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30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说,委员会是唯一对加利福尼亚州所有未授予的潮汐地和水下土地拥有控制权的机构。这包括河流、湖泊和海湾等可通航水域的河床,这些土地是州已从美国政府或其他实体获得或可能获得的。它赋予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管理、租赁或处置这些土地的全部权力。但是,它不适用于1947年某特定法规中提及的某些土地。

Section § 6301.2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1969年州长重组计划第2号(涉及加利福尼亚州行政部门的重组)不会影响州潮汐地和水下土地的管理。这包括受潮汐影响的土地以及授予地方机构的任何土地,例如长滩市的土地。这些土地的现有权限和责任将继续由负责监管它们的委员会持有。此外,在准备必要的立法法案时,立法顾问必须确保这些责任被排除在任何重组转移之外。

Section § 6301.5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加利福尼亚州的一个委员会代表本州与美国联邦政府就《外大陆架土地法案》下的海上矿产租赁进行谈判。这些谈判可以解决现有租赁运营、租金支付以及在美国和加利福尼亚州之间的任何土地争议解决期间是否应签发新租赁等问题。任何此类协议必须经加利福尼亚州总检察长和州长批准后方可生效。

委员会可根据1953年8月7日经总统批准的国会法案《外大陆架土地法案》第7条(67 Stat. 462, 43 U.S.C. Section 1336),代表加利福尼亚州,在加利福尼亚州总检察长的同意下,与内政部长和美国总检察长进行谈判,内容涉及现有矿产租赁(如果争议土地上存在此类租赁)的运营,以及根据该租赁应支付的租金和其他款项的支付和扣押,以及在新矿产租赁的签发或不签发问题,以待解决或裁决美国和加利福尼亚州之间现有或可能产生的关于土地是否受该法案条款约束的任何争议。在加利福尼亚州总检察长的同意下,委员会还可以代表本州并以本州名义,与内政部长签订并执行关于上述事项的协议;内政部长经美国总检察长同意,被该法案授权代表美国签订此类协议。在加利福尼亚州总检察长的同意下,本条赋予委员会的权力延伸至并包括加利福尼亚州沿海的所有潮汐地和水下地,或其中任何权益,无论其是否在法律规定的州界之内或之外,以及本州已通过或可能通过第6301条列举的任何方式获得的土地。
根据本条签订的任何协议,除非经州长批准,否则不得生效。

Section § 630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特定情况下被扣押的资金如何由加利福尼亚州管理。具体来说,财政总监可以将这些资金投资于美国政府债券或类似的债务,如果对州有利,他还可以出售或交换这些证券。州司库负责安全保管这些投资,并且这些投资产生的任何利息或利润都应返还到资金来源的原始基金中,从而增加被扣押资金的总额。

如果根据第 (6301.5) 条,任何资金在加利福尼亚州的保管和控制下被扣押,此类被扣押资金可由财政总监投资和再投资于美国债券或其他债务。如果财政总监认为此类出售或交换符合州的最佳利益,他可以出售或交换此类证券,并且,在需要进行任何被扣押资金的必要转移或其他处置时,他应在必要时和必要范围内出售这些证券。
根据本条授权购买或以其他方式获得的证券,应存入并由州司库保管和安全保存,以进行投资的基金中账户的名义。
根据本条进行的投资所产生的利息或其他增值,应根据州审计长的命令,存入进行投资的基金中,记入涵盖被扣押资金的账户,以增加此类被扣押资金。

Section § 630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委员会,在州长批准的情况下,与美国政府或其代表签订协议,涉及填海、疏浚或建设等项目,这些项目会影响加州水下土地与美国近海土地之间的边界。作为这些协议的一部分,州可以放弃对所涉部分土地的权利。在签订任何协议之前,必须确定该协议符合公共利益。

委员会可以与美国或其任何官员、机构、被许可人、被允许人或承租人进行谈判,并在州长的批准下与其签订协议,涉及在洛杉矶县或文图拉县内的潮汐和水下土地上或邻近区域进行的任何现有、拟议或预计的填海、疏浚或建设作业或其他活动可能对州属水下土地与美国管辖下的外大陆架土地之间的边界产生的影响(如有),或涉及该边界的位置。这些协议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代表加利福尼亚州放弃因任何此类填海、疏浚或建设作业或其他活动而本应归属于州的任何州属水下土地。委员会在签订任何此类协议之前,应认定该协议符合公共利益。

Section § 63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委员会移除任何非法占用国家控制水域(如河流或湖泊)的人。他们可以将侵入者告上法庭,并获得移除这些人的费用报销。

Section § 6302.1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允许委员会立即移走那些阻碍交通、威胁安全或造成环境损害的无人看管船只。如果这些船只在30天内无人认领,它们将被视为遗弃财产。委员会在移走此类船只后,必须通知船主和任何留置权人。如果船只未经许可放置在州土地上,委员会必须在移走前发出30天通知,并尝试找到船主。如果这些通知后仍无人认领,它将成为遗弃财产。

委员会可以追回移走费用,并且,在收到请求后,会介入移走不在其管辖范围内的废弃船只。船主可以通过支付移走和存储费用来认领他们的船只。该法律对“船只”的定义很广泛,包括水上交通工具和相关设备。

