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利福尼亚州公园用地法案财政规定
Section § 5096.201
这项法律允许发行和出售最高达2.85亿美元的债券,用于资助本章中列出的项目。这笔钱也可以用来偿还一个特定的政府基金。这些债券是加利福尼亚州的一项承诺,保证及时偿还本金和利息,并有州政府的全力支持作为支付担保。
Section § 5096.202
Section § 5096.203
本法律条款规定,州财政库的普通基金将拨出资金,用于支付某些财务义务。
具体而言,它确保每年有足够的资金偿还债券借款——包括主要贷款金额(本金)和借款的持续成本(利息)。
该条款还提供必要的资金,以履行其他某些法律要求,且不受常规预算年度的限制。
Section § 5096.204
Section § 5096.205
Section § 5096.206
本节规定,“园地购置和开发计划”的所有拟议预算必须从1980-81财政年度开始,每年都列入州《预算案》。预算必须清楚列出每个获得资金的项目或计划要素的单独条目。
所有拨款必须遵守州的预算限制和规定,除非有新法律明确豁免。重要的是,与该计划相关的债券资金只能用于《预算法令》中该特定章节所列的项目。
Section § 5096.207
本节解释说,本章授权的任何债券都必须遵循一套特定的规则,这些规则在另一部名为《州一般义务债券法》的法律中规定。基本上,它说明了这些债券的创建、出售、管理和赎回的所有程序都在该法律中有详细规定,并且这些程序适用于本章,如同它们已在本章中写明一样。
Section § 5096.208
本法设立园地计划财务委员会,专门负责处理根据《州一般义务债券法》发行和出售债券的事宜。委员会由主要州政府官员组成,包括州长和司库长。司库长领导该委员会,自然资源局局长被指定为负责相关事宜的“董事会”。
Section § 5096.209
本节解释,当法律提及“州拨款”或“州拨款资金”时,它指的是州通过出售债券获得的资金,这些资金随后可以作为拨款提供给县、市、区和公共机构。
Section § 5096.210
Section § 5096.211
Section § 5096.212
Section § 5096.213
Section § 5096.2055
本节规定,当财政部长出售附有法律意见、表明其利息免征联邦税的债券时,可以为债券资金及其投资设立单独账户。财政部长可以使用这笔资金支付任何必要的联邦款项,例如回扣或罚款,以维持或提高债券的免税地位,并使州资金受益。