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立公园系统物业的运营与管理特许经营
Section § 5080.02
法律的这一部分定义了相关条款中使用的特定术语。“委员会”指的是州公共工程委员会。“委员会”是指州立公园和娱乐委员会。“合同”是指与特许经营权的建设、维护和管理相关的合同。
Section § 5080.03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与个人和各类实体签订合同,在州立公园内经营特许经营(类似于小型商业)。这些特许经营的目的是为了让公园对游客更安全、更愉快,并提升娱乐和教育体验。但是,特许经营的目的不应仅仅是为了赚钱。如果一个州立公园已经有了总体开发计划,那么任何新的特许经营都必须与该计划保持一致,以确保公园内部的协调性。
Section § 5080.05
如果一份合同允许某人使用州立公园系统的一部分超过三年,那么这份合同必须授予最佳负责任的投标人,除非第5080.16条另有规定。
最佳负责任的投标人由部门确定,并且必须符合某些标准。这些标准包括:按照合同运营特许经营权;与公园的特征和主题保持一致;符合州和公众的最佳利益;以及保护州立公园的商标和服务标记。
Section § 5080.06
Section § 5080.07
本法律条款要求州政府在授予企业使用加州州立公园内财产超过两年的合同时,必须提前发布公开通知。
公园和娱乐部必须通过公共媒体广泛宣传这些机会,包括在相关县的报纸和主要大都市区刊登广告,以确保足够多的潜在投标人看到。
如果合同可能吸引州外投标人的兴趣,则必须采取额外措施通知州外投标人。
通知中必须包含获取投标表格的地点、提交和开启投标的时间和地点,以及对可用商业机会的概括性描述。
Section § 5080.08
Section § 5080.11
在开标截止日期之前,投标人可以通过提交由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书面请求来撤回投标。然而,撤回投标并不妨碍他们在开标截止日期前提交新的投标。一旦截止日期过后,投标就不能撤回。
Section § 5080.12
当公共通知中提到的日期到来时,部门将在所有人面前开启密封投标。他们将仔细审查和分析这些投标。在投标开启至少15天后,他们可以选择将合同授予他们认为最合格和可靠的投标人。
Section § 5080.13
如果中标人未能在30天内签署合同并提供必要的保证金和保险,则可能被视为拒绝签订合同。如果发生这种情况,州政府可以将合同授予第二名投标人。如果第二名投标人也未能签署,州政府可以将其授予第三名投标人。
Section § 5080.16
这项法律允许局长在符合州的最佳利益且存在某些条件时,协商或修改州立公园特许经营的合同。首先,如果正常的招标程序未能找到合适的投标人,局长可以介入。他们还可以延长现有合同,如果这样做意味着增加必要的设施,且不给州带来费用,并且这些设施是因使用量增加而需要的。如果特许经营的成功依赖于公园公共土地和相邻私人土地,则允许进行协商。为特定州立公园目的所需的特殊知识或技能也可能成为协商的理由。紧急情况或损害特许经营的不可预见事件,例如自然灾害或公园关闭,是重新协商的另一个原因。最后,如果进行招标程序的成本超过预期收入,局长可以直接协商。
Section § 5080.17
这项法律规定了与州立公园相关的合同的审批流程。任何通过招标、提案或谈判授予的合同,都必须获得总检察长和总服务局局长的批准,以确认其符合法律和州的要求。但是,如果合同授权在州立公园内占用超过一年,那么根据第11005.2条,才需要总服务局局长的批准。
Section § 5080.18
本法律概述了与公共土地相关的特许经营合同的条款和条件。这些合同通常最长为10年,但在特定情况下,例如需要进行重大资本改进或符合州最佳利益时,可延长至20年或50年。威尔·罗杰斯州立海滩和圣地亚哥老城州立历史公园的合同有关于更长期限和所需改进的特殊规定。
特许经营者必须财务透明,购买责任保险,并禁止歧视。合同的任何变更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如果合同因重大违约而终止,州没有义务购买任何已进行的改进。提出不当商标主张的特许经营者可能会失去投标权,如果他们恶意提交申请,可能需要支付州的法律费用。
Section § 5080.19
本节概述了州政府如何管理公共土地上特许经营权的租赁协议。部门需要定期检查市场租金,以确保获得最佳回报。从这些特许经营权收取的租金应与当前市场价格相符,除非州政府认为某项特定服务至关重要且无法按市场价格提供。季节性运营的特许经营权应有与其运营季节相符的租赁条款。最后,租金可以是固定金额或销售额的百分比,但特许经营商提供部门通常会处理的有价值服务的情况除外。
Section § 5080.20
在公共土地上签订或修改涉及超过100万美元的特许经营合同之前,必须采取几个步骤。首先,委员会必须确认服务和设施符合该区域的规定。其次,主管必须提前30天通知关键的立法委员会。最后,必须有足够的书面文件来证明特许经营的条款清晰且财务状况良好。
Section § 5080.21
Section § 5080.22
如果你在加州获得一份管理州立公园服务的合同,你不能对公园的名称或其资源主张商标权。这项规定反映了现有法律。
如果你曾错误地主张此类商标权,特别是如果法院认定你的主张不合理且出于恶意,你将被取消投标资格。法律还确保你有机会通过正式听证会质疑合同被拒的决定。
自2017年1月1日起,任何违反此规定的合同条款都将无效。但是,这不影响你在合同授予之前已持有的商标权。
Section § 5080.23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州立公园管理局局长,如果符合州的最佳利益,可以跳过常规程序,将超过三年的特许经营合同授予提交最佳提案的个人或实体。这适用于1994年10月1日及之后签订的合同。部门必须准备一份详细的征求建议书(RFP),其中应列出特许经营的合同条款,供有意在州立公园内经营特许业务的人士参考。如果预计投资或销售额超过100万美元,则需遵守额外的合同规定。“最佳负责任的个人或实体”由部门标准界定,应以最符合州和公众利益的方式运营。
Section § 5080.24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与太平洋格罗夫-阿西洛马运营公司签订一份临时协议,该协议类似于一份先前已取消的合同,但包含具体的修改。公司总经理的薪酬由州的年度预算决定。公司必须在临时协议期结束后继续管理价格和预订。会议必须遵守公开会议法,并且董事会被归类为州机构。所有商业和财务记录,除某些个人信息外,均为公共记录,必须遵守公共记录法。
Section § 5080.25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阿西洛马会议中心特许经营合同的要求。部门必须签订建设、维护和运营合同,确保特许经营项目得到妥善处理。合同在招标或进行重大修改前必须提交立法机关审查。
特许经营商(即承包商)负责支付行政费用和改进费用,这些改进将归州所有。他们还需要遵守现有预订,并优先雇用原运营公司的现有员工。合同应优先保护自然和文化资产。
非营利和营利组织都可以投标,合同必须遵守公开会议法。财务记录必须公开,但个人信息除外。此外,在评估投标时应考虑投标人可能缴纳的税款。合同产生的任何额外收入将存入州立公园和娱乐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