(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6302.1(a)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6302.1(a)(1) 委员会可立即采取行动,无需通知,从其管辖区域内移走无人看管且停泊、靠岸、搁浅或系泊于陆地,其位置妨碍交通正常通行,或其状况对航行、使用水道的其他船只或他人财产造成危险的船只。
(2)CA 公共资源 Code § 6302.1(a)(2) 委员会可立即采取行动,无需通知,从其管辖区域内移走对公共健康、安全或福祉,或对敏感栖息地、野生动物或水质构成重大威胁,或构成公共滋扰的船只。
(3)CA 公共资源 Code § 6302.1(a)(3) 根据本节移走的船只,在移走通知发出后30天内仍无人认领的,视为遗弃财产。
(4)CA 公共资源 Code § 6302.1(a)(4) 根据第 (1) 或 (2) 款移走船只后,委员会应向已知的所有人以及任何已知的留置权人邮寄通知,告知所有人及留置权人,如果船只在30天内仍无人认领,将被视为遗弃财产,委员会可根据第6302.3节对其进行处置。
(b)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6302.1(b)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6302.1(b)(1) 委员会可从其管辖区域内移走未经其许可放置在州土地上的船只。在移走船只之前,委员会应执行以下两项操作:
(A)CA 公共资源 Code § 6302.1(b)(1)(A) 通过将其张贴在船只上显眼的位置,发出30天移走船只的通知。
(B)CA 公共资源 Code § 6302.1(b)(1)(B) 采取合理方式识别并找到所有人及任何留置权人。如果找到所有人,委员会应向所有人邮寄通知,要求其在通知发出之日起至少15天内的某个确定日期前移走该财产。
(2)CA 公共资源 Code § 6302.1(b)(2) 如果船只在第 (1) 款规定的30天通知期和(如适用)15天所有人通知期届满后仍无人认领,则视为遗弃财产,委员会可根据第6302.3节指示处置该财产。委员会也可选择移走船只,或允许其留在原地,直至委员会采取行动处置该财产。
(c)CA 公共资源 Code § 6302.1(c) 经所有人请求并在支付移走和存储费用后,委员会应将根据本节移走的船只归还给所有人。
(d)CA 公共资源 Code § 6302.1(d) 如果收到对船只所在区域具有监管权的其他公共实体的请求,委员会可酌情移走并处置位于州内不属于本节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通航水道上的遗弃或废弃船只。
(e)CA 公共资源 Code § 6302.1(e) 委员会可追回根据本节采取的移走行动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行政费用以及遵守《加州环境质量法》(第13部(自第21000节起))要求的费用,可通过本州法院的适当诉讼或使用任何可用的行政补救措施。
(f)CA 公共资源 Code § 6302.1(f) 就本节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公共资源 Code § 6302.1(f)(1) “适当诉讼”指法律或衡平法上可用的任何诉讼理由。
(2)CA 公共资源 Code § 6302.1(f)(2) “委员会”包括委员会的工作人员或代理人,或与委员会协同运作或在委员会指导下的其他联邦、州或地方机构。
(3)CA 公共资源 Code § 6302.1(f)(3) “无人认领”指船只所有人或留置权人未根据本节发出的通知(如需通知)联系委员会,且未作出充分安排将船只带走或移至授权地点。
(4)CA 公共资源 Code § 6302.1(f)(4) “船只”包括以下任何一项:
(A)CA 公共资源 Code § 6302.1(f)(4)(A) 船只、小艇、木筏或类似水上交通工具。
(B)CA 公共资源 Code § 6302.1(f)(4)(B) 浮标、锚、系泊设备或其他用于固定船只、小艇、木筏或类似水上交通工具的地面装置。
(C)CA 公共资源 Code § 6302.1(f)(4)(C) 船体残骸、废弃船只、沉船或船舶、船只或其他水上交通工具的部件。

Section § 630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一个委员会与州和地方其他机构合作,在2019年7月1日前制定一项计划,以清除废弃的商用船只。优先清除那些对萨克拉门托-圣华金三角洲地区的环境以及公众健康和安全构成最大风险的船只。该计划将在立法机关拨款并辅以任何联邦或私人资金后开始执行。萨克拉门托-圣华金三角洲包括加利福尼亚州内指定的几个县。

(a)CA 公共资源 Code § 6302.2(a) 委员会应与直接参与废弃船只清除工作的其他相关州和地方机构协商,在2019年7月1日前制定一项废弃商用船只清除计划。
(b)CA 公共资源 Code § 6302.2(b) 根据(a)款规定制定的计划应优先清除那些对萨克拉门托-圣华金三角洲环境以及对公众健康和安全构成风险的废弃商用船只。
(c)CA 公共资源 Code § 6302.2(c) 委员会在收到立法机关为此目的拨付的资金以及任何联邦或私人资金后,应实施根据(a)款规定制定的计划。
(d)CA 公共资源 Code § 6302.2(d) 就本节而言,“萨克拉门托-圣华金三角洲”指康特拉科斯塔县、萨克拉门托县、圣华金县、索拉诺县和约洛县边界内的土地。

Section § 6302.3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委员会取得废弃船只的所有权,以便出售、销毁或处置它们。委员会在采取这些行动之前,无需处理任何留置权。这些船只不被视为剩余国有财产。

船主、留置权人或利害关系方必须收到关于船只听证会的通知,并在作出任何决定之前有机会发言。除非委员会另有规定,听证会通常是非正式的。

委员会作出决定后,需要延迟30天,以便船主寻求法律追索,除非财产被归还给船主。

最后,委员会可以通过出售所得款项或法院诉讼追回处置船只的相关费用,任何剩余资金将存入普通基金。

(a)CA 公共资源 Code § 6302.3(a)  委员会在经适当通知的委员会听证会上,可以取得根据第6302.1条规定予以处置的废弃船只的所有权,仅为消除目的,无需清偿财产上的任何留置权,并可以促使该财产被出售、销毁或以其认为方便或适宜的任何方式处置。为移走、处置或销毁之目的,这些废弃船只不应被视为剩余国有财产。委员会通过出售或其他方式转让给第三方的财产所有权应无任何留置权或产权负担。
(b)CA 公共资源 Code § 6302.3(b) 该会议的通知应送达已知的船主和已知的留置权人,并且已知的船主、留置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方应被赋予在财产处置之前出庭和陈述的权利。
(c)CA 公共资源 Code § 6302.3(c) 根据本条举行的财产处置听证会应是根据《政府法典》第11445.20条规定的非正式听证会,除非委员会指定为正式听证会。
(d)CA 公共资源 Code § 6302.3(d) 委员会指示的任何关于财产处置的行动,除非是将财产归还给船主,应在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延迟30天,以允许船主寻求法律或衡平法上的任何其他诉讼理由。
(e)CA 公共资源 Code § 6302.3(e) 委员会处置废弃财产的费用,包括工作人员时间以及法律和律师费,可通过在任何适当提起诉讼的法院采取适当行动予以追回,或通过使用任何可用的行政补救措施。如果财产被出售,委员会可从出售所得款项中收回其费用,任何额外收到的资金应存入普通基金。

