
这项加州法律允许委员会立即移走那些阻碍交通、威胁安全或造成环境损害的无人看管船只。如果这些船只在30天内无人认领,它们将被视为遗弃财产。委员会在移走此类船只后,必须通知船主和任何留置权人。如果船只未经许可放置在州土地上,委员会必须在移走前发出30天通知,并尝试找到船主。如果这些通知后仍无人认领,它将成为遗弃财产。
委员会可以追回移走费用,并且,在收到请求后,会介入移走不在其管辖范围内的废弃船只。船主可以通过支付移走和存储费用来认领他们的船只。该法律对“船只”的定义很广泛,包括水上交通工具和相关设备。
Section § 6302.2
这项法律要求一个委员会与州和地方其他机构合作,在2019年7月1日前制定一项计划,以清除废弃的商用船只。优先清除那些对萨克拉门托-圣华金三角洲地区的环境以及公众健康和安全构成最大风险的船只。该计划将在立法机关拨款并辅以任何联邦或私人资金后开始执行。萨克拉门托-圣华金三角洲包括加利福尼亚州内指定的几个县。
Section § 6302.3
本法律允许委员会取得废弃船只的所有权,以便出售、销毁或处置它们。委员会在采取这些行动之前,无需处理任何留置权。这些船只不被视为剩余国有财产。
船主、留置权人或利害关系方必须收到关于船只听证会的通知,并在作出任何决定之前有机会发言。除非委员会另有规定,听证会通常是非正式的。
委员会作出决定后,需要延迟30天,以便船主寻求法律追索,除非财产被归还给船主。
最后,委员会可以通过出售所得款项或法院诉讼追回处置船只的相关费用,任何剩余资金将存入普通基金。
Section § 6302.4
这项法律允许某些官员,例如委员会的雇员、和平官员以及来自各级政府的其他人员,登船以执行特定法规。此外,当委员会购买或出售与这些法规相关的财产时,这些交易不受通常的州合同规则的约束。
Section § 6303
这项法律赋予委员会权力,允许个人或组织从某些类型的州有土地(如湿地和水下土地)上堆放或移除材料,原因包括改善航运或防洪。如果承包商已经获得联邦政府或公共机构的许可来疏浚这些区域,委员会可以允许他们从州有土地中获取沙子、砾石或其他材料,只要这符合州的利益。
这可以在没有竞争性招标的情况下进行,并根据符合州利益的具体条款执行。但是,移除的材料数量不能超过合同或许可中规定的数量。
Section § 6303.1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在没有委员会书面许可的情况下,明知故犯地填埋、疏浚或开垦通航水域下的州有土地,你就犯了轻罪。这同样适用于在这类土地上建造、维护、拆除或改建构筑物。
但是,公共机构被允许在这些土地上对防洪构筑物进行紧急改建、修理或拆除,而不会面临法律后果。
Section § 6304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与隶属于美国陆军工程兵团的沿海工程研究委员会合作。他们可以使用分配给他们的资金来资助与该委员会的合作项目。
Section § 6306
这项法律规定,“获授权公共信托土地的当地受托人”是指任何被授予管理特定州土地(如潮汐地或水下地)的地方政府或机构。这些受托人必须按照标准会计惯例,详细记录从这些土地获得的所有收入和所有支出。这些收入必须仅用于信托协议中规定的商业、航运和渔业等公共目的。
每位受托人必须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州委员会提交一份详细的年度财务报告。该报告应包括收入摘要、支出详情,并说明报告的组织方式。委员会可以提供标准化表格用于报告,并且必须将报告在线公开。
这些会计职责产生的费用应由信托收入支付。如果收入不足,受托人可以免除某些职责,或获得更多时间来遵守规定。
Section § 6306.1
Section § 6306.2
这项法律允许奥克兰市使用已授予潮汐地的收入,在陆军许可证下的特定项目,用于在其指定信托区域之外获取、改善、恢复或管理土地。必须确定以下几点:当前港区内没有足够的缓解区域,异地缓解符合公共信托目的,任何获得的土地将转让给州作为公共信托,并且缓解措施有利于州。此外,州土地委员会可以根据指定法规租赁这些土地。
Section § 6307
委员会可以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与私人或公共实体进行土地置换。这些条件包括置换必须有利于公共信托,且不得妨碍航行或捕鱼权。置换中,信托获得的土地价值必须等于或大于付出的土地价值,付出的土地必须是对公共信托不再有用的土地,并且置换必须符合州的最佳利益。
