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080.02

Explanation

法律的这一部分定义了相关条款中使用的特定术语。“委员会”指的是州公共工程委员会。“委员会”是指州立公园和娱乐委员会。“合同”是指与特许经营权的建设、维护和管理相关的合同。

本条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应具有以下含义: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080.02(a) “委员会” 指州公共工程委员会。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080.02(b) “委员会” 指州立公园和娱乐委员会。
(c)CA 公共资源 Code § 5080.02(c) “合同” 指特许经营权的建设、维护和运营合同。

Section § 5080.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与个人和各类实体签订合同,在州立公园内经营特许经营(类似于小型商业)。这些特许经营的目的是为了让公园对游客更安全、更愉快,并提升娱乐和教育体验。但是,特许经营的目的不应仅仅是为了赚钱。如果一个州立公园已经有了总体开发计划,那么任何新的特许经营都必须与该计划保持一致,以确保公园内部的协调性。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080.03(a) 部门可以与自然人、公司、合伙企业和协会签订合同,用于州立公园系统单位内特许经营的建设、维护和运营,以保障公众在使用和享受州立公园系统单位时的安全和便利,并提升其娱乐和教育体验。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080.03(b) 特许经营的签订不得仅仅以其创收潜力为目的。
(c)CA 公共资源 Code § 5080.03(c) 对于委员会已批准总体开发计划的任何州立公园系统单位,在该单位的任何拟议特许经营均应与该计划兼容。

Section § 5080.05

Explanation

如果一份合同允许某人使用州立公园系统的一部分超过三年,那么这份合同必须授予最佳负责任的投标人,除非第5080.16条另有规定。

最佳负责任的投标人由部门确定,并且必须符合某些标准。这些标准包括:按照合同运营特许经营权;与公园的特征和主题保持一致;符合州和公众的最佳利益;以及保护州立公园的商标和服务标记。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080.05(a) 除第5080.16条另有规定外,所有授权占用州立公园系统任何部分的合同,期限超过三年的,应授予最佳负责任的投标人。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080.05(b) “最佳负责任的投标人”是指根据部门制定的具体标准确定,且经部门确定将以以下方式运营特许经营权的投标人:(1) 符合合同规定;(2) 与特许经营所在单位的特征、特色和主题完全兼容并互补的方式;(3) 符合州和公众的最佳利益;以及(4) 保护州在与州立公园场所及其历史、文化和娱乐资源相关的名称中的商标和服务标记权利的方式。就本条而言,受第5080.22条(b)款约束的投标人并非最佳负责任的投标人。

Section § 5080.06

Explanation
如果州政府想将其公园系统的一部分出租给特许经营者,租期超过三年,他们需要准备一份正式的招标邀请书。这份文件应该解释租赁的基本条款,以便潜在的承租人可以只关注他们将支付的费用。通常,他们会设定一个最低租金,除非所提供的服务非常独特,设定最低租金不切实际。他们也可能不设定最低租金,以期为州政府吸引更好的报价。所有投标都必须遵循此邀请书中的指导方针。

Section § 5080.0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要求州政府在授予企业使用加州州立公园内财产超过两年的合同时,必须提前发布公开通知。