Section § 6302.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某些官员,例如委员会的雇员、和平官员以及来自各级政府的其他人员,登船以执行特定法规。此外,当委员会购买或出售与这些法规相关的财产时,这些交易不受通常的州合同规则的约束。

(a)CA 公共资源 Code § 6302.4(a) 应委员会要求,委员会的雇员或代理人,或联邦或州政府或市、县或州其他政治分支机构的和平官员,有权登船以执行第 6302.1 条或第 6302.3 条的规定。
(b)CA 公共资源 Code § 6302.4(b) 委员会根据第 6302.1 条或第 6302.3 条获得或处置任何财产的行动,免受《州合同法》(《公共合同法》第 2 编第 2 部分第 1 章(自第 10100 条起))的约束。

Section § 63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赋予委员会权力,允许个人或组织从某些类型的州有土地(如湿地和水下土地)上堆放或移除材料,原因包括改善航运或防洪。如果承包商已经获得联邦政府或公共机构的许可来疏浚这些区域,委员会可以允许他们从州有土地中获取沙子、砾石或其他材料,只要这符合州的利益。

这可以在没有竞争性招标的情况下进行,并根据符合州利益的具体条款执行。但是,移除的材料数量不能超过合同或许可中规定的数量。

(a)CA 公共资源 Code § 6303(a) 委员会可授予在州所有的沼泽地、泛滥地、湿地、潮汐地或水下土地,以及通航河流、水道、江河、小溪、海湾或入海口的河床之上堆放材料或从中移除或提取材料的特权,用于改善航运、开垦、防洪,或用于根据第2条(从第6321节开始)授权的结构物的建造或维护相关目的,但须符合本州最佳利益的条款和条件,并为此支付对价。
(b)CA 公共资源 Code § 6303(b) 当承包商或被许可人与联邦政府或任何授权的公共机构签订合同或获得许可,以疏浚沼泽地、泛滥地、湿地、潮汐地或水下土地,以及通航河流、水道、江河、小溪、海湾或入海口的河床,用于改善航运、开垦或防洪时,委员会可在符合州最佳利益的情况下,允许承包商或被许可人从合同或许可中指定的区域内,从州的国有土地中疏浚沙子、砾石或其他废料,但须符合州最佳利益的条款和条件,并为此支付对价,尽管有关于竞争性招标的第6992节规定。从国有土地中移除的沙子、砾石或其他废料的数量不得超过合同或许可中规定的数量。

Section § 630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在没有委员会书面许可的情况下,明知故犯地填埋、疏浚或开垦通航水域下的州有土地,你就犯了轻罪。这同样适用于在这类土地上建造、维护、拆除或改建构筑物。

但是,公共机构被允许在这些土地上对防洪构筑物进行紧急改建、修理或拆除,而不会面临法律后果。

任何明知故犯地填埋、疏浚或开垦委员会管辖下位于任何通航水域之下的任何州有土地,或未经委员会书面授权在该类土地上建造、维护、拆除或改建任何构筑物的人,均犯有轻罪。
本节规定不得解释为阻止公共机构在通航水域之下的州有土地上进行防洪工程或构筑物的紧急改建、维护、修理或拆除。

Section § 63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与隶属于美国陆军工程兵团的沿海工程研究委员会合作。他们可以使用分配给他们的资金来资助与该委员会的合作项目。

委员会可以与美国陆军工程兵团的沿海工程研究委员会合作,并可从为本条目的目的所作的任何拨款中,支出与该委员会合作工作所需的款项。

Section § 63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赋予已获批公共信托土地的当地受托人与州委员会相同的权力,即在租赁或授予与这些土地相关的权利和特权方面。

Section § 63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获授权公共信托土地的当地受托人”是指任何被授予管理特定州土地(如潮汐地或水下地)的地方政府或机构。这些受托人必须按照标准会计惯例,详细记录从这些土地获得的所有收入和所有支出。这些收入必须仅用于信托协议中规定的商业、航运和渔业等公共目的。

每位受托人必须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州委员会提交一份详细的年度财务报告。该报告应包括收入摘要、支出详情,并说明报告的组织方式。委员会可以提供标准化表格用于报告,并且必须将报告在线公开。