委员会可以调整涉及土地的公共信托状态,并且置换必须符合改善航行、防洪、海岸线配置、公众通行权或解决边界问题等目的。矿产权利也可以进行置换。新的土地所有者可以通过产权确认诉讼来寻求其产权的法律确认。
Section § 6307.1
本节说明了加利福尼亚州和亚利桑那州如何交换因科罗拉多河变化导致州界移动的土地。加州可以将位于亚利桑那州的土地与亚利桑那州拥有的位于加州的土地进行交换,确保交换土地的总价值相等。如果所有交换完成后存在价值差异,将通过现金支付来平衡。两国也可以作为这些交易的一部分交换矿产权利。加州获得的任何土地都将成为州有土地,并且必须用于公共信托目的。在此背景下的土地交换无需经过典型的环境质量审查。
Section § 6308
Section § 6309
本法律赋予委员会监督沉船和历史海洋资源计划的责任,该计划涉及管理加州潮汐和水下土地上的打捞作业。委员会拥有独家权利授予这些作业的许可证,确保其以保护遗址并符合州目的的方式进行。法律还规定所有打捞工作都必须持有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一年,并可根据遵守情况和进展续期。
本法律允许委员会监督打捞作业,颁发历史和非历史物品回收的许可证,并确保观察员可以监督作业以保持合规性。它强调了在这些活动中许可证持有人与委员会之间的沟通。
此外,法律解释说,州保留对回收物品的所有权,但以物品评估价值的百分比补偿许可证持有人。如果条款未满足,委员会有权撤销许可证,并在不合规情况下迅速发出停工令。
最后,法律允许委员会对许可证收取费用,并可能要求提供保证金以支付与打捞项目相关的潜在费用,确保遵守所有法律和协议。
Section § 6310
Section § 6311
这项法律规定,1971年1月1日之后,任何旨在用于小型船只港口的新潮汐地或水下土地批地,都必须包含特定要求。受让人必须向划船和水路司提交港口设施的建设方案。他们必须在批地生效后尽快提交方案,并在方案获批后的规定时间内建成这些设施。
Section § 6311.5
本节规定了地方受托人(例如管理公共信托土地的县或市)的职责,要求他们优先处理海平面上升的影响。
如果他们在 2009 年至 2014 年间的年收入超过 25 万美元,他们必须评估并向委员会报告他们计划如何管理这些影响,包括财务成本、缓解计划、显示潜在受影响区域的地图以及保护资源的策略。
鼓励地方受托人使用现有的气候和海平面数据,并与其他利益相关者合作。如果满足某些条件,可以获得这些要求的豁免,例如如果土地预计到 2100 年不受海平面上升影响。
Section § 6312
这项法律确保,当州政府或其任何分支机构接管在合法开发的潮汐地或水下土地上的改良物时,必须根据其授予或专利中的协议,向那些善意进行改良的人支付公平补偿。
然而,相关方可以提前约定对改良物无需支付补偿。这项法律不改变任何人的土地所有权,并且如果政府法规影响新改良物的计划,也不要求补偿。
此外,这里的“授予”一词不包括以受托人身份授予地方政府实体的立法授予。
Section § 6313
这项法律规定,加利福尼亚州潮汐和水下土地上的所有废弃沉船和历史遗址均归州所有,并由一个委员会为公众利益进行管理。该委员会可以将控制权转让给其他机构或组织。这些遗址包括对加利福尼亚州历史或史前史具有重要意义的物体或结构,特别是如果它们已有50多年历史。
出于教育、科学或文化原因,可以颁发打捞这些遗址的许可证,但仅限于合格的个人或团体。在颁发许可证之前,需要详细的项目计划,其中应突出项目目的、方法、设备、资金和团队资格等细节。专业的海洋考古学家必须监督这些活动。
发掘申请由州历史保护办公室和其他专家审查。回收的材料可以在特定合同下公开展示,确保适当的安全和保存。与其他实体的合同也可以允许公开展示,委员会确保资源仍为州财产,或在必要时回购。
Section § 6314
这项法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移除、损坏或毁坏州水下土地上的考古遗址或历史资源是违法的。违规者可能面临最高 (5,000) 美元的罚款、最高六个月的监禁,或两者并罚。委员会或法律当局还可以就涉及废弃沉船及相关资源的损失寻求民事赔偿。
如果船只被用于损坏此类遗址,该船只可能需要承担相关费用和损害赔偿。非法获取并被没收的文物必须归还给合法所有者,除非它们被用作刑事证据。
当局被要求合作执行这些规定,违规者若被发现持有无合法占有证明的文物,文物可能被没收。违规所得罚款可在委员会和起诉的地区检察官之间平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