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096.2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发行和出售最高达2.85亿美元的债券,用于资助本章中列出的项目。这笔钱也可以用来偿还一个特定的政府基金。这些债券是加利福尼亚州的一项承诺,保证及时偿还本金和利息,并有州政府的全力支持作为支付担保。

总金额为两亿八千五百万美元 ($285,000,000) 的债券,或其中必要的部分,可以发行和出售,以提供资金用于执行本章所述目的,并根据《政府法典》第16724.5条用于偿还一般义务债券费用周转基金。这些债券在出售后,应构成加利福尼亚州的有效且具有约束力的义务,加利福尼亚州的充分信任和信用特此承诺,以确保债券本金和利息在到期应付时准时支付。

Section § 5096.2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州政府每年通过税收或其他收入来源征收足够的资金,以偿还所有到期州债券的本金和利息。所有参与州收入征收的官员都有责任确保这一点得以实现。

Section § 5096.20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州财政库的普通基金将拨出资金,用于支付某些财务义务。

具体而言,它确保每年有足够的资金偿还债券借款——包括主要贷款金额(本金)和借款的持续成本(利息)。

该条款还提供必要的资金,以履行其他某些法律要求,且不受常规预算年度的限制。

兹此从州财政库的普通基金中拨款,用于本章目的,其金额相当于以下各项: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203(a) 每年所需款项,用于支付根据本章规定发行和出售的债券的本金和利息,当本金和利息到期应付时。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203(b) 为执行第5096.205条规定所需款项,该款项的拨款不考虑财政年度。

Section § 5096.20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根据本章出售债券所得的资金将存入1980年公园土地基金。该基金是专门设立的,其资金只能用于本章中明确规定的特定目的。基金的支出必须由立法机关根据本章中列出的具体规则进行批准和拨款。

Section § 5096.2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财政总监授权从普通基金中提取资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尚未售出的债券总额,以支持本章所述的各项活动。这些资金可用于特定目的,例如在立法机关批准后,转拨给州海岸保护局或公园和娱乐部。以这种方式借用的任何资金,一旦债券售出,必须归还给普通基金。

Section § 5096.206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园地购置和开发计划”的所有拟议预算必须从1980-81财政年度开始,每年都列入州《预算案》。预算必须清楚列出每个获得资金的项目或计划要素的单独条目。

所有拨款必须遵守州的预算限制和规定,除非有新法律明确豁免。重要的是,与该计划相关的债券资金只能用于《预算法令》中该特定章节所列的项目。

该计划的所有拟议拨款应列入1980-81财政年度及以后每个财政年度的《预算案》的一个章节中,供立法机关审议,并应冠以“园地购置和开发计划”的标题。该章节应为每个项目、每类项目或该计划的每个获得拨款的要素包含单独的项目。
所有拨款均须遵守《预算法令》中颁布的所有限制以及法律规定的所有关于州资金支出的财政程序,除非立法机关颁布的法规明确豁免此类法律。该章节仅应包含本章所设想的计划要素和项目类别的拟议拨款,任何源自本章授权债券的资金,不得根据未列入《预算法令》该章节的拨款进行支出。

Section § 5096.207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本章授权的任何债券都必须遵循一套特定的规则,这些规则在另一部名为《州一般义务债券法》的法律中规定。基本上,它说明了这些债券的创建、出售、管理和赎回的所有程序都在该法律中有详细规定,并且这些程序适用于本章,如同它们已在本章中写明一样。

本章授权的债券应按照《州一般义务债券法》(第 4 章 (自第 16720 条起) 第 3 部分,第 4 编,政府法典第 2 卷) 的规定进行准备、签署、发行、出售、支付和赎回,且该法的所有规定均适用于这些债券和本章,并特此并入本章,如同在此全文载明。

Section § 5096.208

Explanation

本法设立园地计划财务委员会,专门负责处理根据《州一般义务债券法》发行和出售债券的事宜。委员会由主要州政府官员组成,包括州长和司库长。司库长领导该委员会,自然资源局局长被指定为负责相关事宜的“董事会”。

为授权根据《州一般义务债券法》发行和出售本章授权的债券,特此设立园地计划财务委员会。委员会由州长、审计长、财政局长、司库长和自然资源局局长组成。就本章而言,园地计划财务委员会应为《州一般义务债券法》中所使用的“委员会”,且州司库长应担任委员会主席。自然资源局局长特此被指定为《州一般义务债券法》所称的“董事会”。

Section § 5096.209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当法律提及“州拨款”或“州拨款资金”时,它指的是州通过出售债券获得的资金,这些资金随后可以作为拨款提供给县、市、区和公共机构。

本章所用以及为《州一般义务债券法》之目的,“州拨款”或“州拨款资金”指州通过出售本章授权的债券所获得的资金,这些资金可用于向县、市、区和公共机构提供拨款。

Section § 5096.2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来自已售债券的利息和额外费用(即溢价)的款项,都应存放在特定的银行账户中。这笔钱随后可以转入普通基金,用于帮助支付与债券利息相关的费用。

Section § 5096.211

Explanation
从1990-91年度预算开始,加州立法机关可以决定如何使用特定基金中剩余的资金。他们可以将这些资金用于他们认为极其重要的任何计划部分或项目类型,而不必担心该计划各部分的常规支出限制。

Section § 5096.2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出售某些债券所得的资金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不被视为“税收所得”。因此,这笔债券资金的支出不受通常适用于税收所得的规则限制。

Section § 5096.21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本章的任何部分在某些情况下被发现无效或不适用,本章的其余部分仍然有效。无效的部分可以被移除,而不影响其余部分,这得益于该条款是“可分割的”,意味着法律的其余部分仍然可以独立运作。

Section § 5096.2055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当财政部长出售附有法律意见、表明其利息免征联邦税的债券时,可以为债券资金及其投资设立单独账户。财政部长可以使用这笔资金支付任何必要的联邦款项,例如回扣或罚款,以维持或提高债券的免税地位,并使州资金受益。

尽管本债券法案或《州普通义务债券法》(《政府法典》第二编第四部第三章(第16720条起))有任何其他规定,如果财政部长根据本债券法案出售债券,且该债券附有债券律师意见,表明在指定条件下,债券利息可免除联邦税收总收入,则财政部长可以为所投资的债券收益及其投资收益设立单独账户,并可使用或指示使用这些收益或投资收益来支付联邦法律要求的回扣、罚款或其他款项,或就这些债券收益的投资和使用采取任何其他行动,以根据联邦法律的要求或需要,维持这些债券的免税地位,并为本州资金争取联邦法律下的任何其他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