这些会计职责产生的费用应由信托收入支付。如果收入不足,受托人可以免除某些职责,或获得更多时间来遵守规定。

(a)CA 公共资源 Code § 6306(a) 就本分部而言,“获授权公共信托土地的当地受托人”是指通过立法授权,被依法授予、转让或转移公共信托土地(包括潮汐地、水下地或通航水域的河床)的县、市或区,包括水务区、卫生区、区域公园区、港口区或海港区,或任何其他地方、政治或法人分支机构。获授权公共信托土地的当地受托人是州土地的受托人。
(b)CA 公共资源 Code § 6306(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每一位获授权公共信托土地的当地受托人均应根据公认会计原则,建立并维护会计程序,提供从信托土地和信托资产中获得的所有收入以及这些收入的所有支出的准确记录。如果信托受让人拥有几项相邻土地的信托授权,并将其作为单一的综合实体运营,则无需为每项信托授权单独设立会计记录。
(c)CA 公共资源 Code § 6306(c) 从获授权公共信托土地的当地受托人管理或收取的信托土地和信托资产中获得的所有收入,应仅用于符合商业、航行和渔业公共信托以及适用法定授权的用途和目的。
(d)CA 公共资源 Code § 6306(d) 从信托土地或信托资产中收到或产生的所有资金,应与非信托收入或产生的资金分开存入独立账户。
(e)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6306(e)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6306(e)(1) 除非适用法定授权另有规定,每年12月31日或之前,每一位获授权公共信托土地的当地受托人应向委员会提交一份详细的报表,说明其信托土地和信托资产的所有收入和支出,包括已发生但尚未支付的债务,涵盖提交报表前的财政年度。
(2)CA 公共资源 Code § 6306(e)(2) 该报表应根据公认会计原则编制,并可以由获授权公共信托土地的当地受托人或为其编制的年度审计报告形式提交。
(3)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6306(e)(3)
(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6306(e)(3)(A) 详细报表应与委员会制定的标准化报告表格一并提交。
(B)CA 公共资源 Code § 6306(e)(3)(A)(B) 如果委员会认定以前为本款目的开发的现有报告表格普遍符合本节规定的委员会需求,则委员会应使用该现有表格。或者,委员会可以制定一份报告表格,要求获授权公共土地的当地受托人报告以下所有事项:
(i)CA 公共资源 Code § 6306(e)(3)(A)(B)(i) 从信托土地或信托资产中收到或产生的所有资金摘要。
(ii)CA 公共资源 Code § 6306(e)(3)(A)(B)(ii) 从信托土地或信托资产中收到或产生的所有资金支出的摘要。
(iii)CA 公共资源 Code § 6306(e)(3)(A)(B)(iii) 从信托土地或信托资产中收到或产生的资金或信托土地或信托资产本身的任何其他处置。
(iv)CA 公共资源 Code § 6306(e)(3)(A)(B)(iv) 本款要求的报表以及随附报告表格的组织方式说明。
(v)CA 公共资源 Code § 6306(e)(3)(A)(B)(v) 委员会认为应包含在获授权公共信托土地会计报告中的任何其他信息。
(C)CA 公共资源 Code § 6306(e)(3)(A)(C) 委员会根据本款采纳该表格,即为《政府法典》第11340.9条 (c) 款目的规定的表格。
(4)CA 公共资源 Code § 6306(e)(4) 根据本节提交的所有表格和支持性报表均为公共记录,并应在委员会的互联网网站上公布。
(f)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6306(f)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6306(f)(1) 获授权公共信托土地的当地受托人因2012年第206号法规对其施加的任何新职责(包括提交 (e) 款 (3) 项要求的标准化报告表格的要求)而可能产生的费用,应从 (b) 款规定的其获授权公共信托土地和资产中获得的收入中支付。
(2)CA 公共资源 Code § 6306(f)(2) 如果 (b) 款规定的从获授权公共信托土地和资产中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 (1) 项规定的职责费用,委员会应免除获授权公共信托土地的当地受托人履行收入不足以支付的职责,或给予履行这些职责的截止日期延期,直至有足够的资金可用。

Section § 630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州土地委员会和洛杉矶港口委员会采取必要行动,改善和恢复圣迭戈的巴蒂基托斯泻湖,以此缓解洛杉矶港扩建对环境的影响。然而,这个恢复项目仍必须遵守所有监管要求。 如果作为该项目一部分获取任何财产权益,这些权益将作为公共信托持有。由于洛杉矶港内没有足够的空间进行缓解,港口收入资金可用于巴蒂基托斯泻湖的这个项目,这通过实现危险设施更安全的搬迁以及促进商业和娱乐,为港口和社区带来益处。 最后,港口必须提供船只卫生设施、助航设备和免费安全出版物,因为加州海岸委员会将审查这些规定,以确保符合特定的许可证条件。

Section § 6306.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奥克兰市使用已授予潮汐地的收入,在陆军许可证下的特定项目,用于在其指定信托区域之外获取、改善、恢复或管理土地。必须确定以下几点:当前港区内没有足够的缓解区域,异地缓解符合公共信托目的,任何获得的土地将转让给州作为公共信托,并且缓解措施有利于州。此外,州土地委员会可以根据指定法规租赁这些土地。

(a)CA 公共资源 Code § 6306.2(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为了减轻陆军部1986年7月23日颁发的第14003E48B号许可证所涉项目的影响,奥克兰市,通过其港务委员会行事,可以使用源自或产生于已授予潮汐地使用权的收入,用于获取位于信托授予地理边界之外的土地或土地权益,或用于信托授予之外土地的改善、恢复或管理,如果委员会作出以下所有决定:
(1)CA 公共资源 Code § 6306.2(a)(1) 港区信托授予的地理边界内目前不存在足够的适当缓解区域,并且如果部分缓解措施可以在港区信托授予的地理边界内进行,该缓解措施将纳入缓解计划。
(2)CA 公共资源 Code § 6306.2(a)(2) 拟议的异地缓解措施最能促进国家为此持有主权潮汐地和水下土地的适当公共信托目的,其位置在考虑公共信托需求方面是适当的,并且它解决了项目的具体影响。
(3)CA 公共资源 Code § 6306.2(a)(3) 除非拟议的异地缓解措施位于另一个潮汐地信托授予范围内,否则所获取的任何土地或土地权益的所有权,以及任何将要改善、恢复或管理的土地,将转让给州,由州土地委员会代表州行事,作为具有主权土地法律性质的土地,为公众信托持有。
(4)CA 公共资源 Code § 6306.2(a)(4) 该缓解措施符合州的最佳利益。
(b)CA 公共资源 Code § 6306.2(b) 州土地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节规定租赁转让给它的任何土地或土地权益,按照第2部分(从第6501节开始)的规定。

Section § 6307

Explanation

委员会可以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与私人或公共实体进行土地置换。这些条件包括置换必须有利于公共信托,且不得妨碍航行或捕鱼权。置换中,信托获得的土地价值必须等于或大于付出的土地价值,付出的土地必须是对公共信托不再有用的土地,并且置换必须符合州的最佳利益。

委员会可以调整涉及土地的公共信托状态,并且置换必须符合改善航行、防洪、海岸线配置、公众通行权或解决边界问题等目的。矿产权利也可以进行置换。新的土地所有者可以通过产权确认诉讼来寻求其产权的法律确认。