公园和娱乐部必须通过公共媒体广泛宣传这些机会,包括在相关县的报纸和主要大都市区刊登广告,以确保足够多的潜在投标人看到。

如果合同可能吸引州外投标人的兴趣,则必须采取额外措施通知州外投标人。

通知中必须包含获取投标表格的地点、提交和开启投标的时间和地点,以及对可用商业机会的概括性描述。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080.07(a)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1080条和第11081条的规定,对于所有授权占用州立公园系统内财产期限超过两年的拟议合同,应当向投标人发出公开通知,具体如下:
(1)CA 公共资源 Code § 5080.07(a)(1) 本部门应当通过适当的公共媒体发布该通知,达到本部门认为足以提供充分覆盖的程度。
(2)CA 公共资源 Code § 5080.07(a)(2) 本部门应当在特许经营权所在县的普通发行报纸上以及最近的大都市区的主要日报上,至少每周一次,连续两周发布招标广告。
(3)CA 公共资源 Code § 5080.07(a)(3) 如果局长认为,考虑到所涉特许经营权的类型,通过向州外投标人征集投标最符合公共利益,他或她应当发出其认为最能吸引州外投标人投标的额外通知。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080.07(b) 已发布的通知应当说明何处可获取投标表格,接收和开启密封投标的时间和地点,并应当概括性地描述所要经营的特许经营权。

Section § 5080.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某些项目的潜在投标人提交详细的问卷和财务报表,说明他们的财务能力以及在类似业务方面的经验。这些文件必须经过宣誓核实。 这些问卷和财务报表中的信息是保密的,不对公众开放查阅。但是,如果其中存在虚假陈述,州可以在法律诉讼中使用这些信息。

Section § 5080.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所有投标都必须装在密封的信封中提交,以确保内容保密。

Section § 5080.1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无论投标是否在确切的指定时间开启,在公开通知中提及的开标指定时间之后,将不接受任何投标。

Section § 5080.11

Explanation

在开标截止日期之前,投标人可以通过提交由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书面请求来撤回投标。然而,撤回投标并不妨碍他们在开标截止日期前提交新的投标。一旦截止日期过后,投标就不能撤回。

任何投标均可在公共通知中规定的开标时间之前随时撤回,但仅限于向主管提交书面撤标请求。该请求应由投标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撤回投标不影响投标人在开标日期和时间之前提交新投标的权利。
本节不授权在公共通知中规定的开标时间之后撤回任何投标。

Section § 5080.12

Explanation

当公共通知中提到的日期到来时,部门将在所有人面前开启密封投标。他们将仔细审查和分析这些投标。在投标开启至少15天后,他们可以选择将合同授予他们认为最合格和可靠的投标人。

在公共通知中指定的日期,部门应公开开启密封投标。部门应仔细研究和分析所有投标,并且在投标开启后的第15天或之后,可以授予特许权给当时被确定为最佳负责任的投标人。

Section § 5080.13

Explanation

如果中标人未能在30天内签署合同并提供必要的保证金和保险,则可能被视为拒绝签订合同。如果发生这种情况,州政府可以将合同授予第二名投标人。如果第二名投标人也未能签署,州政府可以将其授予第三名投标人。

如果中标人在收到合同之日起30天内未签署并交付合同,且未向州政府提供根据合同要求提供的保证金或其他担保以及保险证明,并且在规定的时限内未能完成,该部门可选择将该疏忽视为拒绝履行合同。如果主管认为这符合州的最佳利益,他或她可在中标人拒绝或未能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将其授予次优的负责任投标人。
如果次优的负责任投标人未能或拒绝履行合同,主管同样可将其授予第三优的负责任投标人。

Section § 5080.14

Explanation
如果负责人认为接受投标不利于州的利益,他们有权拒绝所有投标。

Section § 5080.15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提交了投标并在其中犯了错误,他们不能因为这个错误而撤回或更改他们的投标。

Section § 5080.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局长在符合州的最佳利益且存在某些条件时,协商或修改州立公园特许经营的合同。首先,如果正常的招标程序未能找到合适的投标人,局长可以介入。他们还可以延长现有合同,如果这样做意味着增加必要的设施,且不给州带来费用,并且这些设施是因使用量增加而需要的。如果特许经营的成功依赖于公园公共土地和相邻私人土地,则允许进行协商。为特定州立公园目的所需的特殊知识或技能也可能成为协商的理由。紧急情况或损害特许经营的不可预见事件,例如自然灾害或公园关闭,是重新协商的另一个原因。最后,如果进行招标程序的成本超过预期收入,局长可以直接协商。

