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78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根据本条中概述的具体规定设立新区。

Section § 578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何在加州提议成立一个新的行政区。首先,必须提交一份请愿书,其中需详细说明该区将如何筹资(是通过税收、评估还是费用);该区的拟定名称;如何选举首届董事会成员;以及该区是否可以使用征用权(即为公共用途征用私人财产的权力)。

请愿程序必须遵循《政府法典》中的某些规定,但如果存在任何冲突,则以本法律的规定为准。最后,为了有效,请愿书需要获得拟设行政区内至少25%注册选民的签名。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782.1(a) 成立新区的提议可以通过请愿书提出。请愿书应符合《政府法典》第56700条要求的所有事项。此外,请愿书还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公共资源 Code § 5782.1(a)(1) 阐明该区将如何筹资,包括但不限于特别税、受益评估和费用。
(2)CA 公共资源 Code § 5782.1(a)(2) 提议该区的名称。
(3)CA 公共资源 Code § 5782.1(a)(3) 明确初始董事会的选举方法,如第4条(自第5783条起)所规定。
(4)CA 公共资源 Code § 5782.1(a)(4) 明确该区是否拥有征用权。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782.1(b) 请愿书、提案人以及证明请愿书充分性的程序应符合《政府法典》第5篇第3部第3章第2章(自第56700条起)的规定。如果该章与本条之间存在任何冲突,应以本条的规定为准。
(c)CA 公共资源 Code § 5782.1(c) 请愿书应由居住在该区拟设区域内不少于25%的注册选民签署,具体由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确定。

Section § 5782.3

Explanation

如果您想在加州成立一个新的行政区,您必须首先发布一份通知,解释成立该区的原因以及资金来源。这份通知不能超过500字,并且必须刊登在覆盖该区所在区域的当地报纸上。如果该区跨越多个县,则每个县都必须有报纸刊登该通知。通知必须由一名代表签署,并遵循特定格式。

刊登通知后,您需要在五天内向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提交一份通知副本和一份由报社出具的证明已刊登的宣誓书。只有完成这些步骤后,您才能开始为您的请愿书征集签名。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782.3(a) 在传阅任何请愿书之前,发起人应发布意向通知,其中应包含一份不超过500字的声明,阐明成立该区的原因以及该区的融资方式。该通知应根据《政府法典》第6061条的规定,在该区拟纳入的区域内的一份或多份普遍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如果拟纳入该区的区域位于一个以上县,则该通知应在每个县至少一份普遍发行的报纸上刊登。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782.3(b) 该通知应由发起人的代表签署,并应基本采用以下形式:
兹通知有意传阅一份提议成立______(区名)的请愿书。成立拟议区的原因是:______。拟议区的融资方式是______。”
(c)CA 公共资源 Code § 5782.3(c) 在刊登日期后的五天内,发起人应向主要县的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执行官提交一份通知副本,以及一份由刊登该通知的报纸代表出具的证明刊登事实的宣誓书。
(d)CA 公共资源 Code § 5782.3(d) 在根据(c)款要求提交文件后,请愿书方可传阅征集签名。

Section § 5782.5

Explanation

本节阐述了县或市如何通过通过一份申请决议来提议设立一个新的区划。该决议必须包含与另一节中提及的请愿书大部分相同的信息,但签署人和提案人的具体信息除外。

在通过这份决议之前,县或市必须举行一次公开听证会。他们需要在当地报纸上发布通知,并在听证会前至少20天将通知邮寄给相关地方机构。在听证会上,公众可以就该提议发表意见。

最后,书记员必须将该决议的经认证副本提交给地方机构的执行官。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782.5(a) 设立新区的提议,也可以由包含拟纳入该区划的区域的任何县或市的立法机构,通过采纳申请决议的方式提出。除有关签署人、签名和提案人的规定外,申请决议应包含第5782.1节中为请愿书规定的所有事项。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782.5(b) 在采纳申请决议之前,立法机构应就该决议举行公开听证会。听证会通知应根据《政府法典》第6061节的规定,在该县或市的一份或多份普通发行报纸上发布。在听证会前至少20天,立法机构应将其听证会通知邮寄给主要县的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的执行官。该通知应大致描述拟议的区划设立以及拟纳入该区划的区域。
(c)CA 公共资源 Code § 5782.5(c) 在听证会上,立法机构应给予任何人就该决议发表其意见的机会。
(d)CA 公共资源 Code § 5782.5(d) 立法机构的书记员应将申请决议的经认证副本提交给主要县的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的执行官。

Section § 5782.7

Explanation

本法律概述了组建新区的流程。首先,如果存在有效的请愿书或决议,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必须遵循特定的程序。其次,委员会只有在拟议的区有足够的资金来运作时,才能批准其组建。最后,如果一个区没有足够的资金,委员会仍然可以批准其组建,前提是同时批准一项能产生所需资金的特别税或评估。如果选民或财产所有者不批准这项税费或评估,则该区不能成立。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782.7(a) 一旦提案人提交了充分的请愿书或立法机构提交了申请决议,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应根据第3部分(自第56650条起),并且尽管有《政府法典》第57007条的规定,仍应根据《政府法典》第5篇第3部第4部分(自第57000条起)进行。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782.7(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不得批准一项包括组建一个区的提案,除非委员会确定拟议的区将有足够的收入以实现其宗旨。
(c)CA 公共资源 Code § 5782.7(c) 尽管有(b)款的规定,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可以批准一项包括组建一个区的提案,即使委员会已确定拟议的区将没有足够的收入,但委员会须将其批准以同时批准将产生这些充足收入的特别税或受益评估为条件。委员会应规定,如果选民或财产所有者不批准特别税或受益评估,则不得组建拟议的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