(a)CA 公共资源 Code § 6307(a) 委员会可与任何个人或任何私人或公共实体进行置换,置换标的为受公共信托(用于商业、航行和渔业)管辖的已填埋或复垦的潮汐地和水下土地或可通航水域的河床,或这些土地的权益,但委员会须认定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1)CA 公共资源 Code § 6307(a)(1) 该置换是为了(c)款所列的一个或多个目的。
(2)CA 公共资源 Code § 6307(a)(2) 通过置换获得的土地或土地权益将为公共信托带来显著利益。
(3)CA 公共资源 Code § 6307(a)(3) 该置换不会实质性干预公众的航行和捕鱼权。
(4)CA 公共资源 Code § 6307(a)(4) 信托通过置换获得的土地或土地权益的货币价值等于或大于信托通过置换付出的土地或土地权益的货币价值。
(5)CA 公共资源 Code § 6307(a)(5) 通过置换付出的土地或土地权益因已填埋或复垦而与水路隔绝,实际上不再是潮汐地、水下土地或可通航水域,且对公共信托目的而言相对无用。
(6)CA 公共资源 Code § 6307(a)(6) 该置换符合州的最佳利益。
(b)CA 公共资源 Code § 6307(b) 根据置换协议,委员会可将通过置换付出的土地或土地权益从公共信托中解除,并应将公共信托施加于通过置换获得的土地或土地权益。
(c)CA 公共资源 Code § 6307(c) 委员会根据(a)款进行的置换应为一个或多个以下目的,由委员会确定:
(1)CA 公共资源 Code § 6307(c)(1) 改善航行或水路。
(2)CA 公共资源 Code § 6307(c)(2) 协助复垦或防洪。
(3)CA 公共资源 Code § 6307(c)(3) 增强海岸线或信托土地所有权的物理配置。
(4)CA 公共资源 Code § 6307(c)(4) 增强公众通往水域或沿水域的通行权。
(5)CA 公共资源 Code § 6307(c)(5) 为公共信托目的增强滨水区和近岸区域的开发或再开发。
(6)CA 公共资源 Code § 6307(c)(6) 保护、增强或创建湿地、河岸或沿岸栖息地,或开放空间。
(7)CA 公共资源 Code § 6307(c)(7) 解决边界或产权纠纷。
(d)CA 公共资源 Code § 6307(d) 如果委员会获得了通过置换获得的土地或土地权益的矿产权利,则可解除通过置换付出的土地或土地权益的矿产权利。
(e)CA 公共资源 Code § 6307(e) 通过置换获得的土地或土地权益的受让人可根据本法典第6部分第1章第7章(自第6461条起)或《民事诉讼法典》第2部分第10编第4章(自第760.010条起)提起产权确认诉讼。

Section § 6307.1

Explanation

本节说明了加利福尼亚州和亚利桑那州如何交换因科罗拉多河变化导致州界移动的土地。加州可以将位于亚利桑那州的土地与亚利桑那州拥有的位于加州的土地进行交换,确保交换土地的总价值相等。如果所有交换完成后存在价值差异,将通过现金支付来平衡。两国也可以作为这些交易的一部分交换矿产权利。加州获得的任何土地都将成为州有土地,并且必须用于公共信托目的。在此背景下的土地交换无需经过典型的环境质量审查。

(a)CA 公共资源 Code § 6307.1(a) 本节仅适用于因科罗拉多河河道变化以及1963年两国边界重新划定,导致加利福尼亚州拥有主权权益且位于亚利桑那州境内的土地,以及亚利桑那州拥有主权权益且位于加利福尼亚州境内的土地。
(b)CA 公共资源 Code § 6307.1(b) 委员会可与亚利桑那州签订土地交换协议,以转让加利福尼亚州位于亚利桑那州境内的土地主权权益,并获取亚利桑那州位于加利福尼亚州境内的土地主权权益。
(c)CA 公共资源 Code § 6307.1(c) 转让给亚利桑那州的土地的公平市场价值应等于从亚利桑那州获得的土地的公平市场价值。此要求并非对每笔单独的交换交易都强制执行,但应在所有可能的交换完成后,尽可能予以遵守。
(d)CA 公共资源 Code § 6307.1(d) 根据本节交换的所有土地的总价值应根据公平市场价值确定。在所有可能的交换完成后,如果转让给亚利桑那州的所有土地的总价值与加利福尼亚州获得的所有土地的总价值之间存在差额,该差额应通过从卡皮洛夫土地银行法(第7部(第8600节起))设立的土地银行基金支付或向其支付现金来消除。
(e)CA 公共资源 Code § 6307.1(e) 如果委员会获得所有已获得土地的矿产权利,则可放弃所有已转让土地的矿产权利。
(f)CA 公共资源 Code § 6307.1(f) 加利福尼亚州根据本节将获得的所有土地,在获得后,应成为受公共信托约束的加利福尼亚州主权土地。任何交换均无效,除非亚利桑那州根据该交换将获得的土地在获得后成为受公共信托约束的亚利桑那州主权土地。
(g)CA 公共资源 Code § 6307.1(g) 根据本节进行的任何土地交换,应受第21080.11节所载的《加利福尼亚州环境质量法》豁免的约束。

Section § 6308

Explanation
如果一项诉讼涉及州政府授予县或市的潮汐地或水下土地的所有权或边界,那么加利福尼亚州必须作为被告方加入。传票应送达州土地委员会主席和司法部长,由司法部长代表州。如果州在案件中败诉,则不能向州追讨任何诉讼费用。

Section § 6309

Explanation

本法律赋予委员会监督沉船和历史海洋资源计划的责任,该计划涉及管理加州潮汐和水下土地上的打捞作业。委员会拥有独家权利授予这些作业的许可证,确保其以保护遗址并符合州目的的方式进行。法律还规定所有打捞工作都必须持有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一年,并可根据遵守情况和进展续期。