如果局长认定符合州的最佳利益,则局长在通知委员会后,可在存在以下一项或多项条件时,协商或重新协商合同,包括其条款和条件: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080.16(a) 本条规定的招标程序未能产生最佳负责任的投标人。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080.16(b) 协商或重新协商将构成对通过本条规定程序获得的现有合同的延期,且延期合同将规定大量且额外的特许经营设施,这些设施将由特许经营商独自承担费用建造,并在该单位的总体规划中列明,且为适应现有或预计增加的公众使用所必需。
(c)CA 公共资源 Code § 5080.16(c) 由部门管理的州立公园系统内的土地以及潜在特许经营商合法控制的土地如此定位,以至于特许经营的实际或经济成功,或两者兼有,依赖于使用这些公共和私人土地。
(d)CA 公共资源 Code § 5080.16(d) 当需要特许经营用于州立公园系统某个单位的特定解说目的,且潜在特许经营商拥有适合该特定解说目的的特殊知识、经验、技能或能力时。
(e)CA 公共资源 Code § 5080.16(e) 当特许经营因不可预见的灾难、公园关闭、重大施工或其他有害事件或行动(包括但不限于干旱、限制进入和火灾)而受到严重不利影响,且非因特许经营商的过错时。
(f)CA 公共资源 Code § 5080.16(f) 当招标程序的估计行政成本超过预计的州年度净租金收入时。

Section § 5080.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与州立公园相关的合同的审批流程。任何通过招标、提案或谈判授予的合同,都必须获得总检察长和总服务局局长的批准,以确认其符合法律和州的要求。但是,如果合同授权在州立公园内占用超过一年,那么根据第11005.2条,才需要总服务局局长的批准。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080.17(a) 根据本条的招标要求、根据第5080.23条规定的提案请求程序,或根据第5080.16条谈判或重新谈判的每份合同,均应提交总检察长批准其法律充分性,并提交总服务局局长根据《政府法典》第11005.2条批准,该条的规定是适用于根据本条订立的合同批准的唯一要求。特许合同在获得总检察长和总服务局局长批准之前,对州不具有约束力。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080.17(b)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1005.2条和本条(a)款的规定,总服务局局长对特许合同的批准不应是必需的,除非该特许合同授权占用州立公园系统的一个单位超过一年。

Section § 5080.18

Explanation

本法律概述了与公共土地相关的特许经营合同的条款和条件。这些合同通常最长为10年,但在特定情况下,例如需要进行重大资本改进或符合州最佳利益时,可延长至20年或50年。威尔·罗杰斯州立海滩和圣地亚哥老城州立历史公园的合同有关于更长期限和所需改进的特殊规定。

特许经营者必须财务透明,购买责任保险,并禁止歧视。合同的任何变更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如果合同因重大违约而终止,州没有义务购买任何已进行的改进。提出不当商标主张的特许经营者可能会失去投标权,如果他们恶意提交申请,可能需要支付州的法律费用。

