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乐和公园区设立
Section § 5782.1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何在加州提议成立一个新的行政区。首先,必须提交一份请愿书,其中需详细说明该区将如何筹资(是通过税收、评估还是费用);该区的拟定名称;如何选举首届董事会成员;以及该区是否可以使用征用权(即为公共用途征用私人财产的权力)。
请愿程序必须遵循《政府法典》中的某些规定,但如果存在任何冲突,则以本法律的规定为准。最后,为了有效,请愿书需要获得拟设行政区内至少25%注册选民的签名。
Section § 5782.3
如果您想在加州成立一个新的行政区,您必须首先发布一份通知,解释成立该区的原因以及资金来源。这份通知不能超过500字,并且必须刊登在覆盖该区所在区域的当地报纸上。如果该区跨越多个县,则每个县都必须有报纸刊登该通知。通知必须由一名代表签署,并遵循特定格式。
刊登通知后,您需要在五天内向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提交一份通知副本和一份由报社出具的证明已刊登的宣誓书。只有完成这些步骤后,您才能开始为您的请愿书征集签名。
Section § 5782.5
本节阐述了县或市如何通过通过一份申请决议来提议设立一个新的区划。该决议必须包含与另一节中提及的请愿书大部分相同的信息,但签署人和提案人的具体信息除外。
在通过这份决议之前,县或市必须举行一次公开听证会。他们需要在当地报纸上发布通知,并在听证会前至少20天将通知邮寄给相关地方机构。在听证会上,公众可以就该提议发表意见。
最后,书记员必须将该决议的经认证副本提交给地方机构的执行官。
Section § 5782.7
本法律概述了组建新区的流程。首先,如果存在有效的请愿书或决议,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必须遵循特定的程序。其次,委员会只有在拟议的区有足够的资金来运作时,才能批准其组建。最后,如果一个区没有足够的资金,委员会仍然可以批准其组建,前提是同时批准一项能产生所需资金的特别税或评估。如果选民或财产所有者不批准这项税费或评估,则该区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