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乐和公园区初始董事会的选任
Section § 5783
本法律规定,2002年1月1日之后成立的任何区的第一批董事会成员,应如何根据本条的规定选出。
Section § 5783.1
本法律条文解释道,对于完全位于一个县的非建制区域内的行政区,其领导层,即理事会,可以通过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县监事会任命。此外,县监事会还可以选择自行任命为该行政区的理事会。
Section § 5783.3
Section § 5783.5
本法律规定了包含未建制区域和城市区域的区域,其董事会成员如何选出。董事会成员可以由县监事会和区域内的市议会选举或任命。如果通过任命产生,每个机构任命的董事人数应反映其区域的人口比例,但每个机构必须至少任命一名董事。此外,县监事会和市议会可以任命自己的成员到区域董事会任职。
另一种选择是,如果区域内所有市议会通过决议同意,县监事会可以自行成为董事会。
Section § 5783.9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区只包含多个城市内的已设市区域,其董事会成员可以由这些城市的市议会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其任命。如果是任命的,每个城市任命的董事人数将根据该城市在该区内的人口比例来决定,但每个城市至少要任命一名董事。市议会还可以选择任命自己的成员进入董事会。
Section § 5783.11
本节解释了区的第一届董事会应如何选举。董事的选举和任期遵循《统一区选举法》。董事可以通过三种方式之一选举产生:(1) 普选,即所有选民投票选举所有董事;(2) 按选区选举,即董事代表特定选区,但由全区选民投票选出;或 (3) 从选区选举,即董事由其所在选区的选民单独投票选出。
Section § 5783.13
本法律解释了区首届董事会应如何由县监事会或市议会任命。他们有两种选择:(a) 任命固定任期的董事,这些董事随后通过随机抽签将自己分为两组,分别任期两年和四年;或 (b) 让董事根据任命机构的意愿任职,这意味着他们可以随时被免职或替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