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有有毒金属的产品含有汞的消费品
Section § 15025
本节定义了与添汞产品相关的某些术语。“添汞新奇品”是指主要用于娱乐或装饰的含汞产品,例如玩具或珠宝,但不包括仅在纽扣电池中含汞的物品。“汞体温计”是用于测量体温的含汞产品,但不包括使用含汞电池的数字体温计。此处的“学校”是指为12名以上儿童(从幼儿园到12年级)提供教育的任何教育机构。
为本条目的目的,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a)CA 公共资源 Code § 15025(a) “添汞新奇品”指主要用于个人或家庭娱乐或装饰的添汞产品。“添汞新奇品”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用作恶作剧用品、小雕像、装饰品、玩具、游戏、卡片、摆件、庭院雕像或塑像、蜡烛、珠宝、节日装饰品以及服装(包括鞋类)的物品。“添汞新奇品”不包括除添汞纽扣电池外不含汞的产品。
(b)CA 公共资源 Code § 15025(b) “汞体温计”指用于测量体温的添汞产品。汞体温计不包括使用添汞纽扣电池的数字体温计。
(c)CA 公共资源 Code § 15025(c) “学校”指任何用于教育12名以上幼儿园儿童或1至12年级(含)任何年级儿童的学校。
添汞新奇品 小雕像 装饰品
Section § 15026
从2002年7月1日起,只有持有特定营业执照的人才能在加州直接向公众销售水银体温计。这些体温计也可以凭医生、牙医、兽医或足病医生的处方销售。销售这些体温计时,必须附有清晰的说明,告知如何安全使用以及万一破损如何处理。
如果有人违反了这项规定,将被视为违反了某些商业法规,并且加州药学委员会负责确保这些规定得到遵守。
(a)CA 公共资源 Code § 15026(a) 自2002年7月1日起,任何人,除非是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二编第九章第九条(自第4140节开始)获得许可的人,不得在本州向消费者或患者零售或以其他方式供应水银体温计。水银体温计只能凭医生、牙医、兽医或足病医生的处方零售或以其他方式供应给消费者或患者。零售的水银体温计应附有清晰的书面说明,说明如何小心处理以避免破损,以及一旦破损应如何正确清理。
(b)CA 公共资源 Code § 15026(b) 违反(a)款规定构成违反《商业与职业法典》第二编第九章(自第4000节开始)的要求,且加州药学委员会应根据第九章执行(a)款的要求。
水银体温计 零售限制 处方要求
Section § 15027
这项加州法律禁止在本州内制造、销售或分销含汞新奇物品,如果相关方知道这些产品含有汞。该法律自2003年1月1日起生效。制造商和分销商必须告知零售商这些规定,并提供根据健康和安全指南处置现有库存的说明。
违反本法律将按照健康和安全法规中涉及玩具的违规行为处理。州卫生服务部可以像处理玩具一样对这些产品采取行动。违规行为可能导致轻罪指控,最高1,000美元的罚款,最高一年的监禁,或两者并罚。
(a)CA 公共资源 Code § 15027(a) 自2003年1月1日起,任何人在本州内不得制造、提供最终销售或使用、或为促销目的分销含汞新奇物品,如果制造商、销售商或分销商知道或有理由知道该产品含有汞。任何制造或分销含汞新奇物品的人应告知每个零售商本节的要求以及如何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0部第6.5章(自第25100节起)处置剩余库存。
(b)CA 公共资源 Code § 15027(b) 违反(a)款即违反《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04部第3部分第5章第2条(自第108550节起),并且,就该条而言,“含汞新奇物品”应被视为玩具。州卫生服务部可以对含汞新奇物品采取行动,其方式与授权其对玩具采取行动的方式相同,但违反(a)款属于轻罪,每次违反可处以不超过一千美元($1,000)的罚款,或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
含汞新奇物品 汞 产品分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