根据本条订立的特许经营合同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所有规定:
(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5080.18(a)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5080.18(a)(1) 最长期限为10年,但如果主管确定较长期限对于特许经营者摊销其所作的改进、促进部门计划更换或重建的结构物的充分利用,或符合州的最佳利益是必要的,则可规定超过10年的期限。未经法规明确授权,期限不得超过20年。除第5080.16条另有规定外,根据本款续签的所有特许经营合同均应遵守竞争性招标要求。
(2)CA 公共资源 Code § 5080.18(a)(2) 如果特许经营合同涉及建造、开发和运营配备齐全设施(包括水暖和电气)的多单元住宿设施,且预计为开始运营所需的初始资本改进成本将超过一百五十万美元 ($1,500,000),则最长期限为50年。未经法规明确授权,本款所述特许经营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50年。除第5080.16条另有规定外,根据本款续签的所有特许经营合同均应遵守竞争性招标要求。
(3)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5080.18(a)(3)
(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5080.18(a)(3)(A) 尽管有第 (1) 款的规定,经主管批准并根据主管的决定,如果较长期限对于特许经营者摊销其所作的预计超过一百五十万美元 ($1,500,000) 资本改进的改进是必要的,则威尔·罗杰斯州立海滩的特许经营协议可授予最长50年的期限,无需法规明确授权。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080.18(a)(3)(A)(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或任何其他协议的规定,为促进洛杉矶县与州属威尔·罗杰斯州立海滩的私人实体之间的特许经营协议、待定特许经营协议或特许经营协议修正案,公共或私人资本改进的开发或翻新,以及相关的公共通道和娱乐改进,应免于遵守州法律或市政建筑和分区法规所要求的任何市政拆除、平整、建筑或自由裁量许可,或市政机构的批准,并且仅需获得洛杉矶县的批准以及加州海岸委员会的海岸开发许可或海岸开发许可修正案。
(4)CA 公共资源 Code § 5080.18(a)(4) 尽管有第 (2) 款的规定,如果主管确定延长该合同期限对于水晶湾管理公司根据《美国法典》第26篇第47节的规定,获得并完成历史建筑修复税收抵免的资格和要求,以促进和支持水晶湾州立公园17座历史小屋的第三阶段修复是必要的,则部门可以与水晶湾管理公司协商现有特许经营合同的期限,将其延长最多20年。此修复应包括建造、开发和运营配备齐全设施(包括水暖和电气)的多单元住宿设施。根据本款协商的条款应基于期限延长的价值,并可包括但不限于作为延长期限对价的提高租金。第三方因获得这些修复税收抵免而投入的所有资金,应用于水晶湾州立公园17座历史小屋第三阶段修复的建造、开发和运营。
(5)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5080.18(a)(5)
(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5080.18(a)(5)(A) 尽管有第 (2) 款的规定,部门可以协商一份期限不超过30年的特许经营合同,或将现有特许经营合同延长最多30年,并可以协商其他条款,包括但不限于租金,这些条款应基于期限或期限延长的价值,作为对圣地亚哥老城州立历史公园的墨西哥商业角、El Opal餐厅以及Casa de Bandini和The Cosmopolitan酒店及餐厅的对价。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080.18(a)(5)(A)(B) 名为El Fandango的物业及其他相邻物业可被添加到特许经营场所,以增加行人通道。
(C)CA 公共资源 Code § 5080.18(a)(5)(A)(C) 特许经营合同的条款或现有特许经营合同的延期应要求特许经营商提供大量新增特许经营设施的资本改进以及现有特许经营设施的改进,这些改进应由特许经营商独立承担费用建造,并应符合圣地亚哥老城州立历史公园的总体规划,且需满足现有或预计增加的公众使用需求。资本改进的最低金额应由部门与特许经营商协商确定,且不得少于三百万元($3,000,000)。这些资本改进应为州的唯一财产。资本改进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两项:
(i)CA 公共资源 Code § 5080.18(a)(5)(A)(C)(i) 拆除并重建名为El Fandango的物业。该空间可包括室内和室外特许经营及解说机会。
(ii)CA 公共资源 Code § 5080.18(a)(5)(A)(C)(ii) 在名为“原住民之地”展览区与圣地亚哥老城州立历史公园历史核心区之间的物业间建造人行通道。
(D)CA 公共资源 Code § 5080.18(a)(5)(A)(D) 特许经营合同终止时,或已延期的现有特许经营合同终止时,该特许经营权应根据本条的招标要求进行招标。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080.18(b) 每位特许经营商应向部门提交所有销售和使用税申报表,并应部门要求,提供由注册会计师编制或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
(c)CA 公共资源 Code § 5080.18(c) 每项特许经营均应接受部门审计。
(d)CA 公共资源 Code § 5080.18(d) 特许经营商应取得并维持履约保证金。特许经营商可以部门可接受的资金存款代替保证金。存款利息应归特许经营商所有。
(e)CA 公共资源 Code § 5080.18(e) 特许经营商应始终取得并维持一份责任保险单,其保额应足以应对特许经营权公众使用的性质和范围,并将州列为附加被保险人。
(f)CA 公共资源 Code § 5080.18(f) 特许经营商或其代理人或雇员因任何人的婚姻状况或血统,或因《政府法典》第11135条中列出或定义的任何特征而对任何人进行歧视,均被禁止。
(g)CA 公共资源 Code § 5080.18(g) 为生效,特许经营合同的任何修改均应以书面形式证明。
(h)CA 公共资源 Code § 5080.18(h) 凡特许经营合同因重大违约而终止,州无义务购买特许经营商所做的任何改进。
(i)CA 公共资源 Code § 5080.18(i) 如果特许经营商违反第5080.22条(a)款,提出拥有商标或服务标志权益的法律主张或声明,则在联邦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该特许经营商应丧失未来州立公园特许经营合同的投标权。
(j)CA 公共资源 Code § 5080.18(j) 如果现有或前任特许经营商恶意提交包含或暗示与州立公园场地或其历史、文化或娱乐资源相关的商标或服务标志的联邦或州商标或服务标志申请,并且州成功提出异议或撤销该商标或服务标志申请,则该特许经营商应负责州因该异议或撤销而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和开支。