本法律允许委员会监督打捞作业,颁发历史和非历史物品回收的许可证,并确保观察员可以监督作业以保持合规性。它强调了在这些活动中许可证持有人与委员会之间的沟通。

此外,法律解释说,州保留对回收物品的所有权,但以物品评估价值的百分比补偿许可证持有人。如果条款未满足,委员会有权撤销许可证,并在不合规情况下迅速发出停工令。

最后,法律允许委员会对许可证收取费用,并可能要求提供保证金以支付与打捞项目相关的潜在费用,确保遵守所有法律和协议。

(a)CA 公共资源 Code § 6309(a) 委员会应管理沉船和历史海洋资源计划,该计划包括委员会根据本节以及第6313节和第6314节开展的活动。
(b)CA 公共资源 Code § 6309(b) 委员会对州所有潮汐和水下土地上的打捞作业拥有专属管辖权。委员会可通过颁发许可证,授予在这些土地上进行打捞作业的特权。委员会可就这些许可证的申请以及打捞作业中将要进行的活动,制定其认为必要的规章制度,以保护这些土地以及为州人民保留的用途和目的。
(c)CA 公共资源 Code § 6309(c) 委员会仅在与受让人协商并经委员会认定拟议的打捞作业与授予目的不冲突后,方可为已授予的潮汐和水下土地上的打捞颁发许可证。
(d)CA 公共资源 Code § 6309(d) 个人或实体进行任何打捞作业均需打捞许可证。在本节和第6313节中,“打捞作业”指任何活动,包括通过电子手段进行搜索,或使用工具或机械设备进行勘探或挖掘,旨在从州水下土地的表面或地下定位、回收或移除船只、飞机或任何其他文化物品。
(e)CA 公共资源 Code § 6309(e) 打捞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一年,委员会可酌情决定续期一年,前提是许可证持有人已勤勉合法地开展获准活动,并在合理范围内实现了颁发许可证的目的。
(f)CA 公共资源 Code § 6309(f) 委员会可要求委员会指定并由许可证持有人支付费用的人员在打捞作业的每个阶段在场,以观察和监督许可证条款的遵守情况。许可证持有人应委员会要求,为观察员提供或支付可靠的通信系统,以便观察员在打捞现场时与委员会办公室保持联系。
(g)CA 公共资源 Code § 6309(g) 委员会可颁发非历史船只、飞机或水下物体的搜索或回收许可证,以及历史船只、飞机或其他水下历史资源(如第6313节(b)款所定义)的搜索、考古调查和回收许可证。委员会应根据其对打捞项目的评估、项目对现场或目标的可能影响以及对州水下土地的影响,确定颁发何种类型的许可证。委员会不要求任何不扰动地下或不从水下考古遗址或水下历史资源(如第6313节所定义)中移除物体或材料的休闲潜水活动办理许可证。
(h)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6309(h)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6309(h)(1) 委员会可在通知许可证持有人后,随时撤销许可证,如果委员会发现许可证持有人未能遵守许可证条款或任何管辖获准活动的法律或法规。
(2)CA 公共资源 Code § 6309(h)(2) 如果(f)款规定的现场观察员认定许可证持有人的活动不属于获准活动范围,委员会执行官可应其要求发出停工令。停工令应在未经许可的活动引起现场作业负责人注意,且该负责人在有足够时间和机会后仍未能或拒绝改变或纠正该活动后发出。停工令的书面通知应送达现场活动负责人,且执行官或其指定人员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为许可证持有人提供听证会。
(3)CA 公共资源 Code § 6309(h)(3) 听证会后,委员会可在活动所在县的高等法院寻求执行停工令,或许可证持有人可寻求解除停工令。救济措施可包括因未能遵守停工令而造成的损害赔偿。委员会可在发现申请人未能在60天内提供委员会明确要求且完成申请所需的信息时,拒绝许可证申请。

Section § 6310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城市设市,并且其边界包括以前由县管理的潮汐和水下土地,那么这些土地的所有权只有在州立法机关明确批准的情况下才会移交给该市。一旦获得批准,所有相关文件和记录都将移交给该市。该市必须向该县报销此移交过程中涉及的任何费用。

Section § 63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1971年1月1日之后,任何旨在用于小型船只港口的新潮汐地或水下土地批地,都必须包含特定要求。受让人必须向划船和水路司提交港口设施的建设方案。他们必须在批地生效后尽快提交方案,并在方案获批后的规定时间内建成这些设施。

特此声明,本州政策规定,凡在1971年1月1日之后,在本州立公园和娱乐部下属的划船和水路司指定为小型船只避风港区域内进行的任何潮汐地或水下土地批地,均应包含一项保留条款和条件,要求受让人在批地生效日期后的合理期限内,向州立公园和娱乐部下属的划船和水路司提交一份计划,用于建设将获批土地用作小型船只避风港所需或便利的设施,并要求在州立公园和娱乐部下属的划船和水路司批准该计划后的规定期限内完成设施建设。

Section § 6311.5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地方受托人(例如管理公共信托土地的县或市)的职责,要求他们优先处理海平面上升的影响。

如果他们在 2009 年至 2014 年间的年收入超过 25 万美元,他们必须评估并向委员会报告他们计划如何管理这些影响,包括财务成本、缓解计划、显示潜在受影响区域的地图以及保护资源的策略。

