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78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2002年1月1日之后成立的任何区的第一批董事会成员,应如何根据本条的规定选出。

于2002年1月1日或之后成立的区的初始董事会,应根据本条确定。

Section § 5783.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道,对于完全位于一个县的非建制区域内的行政区,其领导层,即理事会,可以通过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县监事会任命。此外,县监事会还可以选择自行任命为该行政区的理事会。

对于仅包含单一县内非建制区域的行政区,其理事会成员可以通过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县监事会任命,县监事会也可以自行任命为该行政区的理事会。

Section § 5783.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对于跨越多个县但仅包含非建制区域的区,其董事会成员是如何选出的。董事可以由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涉及的每个县的监事会任命。如果监事会选择任命董事,他们必须根据该县在该区内的人口规模来选择。但是,无论县的规模大小,每个县都必须至少任命一名董事。

Section § 5783.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包含未建制区域和城市区域的区域,其董事会成员如何选出。董事会成员可以由县监事会和区域内的市议会选举或任命。如果通过任命产生,每个机构任命的董事人数应反映其区域的人口比例,但每个机构必须至少任命一名董事。此外,县监事会和市议会可以任命自己的成员到区域董事会任职。

另一种选择是,如果区域内所有市议会通过决议同意,县监事会可以自行成为董事会。

在包含未建制区域以及一个或多个城市辖区的区域,其情况如下: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783.5(a) 董事会成员可由区域所在的县监事会和市议会选举或任命。如果董事会成员将由任命产生,则县监事会和市议会应根据县在该区域内的部分以及区域内每个城市的人口比例份额任命董事,但前提是县监事会和每个市议会应至少任命一名董事。县监事会或市议会可以任命其一名或多名成员到区域董事会任职。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783.5(b) 尽管有(a)款规定,如果每个城市的市议会通过决议同意,县监事会可以自行任命为董事会。

Section § 5783.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城市的市议会,为完全位于该城市内部的行政区,选举或任命董事会成员。市议会甚至可以选择自行担任董事会。

Section § 5783.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区只包含多个城市内的已设市区域,其董事会成员可以由这些城市的市议会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其任命。如果是任命的,每个城市任命的董事人数将根据该城市在该区内的人口比例来决定,但每个城市至少要任命一名董事。市议会还可以选择任命自己的成员进入董事会。

对于仅包含多个城市内已设市区域的区,其董事会成员可由该区所在城市的市议会选举或任命。如果董事会成员由任命产生,市议会应根据各市在该区内部分的人口比例任命董事,但每个市议会应至少任命一名董事。市议会可任命其一名或多名成员担任该区董事会成员。

Section § 5783.11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区的第一届董事会应如何选举。董事的选举和任期遵循《统一区选举法》。董事可以通过三种方式之一选举产生:(1) 普选,即所有选民投票选举所有董事;(2) 按选区选举,即董事代表特定选区,但由全区选民投票选出;或 (3) 从选区选举,即董事由其所在选区的选民单独投票选出。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783.11(a) 对于将选举首届董事会的区,选举和任期应根据《选举法》第10编第4部分(自第10500条起)的《统一区选举法》确定。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783.11(b) 对于将选举首届董事会的区,董事可以(1)普选,(2)按选区选举,或(3)从选区选举。

Section § 5783.1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区首届董事会应如何由县监事会或市议会任命。他们有两种选择:(a) 任命固定任期的董事,这些董事随后通过随机抽签将自己分为两组,分别任期两年和四年;或 (b) 让董事根据任命机构的意愿任职,这意味着他们可以随时被免职或替换。

对于需要任命首届董事会的区,负责任命董事会的县监事会或市议会应指定以下任一方式: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783.13(a) 被任命为董事会成员的人员应担任固定任期。被任命为首届董事会成员的董事应通过抽签将自己分为两类,数量应尽可能相等,且人数较多的一类任期为四年,人数较少的一类任期为两年。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783.13(b) 被任命为董事会成员的人员应根据作出任命的县监事会或市议会的意愿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