Section § 5080.19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州政府如何管理公共土地上特许经营权的租赁协议。部门需要定期检查市场租金,以确保获得最佳回报。从这些特许经营权收取的租金应与当前市场价格相符,除非州政府认为某项特定服务至关重要且无法按市场价格提供。季节性运营的特许经营权应有与其运营季节相符的租赁条款。最后,租金可以是固定金额或销售额的百分比,但特许经营商提供部门通常会处理的有价值服务的情况除外。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080.19(a) 为确保特许经营权获得最佳回报,部门应定期调查,并向专业物业经理征求有关在存在或预计将获授权特许经营权的区域内公共及私人物业的商业租赁市场的建议和信息,并从中汇编信息,且应将该信息用于第5080.06条和本条 (b) 款的目的。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080.19(b) 从特许经营权获得的租金及其他回报应反映当前的商业租赁市场状况,但在局长已确定需要向公众提供某项特定服务或设施,且该服务或设施除非以低于公平市场价值的回报率提供给州政府则无法提供的情况下除外。
(c)CA 公共资源 Code § 5080.19(c) 季节性运营的特许经营权的租赁条款应反映这些特许经营权的季节性特点。
(d)CA 公共资源 Code § 5080.19(d) 租金应按每月固定金额或总销售额百分比两者中较高者支付,但在特许经营商支付的部分报酬包括特许经营商代表部门提供的服务所分配的价值,且这些服务属于通常由部门人员执行的类型的情况下除外。

Section § 5080.20

Explanation

在公共土地上签订或修改涉及超过100万美元的特许经营合同之前,必须采取几个步骤。首先,委员会必须确认服务和设施符合该区域的规定。其次,主管必须提前30天通知关键的立法委员会。最后,必须有足够的书面文件来证明特许经营的条款清晰且财务状况良好。

一份合同,包括根据第2条(自Section 5080.30起)签订的协议在运营土地上签订的合同,如果预计总投资或估计年销售总额超过一百万美元 ($1,000,000),则不得进行招标、谈判、重新谈判或任何实质性修订,除非并直至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080.20(a)  委员会已审查特许经营的拟议服务、设施和地点,并确定其符合Sections 5001.9和5080.03的要求,且与特许经营所在单位的分类相符。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080.20(b) 主管已向立法机关的相应政策和财政委员会以及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提供了拟议特许经营的至少30天书面提前通知。
(c)CA 公共资源 Code § 5080.20(c) 拟议特许经营附有足够的文件,以使委员会和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能够确定该特许经营是否符合本条的规定,并充分评估拟出租特许经营的所有条款,包括预计收到的租金和其他回报。