鼓励地方受托人使用现有的气候和海平面数据,并与其他利益相关者合作。如果满足某些条件,可以获得这些要求的豁免,例如如果土地预计到 2100 年不受海平面上升影响。

(a)CA 公共资源 Code § 6311.5(a) 就本节而言,下列术语应具有以下含义:
(1)CA 公共资源 Code § 6311.5(a)(1) “地方受托人”指被授予公共信托土地的地方受托人,该受托人可以是县、市或区,包括水务区、卫生区、区域公园区、港口区或海港区,或任何其他通过立法授权被授予公共信托土地的地方政治或法人分支机构。
(2)CA 公共资源 Code § 6311.5(a)(2) “公共信托总收入”指受第 6306 节 (c) 款约束的总收入。
(b)CA 公共资源 Code § 6311.5(b) 根据本节规定,处理其所有立法授权的公共信托土地的海平面上升影响,应是地方受托人的管理优先事项之一。地方受托人评估海平面上升影响的地理范围,不要求超出地方受托人被授予的公共信托土地的边界。
(c)CA 公共资源 Code § 6311.5(c) 地方受托人,其在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 月 1 日期间的公共信托总收入年均超过二十五万美元 ($250,000) 的,应不迟于 2019 年 7 月 1 日,编制并向委员会提交一份关于该地方受托人拟如何应对海平面上升的评估报告。公共信托总收入为二十五万美元 ($250,000) 或以下的地方受托人,可以但非必须编制并向委员会提交评估报告。
(d)CA 公共资源 Code § 6311.5(d) 就 (c) 款而言,地方受托人应考虑并使用来自以下文件的相关信息:自然资源局编制的《2009 年加州气候适应战略》、州土地委员会编制的《海平面上升准备报告》、美国国家科学院编制的《加利福尼亚、俄勒冈和华盛顿海岸的海平面上升:过去、现在和未来》报告、加州海洋保护委员会关于海平面上升的决议、加州海平面上升指导文件,以及在地方受托人向委员会提交评估报告之日前六个月内发布的上述报告的任何后续更新。根据 (c) 款编制的地方受托人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公共资源 Code § 6311.5(d)(1) 根据加州海洋保护委员会关于海平面上升的决议和最新版《加州海平面上升指导文件》所述,评估海平面上升对被授予的公共信托土地的影响。
(2)CA 公共资源 Code § 6311.5(d)(2) 显示 2030 年、2050 年和 2100 年可能受海平面上升影响区域的地图。这些地图应包括百年一遇风暴事件的潜在影响。地方受托人可以依赖其他实体生成的适当地图。
(3)CA 公共资源 Code § 6311.5(d)(3) 估算海平面上升对被授予的公共信托土地影响的财务成本。该估算应考虑但不限于对改进设施和土地的损害修复潜在成本、丧失使用价值,以及预防或减轻潜在损害的预期成本。
(4)CA 公共资源 Code § 6311.5(d)(4) 描述地方受托人拟如何保护和保存位于或拟位于信托土地上并与信托土地使用相关的自然和人造资源及设施。该描述应包括但不限于湿地恢复和栖息地保护将如何减轻海平面上升的影响。
(e)CA 公共资源 Code § 6311.5(e) 在应对海平面上升的影响时,地方受托人应与其承租人、适当的地方、州和联邦机构以及被授予的公共信托土地的其他使用者进行合作。
(f)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6311.5(f)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6311.5(f)(1) 根据 (c) 款编制评估报告的地方受托人,应以纸质和电子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副本。委员会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向公众提供该评估报告,并出于信息目的,向气候行动小组的每位成员、环境保护局局长办公室的气候变化项目经理以及州长规划与研究办公室发送一份电子副本。
(2)CA 公共资源 Code § 6311.5(f)(2) 为遵守本款规定,如果受托人已完成一份符合本节标准的关于海平面上升影响的评估报告,受托人可将该评估报告提交给委员会。
(g)CA 公共资源 Code § 6311.5(g) 如果委员会发现以下任一情况,则应免除被授予公共信托土地的地方受托人遵守本节规定:
(1)CA 公共资源 Code § 6311.5(g)(1) 根据最新版《加州海平面上升指导文件》中的最高预测,地方受托人的公共信托土地在 2100 年前不受海平面上升影响。
(2)CA 公共资源 Code § 6311.5(g)(2) 提供关于地方受托人提议如何应对海平面上升影响的评估成本,显著超过了该行动在预防与海平面上升相关的、对地方受托人被授予的公共信托土地造成的潜在经济和环境损害方面所能产生的益处。在做出此决定时,应考虑地方受托人被授予的公共信托土地中现有自然资源提供的所有生态服务的经济效益。
(h)CA 公共资源 Code § 6311.5(h) 如果地方受托人从其根据第6306条 (c) 款获得的公共信托土地和资产中获得的收入,或从其他酌情来源获得的资金,不足以支付评估海平面上升对被授予的公共信托土地影响的成本,并向委员会提供此信息的费用,则委员会应免除该地方受托人遵守本节规定。
(i)CA 公共资源 Code § 6311.5(i) 如果地方受托人的豁免请求在2018年11月1日之前提出,委员会应在一次适当通知的委员会会议上审议其根据 (g) 款或 (h) 款提出的豁免请求。
(j)CA 公共资源 Code § 6311.5(j) 除了提交 (c) 款要求的评估报告外,本节不要求地方受托人根据本节实施任何具体行动来应对海平面上升。
(k)CA 公共资源 Code § 6311.5(k)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与任何关于海平面上升的联邦法规相冲突。

Section § 63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当州政府或其任何分支机构接管在合法开发的潮汐地或水下土地上的改良物时,必须根据其授予或专利中的协议,向那些善意进行改良的人支付公平补偿。

然而,相关方可以提前约定对改良物无需支付补偿。这项法律不改变任何人的土地所有权,并且如果政府法规影响新改良物的计划,也不要求补偿。

此外,这里的“授予”一词不包括以受托人身份授予地方政府实体的立法授予。

州政府或其任何政治分支机构,未经提供公平合理的补偿,不得占有在有效授予或获得专利的潮汐地或水下土地上的合法改良物,该等合法改良物须由受让人或专利权人或其利益继承人根据授予或专利中包含的任何明示或默示许可善意进行。
本条规定不应被视为阻止潮汐地授予或专利的当事方,作为该授予或专利的一部分,约定对于与该协议相关的潮汐地上进行的任何改良物不支付补偿。
本条规定无意增加、减少或影响任何人在任何有效授予或获得专利的潮汐地或水下土地上的所有权。
本节不应被解释为要求对因政府法规(该法规禁止、限制、延迟或以其他方式影响任何计划或预期的改良物的建设)而导致的潮汐地或水下土地使用方式的任何改变进行补偿。
在本节中,术语“授予”或“被授予”不应被解释为适用于以信托形式授予地方政府实体的立法授予。

Section § 63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利福尼亚州潮汐和水下土地上的所有废弃沉船和历史遗址均归州所有,并由一个委员会为公众利益进行管理。该委员会可以将控制权转让给其他机构或组织。这些遗址包括对加利福尼亚州历史或史前史具有重要意义的物体或结构,特别是如果它们已有50多年历史。

出于教育、科学或文化原因,可以颁发打捞这些遗址的许可证,但仅限于合格的个人或团体。在颁发许可证之前,需要详细的项目计划,其中应突出项目目的、方法、设备、资金和团队资格等细节。专业的海洋考古学家必须监督这些活动。

发掘申请由州历史保护办公室和其他专家审查。回收的材料可以在特定合同下公开展示,确保适当的安全和保存。与其他实体的合同也可以允许公开展示,委员会确保资源仍为州财产,或在必要时回购。