Section § 5080.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部门每年必须提交一份详细报告,说明他们在过去一个财政年度内签订的所有新特许经营协议。报告中应包含每份合同的具体内容,以及每项特许经营权在招标时所公布的条件。

Section § 5080.22

Explanation

如果你在加州获得一份管理州立公园服务的合同,你不能对公园的名称或其资源主张商标权。这项规定反映了现有法律。

如果你曾错误地主张此类商标权,特别是如果法院认定你的主张不合理且出于恶意,你将被取消投标资格。法律还确保你有机会通过正式听证会质疑合同被拒的决定。

自2017年1月1日起,任何违反此规定的合同条款都将无效。但是,这不影响你在合同授予之前已持有的商标权。

(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5080.22(a)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5080.22(a)(1) 根据第5080.05、5080.16或5080.23条授予的特许经营合同,不得向承包方提供与州立公园场所或其历史、文化或娱乐资源相关的名称的商标或服务标记权益,也不得作为承包方拥有该权益的任何法律主张的依据。
(2)CA 公共资源 Code § 5080.22(a)(2) 本款不构成对现有法律的修改,而是对现有法律的宣示。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080.22(b) 在符合联邦法律的范围内,如果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投标人不得根据第5080.05、5080.16或5080.23条被授予合同:
(1)CA 公共资源 Code § 5080.22(b)(1) 投标人已提出违反(a)款的拥有商标或服务标记权益的法律主张或声明。
(2)CA 公共资源 Code § 5080.22(b)(2) 法院已裁定投标人没有合理理由且恶意地提出拥有与州立或联邦公园场所或其历史、文化或娱乐资源相关的名称的商标或服务标记权益的法律主张或声明。
(c)CA 公共资源 Code § 5080.22(c) 部门应制定法规,向因(b)款而被拒绝授予合同的投标人提供书面拒绝通知,以及在正式听证会上反驳合同拒绝理由的机会。
(d)CA 公共资源 Code § 5080.22(d) 自2017年1月1日起,根据第5080.05、5080.16或5080.23条订立的合同或其他协议中违反(a)款的条款应属无效且不可执行。
(e)CA 公共资源 Code § 5080.22(e) 本条不应被解释为影响承包方在特许经营合同授予之前持有的有效商标或服务标记权利。

Section § 5080.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州立公园管理局局长,如果符合州的最佳利益,可以跳过常规程序,将超过三年的特许经营合同授予提交最佳提案的个人或实体。这适用于1994年10月1日及之后签订的合同。部门必须准备一份详细的征求建议书(RFP),其中应列出特许经营的合同条款,供有意在州立公园内经营特许业务的人士参考。如果预计投资或销售额超过100万美元,则需遵守额外的合同规定。“最佳负责任的个人或实体”由部门标准界定,应以最符合州和公众利益的方式运营。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080.23(a) 尽管本条款有任何其他规定,对于1994年10月1日或之后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如果局长认定这符合州的最佳利益,局长在通知州立公园和娱乐委员会后,可以代替本条款另行规定的合同授予程序,将授权占用州立公园系统任何部分超过三年的合同授予提交特许经营合同提案的最佳负责任的个人或实体。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080.23(b) 对于根据本节签订的、授权特许经营者占用州立公园系统任何部分超过三年的特许经营合同,部门应准备一份提案请求书,其中应包含特许经营的条款和条件,足以使个人或实体能够基于对州的最大利益提交特许经营运营提案。提案应仅根据提案请求书完成。
(c)CA 公共资源 Code § 5080.23(c) 任何根据本节签订的、预计总投资或总销售额超过一百万美元 ($1,000,000) 的特许经营合同,应遵守第5080.20节中规定的合同签订要求。
(d)CA 公共资源 Code § 5080.23(d) 就本节而言,“提交提案的最佳负责任的个人或实体”是指经部门制定的具体标准确定的、提交提案的个人或实体,该个人或实体将以符合州和公众最佳利益的方式运营特许经营。

Section § 5080.2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与太平洋格罗夫-阿西洛马运营公司签订一份临时协议,该协议类似于一份先前已取消的合同,但包含具体的修改。公司总经理的薪酬由州的年度预算决定。公司必须在临时协议期结束后继续管理价格和预订。会议必须遵守公开会议法,并且董事会被归类为州机构。所有商业和财务记录,除某些个人信息外,均为公共记录,必须遵守公共记录法。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080.24(a) 部门可与太平洋格罗夫-阿西洛马运营公司签订一份临时协议,其基础与已取消的合同相同,但须按照 (b) 至 (e) 款(含)的规定进行修改,直至部门根据第 5080.25 条授予合同。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080.24(b) 根据 (a) 款签订的任何临时协议应规定,太平洋格罗夫-阿西洛马运营公司总经理的薪酬金额须由立法机关在年度预算法案中决定。
(c)CA 公共资源 Code § 5080.24(c) 根据 (a) 款签订的任何临时协议应要求太平洋格罗夫-阿西洛马运营公司继续制定费率并接受超出临时协议生效日期的预订。
(d)CA 公共资源 Code § 5080.24(d) 根据 (a) 款签订的任何临时协议应规定,太平洋格罗夫-阿西洛马运营公司董事会的会议应依照《巴格利-基恩公开会议法案》(《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九条(第 11120 条起))进行,并且董事会应被视为《政府法典》第 11121 条 (b) 款项下的州机构。
(e)CA 公共资源 Code § 5080.24(e) 根据 (a) 款签订的任何临时协议应规定,太平洋格罗夫-阿西洛马运营公司的所有商业和财务记录,包括现有记录,但不包括如果由机构保管则根据《民法典》第 1798.3 条属于个人信息的记录,应被视为须根据《加州公共记录法案》(《政府法典》第一编第十部(第 7920.000 条起))披露的公共记录。《政府法典》第 7928.400 条中使用的“雇佣合同”一词应被视为指太平洋格罗夫-阿西洛马运营公司与其员工之间的雇佣合同。

Section § 5080.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阿西洛马会议中心特许经营合同的要求。部门必须签订建设、维护和运营合同,确保特许经营项目得到妥善处理。合同在招标或进行重大修改前必须提交立法机关审查。