(a)CA 公共资源 Code § 6313(a) 加利福尼亚州潮汐和水下土地上所有废弃沉船以及所有考古遗址和历史资源的所有权归州所有。所有废弃沉船以及所有水下考古遗址和水下历史资源应由委员会保管和控制,以造福加利福尼亚州人民。委员会可通过适当的合法转让,将所有权、保管权或控制权转让给其他州机构或公认的科学或教育组织、机构或个人。
(b)CA 公共资源 Code § 6313(b) 在本节中,“水下考古遗址”和“水下历史资源”应被赋予最广泛的含义,包括任何水下物体、结构、建筑物、船只、飞机或船舶以及任何相关的货物、武器、索具、固定装置、人类遗骸或这些物体的残骸,或具有历史或考古意义的地点、区域、人物或场所,或在加利福尼亚州的史前史、历史、勘探、定居、工程、商业、军事、娱乐或文化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并且部分或完全嵌入或位于州水下或潮汐土地上的。
(c)CA 公共资源 Code § 6313(c) 具有考古或历史意义的遗址应参照其是否符合列入《国家历史名胜名录》或《加利福尼亚历史资源名录》的资格来确定。任何在州水域中存在超过50年的水下考古遗址或水下历史资源应被推定为具有考古或历史意义。委员会应在州历史保护办公室的协助下,识别、编制和维护沉船遗址或具有考古或历史意义的遗址清单,并向公众提供该清单。
(d)CA 公共资源 Code § 6313(d) 当拟议活动具有教育、科学或文化目的,或需要保护遗址或资源的完整性时,委员会可授予涉及水下考古遗址或水下历史资源的打捞作业许可证。委员会可向代表博物馆、大学、学院或其他公认的科学或教育机构的个人或组织以及能够证明其有能力妥善进行考古调查的个人颁发许可证。委员会可拒绝向其认定未能证明有能力妥善进行考古调查或打捞活动的申请人颁发许可证。委员会在作出此决定时可考虑申请人过去在打捞作业方面的行为。
(e)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6313(e)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6313(e)(1) 在根据(d)款颁发许可证之前,申请人应向委员会提供详细的项目设计,其中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A)CA 公共资源 Code § 6313(e)(1)(A) 项目目的。
(B)CA 公共资源 Code § 6313(e)(1)(B) 拟采用的方法、技术和设备的说明。
(C)CA 公共资源 Code § 6313(e)(1)(C) 项目资金来源。
(D)CA 公共资源 Code § 6313(e)(1)(D) 项目完成时间表。
(E)CA 公共资源 Code § 6313(e)(1)(E) 项目团队的组成、资格和职责。
(F)CA 公共资源 Code § 6313(e)(1)(F) 保护和保管计划(如适用)。
(G)CA 公共资源 Code § 6313(e)(1)(G) 项目所有阶段的记录计划。
(H)CA 公共资源 Code § 6313(e)(1)(H) 安全计划。
(I)CA 公共资源 Code § 6313(e)(1)(I) 进度报告和最终报告的编写和提交大纲及时间表。
(J)CA 公共资源 Code § 6313(e)(1)(J) 委员会认为评估申请所需的其他信息。
(2)CA 公共资源 Code § 6313(e)(2) 根据(d)款允许或本款要求的所有活动,应在符合专业海洋考古学家资格要求的人员的直接监督下完成。
(f)CA 公共资源 Code § 6313(f) 委员会应将涉及州水域内历史船只、飞机或其他水下历史资源的考古调查或发掘和回收的许可证申请,包括(e)款要求的信息,转交至州历史保护办公室,并可酌情将申请和信息提供给其他合格的组织和个人,以进行项目设计的技术审查并就遗址或资源的保存和保护提出建议。
(g)CA 公共资源 Code § 6313(g) 委员会应规定所有回收物品或其他材料的处置方式,其中可包括在博物馆、教育机构和其他向公众开放的适当场所进行展示的规定。

Section § 63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移除、损坏或毁坏州水下土地上的考古遗址或历史资源是违法的。违规者可能面临最高 (5,000) 美元的罚款、最高六个月的监禁,或两者并罚。委员会或法律当局还可以就涉及废弃沉船及相关资源的损失寻求民事赔偿。

如果船只被用于损坏此类遗址,该船只可能需要承担相关费用和损害赔偿。非法获取并被没收的文物必须归还给合法所有者,除非它们被用作刑事证据。

当局被要求合作执行这些规定,违规者若被发现持有无合法占有证明的文物,文物可能被没收。违规所得罚款可在委员会和起诉的地区检察官之间平分。

(a)CA 公共资源 Code § 6314(a) 未经委员会授权移除,或毁坏或损坏位于州水下土地上或其中,且属于州财产的考古遗址或历史资源的人,犯有轻罪,可处以不超过六个月的县监狱监禁或不超过五千美元 ($5,000) 的罚款,或两者并罚。
(b)CA 公共资源 Code § 6314(b) 委员会,或应其请求,总检察长或违规行为发生地管辖区的地区检察官,可就位于州水下土地上的废弃沉船、其设备或货物,或考古遗址或历史资源的损坏、损失或毁坏寻求民事赔偿。用于损坏、毁坏或导致任何沉船、考古遗址或历史资源损失的船只,州可对其提起对物诉讼,以追究由此类损坏、毁坏或损失产生的费用和损害赔偿。执法措施可酌情包括限制令或禁令救济,以限制和禁止违反或威胁违反第 (6309) 条、第 (6313) 条或本节的行为,并要求返还违反这些条款所取的物品。
(c)CA 公共资源 Code § 6314(c) 从 (a) 款规定的州水下考古遗址或水下历史资源中移除的文物、物品或材料,且在由未持有第 (6309) 条或第 (6313) 条要求或许可证或无其他合法占有合理证据的人员所乘坐的任何船只中发现的,是违反该条款的初步证据,且该文物、物品或材料可由州、联邦或地方执法人员没收。根据本节没收的文物、物品或材料,应在没收后 (30) 天内,在提供所有权或合法占有权证明后,返还给声称拥有所有权的人,除非检察官认定其在刑事违法行为的起诉中需要作为证据。
(d)CA 公共资源 Code § 6314(d) 在地区检察官应委员会请求或经其同意执行 (a) 款的情况下,委员会应有权平分所处罚款,尽管《刑法典》第 (1463) 条另有规定。
(e)CA 公共资源 Code § 6314(e) 所有州和地方执法机构和官员均被指示协助执行本节,并被要求与联邦执法机构合作并寻求其协助,包括在适当情况下授权联邦官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