特许经营商(即承包商)负责支付行政费用和改进费用,这些改进将归州所有。他们还需要遵守现有预订,并优先雇用原运营公司的现有员工。合同应优先保护自然和文化资产。

非营利和营利组织都可以投标,合同必须遵守公开会议法。财务记录必须公开,但个人信息除外。此外,在评估投标时应考虑投标人可能缴纳的税款。合同产生的任何额外收入将存入州立公园和娱乐基金。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080.25(a) 部门应签订一份关于阿西洛马会议中心特许经营项目建设、维护和运营的合同。该合同应根据本条规定授予,但本节规定在与本条规定冲突时应优先适用。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080.25(b) 除非合同已提交立法机关审查,否则不得对其进行招标、谈判、重新谈判或任何实质性修改。
(c)CA 公共资源 Code § 5080.25(c) 合同应要求特许经营商支付阿西洛马州立海滩和会议中心运营和改进所需的行政费用、资本支出以及部门工作人员费用,包括修复项目。
(d)CA 公共资源 Code § 5080.25(d) 合同应要求阿西洛马州立海滩和会议中心的所有资本改进项目均专属州财产。
(e)CA 公共资源 Code § 5080.25(e) 合同应要求特许经营商遵守太平洋格罗夫-阿西洛马运营公司根据第5080.24节所述临时协议所作的所有费率和预订。
(f)CA 公共资源 Code § 5080.25(f) 合同应要求特许经营商在为其特许经营项目配备人员时,优先录用太平洋格罗夫-阿西洛马运营公司的员工。
(g)CA 公共资源 Code § 5080.25(g) 合同应强调保护阿西洛马州立海滩和会议中心的自然和文化价值的重要性。
(h)CA 公共资源 Code § 5080.25(h) 在授予合同时,部门应考虑非营利和营利实体的投标或提案。
(i)CA 公共资源 Code § 5080.25(i) 如果合同授予由董事会管理的特许经营商,合同应要求部门出席董事会关于阿西洛马会议中心特许经营项目建设、维护、财务或运营的会议,并应要求这些会议依照《巴格利-基恩公开会议法案》(《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一部分第9条(自第11120节起))进行。 如果合同授予不由董事会管理的特许经营商,合同应要求特许经营商在阿西洛马会议中心举行关于特许经营项目建设、维护、财务或运营的季度会议,部门应出席这些会议,且这些会议应依照《巴格利-基恩公开会议法案》(《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一部分第9条(自第11120节起))进行。
(j)CA 公共资源 Code § 5080.25(j) 合同应规定,特许经营商所有关于阿西洛马会议中心特许经营项目建设、维护或运营的商业和财务记录,包括现有记录,但不包括如果由机构维护则属于《民法典》第1798.3节规定的个人信息的记录,应被视为公共记录,须根据《加州公共记录法案》(《政府法典》第一编第10部(自第7920.000节起))予以披露。 《政府法典》第7928.400节中使用的“雇佣合同”一词应被视为指特许经营商与其员工之间的雇佣合同。
(k)CA 公共资源 Code § 5080.25(k) 在授予合同时,部门应不带偏见地考虑太平洋格罗夫-阿西洛马运营公司提交的任何投标或提案。
(l)CA 公共资源 Code § 5080.25(l) 为确保所有投标人获得平等的合同竞争机会,部门应将投标人因合同可能向州或地方政府支付的估计费用或税款金额,作为评估投标人合同投标或提案的因素之一。部门应咨询财政部和平衡委员会,以获取估算投标人因合同可能支付的费用或税款金额所需的信息。
(m)CA 公共资源 Code § 5080.25(m) 部门根据合同收到的、被部门认定为超出阿西洛马会议中心已批准运营预算和已批准资本改进预算的任何收入,应存入州立公园和娱乐基金。
(n)CA 公共资源 Code § 5080.25(n) 在1995年1月1日或之前,部门应将该合同的提案请求提交给众议院水务、公园和野生动物委员会、参议院自然资源委员会、众议院筹款委员会以及参议院预算和财政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

Section § 5080.26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加州州立公园系统内期限超过两年的特许经营合同征求建议书(RFP)的公布流程。当寻求此类合同时,提出请求的部门必须通过各种公共渠道宣传RFP,以确保其获得广泛关注。 该部门被要求在当地报纸以及最近大都市区的主要日报上,至少每周一次,持续两周发布此通知。如果该特许经营可能吸引州外候选人,该部门可以提供更广泛的广告来吸引他们。通知必须包括建议书可在何处获取、关键日期以及对特许经营的简要描述。

Section § 5080.2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相关部门,无论其他法律如何规定,协商并延长哥伦比亚州立公园一份现有的酒店特许经营合同,最多两年。一旦延期结束,他们必须遵循招标程序,将特许经营权授予新的经营者。

Section § 5080.2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相关部门签订建造和运营码头的特许经营合同。这些合同的期限最长可达30年。如果更长的期限对于偿还贷款是必要的,或者能显著地惠及州,那么这种更长的期限是被允许的。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包括第5080.18条(a)款,部门可以签订码头开发、运营和维护的特许经营合同,期限最长可达30年,如果局长认定本条授权的期限对于摊销贷款是必要的,或符合州的最佳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